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262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市○○區○○路○段0號2樓
送達代收人 鍾婉婷
住○○市○○區○○○路00號6樓
債 務 人 謝宏昇 住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謝宏昇於瑩宗實業有限公司之薪
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安順郵局之存款,惟依其聲
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均在臺南市。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SCDV-114-司執-7262-20250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