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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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621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市○○區○○里○○○路000號9             樓、10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市○○區○○里○○○路000號9             樓、10樓、11樓及18樓                  送達代收人 廖曉薇              住○○市○○區○○路000號0樓(消金             法)               債 務 人 詹佳綺  住○○縣○○鄉○○○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可資 參照。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亦有準用之規定 。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及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金債權,有債權 人聲請狀在卷可稽,而該第三人之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大安區 及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移轉管轄至有管轄權之上開 法院執行。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2024-11-11

HLDV-113-司執-26216-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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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621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市○○區○○里○○○路000號9             樓、10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市○○區○○里○○○路000號9             樓、10樓、11樓及18樓                  送達代收人 王瑞英              住○○市○○區○○路000號0樓(消金             法)               債 務 人 李建明  住○○縣○○鄉○○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可資 參照。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亦有準用之規定 。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金債權,有債權 人聲請狀在卷可稽,而該第三人之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大安區 及中正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移轉管轄至有管轄權之上開 法院執行。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2024-11-11

HLDV-113-司執-26210-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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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618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市○○區○○里○○○路000號9             樓、10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市○○區○○里○○○路000號9             樓、10樓、11樓及18樓                  送達代收人 廖曉薇              住○○市○○區○○路000號0樓(消金             法)               債 務 人 吳慶鴻  住○○縣○○鎮○○里○○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可資 參照。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亦有準用之規定 。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之保險金債權,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而該第三 人之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移轉管 轄至有管轄權之上開法院執行。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2024-11-11

HLDV-113-司執-26189-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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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618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里○○○路000號9             樓、10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市○○區○○里○○○路000號9             樓、10樓、11樓及18樓                  送達代收人 陳勇全              住○○市○○區○○路000號3樓(消金             法)               債 務 人 黃○賢  住○○縣○○鄉○里村○里○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可資 參照。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亦有準用之規定 。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之保險金債權,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而該第三人 之所在地設於臺北市松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移轉管轄 至有管轄權之上開法院執行。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2024-11-11

HLDV-113-司執-26184-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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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619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市○○區○○里○○○路000號9             樓、10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市○○區○○里○○○路000號9             樓、10樓、11樓及18樓                  送達代收人 陳冠樺              住○○市○○區○○路000號0樓(消金             法)               債 務 人 許翔鈞即許玉杰            住○○縣○○鄉○里○街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可資 參照。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亦有準用之規定 。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之保險金債權,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而該第三 人之所在地設於臺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移轉管 轄至有管轄權之上開法院執行。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2024-11-11

HLDV-113-司執-26190-20241111-1

司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600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里○○○路000號9             樓、10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市○○區○○里○○○路000號9             樓、10樓、11樓及18樓                  送達代收人 柯宏賢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債 務 人 徐○容即徐○蓮            住花蓮縣○○鄉○○村○○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可資 參照。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亦有準用之規定 。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之保險金債權,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而該第三人 之所在地設於臺北市松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移轉管轄 至有管轄權之上開法院執行。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2024-11-11

HLDV-113-司執-26006-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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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619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里○○○路000號9             樓、10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市○○區○○里○○○路000號9             樓、10樓、11樓及18樓                  送達代收人 陳勇全              住○○市○○區○○路000號3樓(消金             法)               債 務 人 方○薇  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可資 參照。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亦有準用之規定 。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之保險金債權,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而該第三人 之所在地設於臺北市松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移轉管轄 至有管轄權之上開法院執行。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2024-11-11

HLDV-113-司執-26191-20241111-1

司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619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里○○○路000號9             樓、10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市○○區○○里○○○路000號9             樓、10樓、11樓及18樓                  送達代收人 廖曉薇              住○○市○○區○○路000號3樓(消金             法)               債 務 人 戴○興  住○○縣○○鄉○○村○○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可資 參照。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亦有準用之規定 。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之保險金債權,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而該第三人 之所在地設於臺北市中正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移轉管轄 至有管轄權之上開法院執行。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2024-11-11

HLDV-113-司執-26192-20241111-1

司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600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里○○○路000號9             樓、10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市○○區○○里○○○路000號9             樓、10樓、11樓及18樓                  送達代收人 陳冠樺              住○○市○○區○○路000號3樓(消金             法)               債 務 人 羅○邦  住花蓮縣○○市○○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可資 參照。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亦有準用之規定 。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之保險金債權,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而該第三人 之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移轉管轄 至有管轄權之上開法院執行。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2024-11-11

HLDV-113-司執-26002-20241111-1

簡上附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陳定緯 訴訟代理人 蕭品丞律師 被 告 胡美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建慶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2024-11-06

SCDM-113-簡上附民-25-202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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