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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訴
士林簡易庭

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訴字第4號 原 告 鄧海橋 訴訟代理人 蔡鈞如律師 莊汶樺律師 連詩雅律師 被 告 展躍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麗銀 訴訟代理人 楊家澤 被 告 莊季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健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 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 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 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 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 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 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二、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章靜、黃奕進連帶給付新臺幣(下 同)95,000元、被告展躍不動產有限公司、莊季霖連帶給付 220,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19日具狀 將對被告章靜、黃奕進請求部分聲明擴張為281,100元及利 息,訴訟標的金額因逾500,000元,本院乃依通常程序審理 。後原告於113年8月8日具狀撤回對被告章靜、黃奕進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在500,000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 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2024-10-01

SLEV-113-士訴-4-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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