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週年利率百分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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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392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楊依暻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104,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5,997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 04,000元,到期日113年9月16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35,997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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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91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王陳豪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9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2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31,66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9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40 ,000元,到期日113年5月12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231,66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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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920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陳柏元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3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43,188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7月2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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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78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黃瑋豪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2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42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10,21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2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420 ,000元,到期日113年5月3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210,21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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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75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宏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家駿 人 樓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新臺幣1,584,000元,其中之新臺幣665,280元,及自民國11 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 同)1,584,000元,到期日113年5月2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665,28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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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570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黎氏蘭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60,400元,其中之新臺幣25,103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 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6 0,400元,到期日113年10月13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25,103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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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80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孫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0月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468,000元,其中之新臺幣55,692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0月6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468 ,000元,到期日113年5月16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55,692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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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81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黃德昌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月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63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605,8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月5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630 ,000元,到期日113年5月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605,8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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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922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莊美雲 游雅筑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0月4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15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5,265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0月4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150,000元,到期日113年10月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15,265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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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840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郭琬嫃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22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68,62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22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到期日113年9月26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268,62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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