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證券無效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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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陳炳煇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2025-03-28

SLDV-114-除-131-20250328-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甯繼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2025-03-28

SLDV-114-除-144-20250328-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張宏年即宇勝商貿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9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宇勝商貿企業社 張宏年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中港分行 113年7月26日 20,000元 JT0603257

2025-03-27

TCDV-114-除-98-202503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浚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雲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8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浚陽實業有限公司 魏雲龍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東台中分行 113年10月31日 61,950元 AE1645490

2025-03-27

TCDV-114-除-86-202503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張理俊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8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陳立權建築師事務所 陳立權 三信商業銀行 南屯分行 113年5月15日 100,195元 KA2933594

2025-03-27

TCDV-114-除-81-202503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旭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霞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9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有限責任臺中市北區省三國民小學員生消費合作社 盧綺音 三信商業銀行 進化分行 113年6月17日 21,625元 JA2747746

2025-03-27

TCDV-114-除-94-202503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蔡明仁即蔡林燕珠之繼承人 蔡淑貞即蔡林燕珠之繼承人 蔡淑麗即蔡林燕珠之繼承人 蔡淑芬即蔡林燕珠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兼 上四人 送達代收人 蔡麗玲即蔡林燕珠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8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19211-2 1 500 00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95152-3 1 10 003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139972-4 1 11 004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5-NX-0210878-4 1 11 005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6-NX-0277907-5 1 18 006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7-NX-0383331-6 1 19 007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411002-8 1 9 008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458468-7 1 9 009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528567-9 1 13

2025-03-27

TCDV-114-除-87-202503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潘佳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8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黃竣厚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黎明分行 113年9月5日 7,340元 JP1499125

2025-03-27

TCDV-114-除-82-202503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李稚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0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登峯鍛造工業 有限公司 陳登峯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沙 鹿分行 113年10月20日 27,825元 AM2516772

2025-03-27

TCDV-114-除-100-202503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林佳瑩即楊瑞玲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9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20496-0 1 1000 002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20497-6 1 1000 003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20498-3 1 1000 004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20499-8 1 1000

2025-03-27

TCDV-114-除-90-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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