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姜家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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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64號 債 權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 債 務 人 何怡錦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2,919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4-12-19

CYDV-113-司促-10364-20241219-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554號 債 權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 債 務 人 岳冠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9

KSDV-113-司促-23554-20241219-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4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 代 理 人 陳柏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佳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2-18

TPDV-113-司促-17465-20241218-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554號 債 權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 代 理 人 陳柏翰 債 務 人 李儀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2-18

TNDV-113-司促-24554-20241218-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13號 債 權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 債 務 人 林庭宏即林廷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812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8

ULDV-113-司促-8513-20241218-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06號 債 權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 代 理 人 陳柏翰 債 務 人 蔡嘉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1,977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2-18

CHDV-113-司促-13606-202412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195號 債 權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 代 理 人 陳柏翰 債 務 人 謝連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暨違約金新臺幣陸仟伍佰玖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法第250條關於違約金規定 意旨,須當事人於契約有特別約定違約金屬懲罰性性質之情 形下,方屬懲罰性違約金,如無特別約定,則視為損害賠償 額預定性違約金。查本件債權人請求金額新臺幣6,598元部 分屬違約金,經本院裁定命補正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 據為何,債權人雖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提出補正狀,惟未 就違約金性質及請求利息依據為釋明,則應屬損害賠償額預 定性違約金,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 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 賠償損害。債權人就違約金新臺幣6,598元部分再行請求加 計法定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前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7

TCDV-113-司促-34195-20241217-2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29號 債 權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 債 務 人 林妤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4-12-04

TTDV-113-司促-4629-20241204-2

北簡
臺北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288號 原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 訴訟代理人 余明賢律師 閰正剛律師 蕭為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網家速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5,000元,嗣原告於民國113 年9月24日提出民事追加暨準備㈣狀為訴之追加後,請求金額為6, 000萬元。惟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 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原告請求6,000萬元,並 未確認其原因事實為何。查原告上開書狀記載請求項目包含:1. 電池貨物毀損之損害79,775,000元(即25,000元×3191顆);2. 無法將電池投入營運之所失利益13,347,664元(即自112年8月1 日事發日起,算至113年9月23日止,共419日,每日以31,856元 計算所失利益);3.損害額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即279,367,992元 【本件損害額共計93,122,664元(即79,775,000+13,347,664=93 ,122,664);其3倍金額為279,367,992元(即93,122,664×3=279 ,367,992】,又主張扣除已受領之保險理賠5,115,557元後,原 告至少仍得請求367,375,099元(即79,775,000+13,347,664+279 ,367,992-5,115,557=367,375,099),則本件原告請求6,000萬 元究係何部分,誠屬不明,應予補正。又原告請求金額6,000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萬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110元外,尚 應補繳53萬8,8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6,000萬元之原因事實( 即請求之項目為何、金額為若干),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或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2024-11-29

TPEV-112-北簡-13288-20241129-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883號 債 權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 債 務 人 李玟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5

KSDV-113-司促-21883-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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