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瀅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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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小
板橋簡易庭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93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瀅珊 被 告 石梅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壹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2024-10-25

PCEV-113-板小-2936-20241025-1

板小
板橋簡易庭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93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瀅珊 被 告 柯癸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2024-10-14

PCEV-113-板小-2937-202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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