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逸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貞
訴訟代理人 黃冠瑋律師
被 告 林秋宜
邱顯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馥如律師
黃煒迪律師
田芳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至2項請
求被告返還之土地及訴訟標的價額分別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16,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
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土地標示 面積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2569平方公尺 6,165,600元 (計算式:2569平方公尺×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400元=6,165,600元)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 117平方公尺 3,334,500元 (計算式:117平方公尺×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8,500元=3,334,500元) 3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932平方公尺 2,330,000元 (計算式:932平方公尺×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500元=2,330,000元) 合 計 11,830,100元
SLDV-113-補-353-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