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9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郭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貳仟參佰伍拾肆元,及
自民國113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03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
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5月
3日向債權人借款54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02,35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
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PCDV-113-司促-29197-2024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