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吳京

共找到 31 筆結果(第 31-31 筆)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325號 債 權 人 蔡鈞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文國欽、王彼得、司吳京藍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 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 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 1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文國欽、王彼得、司吳京藍發給 支付命令,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9月3日、113年9月26日 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文國欽、王彼得、司吳 京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釋明聲請狀所示 本票發票人與相對人文國欽、王彼得之同一性及何時向司吳 京藍提示本票,聲請人先後已於113年9月5日、113年10月4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揆諸上開 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2

ULDV-113-司促-5325-20241022-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