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張宏年即宇勝商貿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9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宇勝商貿企業社 張宏年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中港分行 113年7月26日 20,000元 JT0603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