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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4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霖彥即王叡昆 王承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貳佰陸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王霖彥即王叡昆前就 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王承運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借就學貸款共9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93,332元整, 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 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 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 詎債務人王霖彥即王叡昆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74,26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王承運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 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 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 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46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3850元 王承運、王霖彥即王叡昆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 52919元 王承運、王霖彥即王叡昆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 53049元 王承運、王霖彥即王叡昆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 53049元 王承運、王霖彥即王叡昆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 53049元 王承運、王霖彥即王叡昆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6 新臺幣 53049元 王承運、王霖彥即王叡昆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7 新臺幣 52048元 王承運、王霖彥即王叡昆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8 新臺幣 15755元 王承運、王霖彥即王叡昆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9 新臺幣 7495元 王承運、王霖彥即王叡昆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850元 王承運、王霖彥即王叡昆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52919元 王承運、王霖彥即王叡昆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53049元 王承運、王霖彥即王叡昆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53049元 王承運、王霖彥即王叡昆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53049元 王承運、王霖彥即王叡昆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53049元 王承運、王霖彥即王叡昆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7 新臺幣52048元 王承運、王霖彥即王叡昆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8 新臺幣15755元 王承運、王霖彥即王叡昆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9 新臺幣7495元 王承運、王霖彥即王叡昆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3

TCDV-113-司促-36465-20241213-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4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簡御文 簡振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參佰參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簡御文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簡振 烘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8筆,合計借款本 金新臺幣496,50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 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 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 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 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簡御文自民國113年08月0 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98,330元及如請求標 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債務人簡振烘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 求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544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2802元 簡振烘、簡御文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93777元 簡振烘、簡御文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41301元 簡振烘、簡御文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40000元 簡振烘、簡御文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50000元 簡振烘、簡御文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6 40000元 簡振烘、簡御文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7 15020元 簡振烘、簡御文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8 65430元 簡振烘、簡御文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2802元 簡振烘、簡御文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93777元 簡振烘、簡御文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41301元 簡振烘、簡御文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40000元 簡振烘、簡御文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50000元 簡振烘、簡御文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40000元 簡振烘、簡御文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7 新臺幣15020元 簡振烘、簡御文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8 新臺幣65430元 簡振烘、簡御文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2

PCDV-113-司促-35442-20241212-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羽庭 潘麗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8,442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羽庭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潘 麗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合計借款 本金新臺幣131,58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 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 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 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 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 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劉羽庭自民國113年08 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8,442元及如請求 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債務人潘麗美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 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5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834元 劉羽庭、潘麗美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52554元 劉羽庭、潘麗美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29054元 劉羽庭、潘麗美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834元 劉羽庭、潘麗美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52554元 劉羽庭、潘麗美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29054元 劉羽庭、潘麗美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2

MLDV-113-司促-8508-20241212-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冠宇 張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7,158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冠宇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張 淑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合計借款 本金新臺幣40,09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 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 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 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 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張冠宇自民國113年08月0 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7,158元及如請求標 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債務人張淑美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5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42元 張冠宇、張淑美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5600元 張冠宇、張淑美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5816元 張冠宇、張淑美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42元 張冠宇、張淑美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5600元 張冠宇、張淑美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5816元 張冠宇、張淑美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2

MLDV-113-司促-8507-20241212-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44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杜逸民 杜李寶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壹佰陸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杜逸民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杜 李寶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合計借 款本金新臺幣156,42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 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 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 ,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 ,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 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杜逸民自民國113年0 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26,161元及如請 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 還,債務人杜李寶英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請求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544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1548元 杜李寶英、杜逸民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51811元 杜李寶英、杜逸民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52802元 杜李寶英、杜逸民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548元 杜逸民、 杜李寶英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51811元 杜逸民、 杜李寶英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52802元 杜逸民、 杜李寶英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2

PCDV-113-司促-35443-2024121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枋季鋐即枋鴻萌 枋斌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伍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枋季鋐即枋鴻萌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 債務人枋斌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 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89,75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 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枋季鋐即枋鴻萌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2,15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 務人枋斌彥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2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564元 枋季鋐即枋鴻萌、枋斌彥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43589元 枋季鋐即枋鴻萌、枋斌彥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564元 枋季鋐即枋鴻萌、枋斌彥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43589元 枋季鋐即枋鴻萌、枋斌彥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2

TCDV-113-司促-36273-2024121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亭安 陳子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陸佰參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亭安前就讀弘光科 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子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共7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99,436元整,並約定於 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 陳亭安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 本金190,63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 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陳子淇為連帶保證人,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釋明 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2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2460元 陳子淇、陳亭安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 26158元 陳子淇、陳亭安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 24288元 陳子淇、陳亭安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 26375元 陳子淇、陳亭安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 35945元 陳子淇、陳亭安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6 新臺幣 29235元 陳子淇、陳亭安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7 新臺幣 26175元 陳子淇、陳亭安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460元 陳子淇、陳亭安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6158元 陳子淇、陳亭安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24288元 陳子淇、陳亭安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26375元 陳子淇、陳亭安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35945元 陳子淇、陳亭安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29235元 陳子淇、陳亭安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7 新臺幣26175元 陳子淇、陳亭安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2

TCDV-113-司促-36262-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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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鄭皓云 鄭煒燐即鄭金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壹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鄭皓云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鄭煒 燐即鄭金盛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 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80,71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 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鄭皓云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77,21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鄭煒燐即鄭金 盛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268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4513元 鄭皓云、鄭煒燐即鄭金盛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 24358元 鄭皓云、鄭煒燐即鄭金盛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 28345元 鄭皓云、鄭煒燐即鄭金盛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4513元 鄭皓云、鄭煒燐即鄭金盛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24358元 鄭皓云、鄭煒燐即鄭金盛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 28345元 鄭皓云、鄭煒燐即鄭金盛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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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江文瑄 黃智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貳仟壹佰貳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文瑄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黃 智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9筆,合計 借款本金新臺幣603,13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 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江文瑄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602,122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黃 智慧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259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3344元 江文瑄、黃智慧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72554元 江文瑄、黃智慧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93344元 江文瑄、黃智慧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71194元 江文瑄、黃智慧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71194元 江文瑄、黃智慧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6 新臺幣73771元 江文瑄、黃智慧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7 新臺幣73771元 江文瑄、黃智慧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8 新臺幣25970元 江文瑄、黃智慧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9 新臺幣26980元 江文瑄、黃智慧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3344元 江文瑄、黃智慧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72554元 江文瑄、黃智慧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93344元 江文瑄、黃智慧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71194元 江文瑄、黃智慧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71194元 江文瑄、黃智慧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73771元 江文瑄、黃智慧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7 新臺幣73771元 江文瑄、黃智慧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8 新臺幣25970元 江文瑄、黃智慧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9 新臺幣26980元 江文瑄、黃智慧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2

TCDV-113-司促-36259-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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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1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華亮智 華恩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玖佰陸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華亮智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華 恩慶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合計 借款本金新臺幣159,96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 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華亮智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59,96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華 恩慶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361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2987元 華亮智、華恩慶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 53777元 華亮智、華恩慶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 53204元 華亮智、華恩慶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2987元 華亮智、華恩慶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53777元 華亮智、華恩慶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 53204元 華亮智、華恩慶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1

TCDV-113-司促-36128-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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