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慧君
代 理 人 許書瀚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瀅珊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健保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權 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住○○市○○區○○路0段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李忠台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喻翔
住同上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同上
代 理 人 郭書妤 住○○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
室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文祺
住○○市○○區○○街0號4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核發本
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次月起按月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
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
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與更生方案,業
經本院於公告揭示,並函請債權人於期限內以書面確達是否
同意更生方案,逾期不為確答即視為同意,此有本院公告及
送達證明在卷可稽。其中僅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其餘五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未回覆故視為同意,則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96.96%,逾已申
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是以,本件已符合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之規定,應視為債權人會
議可決更生方案。
三、觀諸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台
幣(下同)4,610元,並自核發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翌
月起,以1個月為1期,於每月25日前給付,清償總金額331,
920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23%,該方案確
屬公允,且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方案應為可行且無同條例第
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又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
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
2項之規定,在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按有擔保之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非
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前項債權依更生程序
行使權利,以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額,列入更生方案;其
未確定者,由監督人估定之,並於確定時依更生條件受清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
文。本件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其中一筆債權為有設定
動產抵押之有擔保債權,其各自之預估擔保不足額如本院公
告之債權表所載。承上,其預估不足受償額,自應以附條件
方式列入更生方案受償,應待其行使抵押權後,不足受償額
確定時,始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比例(即
21%)受清償,故其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中,債權發生原因為
預估擔保不足額之債權部分應如更生方案分配表所示暫予保
留。。
五、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4,610元。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25日給付。 3.自核發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翌月起,分6年,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23%。 5.債務總金額:1,439,175元。 6.清償總金額: 331,920元。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每期分配金額(單位為新台幣元)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0 2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0 3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暫予保留)455 3,570 4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82 5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25 6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28 参、備註 1.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 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元以下按四捨五入方式優先進位受償,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3.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如購買單價一萬元以上之非 生活必需品)。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TYDV-113-司執消債更-121-20241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