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郭碧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世明、楊惠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112年度訴字第421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訴字第四
二一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八日、同年十一月八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
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
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
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
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
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
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
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
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前次所聲請鈞院112年度訴字第421號損害賠
償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同年11月8日法庭開庭錄音光
碟,現因不明原因故障,又因上開案件現上訴中(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4號),為利該件訴訟,為
此請求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1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
事人,其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
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
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爰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