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559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潘胤愷
被 告 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忠誠
吳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請求確認訴外人周旂名(
下逕稱其名)於被告處因購買立即型彩券而可獲取之批售佣金折
扣債權在新臺幣(下同)159,700元範圍內存在,而原告對周旂
名之執行債權本金為78,875元、計算至起訴前1日利息17,599元
(如附表所示)、法務費用4,135元,合計100,609元,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60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 78,875元) 1 利息 78,875元 111年8月5日 112年12月26日 (1+144/365) 16% 17,598.85元 小計 17,598.85元 合計 96,473.85元
NHEV-113-湖補-559-2024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