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逾期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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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4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張正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284元,及自民國 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滯納金1,500元、違約金2,828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4

ILDV-114-司促-824-20250224-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85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吳虹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肆佰壹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參仟參佰元,另違約 金貳仟肆佰肆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24

PCDV-114-司促-3285-20250224-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6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鐘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參仟參佰元及違約 金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壹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2-18

TTDV-114-司促-486-20250218-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9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姜曉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 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貳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2-18

TTDV-114-司促-489-20250218-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8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曾俊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違約金新臺 幣肆仟零伍拾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2-18

TTDV-114-司促-488-20250218-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7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詹竣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及違約金 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壹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2-18

TTDV-114-司促-487-20250218-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玉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64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滯納金新臺幣2,100元及違約金新臺幣1,765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2-14

SLDV-113-司促-15683-20250214-1

司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80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古芸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仟玖佰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貳仟柒佰元及違 約金捌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2-13

TYDV-114-司促-1280-20250213-1

司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吳亞和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37,402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合計1,800元之逾期滯 納金,及3,74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2025-02-13

KMDV-114-司促-141-20250213-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87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簡子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肆佰參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金參仟元、違約金貳仟伍佰 肆拾參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12

PCDV-114-司促-3287-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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