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遺產債務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31-40 筆)

司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劉怡伶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劉建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街00巷0 弄00號3樓)於113年10月18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 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劉建宏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劉建宏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2025-03-26

TPDV-114-司繼-679-20250326-1

司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黃虹惠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黃喬楠(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 號2樓之1)於113年5月24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 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黃喬楠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喬楠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2025-03-26

TPDV-114-司繼-593-20250326-1

司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朱海燕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朱慶江(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00號2 樓)於114年1月6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朱慶江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朱慶江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2025-03-26

TPDV-114-司繼-704-20250326-1

司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楊怡靜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楊妤莉(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00巷00 號2樓之1)於113年7月31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 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楊妤莉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楊妤莉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2025-03-26

TPDV-114-司繼-640-20250326-1

司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張嘉偉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張火條(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0號 )於114年1月25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張火條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火條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2025-03-26

TPDV-114-司繼-673-20250326-1

司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吳瑞分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吳文雄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吳文雄(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竹市○區○○街000號)於113 年12月17日發現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吳瑞分(地址:苗栗 縣○○鎮○○○街00巷0號3樓之5)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 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吳文雄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 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 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 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陸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吳文雄 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2025-03-26

SCDV-114-司繼-294-20250326-1

司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徐星玫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張竹萱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張竹萱(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竹市○區○○路○段000巷00號 )於113年11月2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徐星玫(地址:新 竹縣○○市○○○街00號8樓)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 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張竹萱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 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 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 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陸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張竹萱 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2025-03-26

SCDV-114-司繼-285-20250326-1

司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王苡斯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王永旭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王永旭(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市○○ 路○段00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2月2 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及提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陳 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王永旭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2025-03-26

CHDV-114-司繼-617-20250326-1

司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洪俊仲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洪智傑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洪智傑(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市○○○ 路000號之7)之手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2月 2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及提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洪智傑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2025-03-26

CHDV-114-司繼-627-20250326-1

司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王首博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王泉人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王泉人(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市○○ 街00號之3三樓)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2 月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及提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王泉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2025-03-26

CHDV-114-司繼-626-20250326-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