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2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邱琅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1,0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3月25日向
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55%計算,債務
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
欠債權人借款41,10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
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
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
併予陳明。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6月7日向債
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55%計算,債務人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
債權人借款189,93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
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
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
併予陳明。
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5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103元 邱琅裕 自民國113年7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55 002 新臺幣189932元 邱琅裕 自民國113年7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5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103元 邱琅裕 自民國113年7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89932元 邱琅裕 自民國113年8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PTDV-113-司促-10527-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