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代號AD000-A111684號
代號AD000-A111684A號
B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燕妮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60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呂子平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PCDM-113-侵附民-18-20241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