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8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韋泉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57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韋泉甫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韋泉甫不循正途獲取所需,竊取他人財物,對告
訴人之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造成危害,足見其欠缺尊重他人
財產權之觀念;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迄今尚未與
告訴人達成和解(已有賠償,詳下述),暨其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所生損害之程度,復衡酌被告大學之教育程度、勉
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患有精神
官能症(參偵卷第15頁之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診斷證明書)
,暨告訴人對於本案刑度之意見(見偵卷第23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以期
相當。
三、沒收部分: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竊得阿薩姆奶
茶600ml共4瓶,雖屬其犯罪所得,然被告業已賠償予告訴人
,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見偵卷第23頁)
在卷可參,足認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不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
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
準。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794號
被 告 韋泉甫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韋泉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2月15日晚間7時2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至苗栗縣○○市○○路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苗栗府前
門市,徒手竊取放置在店內貨架上之阿薩姆奶茶600ml共4瓶
(價值新臺幣【下同】112元)藏置其袋內,得手後未結帳即
騎乘上開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因店內客人提醒店員韋泉甫
行為怪異,經店長羅之妤調閱監視錄影畫面發現遭竊後報警
處理,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羅之妤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韋泉甫於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羅之妤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超商現場監
視器及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被告已
賠償告訴人112元,有本署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按,堪認
被告之犯罪所得已返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
定,爰不聲請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檢 察 官 莊佳瑋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孟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MLDM-113-苗簡-898-20241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