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325號
債 權 人 蔡鈞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文國欽、王彼得、司吳京藍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
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
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
1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文國欽、王彼得、司吳京藍發給
支付命令,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9月3日、113年9月26日
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文國欽、王彼得、司吳
京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釋明聲請狀所示
本票發票人與相對人文國欽、王彼得之同一性及何時向司吳
京藍提示本票,聲請人先後已於113年9月5日、113年10月4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揆諸上開
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ULDV-113-司促-5325-20241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