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1570號
原 告 林世偉
被 告 賴清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828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989號
),業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9,974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內容引用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28號刑事判決
犯罪事實欄所載,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該條規定於簡易訴訟
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4條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原告請求(見
本院卷第15頁),是依上規定,本院應本於被告認諾而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
三、又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
得僅記載主文,為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所明定,爰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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