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8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思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陸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思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5日止累計27,760元正未給付
,其中24,989元為消費款;1,571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88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989元 張思婷 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PCDV-113-司促-30888-20241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