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524號
聲 請 人 王晨瀚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西園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3月23日止完
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
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西園有限公司名下現有與前股東間之借貸關
係,光公司帳戶恐無法直接清償,就公司名下土地部分,現
股東雖有共識變賣後清償債務以了結清算,然該土地在風景
區,交易上較不熱絡,且之前買家與股東們磋商價格後未果
,公司資產尚未順利出售,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
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481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
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
日期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TCDV-113-司聲-1524-20241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