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原 告 郭韋成
葉庭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律師
被 告 王奕翔
訴訟代理人 陳一銘律師
吳典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略以:
一、兩造於民國108年間合資成立硬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硬點公司),112年間決定將公司解散清算,兩造乃於112年
11月14日簽立「硬點公司股東之和解協議書」(下稱和解協
議,原證1)並簽立「保密協議」(下稱保密協議,原證2)
。
二、被告違反和解協議第2條約定,依和解協議第5條約定,應賠
償原告懲罰性違約金共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及律師費用1
0萬元,共計610萬元:
(一)依和解協議第2條約定,被告應於簽立和解協議14日内負責
取得硬點公司「債轉股投資人」即訴外人樂農、李承謙、郭
芷維、王子柏、曹馨文、王丹妤、Yoash Trokman、Doron A
riel Shpasser、Ashkenazi Alon、黃昱升、環衡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等11位之「同意結清債權債務關係之書面同意文件
」(下稱系爭同意文件),且於收執任一債轉股投資人之上
開同意文件後,應於翌日提供予原告郭韋成,若有違反,應
依和解協議第5條約定,賠償未違約方60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
金,另應賠償未違約方法院、仲裁費用及合理律師費等之實
際損害。
(二)和解協議於112年11月14日簽立,依第2條約定,被告應於11
2年11月28日取得上開同意文件,並於取得後翌日提供硬點
公司或原告郭韋成。而被告於112年12月2日至5日始將李承
謙以外之10位投資人(下稱王子柏等10人)之同意文件寄達原
告郭韋成(原證3),違反和解協議第2條約定。且就李承謙
之同意文件,被告則始終未提供予原告郭韋成(原證4),
爰依和解協議第5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懲罰性違約金
共600萬元及律師費用10萬元(原證5),共610萬元。
三、被告違反保密協議第1條約定,依保密協議第2條約定應給付
原告懲罰性違約金900萬元:
(一)依保密協議第1條約定,兩造當事人同意對硬點公司存續期
間所生之爭議内容應永久保密,且不得對任何第三人揭露、
暗示或影射任何與前述爭議相關之内容,各方不得就前述爭
議相關之爭議内容提起任何民事請求、刑事告訴或告發或行
政檢舉......不得向「該特定知情親屬」(含未婚配偶即女
朋友)揭露其原未知之硬點公司相關爭議,亦保證不得外洩
任何書面文件或書面紀錄予該特定知情親屬。且依保密協議
第2條約定,若任何一方有違反約定條款之情形,洩密方應
連帶賠償90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予未違約方,另應賠償未
違約方法院、仲裁費用及合理律師費等之實際損害。
(二)依上開約定,被告不得將與硬點公司有關爭議及事涉上開爭
議之書面文件、紀錄等,洩露予原不知情之女朋友,然竟將
如原證8所示和解會議紀錄(下稱系爭截圖)及發存證信函(下
稱系爭信函)之爭議,洩露予被告之大陸地區前女友周曉晴(
下稱周女)。被告於112年11月29日以通訊軟體傳輸系爭截圖
予周女(原證6至10、17)。且依原證6電子郵件所示:「我翻
到紀錄,2023年12月8日他跟我說你把存證信函寄到他家,
但沒有指名你的名字2023年11月29日,他給我發了你們和解
會議紀錄(應該是個群)的截圖」等語。可知被告於112年12
月8日對周女洩露系爭信函之爭議,是以,被告違反保密協
議第1條約定,爰依保密協議第2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90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1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辯解略以:
一、原告主張依和解協議第5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610萬元部分
:
(一)被告否認原告主張其未依約定於期限內提供同意文件構成違
約。關於Doron Ariel Shpasser之債權結清合約(下稱系爭
結清合約,被證10-1),依兩造於112年11月30日之群組對話
,可知被告於112年11月28日所提出者,確為有簽名之版本(
被證16)。關於原告所提出之原證5號未記載日期,且其僅泛
稱辦理「給付違約金事件」云云,無從證明與本件爭議有關
。至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12月2日至5日所提供郭芷維、王
子柏、曹馨文及李其駿(即樂農家族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樂
農公司)之債權結清合約書之簽名,與被告於同年11月28日
所提供文件之簽名樣式不符,實無礙被告已於112年11月28
日依約履行之事實。被告已於112年11月28日提供債轉股投
資人簽署之債權結清合約予原告(被證1至15及被證10-1)
,惟因原告對於被告提供之文件格式多有挑剔(被證17),
被告方請債轉股投資人郭芷維、王子柏、曹馨文及李其駿重
簽署,從而有原告所提出之原證18、原證19、原證21及原證
22等簽名樣式與被證7、9、11及15號不同之版本。被告已於
112年11月28日提出債權結清合約,即無違約。
(二)至原告又稱,被證9之「王子柏」簽名有剪貼痕跡,且與原
證20號可轉債借款契約中之「王子柏」簽名相同,惟被證9
號之「王子柏」簽名並未有剪貼痕跡。被證9號王子柏之債
權結清合約係王子柏於該合約之pdf檔上進行簽署後提供予
被告,縱其上之簽名型態與王子柏先前簽署之文件相同,但
pdf檔案本來就有讓用戶製作簽名檔,日後要簽署文件時再
插入該簽名檔之功能(被證18),王子柏在不同文件上使用
同一個簽名檔進行簽署,簽名之型態當然相同,此對王子柏
已親自簽署被證9文件之效力,完全沒有影響。至原告所稱
被證15號樂農公司之債權結清合約並無大小章,且其上之「
李其駿」簽名亦與原證22不同。惟李其駿本係樂農公司之負
責人,亦是唯一董事(被證19),其自得代表樂農公司簽署
文件;又pdf檔案得以觸控板繪製個人簽名(被證20),被
證15上之「李其駿」即係其在合約書之pdf檔案上以觸控板
簽署,但因原告挑剔被證15上簽名並非其片面認知之「電子
簽」,故被告方請李其駿重新手寫簽署,並蓋上樂農公司之
大小章,才有原證22之文件,原告徒以事後重簽之原證22號
文件,主張被證15號文件上之簽名為偽造,實有謬誤。原告
復主張,被證14係「債務承擔合約書」,並非債權結清文件
,且硬點公司依該合約書第3條規定仍負給付義務,故非符
合系爭和解協議規定之文件。惟自被證14債務承擔合約第1
條第2項約定,可知被告係承擔硬點公司對李承謙之債務,
接替硬點公司成為李承謙之債務人,亦即在此債務承擔合約
中,硬點公司係脫離與李承謙之債權債務關係,此自屬和解
協議第2條所規定之「債轉股投資人同意結清債權債務關係
之書面同意」文件。
二、原告主張依保密協議第2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900萬
元部分:
(一)原告所執原證6電子郵件之寄件人固記載為「KarenZhou<kar
en.chow.0000000il.com>」,但該帳號之持有者身分不明,
也無從看出是否與原證7對話之對象「周曉晴」為同一人;
況Facebook上同名帳號眾多,自原證7號所載,也看不出其
對話對象「周曉晴」與原證10貼文作者「周曉晴」為同一人
。此外,該等電子郵件及對話僅片段,前因後果不明。原證
6第1頁所載「他給我發了你們和解會議紀錄(應該是個群)
的截圖」、第2頁「附件是他給我發的截圖」的「他」並未
指明是何人;原證7號對話中「就是那張截圖」,也未指明
該截圖之性質及來源,自無從以此等片面擷取之記載,認定
被告曾將和解進度資訊洩漏予他人。原告所稱系爭截圖為被
告傳予周曉晴群組對話截圖,惟依該截圖顯示「和解會議紀
錄(6)」之對話群組有6人,而其上僅顯示葉庭武之發言,亦
即群組中其餘5人均可能為此截圖,自無從據此逕認該截圖
即為被告所為。至於原告以原證17對話紀錄,主張系爭截圖
係被告提供予臉書帳號「周曉晴」之人,惟原證17之對話對
象為「曉晴」,而非「周曉晴」,且臉書上名為「曉晴」或
「周曉晴」者人數眾多(被證22),無從自原證17之對話紀
錄,即可認定此與原證7之「周曉晴」及原證6之寄件人「Ka
renZhou」為同一人。
(二)保密協議第1條約定之應保密之事項,為「硬點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存續期間所生之爭議内容(包括硬點公司與…Inve
stment Fund間債權債務爭議。硬點公司與債轉股投資人…之
債權債務爭議,以及硬點公司股東間之經營爭議),且不得
對任何第三人揭露、暗示或影射任何與前述爭議相關之内容
」(原證2),觀諸原告所引之系爭截圖對話紀錄,其内容
為和解之進度,並非硬點公司與Investment Fund間債權債
務爭議内容,亦非硬點公司與債轉股投資人間債權債務爭議
内容,更非硬點公司股東間之經營爭議内容,原告主張被告
違反保密協議第1條規定,亦無理由等語。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
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225號民事判決參照)。原告主張
被告未依和解協議第2條約定,於112年11月28日前取得債轉
股投資人同意文件,並於翌日(11月29日)將同意文件交予原
告郭韋成,遲至112年12月2日至5日間始將王子柏等10人同
意文件交予原告,另就李承謙之同意文件,迄未交付;另被
告違反保密協議第1條約定,將系爭截圖傳送予周女,並對
周女告知有把系爭信予寄予被告,故被告應依上開規定給付
原告1,510萬元本息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詞置辯,
依上規定及說明,原告應就上開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
責。
二、關於原告主張被告違反和解協議第2條約定,應依和解協議
第5條約定賠償原告610萬元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未於112年11月28日前取得債轉股投資人同意
文件,並於翌日(11月29日)將同意文件交予原告郭韋成,違
反和解協議第2條約定,並提出原證3、4兩造間於和解會議
紀錄群組中對話截圖,以證明被告遲至112年12月2日至5日
間始將取得王子柏等10人同意文件,且迄今未提出李承謙之
同意文件予原告等情。查依兩造於112年11月14日簽立之和
解協議,其中第2條約定:甲方(按指被告,下同)負責聯繫並
全權處理硬點公司與上開債轉股投資人間的債權債務關係(
如甲方處理過程中需乙方【按指原告郭韋成,下同】、丙方
(按指原告葉庭武,下同)協助提供相關文書資料者者,乙方
應提供必要協助),甲方應於本協議書簽署之日起14日内取
得前述債轉股投資人同意結清債權債務關係之書面同意(包
含電子簽),且甲方應於收執任一債轉股投資人之書面同意
文件後,即應於翌日提供予乙方或硬點公司,不得無故拖延
,以利確保硬點公司於「註銷營業登記」前,其對債轉股投
資人之債權人已無積欠任何債務…等詞(見本院卷第21頁),
是依上開約定,被告應於同年11月28日前取得上開債轉股投
資人同意文件(包含電子檔)後,於翌日提供予原告郭韋成或
硬點公司。
(二)依被告所辯其已於112年11月28日將取得之上開債轉股投資
人同意文件、電子檔等交予原告,原告所提出之原證3、4對
話,係因原告對被告已提出之文件格式有意見,而請上開投
資人另行提出者等情,業據被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債轉股
投資人簽署之債權結清合約等件(見本院卷第113至129頁、
133至143、271頁)及兩造與律師間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273
至289頁)在卷可稽。復觀諸112年11月29日上開對話可見,
原告於群組中表示:被告所交付者,非可拿去給會計師的有
效文件,給出的電子簽不是有效認證的電子簽,有幾份沒有
日期,並就11位債轉股投資人文件缺失逐一列出:樂農:無效
簽名、李承謙:簽約日11/21沒有拿到正本、郭芷維:電子簽
無法識別、王子柏:電子簽無法識別、曹馨文:沒有日期、王
丹妤:沒有日期、Yoash Trokman:沒有日期、Doron Ariel S
hpasser:電子簽無法識別沒有日期、Ashkenazi Alon:沒有
日期、黃昱升:沒有拿到正本、環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子
簽無法識別等詞(見本院卷第289頁),可知,被告確曾於112
年11月29日前已交付原告上開債轉股投資人之同意文件,僅
係原告對文件格式尚有疑異,是以原告所辯其於約定期限前
已交付同意文件,原證3、4對話係因原告對被告已提出之文
件格式有意見,而請上開投資人另行提出者等語,應非虛妄
,堪以憑採。
(三)再者,縱覽和解協議全文,未見兩造就同意文件格式有何明
確具體約定,且依協議第2條所示,該同意文件乃為確保硬
點公司於註銷營業登記前,對債轉股投資人之債權人已無積
欠任何債務之目的觀之(見本院卷第21頁),文件有無書寫日
期即非屬兩造約定之重點。至投資人李承謙部分,被告亦已
提出被證14之債務承擔合約書,依該債務承擔合約第1條第2
項約定:「乙方(即被告)並自願承擔丙方(即硬點公司)
對甲方(即李承謙)所負債務,接替丙方成為甲方之債務人
」等語,可知,被告就承擔硬點公司積欠李承謙之債務部分
,亦經李承謙之同意,依上同意文件乃為確保公司已未積欠
投資人債務乙節,則該債務承擔合約書自屬和解協議第2條
之同意文件。準此,被告既於約定期限前已提出上開同意文
件,且原告復未就硬點公司註銷營業登記前,對上開債轉股
投資人仍有積欠債務乙節,舉證以實其說,自難僅憑被告後
續另提供予原告之文件資料,逕認被告未於和解協議第2條
約定期限內提出同意文件,原告上開主張,洵屬無據,則其
循此依和解協議第5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610萬元云云,自
無理由。
三、關於原告主張被告違反保密協議第1條約定,應依保密協議
第2條約定給付原告900萬元部分:
(一)依保密協議第1條約定:本協議當事人同意對硬點公司存續期
間所生之爭議内容應永久保密(包括①硬點公司與…Investme
nt Fund間債權債務爭議,②硬點公司與債轉股投資人…之債
權債務爭議,以及③硬點公司股東間之經營爭議【以下就上
開①至③合稱系爭爭議】),且不得對任何第三人揭露、暗示
或影射任何與前述爭議相關之内容,…不得向該特定知情親
屬揭露其原未知之硬點公司相關爭議,亦保證不得外洩任何
書面文件或書面紀錄予該特定知情親屬。是依上約定,兩造
就系爭爭議均有依約保密義務。
(二)原告固提出原證6至10及17以證明被告於112年11月29日以通
訊軟體傳輸系爭截圖予周女,並於同年12月8日告知周女系
爭存證信函寄予被告,而有違反約定保密義務之情,俱為被
告所否認。查原證6固記載:「我翻到紀錄,2023年12月8日
他跟我說你把存證信函寄到他家,但沒有指名你的名字2023
年11月29日,他給我發了你們和解會議紀錄(應該是個群)的
截圖」等語,惟就其中之「存證信函」之寄件、收件人究係
何人?信函具體內容?等節盡附闕如,自難憑此逕認與原告所
提之原證16信函即屬同一,而遽認被告有告知周女系爭爭議
而違反保密義務。次查,依系爭截圖所示:「YA停五:沒有什
麼補不補,一個完整的合約都沒有,完整合約,雙方簽名,
日期,全部都不完整,給了14點,這什麼東西」、「違約了
,律師明天幾點有空昵?我們討論違約金支付的問題,還是
直接提告?」、「樂農一家公司,李先生是誰」、「當時合
約有大小章」等語觀之,雖與原告提出之原證9兩造與律師
間之和解會議紀錄相符,且可證為該紀錄之節本,然縱認系
爭截本為被告傳予周女,然依上開截本內容直觀,並未見有
何上開①硬點公司與『…Investment Fund』間債權債務爭議、②
硬點公司與債轉股投資人…之『債權債務爭議』及③硬點公司股
東間之『經營爭議』,縱認原告主張系爭截圖內容所示者,乃
原告葉庭武於該群組中表示被告所提出之債轉股投資人不符
格式,已經違約等情為真,然此僅事涉同意文件之格式,難
認係屬硬點公司與債轉股投資人間債權債務本身之爭議,況
原告迄未就硬點公司對上開債轉股投資人仍有積欠債務乙節
,舉證以實其說,則亦難認憑此即認被告有以通訊軟體傳輸
系爭截圖予周女,而違反依約保密義務,故原告基此主張,
被告違反保密協議第1條約定,依第2條約定應給付原告900
萬元,亦無理由。
肆、綜上所述,原告依上開和解協議、保密協議之約定,請求被
告給付1,5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TPDV-113-重訴-463-20241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