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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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75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賴羿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參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0

TCDV-114-司促-7675-2025032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3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周霈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參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3年1月15日、113年4月10 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 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 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 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 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28日止,帳款尚餘52,837元, 及其中本金52,235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 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 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 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 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0

TCDV-114-司促-7734-20250320-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63號 聲 請 人 丁氏碧玄 相 對 人 NGUYEN BA DUNG 阮伯勇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六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CH 0000000)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1月6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CH0000000),內載 新臺幣48,800元,到期日113年12月5日,詎經提示後,尚有 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0

TCDV-114-司票-2463-2025032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8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劉淑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貳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劉淑敏於民國93年0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 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 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 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 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 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0

TCDV-114-司促-7782-2025032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62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洪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0

TCDV-114-司促-7662-2025032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43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債 務 人 顏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0

TCDV-114-司促-7643-2025032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6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温仁浤即温豫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0

TCDV-114-司促-7667-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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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83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彭聖雄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參佰伍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仟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0

TCDV-114-司促-7683-2025032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75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憲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蔡憲忠原位於臺中市○○區○○街0號12樓之 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彰化縣○○鎮○○路 000號南投縣○里鎮○○街00○0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 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2025-03-20

TCDV-114-司促-7750-2025032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59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楊秀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0

TCDV-114-司促-7659-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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