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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525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金大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品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品吉住臺中市沙鹿區,非本院轄區 ,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4

ULDV-113-司促-6525-2024101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9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金大傑 債 務 人 張凱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 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 期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 滯金新臺幣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695-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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