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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4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義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4,237元,及自民 國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73%計算之利息, 與自113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 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4-10-29

CYDV-113-司促-8646-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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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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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5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鍾翔勛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8,471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4-10-29

CYDV-113-司促-8655-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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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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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2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陳沛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2,376元,及自民國 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㈡8,78 0元,及自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4-10-29

CYDV-113-司促-8721-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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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2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廖家葦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2,548元,及自民國 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㈡7,06 0元,及自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 息;㈢1,848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 %計算之利息;㈣432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㈤1,482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㈥1,512元,及自113年3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㈦1,640元, 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㈧ 1,515元,及自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 之利息;㈨430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6%計算之利息;㈩1,408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280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1,139元,及自113年 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171元,及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72 0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 息;1,164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 %計算之利息;1,770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4,725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1,251元,及自113年 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628元,及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1, 580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 利息;2,142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6%計算之利息;1,170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504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2,976元,及自113年 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3,327元, 及自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2,798元,及自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 之利息;854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6%計算之利息;565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2,652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1,536元,及自113年 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510元,及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68 0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 息;2,500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 %計算之利息;1,758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904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1,792元,及自113年3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960元,及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2, 368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 利息;3,749元,及自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6%計算之利息;1,729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4,338元,及自113年3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1,206元,及自113 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1,435元 ,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3,239元,及自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 計算之利息;1,084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2,224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333元,及自113年3月2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108元,及自11 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1,449 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 息;2,156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 %計算之利息;2,574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4-10-29

CYDV-113-司促-8725-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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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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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3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傅永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22,500元,及自民 國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㈡36, 036元,暨自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4-10-29

CYDV-113-司促-8731-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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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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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8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褚宥葳即褚宜蓁即褚宇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638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4-10-29

CYDV-113-司促-8680-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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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9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雨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334元,及自民國1 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與 自11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4-10-29

CYDV-113-司促-8694-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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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7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趙昱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868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4-10-29

CYDV-113-司促-8670-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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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8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蕭人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1,960元,及其中㈠1 8,107元自民國11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66%計 算之利息;㈡16,912元自11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2.75%計算之利息;㈢6,210元自11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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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DV-113-司促-8685-20241029-1

司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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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5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小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379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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