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遺產清冊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31-40 筆)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101號 陳 報 人 葉○蓉 關 係 人 陳李○鶯 上列陳報人對於被繼承人陳○勝之遺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核與 民法第1156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28條之規定相符,依民法第 1157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陳○勝(民國113年12月10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東縣○○市○○路0段000巷000 號)之債權人應於本公告揭示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告處及 資訊網路之日起7個月內,向陳報人葉○蓉或其他繼承人即關 係人陳李○鶯報明其債權。如不於上開期間報明其債權,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依民法第1162條之規定,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期間,本院因繼承 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2025-03-28

TTDV-114-繼-101-20250328-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呂○○ 被 繼承人 康○○(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康○○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呂○○係被繼承人康○○(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 ○○路000巷00號)之配偶,且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 年11月1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28

TYDV-114-司繼-674-20250328-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李○○ 被 繼承人 李○○(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00號四樓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李○○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李○○係被繼承人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 ○○街000號四樓)之姊妹,且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 年2月1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28

TYDV-114-司繼-833-20250328-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張○○ 被 繼承人 張○○(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鎮區○○路○段000巷00弄0號五樓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張○○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張○○係被繼承人張○○(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鎮 區○○路○段000巷00弄0號五樓)之子女,且為繼承人。被繼 承人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 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28

TYDV-114-司繼-303-20250328-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32號 聲 請 人 顏立偉 顏立杰 被 繼承人 顏肇卿(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段000號9樓之1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顏肇卿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顏立偉、顏立杰係被繼承人顏肇卿(男、民國00年0 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9樓之1)之子女,且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月2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28

TYDV-114-司繼-932-20250328-1

司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楊逸人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楊德重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楊德重(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市○○ 路00巷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2月23 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及提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陳 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楊德重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2025-03-27

CHDV-114-司繼-408-20250327-1

司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牛文若 上列聲請人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牛錦堂(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北市○○區○○○街0巷0號5樓)之 債權人為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牛錦堂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 、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陳報其債 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 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牛錦堂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牛錦堂之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6月7日死亡,爰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之公告等語,並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遺產清冊、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最近二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回覆書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法院」、「繼承人依前2 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   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   債權」,民法第1156條第1 項、第115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   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故現   行之新法,不論繼承人有無陳報遺產清冊,皆享以所得遺產   為限負清償責任之法定繼承利益,與舊法繼承人須於法定期   限內聲明方生限定繼承之效果迥然不同;另除原有由繼承人   主動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又增訂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   2 項依債權人之聲請或法院依職權而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之二種發動方式,然該2 項並未設有時間之限制,是主動向   法院提出遺產清冊,因逾3 個月期間遭駁回之繼承人,與未   於3 個月期間內陳報而被動經法院命提出遺產清冊之繼承人   對照,後者反不受3 個月之限制,顯有失衡,故認該3 個月   期間應解為訓示期間,倘繼承人逾3 個月期間而向法院陳報   遺產清冊,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   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研討結論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文件為證,堪   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正,雖聲請人於繼承開始後逾3 個月始   開具遺產清冊,核其聲請與前開條文及實務見解相符,應予   准許。 四、次按「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應記載 下列各款事項:一、為陳報之繼承人。二、報明權利之期間 及在期間內應為報明之催告。三、因不報明權利而生之失權 效果。四、法院。第一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前項公告應揭 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 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第 一項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有 家事事件法第130 條第1 、3 、4 、5 項規定可參。本件既 經准許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自應依上揭規定, 將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並定陳報期間 為7 個月。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2025-03-27

SLDV-114-司繼-313-20250327-1

司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顏上惠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顏鄭碧罄(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 段000巷0號四樓之1)於民國114年1月31日死亡,聲請人開 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 告。 二、凡被繼承人顏鄭碧罄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顏鄭碧罄之遺產負擔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2025-03-27

TNDV-114-司繼-945-20250327-1

司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344號 聲 請 人 吳長耿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吳民雄(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段000 巷00弄00號)於民國114年1月2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 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 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 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2025-03-27

TNDV-114-司繼-1344-20250327-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63號 聲 請 人 黃晏榛 被 繼承人 游尉彬(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游尉彬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黃晏榛係被繼承人游尉彬(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 區○○街000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2 月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27

TYDV-114-司繼-763-20250327-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