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3年度訴字第404號
原 告 陳國慶
陳國崇
陳國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李柏寬 律師
林安冬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蔣萬安(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 律師
參 加 人 安家道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文生(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安家道生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
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
其獨立參加訴訟。
二、緣參加人申請自行劃定「○○市○○區○○段0小段000地號等18筆
土地為更新單元」案,更新單元土地包括○○市○○區直興段2
小段441、443、444、445、446、447、450、451、452、453
、454、458、459、460-1、461-1、462、467及468-1地號共
計18筆土地,原告所有之同小段000地號土地則位於前揭18
筆土地之東南側;○○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下稱審
議會)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第298次會議決議同意將萬華區
直興段2小段441地號等18筆土地劃定為更新單元,惟作成決
議1「本次未納入範圍之鄰地,於後續都市更審議階段,請
申請人持續努力溝通協商,未來若有其他地主願意納入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應將其納入更新單元中」,被告乃以民國10
6年12月5日府都新字第10632639800號函核准參加人申請劃
定萬華區○○段0小段000地號等18筆土地為更新單元。嗣參加
人取得更新單元毗鄰之其他5筆土地地主同意納入更新單元
,惟原告迄未同意參加都市更新,參加人乃以更新單元擴大
後,位於更新單元東南側之448地號土地位置寬度、深度均
有不足,未來單獨興建將有所困難,而申請將448號土地一
併納入更新單元範圍內,經審議會109年8月21日第431次會
議決議同意,本件更新單元範圍由18筆土地調增為24筆土地
,參加人乃據以擬具「擬定臺北市萬華區直興段2小段441地
號等24筆(原18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經審議會
第579次、第596次及第607次會議審議後通過,被告乃以113
年2月1日府都新字第11360000543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
核定實施。原告不服,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倘本件審
理結果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原處分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
利或法律上利益,故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
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林妙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建德
TPBA-113-訴-404-20241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