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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238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尤米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3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62,83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 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21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262,83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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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34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謝朋克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12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39,6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12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6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13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339,6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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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213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詹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2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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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10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廖宗林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3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41,5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 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16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141,5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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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09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洪智培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1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48,09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10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6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14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348,09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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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17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昱均 相 對 人 德宜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義坤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其中如附表所示未清償之金額及利息,得為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892,408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詎於 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未清償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22171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2年12月14日 700,000元 522,741元 112年12月14日 113年7月15日 2 112年12月14日 1,300,000元 369,667元 112年12月14日 1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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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940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陳敬傑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1,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18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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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21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陳揚 蕭丰姿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7月20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1,2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775,632元,及自民國113 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7月20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1,2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21日。詎於屆期提示 後,尚有票款本金775,632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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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44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明震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1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188,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049,400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16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1 88,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1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1,049,4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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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243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劉文峯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8月1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25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53,603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8月11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5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6月2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153,603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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