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遲延利息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7號
上 訴 人 廖文彬
被 上訴人 蕭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47號清償遲延利息等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PCDV-113-訴-747-20241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