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訴字第4號
原 告 鄧海橋
訴訟代理人 蔡鈞如律師
莊汶樺律師
連詩雅律師
被 告 展躍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麗銀
訴訟代理人 楊家澤
被 告 莊季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健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
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
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
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
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
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
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二、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章靜、黃奕進連帶給付新臺幣(下
同)95,000元、被告展躍不動產有限公司、莊季霖連帶給付
220,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19日具狀
將對被告章靜、黃奕進請求部分聲明擴張為281,100元及利
息,訴訟標的金額因逾500,000元,本院乃依通常程序審理
。後原告於113年8月8日具狀撤回對被告章靜、黃奕進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在500,000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
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