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朱淑娟
代 理 人 喬政翔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前,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並於民國113年11月8日上午9時30分至本院民事第1法庭接受訊
問,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經法院通知,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
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
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及
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應將補正資料按附表編號
依序為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證據資料亦應編號並黏貼
標籤紙依序編排,並以螢光筆標示引用處以利辨識),如逾
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在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人所提
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
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二、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
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
之情事」?
三、聲請人收入部分:
㈠請提出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民國111年6月30日起至11
3年6月29日止)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
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含身障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
包括在內,並應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且整理成冊供核。
㈡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
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
是否固定等),計算每月平均薪資(提供計算式),並提出
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
、津貼、加班費等),及說明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
具。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
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
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
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
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
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可辨識年份及月份之薪資袋或
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
證明書等,詳列來源及收入加總計算式並製成清楚之表冊,
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代替。
㈢聲請人自111年6月30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接受家屬扶
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
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
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資
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每月必要支出部分:
㈠若聲請人主張之每月必要支出總額逾17,076元(即113年度臺
灣省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新臺幣14,230元之1.2
倍),則請記載每月必要支出數額費用及單據影本或相關證
明文件,並請就各項支出分別提列,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
式說明,並說明其計算方式。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
同住於該屋?以及與其分擔日常生活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
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若聲請人主張之每月全部必要支出總額少於每月17,076
元,則請敘明所主張之具體數額即可,毋庸再提出相關單據
或證明文件。請聲請人為上述確認後,應再次提出更正後之
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㈡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該房地之最
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資料勿遮蔽);又
上開房屋如非聲請人所有,聲請人得以居住在該屋之原因?
如係聲請人承租而來,亦應檢附租約影本並陳報每月支出之
租金金額。
㈢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一處?並敘明同住
之人就家庭生活費用支出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如無分
擔,亦請敘明理由。
㈣請提出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另一併陳報分擔之扶養金
額及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若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無
法與聲請人一併分擔,應陳報其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供核。
五、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所
扶養之人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實際所領得之
薪津、加班費、獎金、社會補助、保險金、利息、紅利、股
利、財產處分收益等,均應包括在可處分所得內),並應按
前開補正之資料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供核。
六、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及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供核。
七、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及子女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
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
八、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及子女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無法提供資料,則陳報
其等身分證統一編號。
九、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所有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並陳報該等不動產之實際市場交易價值,應檢附相關證明或
計算文件。
十、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及子女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內頁需
影印最近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交易資料)供核。如無存
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十一、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
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十二、請聲請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
本人自11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
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
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
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聲請人最近2年間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
文件供核。
十四、應陳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
、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
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明滿期及終止之時間,
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加總計
算式並製成清楚之表冊。
十五、請說明聲請人於法院是否有繫屬之案件?如有,請提出現
正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其繫屬於何法院及
其案號為何之證明文件。
十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聲請人
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償(例如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
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
負債證明文件。
十七、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商業行號、公司之負
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
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
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商業行號或公司負責
人,請說明:
㈠聲請人擔任該商號、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
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
更生前1日(即113年6月29日)回溯5年內之所有營利事業
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商業登記抄本、最新之公司
設立變更事項登記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
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營業稅申報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㈡若該商號、公司已歇業,亦請說明何時歇業,並應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十八、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
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發生原因(係信貸或商品分期,
若係商品分期則購買商品為何,現存價值為何)、數額後
,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
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
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九、請提出更生償還計畫草案,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
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
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
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
,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
配金額(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
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ILDV-113-消債更-47-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