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王世宏

共找到 32 筆結果(第 31-32 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442號 聲請人 即 上 訴 人 周健華 周健隆 周秀娟 王文柳 王勇智(王文彬之承受訴訟人) 王正忠(王文彬之承受訴訟人) 王淑芬(王文彬之承受訴訟人) 王學慈(王文彬之承受訴訟人) 周勝雄 王世鎮 王證琪 王世昌 王世宏 王裕進 周建一 周銘山(兼邱周素之承受訴訟人邱明佑、邱承邦、 趙寶芬 趙冠仲 周劉桃 周家宏(即周健輝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相對人 即 上 訴 人 周城 相對人 即 視同上訴人 周金塗 周俊傑 周有為 郭美玉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翊宸律師 相對人 即 視同上訴人 林清彬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陳秋茹 相對人 即 被 上訴 人 信元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兆啟 訴訟代理人 林上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 月28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442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關於編號4、16、19至23「應有比例」 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4、16、19至23「更正後應有部 分比例」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關於編號4、16、19至2 3「應有比例」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 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 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附表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編號 共有人 應有比例(原判決附表二) 更正後應有部分比例 1 信元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 周城 67/2400 3 周金塗 267/2400 4 周俊傑 1/144 67/2400 5 周有為 67/2400 6 郭美玉 67/2400 7 周家宏 (即周健輝承受訴訟人) 198/12000 8 周健華 198/12000 9 周健隆 198/12000 10 周秀娟 198/12000 11 王文柳 200/2400 12 周勝雄 2201/24012 13 王世鎮 1/24 14 王證琪 1/24 15 王世昌 1/36 16 王世宏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17 王裕進 1/36 18 周建一 17/576 19 周銘山 (含承當邱明佑、邱承邦、邱倍禎繼承邱周素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3/288) 23/576 17/576 20 趙寶芬 11/576 1/288 21 趙冠仲 1/288 1/144 22 周劉桃 67/2400 200/2400 23 林清彬 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24 王勇智 50/2400 25 王正忠 50/2400 26 王淑芬 50/2400 27 王學慈 50/2400

2024-10-18

TCHV-109-上-442-20241018-5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5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王世宏 債 務 人 陳郡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652-20241001-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