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李建輝
相 對 人 張沛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26日簽發票面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到期日未載之本票乙紙
向聲請人借款,約定清償日期為113年9月26日,並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
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5,000,000元,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件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等件正本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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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2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鹽新段 441-1 309.78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22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001 829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93.53 93.53 平方公尺 全部 002 830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83.33 83.33 平方公尺 全部
TNDV-114-司拍-122-202503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