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現金消費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668號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詹淑雅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債 務 人 陳柏瑞 住○○市○○區○○里0鄰○○○街00 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及郵局存款帳號
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
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高雄市楠梓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TYDV-114-司執-4668-2025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