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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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5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林佳君 債 務 人 田容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柒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 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5

PCDV-113-司促-28551-20241025-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5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林佳君 債 務 人 胡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玖佰陸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肆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 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5

PCDV-113-司促-28552-20241025-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5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林佳君 債 務 人 黃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陸佰參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 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1

PCDV-113-司促-28554-20241021-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9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佳君 債 務 人 戴陳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138元,及自民國11 2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暨自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 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 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0-18

PTDV-113-司促-10392-2024101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4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林佳君 債 務 人 林柏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參仟參佰陸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 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5

PCDV-113-司促-28549-20241015-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0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佳君 債 務 人 賴建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663元,及自民國112年11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月當月計付新臺 幣300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400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 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給付 預借現金等交易手續費3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14

CHDV-113-司促-10906-20241014-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0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佳君 債 務 人 陳冠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533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3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 0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400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50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14

CHDV-113-司促-10907-20241014-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佳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家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1,479元,及自民國112年11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 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 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10-11

NTDV-113-司促-6481-20241011-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9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佳君 債 務 人 陳郁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46,025元,及自民國112年10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1個月計付新台幣 300元,逾期第2個月計付新台幣400元,逾期第3個月計付新 台幣500元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3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0-08

SCDV-113-司促-9191-2024100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5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林佳君 債 務 人 吳開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柒佰壹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 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07

PCDV-113-司促-28553-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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