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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3年度訴字第404號 原 告 陳國慶 陳國崇 陳國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李柏寬 律師 林安冬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蔣萬安(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 律師 參 加 人 安家道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文生(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安家道生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 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 其獨立參加訴訟。 二、緣參加人申請自行劃定「○○市○○區○○段0小段000地號等18筆 土地為更新單元」案,更新單元土地包括○○市○○區直興段2 小段441、443、444、445、446、447、450、451、452、453 、454、458、459、460-1、461-1、462、467及468-1地號共 計18筆土地,原告所有之同小段000地號土地則位於前揭18 筆土地之東南側;○○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下稱審 議會)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第298次會議決議同意將萬華區 直興段2小段441地號等18筆土地劃定為更新單元,惟作成決 議1「本次未納入範圍之鄰地,於後續都市更審議階段,請 申請人持續努力溝通協商,未來若有其他地主願意納入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應將其納入更新單元中」,被告乃以民國10 6年12月5日府都新字第10632639800號函核准參加人申請劃 定萬華區○○段0小段000地號等18筆土地為更新單元。嗣參加 人取得更新單元毗鄰之其他5筆土地地主同意納入更新單元 ,惟原告迄未同意參加都市更新,參加人乃以更新單元擴大 後,位於更新單元東南側之448地號土地位置寬度、深度均 有不足,未來單獨興建將有所困難,而申請將448號土地一 併納入更新單元範圍內,經審議會109年8月21日第431次會 議決議同意,本件更新單元範圍由18筆土地調增為24筆土地 ,參加人乃據以擬具「擬定臺北市萬華區直興段2小段441地 號等24筆(原18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經審議會 第579次、第596次及第607次會議審議後通過,被告乃以113 年2月1日府都新字第11360000543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 核定實施。原告不服,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倘本件審 理結果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原處分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 利或法律上利益,故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 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林妙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建德

2024-10-07

TPBA-113-訴-404-2024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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