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胡智皓

共找到 32 筆結果(第 31-32 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8號 原 告 李昱陞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志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2024-10-23

SLDV-113-補-1168-20241023-1

板簡
板橋簡易庭

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084號 原 告 九龍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如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律師 複代理人 高文洋律師 被 告 大順金品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松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000元(即58,000 元+29,000元*6期=2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2024-10-15

PCEV-113-板簡-2084-20241015-2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