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陳書鴻
被 告 翁志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桃交簡字第35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書鴻對被告翁志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鈺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TYDM-114-桃交簡附民-50-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