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商業保險投保情形

共找到 43 筆結果(第 31-40 筆)

司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19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李承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昌億即林東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查詢相對人商業保險投保情形,然相對人設籍高 雄市○○區○○街00號15樓乙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籍 資料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2024-11-04

KSDV-113-司執-131940-20241104-1

司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18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代 理 人 李承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國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查詢相對人商業保險投保情形,然相對人設籍高 雄市○○區○○路000號乙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籍資 料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 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2024-11-04

KSDV-113-司執-131846-20241104-1

司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清償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12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宇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本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查詢相對人商業保險投保情形,然相對人設籍高 雄市○○區○○街000巷00號13樓乙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 人戶籍資料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2024-11-01

KSDV-113-司執-131202-20241101-1

司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13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右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查詢相對人商業保險投保情形,然相對人設籍澎 湖縣○○鄉○○村○○00號乙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籍資 料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 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2024-11-01

KSDV-113-司執-131368-20241101-1

司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93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春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查詢相對人商業保險投保情形,然相對人設 籍新北市新莊區乙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 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2024-10-28

KSDV-113-司執-129397-20241028-1

司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80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林純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淑貞即黃陳淑貞 住○○市○○區○○○街00號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查詢相對人商業保險投保情形,惟相對人設 籍桃園市○○區○○○街00號2樓乙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 戶籍資料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 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2024-10-24

KSDV-113-司執-128029-20241024-1

司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82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周郁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慧萍 住○○市○○區○○路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查詢相對人商業保險投保情形,惟相對人設 籍高雄市○○區○○000○0號乙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 籍資料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2024-10-24

KSDV-113-司執-128250-20241024-1

司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74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查詢相對人商業保險投保情形,然相對人設 籍屏東縣○○鄉○○路00○0號乙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 籍資料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2024-10-23

KSDV-113-司執-127427-20241023-1

司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68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珍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查詢相對人商業保險投保情形,然相對人設 籍高雄市○○區○○路○○00巷00○00號乙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 之個人戶籍資料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2024-10-22

KSDV-113-司執-126848-20241022-1

司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43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珮瑄即李貽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查詢相對人商業保險投保情形,然相對人設 籍雲林縣○○鄉○○村○○路0號乙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 戶籍資料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 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2024-10-16

KSDV-113-司執-124327-20241016-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