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李紫鳳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234,829元供擔保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41
7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聲請人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於超過
附表一所示本息及違約金部分,於本院114年度雄補字620號(含
後續改分)事件和解、撤回或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執本院民國103年度司執字第91740
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內載債權「聲請人應給付
相對人新臺幣(下同)434,164元,及自88年7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暨自88年8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下稱系爭債權
),對伊聲請強制執行如附表二所示本息及違約金,並經本
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0417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
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系爭債權於超過附表一所示
本息及違約金部分已罹於消滅時效,伊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
人異議之訴,由本院以114年度雄補字620號事件(下稱系爭
本案事件)審理中,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
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所為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
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
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
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
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
,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
抗字第442號裁定意旨可供參酌。
三、經查:
㈠相對人前執系爭債權憑證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
系爭執行事件受理,該執行事件已對聲請人所投保人壽保險
公司核發扣押命令,執行程序目前尚未終結等情,業經本院
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又聲請人主張系爭債權超過附
表一所示本息及違約金範圍已罹於消滅時效,並已對相對人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以系爭本案事件審理中等語,就形
式上而言,亦無起訴不合法、當事人不適格或在法律上顯無
理由情形,則聲請人聲請於系爭本案事件終結前,就該超逾
部分聲請停止執行,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要件相符
,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中聲請執行債權額,算至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前1日即114年3月12日止,本息及違約金計為2,029,573元(計算如附表三);而聲請人主張存在之債權則計為985,890元(計算如附表四),當可據以計算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所受損害應為延宕受償附表三、四所示金額之差額1,043,683元(計算式:2,029,573-985,890=1,043,683),原得自由使用收益之利息損失。再系爭本案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50,229元,依法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且不得上訴至第三審,參諸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第2款、第4款規定,第一、二審程序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月,再加計送達與上訴期程,訴訟期間約可評估為4年6月,足認相對人此部分停止執行而延宕受償,可能受有無法即時滿足其債權,或喪失因投資金錢預期可得利益數額應為234,829元,爰酌定聲請人於供上述擔保後,在系爭本案事件終結或確定前,系爭執行事件關於超過附表一所示本息及違約金部分之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㈢至聲請意旨雖就未超過附表一所示本息及違約金部分亦一併聲請停止執行,然參諸聲請人於系爭本案事件所提民事起訴狀(卷第15至19頁),可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持系爭債權憑證於附表一所示本息及違約金範圍內之債權並無任何爭執,則該部分既無合法債務人異議之訴繫屬,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有關附表一所示本息及違約金之執行程序,即屬無憑,不能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附表一(幣別: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1 本金 432,557 2 利息 432,557 108/8/10 清償日 12% 3 違約金 432,557 88/8/3 89/2/2 1.2% 4 違約金 432,557 89/2/3 清償日 2.4%
附表二(幣別: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1 本金 432,557 2 利息 432,557 88/7/2 清償日 12% 3 違約金 432,557 88/8/3 89/2/2 1.2% 4 違約金 432,557 89/2/3 清償日 2.4%
附表三(幣別:新臺幣,元以下捨棄)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本金 432,557 432,557元 2 利息 432,557 88/7/2 114/3/12 25+254/365 12% 1,333,792元 3 違約金 432,557 88/8/3 89/2/2 184/366 1.2% 2,609元 4 違約金 432,557 89/2/3 114/3/12 25+38/365 2.4% 260,615元 小計 2,029,573元
附表四(幣別:新臺幣,元以下捨棄)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本金 432,557 432,557元 2 利息 432,557 108/8/10 114/3/12 5+215/365 12% 290,109元 3 違約金 432,557 88/8/3 89/2/2 184/366 1.2% 2,609元 4 違約金 432,557 89/2/3 114/3/12 25+38/365 2.4% 260,615元 小計 985,890元
KSEV-114-雄簡聲-25-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