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389號
聲 請 人 楊碧燕
楊碧芬
楊碧蓮
楊火炎
楊漢文
吳玥潼
吳蘭潾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楊惠琪
吳志毅
聲 請 人 林俊佑
林俊宇
林洢岑
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楊惠婷
林世彰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
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碧燕等10人分別係被繼承人楊
來發之兄弟姊妹、孫子女,被繼承人楊來發於民國113年7月
20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楊
來發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切結書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楊碧燕等10人分別係被繼承人楊來發之兄
弟姊妹、孫子女,被繼承人楊來發於113年7月20日死亡等事
實,固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楊來發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
、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人楊來發之子女
即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尚有子輩楊青憲,於本件聲請人聲
明拋棄繼承時,乃至於迄今仍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
職權調閱之親等關聯資料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案
件繫屬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依上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以親等近者為先,是以本件被繼承人楊來發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既尚有親等較近之子輩楊青憲為其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
後之孫輩、兄弟姊妹即本件聲請人自非當然繼承。聲請人聲
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PCDV-113-司繼-3389-2024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