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45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喻文
選任辯護人 吳勁昌律師
馬涵蕙律師
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35678號、113年度偵字第3615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
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KSDM-113-審訴-455-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