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71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送達代收人 鄭伊汶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賴靜瑤 住○○市○○區○○○○街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惟
第三人公司所在地為新竹縣,此有第三人公示資料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
TYDV-113-司執-157103-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