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共找到 32 筆結果(第 31-32 筆)

重家繼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麻高霖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被上訴人 麻高霈 麻高雯 麻高雰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4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是請求分 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 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 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 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 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 分比例定之,且不因上訴人僅就其中部分裁判不服提起上訴而異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28、928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原告即被上訴人3人因分割所 受利益新臺幣(下同)2090萬6215元計之(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遺產價額總和2787萬4953元×被上訴人應繼分合計3/4=2090萬621 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萬401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遺產 價額 1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47萬元 2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545萬2000元 3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37萬6000元 4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441萬8000元 5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119萬元 6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6分之1) 179萬3473元 7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24萬4100元 8 臺中育才郵局帳戶存款 500萬元 9 臺中育才郵局帳戶存款 13萬4817元 1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2287元 11 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538萬6287元 12 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存款 9223元 13 益航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8股 381元 14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94股 3901元 15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萬8077股 46萬1866元 16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萬1322股 63萬1138元 17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9股 1661元 18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萬股 59萬4000元 19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54股 2萬7827元 20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5萬股 166萬5000元 2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8股 1萬2992元

2024-10-09

TCDV-111-重家繼訴-72-20241009-2

司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周宗毅即李雪梅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7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078-NZ-0710651 1 516 002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078-NZ-0767613 1 84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0-04

MLDV-113-司催-79-20241004-2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