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伯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0,221元,及其中新臺幣87,1
93元,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伯敏於100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3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90,221元整未為
清償(消費款87,193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128元整及違約金
9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
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87,193元自11
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
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SLDV-114-司促-444-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