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9090號
債 權 人 陳振偉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之3
居台北市○○區○○○路000號12樓之2
債 務 人 蘇浚榮即蘇俊榮
住○○市○○區○○○○街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下同)7,36
0元,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12月2
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TYDV-113-司執-149090-20250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