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DMT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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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訴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2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3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4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5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6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8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2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8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1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4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0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69號                   113年度訴字第433號                    113年度訴字第45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任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移 送併辦(偵查書類之案號詳附表一),被告就被訴事實於準備程 序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乙○○犯如附表三至五「罪名與宣告刑」、附件「罪名及宣告 刑」欄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肆仟元應予沒收,如一部或 全部不能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1 2、13-1、14、14-1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壹、DMT設備案 一、乙○○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七七」、劉泓君(經本院判決)、莊盈縈(經本院判決) 、冉瑞頤(經本院判決)、曾翊誌(本院審理中)、何志宏 (經本院判決)等人所共組,3 人以上以實施詐欺為目的所 組成之詐欺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如後述參與設置 、移轉數位式移動節費設備(即Digital Mobile Trunk,作 用為製造通信斷點以躲避查緝,使來自詐欺集團機房之跨境 通話,轉顯示為國內發話以取信被害人,下稱DMT設備)犯 行。 二、甲DMT設備部分(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DMT設備): ㈠乙○○與「七七」、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莊盈縈、冉瑞頤等人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1年8月至 10月1日間,乙○○受「七七」等人指示後,復指示不詳之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莊盈縈、冉瑞頤等人,將甲DMT設備裝設 於桃園市○○區○○○路○○○○○○位於○○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 住處(下稱冉瑞頤大業路住處)。至111年10月3日,乙○○指 示曾翊誌向冉瑞頤收取甲DMT設備並欲移轉至劉泓君處時, 於途中遭員警查獲。 ㈡於前揭裝置期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甲DMT設備,於 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三各編號所示詐術向附表三 各編號所示被害人為詐騙(附表三編號21之被害人察覺有異 並未匯款而為未遂;其餘為既遂)。 三、乙DMT設備部分(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DMT設備): ㈠乙○○與「七七」、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劉泓君、何志宏等人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111年9月30日至 12月間某時,乙○○受「七七」等人指示,聯繫劉泓君就乙DM T設備進行設置、移轉,劉泓君則自行裝設或再指示何志宏 進行裝設,將乙DMT設備裝設在桃園市○○區○○○街00號4樓403 號(為不知情之郭世民出名承租)、劉泓君位於桃園市○○區○ ○路00號2樓122室住所(下稱劉泓君實踐路住所)、何志宏 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之住所(下稱文中路 處所)。至112年1月6日劉泓君方將乙DMT設備打包寄送至臺 中市○○區○○○道0段000號空軍一號台中中南站。 ㈡於前揭裝置期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乙DMT設備,於 附表四各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四各編號所示詐術向附表四 各編號所示被害人詐騙。 四、丙DMT設備部分(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DMT設備): 乙○○承前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繫劉泓君使其依照「七七 」指示,就丙DMT設備進行設置、移轉。劉泓君遂自111年10 月6日起至111年10月9日止,商得何志宏提供文中路處所裝 設丙DMT設備,另自111年10月20日起至111年11月9日止,再 次商得何志宏提供文中路處所裝設丙DMT設備,另自111年11 月10日上午2時許起至111年12月3日止,商得陳志清提供桃 園市○○區○○路0段00號處所(下稱陳志清萬壽路處所)裝設 丙DMT設備。於111年12月4日,劉泓君方前往陳志清萬壽路 處所將丙DMT設備打包裝箱,於111年12月6日寄送至嘉義市○ 區○○路0000號空軍一號明香站。 五、丁DMT設備部分(即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DMT設備): ㈠乙○○與「七七」、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劉泓君、何志宏、蔡 旻良等人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000年0 0月間起至000年0月間某時止,乙○○受「七七」等人指示, 聯繫劉泓君依照「七七」指示,就丁DMT設備進行設置、移 轉。此後,劉泓君以自行裝設或再指示何志宏進行裝設,或 再指示蔡旻良進行裝設等方式,將丁DMT設備裝設在劉泓君 實踐路居所、何志宏文中路處所、桃園市○○區○○路0段00號2 樓不知情之連徐煒住處、蔡旻良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居 所(下稱蔡旻良環西路居所)。於000年0月0日下午10時9分 ,為警循線查悉上情後,在蔡旻良環西路居所扣得丁DMT設 備。 ㈡於前揭裝置期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丁DMT設備,於 附表五各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五各編號所示詐術向附表五 各編號所示被害人詐騙。 貳、海峽電信案 乙○○基於參與另一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邱明輝、鍾奕臣( 均另經本院審理中)等人所共組,3 人以上以實施詐欺、恐 嚇等犯罪為目的所組成之犯罪組織,而於110年9月14日後之 不詳時間,先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為對價,自莊盈縈( 所涉海峽電信案亦經本院判決)處取得其登記設立之獨資商 號「莊漾漾水果行」(110年9月14日登記,下稱本案商號) 之大小章及其個人雙證件等資料(下稱本案商號資料),隨 後即與犯罪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恐嚇得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一 般洗錢、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 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之犯意聯絡(各犯行 具體構成犯意聯絡之罪名見附件「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 」欄),向海峽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如附件所示「驗證左 列帳戶之電信門號」之電信門號後,或將前揭電信門號提供 與犯罪集團作為驗證取得附件「產生左列帳戶所屬之支付帳 戶/遊戲帳戶」之帳戶使用,而進一步取得如附件「接受被 害款項之金融帳戶/遊戲帳戶」欄所示金融帳戶,或提供與 犯罪集團作為詐取、未經同意申請附件「犯罪集團取得之金 融帳戶/支付帳戶」使用,而使犯罪集團得以進行附件「犯 罪方式」之犯罪,且若有不法金流流入前揭帳戶,則旋遭移 轉以此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或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經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金訴緝 12卷二第93、146頁),且有證人冉瑞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112偵12775卷一第279-283頁、第285-288頁、第289- 291頁;112偵12775卷三第176-183頁、第291-299頁、第255 -267頁)、證人莊盈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12偵12775 卷一第315-326頁、112偵18455第9-12頁、112偵18602第9-1 9頁、南投檢112偵1976第9-11頁、南投檢112偵3177卷第5-8 頁、112偵29018第9-12頁、112偵33139卷一第69-73頁、112 偵12775卷三第163-173頁、112他2449第223-233頁、111偵5 0011第141-143頁)、證人劉泓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 12偵12775卷一第141-148頁、第163-167頁、第179-184頁; 112偵12775卷三第207-214頁、第215-226頁、第227-232頁 、第000-0000頁;112偵12775卷四第233-237頁、第241-246 頁)、證人曾翊誌於警詢及偵查偵查中之證述(112偵12775 卷一第219-225頁、第267-274頁;112偵12775卷三第185-19 1頁、第269-281頁)、證人何志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12偵33139卷一第133-140頁;112偵12775卷四第263-266頁 、第253-257頁、第437-438頁)、證人陳志清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證述(112偵33139卷一第203-207頁)、證人邱明輝於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12偵12775卷六第39-46頁、第47-64 頁、第71-86頁)、證人鍾奕臣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112偵 12775卷六第163-174頁、第393-404頁、第405-415頁)可稽 ,並有附表三至五「相關卷證出處」欄、附件「卷證出處」 欄所示證據為憑,當可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關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   被告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業經修正,增訂第6條之1條 文,並修正第3、4、7條及第13條,經總統於112年5月24日 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3241號令公布,自同年月00日生效 。因本條例之增訂或修正條文內容,均與被告所涉犯之本案 罪名及刑罰無涉,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又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8條自白減刑之規定固亦經修正,惟無論修正前後均 以偵查中自白為要件,被告於本案偵查中並未自白,修正前 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均不適用,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  2.關於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若犯罪時法律之刑並未重於裁判時 法律之刑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行為時之刑 ,但裁判時法律之刑輕於犯罪時法律之刑者,則應適用該條 項但書之規定,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  ⑵所謂「刑」輕重之,係指「法定刑」而言。又主刑之重輕, 依刑法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 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 重,同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法及其 特別法有關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依其性質,可分 為「總則」與「分則」二種。其屬「分則」性質者,係就其 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或減免,使成立另一 獨立之罪,其法定刑亦因此發生變更之效果;其屬「總則」 性質者,僅為處斷刑上之加重或減免,並未變更其犯罪類型 ,原有法定刑自不受影響。再按所謂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 原則,以法規競合為例,行為該當各罪之構成要件時,依一 般法理擇一論處,有關不法要件自須整體適用,不能各取數 法條中之一部分構成而為處罰,此乃當然之理。但有關刑之 減輕、沒收等特別規定,基於責任個別原則,自非不能割裂 適用。  ⑶茲查,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洗錢 防制法第2條已修正洗錢行為之定義,有該條各款所列洗錢 行為,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同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相較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法 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依刑 法第35條規定之主刑輕重比較標準,新法最重主刑之最高度 為有期徒刑5年,輕於舊法之最重主刑之最高度即有期徒刑7 年,本件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行為後最 有利於被告之新法。113年8月2日修正生效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3項雖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 刑之刑。」然查此項宣告刑限制之個別事由規定,屬於「總 則」性質,僅係就「宣告刑」之範圍予以限制,並非變更其 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並不受影響,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之上開規定,自不能變更本件應適用新法一般洗錢罪規定之 判斷結果(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862號判決意旨參照 )。  ⑷綜上,被告本案所犯一般洗錢犯行,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既未達1億元,依前揭說明,均應適用裁判時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方坦承本案 犯行,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較有利於被告,基於責任個別原則,應適用行為時即112 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自白減刑規定 。  3.關於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部分:   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雖於112年5月31日修 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惟本次修正僅增列第4款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 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為加重條件,其餘各款則未修正; 是就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至3款規定,既然新舊法處罰 之輕重相同,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刑法第2條所指之法 律有變更,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4.關於詐欺犯罪防制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本案被告行為後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增訂 特殊加重詐欺取財罪,並明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 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 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 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以下罰金」。被告所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合 計後固已逾500萬元(附表三合計被害金額已逾500萬元,附 表四至五及附件所示被害金額即無再為加計之必要),經比 較新舊法結果,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係刑法第339 條之4之特別規定,且其最高度刑較高,顯未較有利於被告 ,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仍均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 規定論處。    ㈡論罪  1.被告就「DMT設備案」、「海峽電信案」,各係參與不同之 犯罪組織而分別為本案犯行,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述 明確(113金訴緝12卷二第88頁),應就其加入各別犯罪組 織之行為各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本文後段之參 與組織罪。起訴書固就此均漏論參與組織罪,惟本院於準備 程序中已告知被告(113金訴緝12卷二第86頁),被告得就 此即時行使防禦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 。  2.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20、附表四各編號、附表五各編號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  3.被告就附表三編號21,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 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起訴書誤論以既遂,容 有未合,應予更正。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 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 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 條,是此部分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4.起訴書意旨固認被告就丙DMT設備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條 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等語。然 未見起訴書記載因丙DMT設備受害之被害人,難認有何被害 人因本案犯罪集團成員、被告操作、運用丙DMT設備而陷入 法益遭侵害之危險,自無從論以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此部 分所為,應僅係本案參與犯罪組織之一部分犯行而已。是起 訴書意旨此部分之認定容有未合,附此說明。  5.被告就「海峽電信案」如附件「犯罪方式」欄所示犯行,各 論以附件「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欄所示之罪。被告就 附件「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標示「(變更起訴法條)」 處,論以與偵查書類不同之罪名部分,本院已於審理中告知 被告可能所論之罪名(見113金訴緝12卷二第54-86頁),就 此部分已使被告知悉並有表示意見之機會,無礙被告防禦權 之行使。此部分基礎社會事實同一,爰均依刑事訴訟法第30 0條變更起訴法條。 ㈢共同正犯: 1.被告於「DMT設備案」中,與「七七」、劉泓君、莊盈縈、 冉瑞頤、曾翊誌、何志宏、其他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 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2.被告於「海峽電信案」中,與邱明輝、鍾奕臣、其他不詳之 犯罪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罪數 1.被告「DMT設備案」、「海峽電信案」分別加入犯罪組織至 退出、為警查獲止,其各次參與犯罪組織,在性質上均屬行 為繼續之繼續犯,各僅成立一罪。 2.被告參與「DMT設備案」之本案詐騙集團係以詐術為手段, 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而構成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均與本案參與犯 罪組織後「首次」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具有局 部同一性,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 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被告參與「海峽電信案」之犯罪集團,係以詐術、恐嚇為手 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而構成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本案參與 犯罪組織後「首次」所共犯之刑法第346條第2項恐嚇得利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附件編號39 ),具有局部同一性,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 ,從一重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 4.同一被害人多次受騙、受恐嚇而給付財物之情況,各次犯行 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為接續犯。 5.被告附件「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論以想像競合者,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該欄所示之重罪。 6.被告就附表三至五、附件所示不同被害人之各法益受侵害結 果,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7.檢察官如附表一記載「移送併辦意旨書」部分,屬同一事實 之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說明。 ㈤減刑事由適用之說明 1.附表三編號21所示犯行、附件編號107、160所示犯行,均為 未遂,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 2.被告審理中就本案洗錢部分自白犯罪,所論之一般洗錢罪, 就「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想像競合論以一般洗錢罪部 分,應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 其刑;惟就「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經想像競合後非論 以一般洗錢罪者,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 性界限,自將之移入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 刑之考量因子,本件洗錢減輕其刑部分自得作為科刑審酌事 項,併予敘明。 ㈥量刑 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先後各以DMT設備,申辦海 峽電信門號方式參與犯罪,影響社會安全及交易秩序非輕, 且使犯罪追查趨於複雜,而被害人之數量、被害金額亦應妥 適反映於量刑中;衡酌被告終知坦承犯行,與犯後無視客觀 證據矢口否認犯行之人,在犯後態度及悔意上顯然有別,就 此應於量刑時為有利被告之妥適審酌,並考量洗錢防制法就 自白減刑之規定,復參酌迄今未見被告有與被害人和解或賠 償損失之客觀情狀,兼衡被告自述學歷、職業所示之智識程 度及經濟狀況、動機目的、手段,及檢察官、被告、被害人 之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宣告如附表三至五「罪名與宣 告刑」、附件「罪名及宣告刑」欄各編號所示之刑及罰金易 服勞役標準,並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相同,行為態 樣、手段、動機均相似情形,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 諭知罰金易服勞役標準。 ㈦沒收 1.犯罪所得沒收 ⑴被告就「DMT設備案」之犯罪所得,陳稱就甲、乙DMT設備部 分各有取得1萬元,合計2萬元之犯罪所得,就丙、丁DMT設 備部分則未取得犯罪所得等語明確(113金訴緝12卷二第94 頁)。本院考量被告就甲、乙DMT設備部分涉入較深,就丙 、丁DMT設備部分部分,則主要由劉泓君處理,是被告前揭 所述並非無據,且依卷內資料尚難認定被告有實際取得較此 為多之犯罪所得,爰依前揭被告所述金額為犯罪所得之認定 ,並就此諭知沒收,及一部或全部不能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⑵被告就「海峽電信案」之犯罪所得,陳稱就每提供一支門號 之代價為800元等語明確(113金訴緝12卷二第93頁),且依 卷內資料尚難認定被告有實際取得較此為多之犯罪所得,爰 依前揭被告所述金額為犯罪所得之認定。被告本案所提供之 電信門號數量為130支(重複使用之門號如附表七所示,本案 171位被害人中,共有41人次是遭重複使用之門號為犯罪, 就應予剔除),是本案不法所得為10萬4,000元(130支*800 元=10萬4,000元),並就此諭知沒收,及一部或全部不能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⑶從而,被告本案應諭知沒收(追徵)之犯罪所得合計為12萬4 ,000元。 ⑷檢察官固主張按被害人所受損害計算犯罪所得等語(113金訴 緝卷二第92頁),惟依卷內證據無法證明前揭金額確實歸屬 被告,難認檢察官之主張有理由。 2.扣案物沒收 ⑴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12、13-1、14、14-1,為供被告本案犯 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經被告於本院陳述明確(11 3金訴緝12卷二第144-145、147頁),均宣告沒收。 ⑵至於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3、15至19,依卷內證據尚不能認為 與被告本案犯行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公訴意旨就附件編號169部分,固認為被告其所屬犯罪集團 之共犯,係「佯為許家瑜本人以感應方式…足以生損害於如 蝦皮購物、新光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及許家瑜 之權益」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方式為犯罪,而論以被告共同 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等罪嫌。惟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尚難認定被告其所屬犯 罪集團之共犯有以前揭偽造準私文書之方式為此部分之犯罪 ,就此應就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部分為無罪之諭知。然依公訴 意旨,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其他經論罪科刑之罪名間有想 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 四、退併辦 檢察官固以113年度偵字第18438號併辦意旨書(113金訴緝1 2卷三第207頁)提出移送併辦並檢送卷證至本院,惟係於本 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所移送之卷內相關證據本院未及採 酌,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穎穎、李宗翰、甲○○、施韋銘、黃于庭提起追加 起訴,檢察官賴穎穎、李宗翰、甲○○移送併辦,檢察官王珽顥到 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表一 偵查書類種類 偵查書類案號 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50011、51762號  ●112年度偵字第3703、12386、12775、13977、16457、16780、16919、18130、18187、18455、18602、22924、22925、22926、22927、22928、22929、22930、23172、25207、26534、26535、26536、26537、28467、29018、29645、31061、31280、31290、31850、31851、31852、31937、32385、32636、34607、34125、35219、35420、35683、40998、41867、41871、41875、41876、42900、43389、43557、43565、43771、43914、45649、45782、46088、46089、46233、47201、47891、47948、48142、48143、48674、48775、48890、48972、49495、49593、50540、50707、50708、50709、51749、51789、52181、52205、53013、53014、54493、54564、54622、54791、58085、58775、58906、58907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1609、1610號 ●113年度偵字第140、168、425、447、572、1078、2371、2669、2671、3897、4725、5273、5327、5683、9813、10399、14301、15200、15570、18960、30454號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   移送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33139、46090號 ●113年度偵字第2668、2670、2672、2673、2674、13711、15199號  附表二:各DMT設備與IMEI碼對照表 編號 DMT設備 IMEI碼 1 甲設備 (起訴書記載卷證照片所示貼有標籤之編號3機台) ⑴0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00000000 ⑷000000000000000 ⑸000000000000000 ⑹000000000000000 ⑺000000000000000 ⑻000000000000000 ⑼000000000000000 ⑽000000000000000 ⑾000000000000000 ⑿000000000000000 ⒀000000000000000 ⒁000000000000000 ⒂000000000000000 ⒃000000000000000 2 乙設備 (起訴書記載卷證照片所示貼有標籤之編號2機台) ⑴0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00000000 ⑷000000000000000 3 丙設備 (起訴書記載卷證照片所示之編號4機台) ⑴0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00000000 ⑷000000000000000 ⑸000000000000000 ⑹000000000000000 ⑺000000000000000 ⑻000000000000000 ⑼000000000000000 ⑽000000000000000 ⑾000000000000000 ⑿000000000000000 ⒀000000000000000 ⒁000000000000000 ⒂000000000000000 ⒃000000000000000 ⒄000000000000000 ⒅000000000000000 ⒆000000000000000 ⒇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4 丁設備 (起訴書記載卷證照片所示未貼有編號標籤之機台) ⑴0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00000000 ⑷000000000000000 ⑸000000000000000 ⑹000000000000000 ⑺000000000000000 ⑻000000000000000 ⑼000000000000000 ⑽000000000000000 ⑾000000000000000 ⑿000000000000000 ⒀000000000000000 ⒁000000000000000 ⒂000000000000000 ⒃000000000000000 附表三:甲DMT設備之被害人 編號 被害人 門號、詐騙方式 IMEI碼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帳戶 相關卷證出處 罪名與宣告刑 1 卓麗美(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26日上午11時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卓麗美之姪子,向告訴人卓麗美佯稱開服裝店缺錢,需週轉1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1分 10萬元 馬伊瑩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卓麗美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一第356-357頁) ◎(卓麗美)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一第355、359-362頁) ◎卓麗美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一第363頁) ◎(卓麗美)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一第365-370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林福隆(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29日中午12時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林福隆配偶之同學羅莉莉,向告訴人林福隆佯稱因欠錢有借款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29日中午12時26分 18萬元 蔡惠蓉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福隆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一第376-378頁) ◎(林福隆)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一第371-374頁) ◎林福隆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一第380頁) ◎(林福隆)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一第383-385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林傳宗(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16日下午8時許起,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林傳宗之姪子,向告訴人林傳宗佯稱急需用款22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18日上午11時34分 22萬元 林沛淳申辦之元大商業銀行(下稱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傳宗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一第392-393頁) ◎(林傳宗)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一第389-391頁) ◎林傳宗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一第397頁) ◎(林傳宗)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5-8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施菊(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8日上午9時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施菊之姪子,向告訴人施菊佯稱急需用款4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8日中午12時 45萬元 張惠娟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施菊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54-55頁) ◎(施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51-52、56頁) ◎施菊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61頁) ◎(施菊)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65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施繼昌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50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施繼昌之外甥,向告訴人施繼昌佯稱急需用款3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2日中午12時31分 8萬元 曾錦鈺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施継昌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71-73頁) ◎(施継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67-69、81頁) ◎施継昌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75頁) ◎(施継昌)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8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游瑞嬋(不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被害人游瑞嬋之親友,向被害人游瑞嬋佯稱有借款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7分 39萬元 郭詩盈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游瑞嬋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89-90頁) ◎(游瑞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85-88頁) ◎游瑞嬋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91頁) ◎(游瑞嬋)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9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陳映錡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2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映錡之女兒,向告訴人陳映錡佯稱股票投資輸了很多錢需借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9分、111年8月3日上午10時24分 38萬元、10萬元 陳文坤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庭瑋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映錡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101-104頁) ◎(陳映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95-99、107-109頁) ◎陳映錡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121頁) ◎(陳映錡)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129-132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胡桂芝(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胡桂芝之友人,向告訴人胡桂芝佯稱需借款買房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4日上午11時58分 10萬元 曾喜田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胡桂芝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134-136頁) ◎(胡桂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一分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133、139-140頁) ◎(胡桂芝)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145-148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陳秋琴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3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秋琴之姪女,向告訴人陳秋琴佯稱急需用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5日上午9時56分(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補充、更正) 40萬元 陳柏源申辦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秋琴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153-154頁) ◎(陳秋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149-151、155-159頁) ◎陳秋琴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161頁) ◎(陳秋琴)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172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董月雲(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6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董月雲之姪女,向告訴人董月雲佯稱需借款買車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9日上午9時24分 30萬元 吳宓嬨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董月雲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177-179頁) ◎(董月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173-175、181-183頁) ◎董月雲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189頁) ◎(董月雲)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198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陳坤勇(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3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坤勇之友人,向告訴人陳坤勇佯稱需借款做法拍屋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4分 20萬元 詹筱禪申辦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坤勇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04-206頁) ◎(陳坤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201-203、207頁) ◎(陳坤勇)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10-212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高淑貞(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20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高淑貞之姪女,向告訴人高淑貞佯稱買房產需資金週轉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24日上午11時41分 30萬700元 陳宥瑄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高淑真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17-218頁) ◎(高淑真)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215、219頁) ◎高淑真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222頁) ◎(高淑真)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2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謝月琴(不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1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被害人謝月琴之國中同學,向被害人謝月琴佯稱有借款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5分 10萬元 顏紹祖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謝月琴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27-228頁) ◎(謝月琴)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225、229-232頁) ◎謝月琴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233頁) ◎(謝月琴)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38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劉居寶(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9月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劉居寶之外甥女,向告訴人劉居寶佯稱需借款投資房屋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2日中午12時8分 20萬100元 劉庭瑜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更正) ◎劉居寶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41-242頁) ◎(劉居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芬菊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239-240、243-245頁) ◎劉居寶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247頁) ◎(劉居寶)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5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張良秀英(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張良秀英之保母,向告訴人張良秀英佯稱買房缺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4日上午10時46分 5萬元 古天倫申辦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良秀英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71-273頁) ◎(張良秀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陳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2775卷二第269、277-279頁) ◎張良秀英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281頁 ◎(張良秀英)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85-286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6 陳淑華(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3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淑華之友人,向告訴人陳淑華佯稱買房需要一筆金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3日中午12時50分、同日下午1時40分 48萬元、30萬元 曾喜田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淑華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89-297頁) ◎(陳淑華)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287、299-305頁) ◎陳淑華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309頁) ◎(陳淑華)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313-314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黃美莉(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9月9日中午12時30分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黃美莉之表妹,向告訴人黃美莉佯稱急需用款17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13日上午10時41分(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補充 、更正) 17萬元 李竹民所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美莉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14-16頁) ◎(黃美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9-13頁) ◎黃美莉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17頁) ◎(黃美莉)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1-24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張秀羚(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9月1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張秀羚之友人,向告訴人張秀羚佯稱急需用款22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1分 15萬2,000元 吳采薇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補充、更正) ◎張秀羚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37-38頁) ◎(張秀羚)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2775卷二第33-35、41-45頁) ◎張秀羚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47頁) ◎(張秀羚)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4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黃韻庭(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9月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黃韻庭之姪女,向告訴人黃韻庭佯稱要借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 12日 10萬元 詹德發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韻庭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55-259頁) ◎(黃韻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253、263頁) ◎(黃韻庭)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67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0 吳紫涵(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9月1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吳紫涵之友人,向告訴人吳紫涵佯稱需借錢買土地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 20日上午9時43分、同日中午12時56分;111年9 月21日上午10時8分、同日中午12時29分 50萬元、40 萬元、85 萬元、20萬元 范瀞文申辦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潘慧妍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更正、補充) ◎吳紫涵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325-326頁) ◎(吳紫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315-319頁) ◎吳紫涵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331、337頁) ◎(吳紫涵)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4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1 黃建城 於111年10月1日下午3時26分起,以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佯以被害人黃建城之親友行騙,惟經黃建城識破而未遂。 000000000000000 無 無 ◎(黃建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2691卷二第15-22頁;同111偵5583卷第237-242頁、111偵52053卷一第229-236頁) ◎(黃建城)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2691卷二第15-22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附表四:乙DMT設備之被害人 編號 被害人 門號、詐騙方式 IMEI碼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帳戶 相關卷證出處 罪名與宣告刑 1 林景源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28日上午11時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林景源之弟媳,向告訴人林景源佯稱需借款3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28日中午12時52分 30萬元 陳友偉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景源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363-364頁) ◎(林景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陳報單、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355-359、365頁) ◎林景源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367-369頁) ◎林景源之國泰世華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112偵12775卷二第371-373頁) ◎(林景源)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381-385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黃菊英(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8時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黃菊英之姪女,向告訴人黃菊英佯稱有週轉現金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29日上午11時、111年11月30日上午11時45分 49萬元、38萬元 劉懿美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歐采雰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菊英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391-393頁) ◎(黃菊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387-390頁) ◎黃菊英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395頁) ◎(黃菊英)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洪素珍(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0月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洪素珍之媳婦,向告訴人洪素珍佯稱急需資金週轉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 7萬元 葉秋宜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更正、補充) ◎洪素珍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7-9頁) ◎(洪素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三第5、13-19、23頁) ◎洪素珍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11頁) ◎(洪素珍)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35-36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曾文山(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2月1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曾文山母親之友人之媳婦,向告訴人曾文山佯稱買房需週轉3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1分 30萬元 俞佳伶申辦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文山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39-40頁) ◎(曾文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2775卷三第37、51-59頁) ◎曾文山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47頁) ◎(曾文山)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6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游余美枝(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0月6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游余美枝之友人,向告訴人游余美枝佯稱需借款買賣土地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30分 10萬元 鍾雨庭申辦之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游余美枝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73-74頁) ◎(游余美枝)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三第71頁) ◎游余美枝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69頁) ◎(游余美枝)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75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蘇新國(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5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蘇新國外甥之配偶,向告訴人蘇新國佯稱急需資金週轉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7日上午10時1分、同日中午12時28分 38萬元、48萬元 羅琪雯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徐靉玲申辦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新國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78-80頁) ◎(蘇新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三第77、81-86頁) ◎蘇新國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87-88頁) ◎(蘇新國)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97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李金川(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7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李金川之表弟,向告訴人李金川佯稱有金錢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7日上午9時28分 20萬元 羅琪雯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金川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103-105頁) ◎(李金川)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三第99、107-111頁) ◎李金川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117頁) ◎(李金川)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12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朱富玲(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2月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朱富玲之姪女,向告訴人朱富玲佯稱有借款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2月12日上午11時30分、111年12月13日上午11時30分 13萬元、10萬元 盧榆涵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溫欣凌申辦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補、更正充) ◎朱富玲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133-134頁) ◎(朱富玲)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2775卷三第131-132、136-139頁) ◎朱富玲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140頁) ◎(朱富玲)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14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五:丁DMT設備之被害人 編號 被害人 門號、詐騙方式 IMEI碼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帳戶 相關卷證出處 罪名與宣告刑 1 許福星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8分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許福星之友人,向告訴人許福星佯稱緊急需要12萬元週轉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0月20日上午10時8分 12萬元 林宜靜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福星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12-13頁) ◎(許福星)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警政署反詐騙鳳山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11-12、14頁) ◎許福星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15頁) ◎(許福星)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6-27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陳國昌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0月1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國昌之保險專員,向告訴人陳國昌佯稱有急需借款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0月24日上午0時 5萬元 吳世玉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國昌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29-30頁) ◎(陳國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金融機構聯防機構通報單、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28-29、31-33頁) ◎陳國昌之匯款單據、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通訊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30-31頁) ◎(陳國昌)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35-35頁背面)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洪玉娟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6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洪玉娟之友人,向告訴人洪玉娟佯稱急需用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7日上午11時14分、同日中午12時7分 5萬元、5萬元 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洪玉娟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38-40頁) ◎(洪玉娟)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36-37、41-43頁) ◎(洪玉娟)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45-46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李慶瑞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李慶瑞之友人之媳婦,向告訴人李慶瑞佯稱貨款週轉不來要借款1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2日上午10時35分 15萬元 王振碩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李慶瑞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51-54頁) ◎(李慶瑞)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47-49、56頁) ◎李慶瑞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58頁) ◎(李慶瑞)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59-60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陳欽柱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1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欽柱之友人,向告訴人陳欽柱佯稱標到一間屋子需借款付錢給代書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3分 35萬元 楊家慧申辦之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欽柱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75-78頁) ◎(陳欽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構通報單(112偵13087卷四第61-63、71、79-81頁) ◎陳欽柱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85-87頁) ◎(陳欽柱)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89-9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李美雲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16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李美雲之友人,向告訴人李美雲佯稱急需2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18日中午12時19分 20萬元 邱姿語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美雲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99-101頁) ◎(李美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95-97、105-107頁) ◎李美雲之匯款單據、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103-104頁) ◎(李美雲)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11-116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朱福春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25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朱福春之友人,向告訴人朱幅春佯稱要借款15萬元等語。 (起訴書記載之時間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 15萬元 羅月兵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朱福春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121-123頁) ◎(朱福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117-119、125-127頁) ◎朱福春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通訊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131-133頁) ◎朱福春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135頁) ◎(朱福春)雙向通聯紀錄表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37-140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曾文山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2月1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曾文山母親之友人之媳婦,向告訴人曾文山佯稱買房需週轉3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1分 30萬元 俞佳伶申辦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文山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143-144頁) ◎曾文山之通聯紀錄擷圖照片、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147-149頁) ◎曾文山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151頁) ◎(曾文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155、161頁) ◎(曾文山)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63-164頁) (與附表四編號4為相同犯罪事實,不另為刑之宣告) 9 趙慶堂 (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2月5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趙慶堂配偶之姪女,向告訴人趙慶堂及其配偶佯稱買房需借款8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35分 8萬元 阮裕庭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趙慶堂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173-174頁) ◎(趙慶堂)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112偵13087卷四第165-167、171、175頁) ◎趙慶堂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169頁) ◎(趙慶堂)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81-18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林晟傑 (未提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30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林晟傑之外甥女,向告訴人林晟傑佯稱處理法拍屋要借款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2月5日上午10時、111年12月6日中午12時 28萬元、13萬元 謝博成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黃詠資申辦之屏東里港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晟傑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184-185頁) ◎(林晟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183、188-192頁) ◎林晟傑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186頁) ◎林晟傑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193-196頁) ◎(林晟傑)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97-20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李俊傑 (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25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李俊傑之友人,向告訴人李俊傑佯稱需借款大量資金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3月6日中午12時49分 25萬元 邱暐婷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俊傑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208-210頁) ◎(李俊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203-206、211頁) ◎李俊傑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212頁) ◎(李俊傑)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227-228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謝陳芙蓉(未提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2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被害人謝陳芙蓉之友人,向被害人謝陳芙蓉佯稱財務困難需借款元等語。 (起訴書記載之時間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3分 8萬元 郭如英所申辦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謝陳芙蓉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217-218、231-232頁) ◎(謝陳芙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3087卷四第229、233、237、247頁) ◎謝陳芙蓉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221、243頁) ◎(謝陳芙蓉)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249-254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楊陳桃(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12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楊陳桃之友人,向告訴人楊陳桃佯稱需借錢支付貨款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2月15日上午11時4分 12萬元 何家樺申辦之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帳號號帳戶 ◎楊陳桃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264-265頁) ◎(楊陳桃)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255、261-262、266頁) ◎楊陳桃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269頁) ◎(楊陳桃)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271-274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郭旦文(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1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郭旦文之友人,向告訴人郭旦文佯稱缺錢要借12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2月14日上午11時8分 12萬元 黃昱慈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旦文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258-260、276-278頁) ◎(郭旦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275、280、282-283頁) ◎郭旦文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286頁) ◎(郭旦文)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293-296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陳景清(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12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景清之姪女,向告訴人陳景清佯稱想買股票資金不足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2月15日上午9時43分、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1分 49萬3,000元、10萬2,000元 陳昶銘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國湧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景清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304-306頁) ◎(陳景清)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3087卷四第297-303頁) ◎陳景清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312-313頁) ◎(陳景清)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317-31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陳相雄(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27日、112年3月6日,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相雄友人,向告訴人陳相雄佯稱需要用錢要借款2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3月6日中午12時58分 25萬元 邱暐婷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相雄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324-325頁) ◎(陳相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321-323、327-328頁) ◎陳相雄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330頁) ◎(陳相雄)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333-37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洪登受(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28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洪登受之女兒,向告訴人洪登受佯稱積欠保險費用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9分 15萬2,000元 黃慧茹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之記載應予更正、補充) ◎洪登受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385-386頁) ◎(洪登受)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381-384頁) ◎洪登受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388頁) ◎(洪登受)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391-394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吳月桂(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3月3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吳月桂之友人,向告訴人吳月桂佯稱玩股票缺48萬元需借款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分、000年0月0日下午1時6分 10萬元、3萬元 林佳諭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趙秀玉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月桂於警詢、審理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399-401頁;112訴693第209-232頁) ◎(吳月桂)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3087卷四第395-407頁) ◎吳月桂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408-109頁) ◎(吳月桂)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415-417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蔡明仁(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3月2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蔡明仁之友人,向告訴人蔡明仁佯稱需借款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3分 5萬元 鄭羽涵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明仁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420-422頁) ◎(蔡明仁)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419、423-424、429頁) ◎蔡明仁之網路銀行交易匯款擷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427頁) ◎(蔡明仁)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431-432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六 編號 名稱 數量 1 未標示門號之海峽電信門號卡 1013張 2 標示門號之海峽電信門號卡 165張 3 黑莓機網卡 10張 4 台灣大哥大門號卡 5張 5 未標示門號之無框行動門號卡 10張 6 標示門號之無框行動門號卡 2張 7 遠傳電信門號卡 2張 8 插有海峽電信、無框行動門號卡32張之貓池(即112年3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16) 2臺 9 插有海峽電信、無框行動門號卡16張之貓池(即112年3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至15) 4臺 10 插有海峽電信、無框行動門號卡30張之貓池(即112年3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至19) 3臺 11 聯想、R-IT電腦主機 共2臺 12 ASUS、微星筆電型電腦 共2臺 13 IPHONE 6S、IPHONE 12 、IPHONE SE、 HTC智慧型手機、三星智慧型手機、LG智慧型手機(即112年3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至32、34) 共10支 13-1 編號13三星智慧型手機內所插入之0000000000門號卡 1張 14 已警示之海峽電信門號SIM卡 3張 14-1 已警示之台灣大哥大門號卡 1張 15 D-Link無線網路攝影機 1臺 16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遠東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4張 17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0號、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3張 18 現金 7,600元 19 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咖啡包、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 2包、5包、1組 附表七 編號22、23 重複(門號651250,僅記載末六碼供識別,下同) 編號10、113、114 重複(門號651341) 編號15、113 重複(門號651403) 編號55、90 重複(門號651443、651445) 編號14、90 重複(門號651447) 編號25、55 重複(門號651451) 編號17、55 重複(門號651452) 編號42、85 重複(門號651465) 編號1、168 重複(門號651467) 編號11、54 重複(門號651477) 編號7、8、49重複(門號651480) 編號51、52 重複(門號651512) 編號26、74 重複(門號651514) 編號65、100、111 重複(門號651944) 編號29、50 重複(門號658232) 編號98、109 重複(門號660305) 編號88、106 重複(門號660514) 編號69、108 重複(門號670274) 編號71、134 重複(門號670275) 編號66、125 重複(門號670284) 編號76、163 重複(門號670289) 編號66、78 重複(門號670303) 編號56、115、130、150 重複(門號673158) 編號19、89、150 重複(門號673170) 編號91、171 重複(門號673177) 編號147、156 重複(門號675224) 編號98、109 重複(門號677015) 編號97、119 重複(門號677113) 編號71、153 重複(門號677335) 編號84、135、153 重複(門號677336) 編號104、138 重複(門號677350) 編號34、35、121 重複(門號686925) 編號44、137 重複(門號687024)

2024-10-04

TYDM-113-金訴緝-15-20241004-3

金訴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任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9 98號,其餘偵查案號見附件一),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就附件一附表一編號11、12部分(即被害人洪彩蓮、鄭亭予 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任哲與邱明輝、鍾奕臣等人於民國11 1年3月15日前某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及一般洗錢之犯意 聯絡,共組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犯罪組織。被告 並以「莊漾漾水果行」之名義,於111年3月15日向邱明輝申 辦如附件一附表一編號11、12所示之海峽電信企業卡門號, 再申辦如附件一附表一編號11、12所示之帳號及電子支付帳 戶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組織成員於所示時間以所示 方式,詐欺洪彩蓮、鄭亭予,使其等陷於錯誤,匯款或儲值 GASH點數如附件一附表一編號11、12所示。而如附件一附表 一編號11、12所示所示款項匯入後,隨即遭詐欺集團成員轉 出,以此種迂迴層轉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不法犯罪 所得之去向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因認被告如附件一附表一 編號11所示,係犯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 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如附件一附表一編號12所示係 犯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嫌, 及違反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 之洗錢罪嫌(下稱本案)。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訴訟上所稱之 「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三、查被告本案犯行,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附件二 即112年度偵字第12775號追加起訴書(其餘案號見附件二) 之附表四編號4(被害人鄭亭予)、編號10(被害人洪彩蓮 )向本院提起公訴(下稱前案),現由本院以113年度金訴 字第348號案件審理,此有附件二之追加起訴書可參。而檢 察官於前案起訴後,就附件一附表一編號11被害人洪彩蓮部 分之起訴事實與前案相同;就附件一附表一編號12被害人鄭 亭予部分,相較於前案,雖有新增二筆「111年12月27日中 午12時55分許」、「111年12月27日中午12時56分許」各5,0 00元之不法給付,惟前揭不法給付,與前案追加起訴書中所 載被害人鄭亭予之給付,是同一詐騙集團施詐下所為給付, 且時地密接、侵害法益同一,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而為接續犯,是後案所載犯罪事實已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 是本案與前案核屬同一案件,且因本案繫屬在前案之後,揆 諸前揭規定,爰就此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 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件一: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0998號 第41867號 第41871號 第41875號 第41876號 第42900號 第43389號 第43557號 第43565號 第43771號 第43914號                        第45649號 第45782號   被 告 謝任哲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街0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貴院(憲股)審理 之112年度訴字第371號、第584號、第693號詐欺等案件相牽連, 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任哲與邱明輝即海峽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峽電信) 實際負責人、暱稱「邪燻」之鍾奕臣(邱明輝、鍾奕臣2人 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835號提起公訴)、林冠 廷(現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中)、劉泓君(業經本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1975號、第23417號、第26126號、 第27359號、112年度偵字第6928號等追加起訴)、「七七」 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於民國111年5月14日前某日,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詐欺得 利、恐嚇得利、洗錢、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共組 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並以通 訊軟體TELEGRAM(俗稱「飛機」)作為聯繫其等詐欺犯罪事 宜之工具,謝任哲除負責處理「七七」詐欺集團之DMT設備 事務(DMT設備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77 5號提起公訴)外,尚兼營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下稱蝦皮購物)、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愛金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遊卡)、橘子支行 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橘子行動)、一卡通票證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一卡通)等各類電子支付帳戶(下稱電支帳戶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公司)、弈樂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弈樂公司)遊戲點數會員註冊等需以手機接受 驗證碼認證註冊之驗證碼代收,及以每個門號新臺幣(下同 )500元至2,000元不等之代價,收購、提供新加坡商星圓通 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無框行動電信(下稱無框行動) 、海峽電信等各類電信人頭門號、金融或電子支付帳戶、黑 莓網卡,再以每張3,000元不等之代價,供該詐欺集團或其 他不特定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覓得莊盈縈(提供門號涉 嫌詐欺罪嫌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9119號、 第13507號、第16454號、第16513號、第18665號、第18999 號、第19764號、第22327號、第23124號、第23172號、第25 994號追加起訴)、劉泓君、曾翊誌(提供門號涉嫌詐欺罪 嫌部分,尚未查得與謝任哲、曾翊誌相關之詐騙被害人通報 )為其申辦門號、向他人收購門號或介紹他人申辦門號予謝 任哲,劉泓君並負責為謝任哲與提供門號之人頭接洽相關事 宜,莊盈縈另以2萬元之代價,提供其所經營之莊漾漾水果 行登記資料供謝任哲以企業名義向海峽電信申請大量企業卡 門號,及覓得冉瑞頤願申辦門號、街口等電支等帳戶供謝任 哲使用(冉瑞頤提供街口電支帳戶部分,尚未查得詐騙被害 人通報),鍾奕臣則另負責合成證件照片、收購他人手持證 件拍照之照片予謝任哲,以供謝任哲得以他人名義申辦大量 個人門號卡;邱明輝則利用經營海峽電信業務之權限,在明 知謝任哲以莊漾漾水果行名義所申請之企業門號卡業經警方 多次調閱涉案門號並通報多起165詐騙,及明顯未落實KYC審 核企業、個人門號卡核發之情形下,全年無休、隨時應謝任 哲、鍾奕臣、林冠廷等詐欺集團成員之要求,提供謝任哲、 鍾奕臣、林冠廷等詐欺集團成員所需之海峽電信企業卡、個 人門號卡,並指示謝任哲、鍾奕臣、林冠廷等詐欺集團成員 如何持續不間斷使用而不為檢警或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察覺異常,莊盈縈、謝任哲亦因而議定以莊漾漾水果行名義 申辦海峽電信企業卡門號,每成功辦得1支企業卡門號,莊 盈縈即可獲取100元報酬。謀議既定,謝任哲即以莊漾漾水 果行之名義,以每張企業卡門號卡片800元之代價及使用LAL AMOVE隨時宅配送貨之方式,向邱明輝申辦如附表一至三所 示之海峽電信企業卡門號後,即利用貓池設備,以每則100 元之代價,為該詐欺集團或其他不特定之詐欺集團成員,以 如附表一、三所示之海峽電信門號,進行蝦皮購物、愛金卡 、悠遊卡、街口、橘子行動、一卡通等電子支付帳戶、遊戲 橘子、弈樂公司帳戶身分驗證所需之驗證碼代收服務,而申 辦如附表一、三所示之帳號及電子支付帳戶。其後,謝任哲 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或其他不特定之詐欺集團成員,則另於如 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門號、詐欺 或恐嚇方式,詐欺或恐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致如附表 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或心生畏懼,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匯 款或儲值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海峽電信門號 驗證之帳戶;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交 付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件予詐欺集團成員。謝任哲所屬詐欺集 團或其他不特定之詐欺集團成員並因而得以附表一至三所示 之海峽電信門號及其驗證之帳號,大量並迅速不間斷地遂行 詐欺取財、詐欺得利、恐嚇得利、洗錢等犯行,並以此方式 輕易規避查緝。嗣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察覺受騙,報警處 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王志強、郭桀宇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葉祐 銓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陳力維訴由基隆市警察 局第四分局、鄭仁傑、張廷意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 局、林軒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呂怡萱訴由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洪彩蓮、鄭亭予訴由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竹山分局、徐文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 蔡志昇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陳偉浩訴由花蓮縣 警察局吉安分局、田承祐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俞家美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余奕萱訴由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梁智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 二分局、李亭慧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吳博皓訴 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劉宇軒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湖內分局、黃宇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謝瓊瑤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 、張家瑋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李家源訴由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陳請台灣高 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謝任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①證明其有收購無框行動、海峽電信等門號卡,以每張3,000元之代價出售予「七七」,亦曾為「七七」代收驗證碼之事實。 ②證明其曾指示另案被告鍾奕臣收購他人手持證件照片,或以合成之不實證件照,在未提供委託書之情形下,以購得之人頭電子郵件,向海峽電信申辦個人門號卡之事實。 ③證明同案被告莊盈縈以2萬元之代價,提供莊漾漾水果行資料予其向海峽電信申請企業卡門號,並與其議定每申辦成功一支莊漾漾水果行企業卡門號,另抽取100元作為報酬之事實。 2 證人即同案被告莊盈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其將莊漾漾水果行等資料提供予被告使用之事實。 3 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之指訴/陳述,及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相關證據 ①證明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門號、詐欺或恐嚇方式,詐欺或恐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或心生畏懼,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或儲值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海峽電信門號驗證之帳戶;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件予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 ②證明如附表三所示之人遭詐欺集團成員冒用名義申辦如附表三所示電子支付帳戶之事實。 4 如附表一至三所示海峽電信門號資料暨相關行動業務服務申請書、通聯調閱查詢單、財政部國稅局、營業稅稅籍證明等資料 證明同案被告莊盈縈將莊漾漾水果行之相關資料提供予被告,使被告持之向海峽電信申請企業卡門號使用之事實。 二、核被告就附表三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就附表一編號1、4 、6、8、10至11、15、17至20部分,係犯刑法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 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就附表一編號2 至3、5、7、12至13、21至23、附表二部分,係犯刑法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嫌,及違反洗錢防 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就附表 一編號9、14、16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2項之恐嚇得 利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嫌。被告就上開犯行,與另案被告鍾奕臣、邱明 輝、林冠廷、「七七」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均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4、6、8、10至11、15、17至20部分,各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罪嫌;就附表一編號2至3、5 、7、12至13、21至23、附表二部分,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3 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洗錢罪嫌;就附表一編號9、14、16 部分,則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恐嚇得利、洗錢罪嫌,其各罪 之實行行為有部分合致,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分別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 共同詐欺得利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處斷。至對如附表一編號2至3、5至7、9至10、12至14、16 至17、19至23所示之人數次詐欺或恐嚇行為,係基於單一之 決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 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 罪。又被告就附表一至三部分,係侵害不同被害人法益,應 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按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於第 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罪,追加起訴,刑事訴 訟法第7條第1款、第2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及另案被告冉瑞頤、曾翊誌、莊盈縈 、劉泓君、何志宏、陳志清、蔡旻良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2053號、112年度偵字第2691號 、第5583號案件提起公訴,及以112年度偵字第6928號、第1 3087號、第25870號案件追加起訴,現由貴院以112年度訴字 第371號、第584號、第693號審理中,有前揭起訴書、追加起 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資料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 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李宗翰 楊舒涵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朝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第2項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恐嚇方式 匯款/儲值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海峽電信門號驗證之帳戶 證據索引 1 葉祐銓(112年度偵字第40798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30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葉祐銓佯稱可申辦貸款,惟提供錯誤帳號導致帳號遭凍結,須繳交保證金始能核撥貸款云云。 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20分許 3萬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悠遊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子支付帳戶 ①告訴人葉祐銓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案外人李巧蘭於警詢中之陳述; ③告訴人葉祐銓提供之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 ④左揭悠遊付帳戶個人資料、交易明細;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2 陳力維(112年度偵字第40998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3日起,利用交友軟體探探、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陳力維佯稱如欲碰面須依指示儲值遊戲點數云云;復傳送傷人照片,恫稱須依指示儲值遊戲點數等語。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9分許 1,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pfgthnfffd」帳戶 ①告訴人陳力維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陳力維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簡訊及電話通話紀錄、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 ③左揭遊戲橘子帳戶儲值、認證紀錄。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9分許 1,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 5,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分許 5,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pcdrgbdf」帳戶 3 鄭仁傑(112年度偵字第41001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24日晚間10時許,透過網路遊戲聊天室向告訴人鄭仁傑佯稱可代儲遊戲點數云云。 112年1月25日傍晚6時43分許 5,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wowwowsl55」帳戶 ①告訴人鄭仁傑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鄭仁傑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 ③左揭遊戲橘子帳戶儲值、認證紀錄;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112年1月25日晚間7時44分許 5,000元 4 張廷意(112年度偵字第41001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1日中午12時許,透過網路購物app向告訴人張廷意佯稱欲販售二手手機云云。 112年2月11日晚間7時44分許 2萬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弈樂公司帳號「JCZ0000000000」帳戶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告訴人張廷意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張廷意提出之詐欺集團成員之網路購物頁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③左揭弈樂公司帳戶儲值、認證紀錄;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5 謝瓊瑤(112年度偵字第41867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起,利用交友軟體探探、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謝瓊瑤佯稱如欲碰面須依指示儲值遊戲點數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9分許 1,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tudcfvgbhd」帳戶 ①告訴人謝瓊瑤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謝瓊瑤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簡訊及手機通聯紀錄、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 ③左揭遊戲橘子帳戶儲值、認證紀錄。 112年3月21日晚間8時16分許 5,000元 112年3月21日晚間8時16分許 1,000元 112年3月21日晚間8時16分許 3,000元 112年3月21日晚間8時17分許 5,000元 112年3月21日晚間8時21分許 1,000元 112年3月21日晚間8時21分許 1,000元 112年3月21日晚間8時26分許 3,000元 112年3月21日晚間8時27分許 3,000元 6 張家瑋(112年度偵字第41875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9分許,陸續假冒商旅、郵局人員,以電話聯繫告訴人張家瑋,佯稱系統被駭,致帳戶被自動扣款,若欲解決須依指示操作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0分許 4萬9,986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橘子行動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子支付帳戶 ①告訴人張家瑋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張家瑋之交易明細、電話通話紀錄; ③左揭橘子行動電子支付帳戶個人資料、交易明細;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4分許 1萬3,002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0分許 1萬9,014元 7 李家源(112年度偵字第41876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日陸續利用交友軟體MeetTo、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李家源佯稱如欲聊天須依指示儲值遊戲點數云云。 112年3月10日中午12時5分許 3,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sdegtszrduh」帳戶 ①告訴人李家源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李家源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蝦皮遊戲點數店序號派送截圖; ③左揭遊戲橘子帳戶儲值、認證紀錄。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112年3月10日中午12時6分許 1,000元 112年3月10日中午12時6分許 1,000元 112年3月10日中午12時6分許 5,000元 112年3月10日中午12時7分許 5,000元 112年3月10日中午12時7分許 1萬元 112年3月10日中午12時7分許 1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3分許 1萬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rarf0OQUe3DOJy」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7分許 3,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xxdcnbhdfc」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9分許 1,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hsdgvsddsds」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9分許 5,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分許 5,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分許 5,000元 8 郭桀宇(112年度偵字第42830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晚間8時5分許,陸續假冒雲端平台、郵局人員,向告訴人郭桀宇佯稱系統被駭,致帳戶被自動扣款,若欲解決須依指示操作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許 2萬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蝦皮購物帳號「936tlg4_7a」帳戶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告訴人郭桀宇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郭桀宇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影本 ; ③蝦皮購物台灣分公司111年8月1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801023S號函暨所附左揭蝦皮帳戶資料及虛擬帳戶交易明細;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9 林軒緯(112年度偵字第42900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2日起,陸續利用交友軟體ParPar、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林軒緯,擷取不雅照片後,恫稱須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否則將散布照片等語。 112年2月12日晚間9時41分許 5,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heaushayhtku」帳戶 ①告訴人林軒緯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林軒緯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 ③左揭遊戲橘子帳戶儲值、認證紀錄。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112年2月12日晚間9時42分許 5,000元 10 呂怡萱(112年度偵字第43000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6日透過社群網路臉書社團,向告訴人呂怡萱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云云。 112年9月6日上午2時12分許 1萬0,8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蝦皮購物帳號「kq47u6n3b2」帳戶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告訴人呂怡萱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呂怡萱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1年11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02031號函暨所附左揭蝦皮帳戶資料及虛擬帳戶交易明細;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112年9月6日傍晚6時32分許 8,000元 11 洪彩蓮(112年度偵字第43389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9日傍晚6時30分許,陸續假冒網路購物、銀行人員,以電話聯繫告訴人洪彩蓮,佯稱系統錯誤設定,致強制扣款,若欲解決須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9月29日晚間9時56分許 5萬0,015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愛金卡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對應之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告訴人洪彩蓮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洪彩蓮提出之交易往來明細、手機通聯記錄; ③愛金卡公司111年12月14日愛金卡字第1111216700號函暨所附使用者資料及交易明細; ④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行111年10月24日一松山字第00353號函暨所附客戶開戶資料;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2 鄭亭予(112年度偵字第43389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0日起,利用交友軟體探探、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鄭亭予佯稱如欲碰面須依指示儲值遊戲點數云云。 111年12月27日中午12時55分許 5,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thgjmnxdgd」帳戶 ①告訴人鄭亭予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鄭亭予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 ③左揭遊戲橘子帳戶儲值、認證紀錄。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11年12月27日中午12時55分許 5,000元 111年12月27日中午12時56分許 5,000元 13 林宜柔(112年度偵字第43413號,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交友軟體探探向被害人林宜柔佯稱如欲碰面須依指示儲值遊戲點數云云。 112年3月30日下午4時25分許 1,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fgnjfgjnfd」帳戶 ①被害人林宜柔於警詢中之陳述; ②被害人林宜柔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 ③左揭遊戲橘子帳戶儲值、認證紀錄;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12年3月30日下午4時26分許 1,000元 14 徐文祥(112年度偵字第43557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9日起,陸續利用交友軟體探探、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徐文祥,擷取不雅照片後,恫稱須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否則將散布照片等語。 112年3月19日晚間11時51分許 5,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ngcfbhndc」帳戶 ①告訴人徐文祥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徐文祥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 ③左揭遊戲橘子帳戶儲值、認證紀錄;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12年3月19日晚間11時51分許 3,000元 15 蔡志昇(112年度偵字第43565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上午10時許,利用購物網站向告訴人蔡志昇佯稱欲出售二手富士牌類單眼相機,須將價金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許 2萬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弈樂公司帳號「JCZ0000000000」帳戶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①告訴人蔡志昇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蔡志昇提出之詐欺集團成員之網路購物頁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③左揭弈樂公司帳戶儲值、認證紀錄;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16 陳偉浩(112年度偵字第43589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利用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陳偉浩,擷取不雅照片後,恫稱須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等語。 112年3月19日傍晚6時21分許 5,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pcdrgbdf」帳戶 ①告訴人陳偉浩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陳偉浩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 ③左揭遊戲橘子帳戶儲值、認證紀錄。 112年3月19日傍晚6時21分許 5,000元 17 田承祐(112年度偵字第43771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31日下午5時48分許前某時,假冒電商業者、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告訴人田承祐,佯稱系統錯誤設定,須依指示操作ATM云云。 111年10月31日傍晚6時24分許 4萬9,965元 案外人柯筱羿名下、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愛金卡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田承祐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案外人柯筱羿於警詢中之陳述; ③案外人王書涵於警詢中之陳述; ④告訴人田承祐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手機通聯記錄; ⑤愛金卡公司112年2月23日愛金卡字第1120222000號函暨所附使用者資料及交易明細;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11年10月31日傍晚6時25分許 4萬9,965元 111年10月31日傍晚6時29分許 4萬9,989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愛金卡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31日傍晚6時30分許 4萬9,988元 111年10月31日晚間8時50分許 4萬9,989元 案外人王書涵名下、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愛金卡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31日晚間8時52分許 4萬9,985元 18 俞家美(112年度偵字第43897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日下午3時許,陸續假冒電商業者、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告訴人俞家美,佯稱系統設定錯誤,應使用ATM轉帳以解除錯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111年10月1日下午5時37分許 5萬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愛金卡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對應之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告訴人俞家美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俞家美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③愛金卡公司111年12月26日愛金卡字第1111225900號函暨所附使用者資料及交易明細;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9 余奕萱(112年度偵字第43914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8日傍晚6時15分許,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告訴人余奕萱,佯稱作業疏失,使告訴人余奕萱帳戶遭凍結,如欲解決須依指示操作ATM云云。 112年2月8日傍晚6時39分許 2萬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弈樂公司帳號「JCZ0000000000」帳戶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告訴人余奕萱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余奕萱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聯紀錄; ③左揭弈樂公司帳戶儲值、認證紀錄;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112年2月8日傍晚6時44分許 2萬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弈樂公司帳號「JCZ0000000000」帳戶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20 梁智為(112年度偵字第44081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5分許,先假冒(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露天網路購物市集帳號「ss974623」買家、銀行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電話聯繫告訴人梁智為,佯稱欲購買商品惟無法結帳,須依指示轉帳云云。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7分許 4萬9,985元 同案被告游鈴涓名下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梁智為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同案被告游鈴涓、呂晨睿於警詢中之供述; ③案外人許碧琴於警詢中之陳述; ④告訴人梁智為提出之露天網路購物市集、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⑤左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⑥露天網路購物市集帳戶認證紀錄; 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7分許 4萬9,985元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6分許 4萬9,985元 同案被告呂晨睿名下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1 李亭慧(112年度偵字第45649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31日起,利用交友軟體Zoe、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李亭慧佯稱如欲碰面須依指示儲值遊戲點數云云。 112年2月4日晚間7時58分許 5,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neeslanqo」帳戶 ①告訴人李亭慧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李亭慧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e購卡付款證明(顧客聯); ③左揭遊戲橘子帳戶儲值、認證紀錄。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12年2月4日晚間7時59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4日晚間8時許 5,000元 112年2月4日晚間8時1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4日晚間8時27分許 5,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huthekllkqp」帳戶 112年2月4日晚間8時32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4日晚間8時32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4日晚間8時33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4日晚間8時34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4日晚間8時46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4日晚間8時58分許 5,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toughshfsf」帳戶 112年2月4日晚間8時58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4日晚間8時59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4日晚間9時許 5,000元 112年2月4日晚間9時39分許 5,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teaushopiamt」帳戶 112年2月4日晚間9時40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4日晚間9時40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4日晚間9時40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4日晚間10時1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4日晚間10時1分許 5,000元 22 劉宇軒(112年度偵字第45782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陸續利用交友軟體探探、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劉宇軒佯稱可藉由拓邦購物網站進行投資,惟進貨前須依指示儲值遊戲點數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分許 5,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jlxaof49」帳戶 ①告訴人劉宇軒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劉宇軒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拓邦購物平台截圖、詐欺集團成員之社群網站臉書頁面截圖、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 ③左揭遊戲橘子帳戶儲值、認證紀錄;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分許 3,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分許 5,000元 23 吳博皓(112年度偵字第45798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8分許,利用社群軟體推特、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吳博皓佯稱如欲碰面須依指示儲值遊戲點數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4分許 5,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wdxfhbxd」帳戶 ①告訴人吳博皓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吳博皓提出之社群軟體推特畫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e購卡付款證明(顧客聯)、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 ③左揭遊戲橘子帳戶儲值、認證紀錄;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4分許 5,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4分許 5,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4分許 5,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1分許 5,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ucdfgbxcds」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1分許 5,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1分許 5,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2分許 5,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4分許 5,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7分許 5,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7分許 5,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8分許 5,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kghndcfgsx」帳戶 附表二: 告訴人 詐欺方式 交付時間 交付物件 海峽電信門號 證據索引 王志強(112年度偵字第39498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透過交友軟體探探向告訴人王志強佯稱需幫忙交易虛擬貨幣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6分許前某時 告訴人王志強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門號0000000000號 ①告訴人王志強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王志強之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存款歷史明細查詢、交友軟體探探、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附表三: 告訴人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方式 行使時間 以海峽電信門號偽造之帳戶 證據索引 證人即告訴人黃宇庭(112年度偵字第41871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6日前某時,以不詳方式取得告訴人黃宇庭身分證件,並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9分許,未經告訴人黃宇庭同意,以告訴人黃宇庭名義綁定右揭海峽電信門號,而偽造告訴人黃宇庭本人向橘子行動申辦帳戶意思之電磁紀錄,復上傳至橘子行動而加以行使該偽造之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黃宇庭及橘子行動對於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9分許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橘子行動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子支付帳戶 ①證人黃宇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②左揭橘子行動電子支付帳戶認證紀錄。 附件二: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2775號 112年度偵字第22924號 112年度偵字第22925號 112年度偵字第22926號 112年度偵字第22927號 112年度偵字第22928號 112年度偵字第22929號 112年度偵字第22930號 112年度偵字第26534號 112年度偵字第26535號 112年度偵字第26536號 112年度偵字第26537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1609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1610號 111年度偵字第50011號 111年度偵字第51762號 112年度偵字第3703號 112年度偵字第12386號 112年度偵字第13977號 112年度偵字第16457號 112年度偵字第16780號 112年度偵字第16919號 112年度偵字第18130號 112年度偵字第18187號 112年度偵字第18455號 112年度偵字第18602號 112年度偵字第28467號 112年度偵字第29018號 112年度偵字第29645號   被   告 謝任哲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街0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11樓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葉泳新律師 沈宏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因與貴院(憲股)審理中 之112年度訴字第371號、第584號、第693號詐欺案件為相牽連案 件,認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任哲(即暱稱「修-代收驗證(大量請提前聯絡)」、「 代發」、「藝術家」)與劉泓君(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偵字第6928號案件追加起訴)、何志宏、蔡旻良、陳志清 (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3087號、第25870號追 加起訴)、曾翊誌、冉瑞頤、莊盈縈(曾翊誌等3人業經本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2053號、112年度偵字第2691號 、第5583號案件提起公訴)、暱稱「邪勳」之鍾奕臣(另行 偵辦)、暱稱「阿勇」之林冠廷(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偵辦中)、海峽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峽電信)實際負 責人邱明輝、登記負責人許文娟(邱明輝、許文娟現經本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835號案件偵辦中)、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暱稱「妥當哥」、「七七」(即TELEGRAM暱稱「檸 檬」、「鬱卒檸檬」之人)、「諾亞方舟」、「春天」及其 等所屬詐欺集團,於民國000年0月間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基於參與犯罪組織、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共組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 罪組織(曾翊誌、謝任哲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嫌部分, 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7114號、第7466號、第906 6號、第9067號、第9548號、第10488號、第11262號、第115 75號、第12019號、第12434號、第12495號、第14349號、第 14489號、第18769號、第19110號、第27353號、第28328號 、第32110號、第9244號提起公訴),並以TELEGRAM通訊軟 體(俗稱「飛機」通訊軟體)作為聯繫其等詐欺犯罪事宜之 工具。而由「妥當哥」、「七七」、「諾亞方舟」、「春天 」負責確認該詐欺集團運作狀況,「七七」以監視器遠端監 控數位式移動節費設備(Digital Mobile Trunk,下稱DMT 設備)運作狀況並兼負責該詐欺集團財務,謝任哲負責找人 領取DMT設備包裹及找人承租、提供處所放置DMT設備、確認 DMT設備運作、支付報酬予劉泓君,劉泓君則負責依謝任哲 、「妥當哥」、「七七」之指示,回收、安排、確認DMT設 備裝設狀況、收取、寄出DMT設備包裹、轉交「七七」提供 之每月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1萬元不等之報酬予提供處 所裝設DMT設備之人等事務,謝任哲因而為該詐欺集團覓得 莊盈縈、冉瑞頤領取DMT包裹並裝設DMT設備,劉泓君則為該 詐欺集團覓得何志宏、陳志清提供處所裝設DMT設備,何志 宏再另行為該詐欺集團覓得蔡旻良提供處所裝設DMT設備, 而該詐欺集團之DMT設備運作時間則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 時30分起至下午9時止、星期六上午11時起至下午9時止,其 等即以不間斷輪持DMT設備、變換DMT設備放置地點之方式, 利用DMT設備製造通信斷點以躲避查緝,該詐欺集團因而得 以此等方式使該詐欺集團所得利益最大化,並得以持續性不 間斷發展。又謝任哲除負責處理該詐欺集團之DMT設備事務 外,尚兼營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 稱蝦皮購物)、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金卡)、悠遊 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遊卡)、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街口)、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橘子 行動)、簡單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簡單行動)等各 類電子支付帳戶(下稱電支帳戶)、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樂點公司)、弈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弈樂公司)遊 戲點數、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 會員註冊等需以手機接受驗證碼認證註冊之驗證碼代收,及 以每個門號500元至2,000元不等之代價,收購、提供新加坡 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無框行動電信(下稱無 框行動)、海峽電信等各類電信人頭門號、金融或電子支付 帳戶、黑莓網卡以供該詐欺集團或其他不特定之詐欺集團成 員使用,而覓得莊盈縈、劉泓君(提供部分門號涉嫌幫助詐 欺罪嫌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1975號、第 23417號、第26126號、第27359號提起公訴)、曾翊誌(提 供門號涉嫌詐欺罪嫌部分,尚未查得與謝任哲、曾翊誌相關 之詐騙被害人通報)為其申辦門號、向他人收購門號或介紹 他人申辦門號予謝任哲,莊盈縈並以2萬元之代價,提供其 所經營之莊漾漾水果行登記資料供謝任哲以莊漾漾水果行名 義申請大量企業卡門號,及覓得冉瑞頤願申辦門號、街口電 子支付等帳戶供謝任哲使用(冉瑞頤提供街口電支帳戶部分 ,尚未查得詐騙被害人通報),鍾奕臣則另負責合成證件照 片、收購他人手持證件拍照之照片予謝任哲,以供謝任哲得 以他人名義申辦大量個人門號卡;邱明輝、許文娟則利用經 營海峽電信業務之權限,在明知謝任哲以莊漾漾水果行名義 所申請之企業門號卡業經通報多起165詐騙,及明顯未落實K YC審核企業、個人門號卡核發之情形下,全年無休、隨時應 謝任哲、鍾奕臣、林冠廷等詐欺集團成員之要求,提供謝任 哲、鍾奕臣、林冠廷等詐欺集團成員所需之海峽電信企業卡 、個人門號卡,並指示謝任哲、鍾奕臣、林冠廷等詐欺集團 成員如何持續不間斷使用而不為檢警或NCC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察覺異常,莊盈縈、謝任哲亦因而議定以莊漾漾水果行 名義申辦海峽電信企業卡門號,每成功辦得1支企業卡門號 ,莊盈縈即可獲取100元報酬。謀議既定,其等即分別為下 列行為: ㈠謝任哲、「七七」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 代價取得DMT設備(內含16組序號,即卷證照片所示貼有標 籤之編號3機台,下稱甲DMT設備)後,於111年8月1日起至1 11年9月1日止間,將上開甲DMT設備裝設在桃園市桃園區中 山東路某處所,復於111年9月1日起至111年9月30日止間某 日,依謝任哲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上開甲DMT 設備交付予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 ㈡又冉瑞頤於111年9月初某日,為賺取申辦門號、電子支付帳 戶出售予謝任哲之報酬,經莊盈縈居間介紹認識謝任哲,嗣 因僅成功申辦街口電支帳戶,為賺取更多報酬,而於111年9 月29日,在謝任哲斯時之桃園市○○區○○路00號3樓租屋處, 與謝任哲議定以每月5,000元之代價為謝任哲裝設DMT設備。 冉瑞頤因而依謝任哲、莊盈縈之指示,於111年9月30日凌晨 1、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莊盈縈 前往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空軍一號南崁長榮站(下稱南 崁空軍一號),再依謝任哲、莊盈縈指示,以莊盈縈提供之 200元支付包裹費用後領取分別含有上開甲DMT設備、LINK路 由器、小米監視器(下稱上開甲DMT設備等物)之A包裹、內 含DMT設備(即卷證照片所示貼有標籤之編號2機台,下稱乙 DMT設備)等物之B包裹。復透過莊盈縈使用之TELEGRAM帳號 ,依謝任哲之指示,拆除A包裹後,在莊盈縈之監督下,於1 11年9月30日起至111年10月3日止間,將A包裹內之上開甲DM T設備等物,裝設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7樓冉瑞頤住處 ;繼與謝任哲議定,以2,000元至5,000元不等之代價,將B 包裹內之乙DMT設備等物,裝設在謝任哲於111年9月29日, 指示劉泓君監看其所覓得之不知情之郭世民出面承租之桃園 市○○區○○○街00號4樓403號租屋處(下稱力行北街處所), 並依謝任哲、莊盈縈之指示,於111年9月30日凌晨4、5時前 某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2樓122室劉泓君居所(下稱 劉泓君實踐路居所)樓下,向劉泓君拿取上揭力行北街處所 鑰匙;俟因謝任哲提供上揭力行北街處所地址有誤,且因時 近天亮,為避免啟人疑竇,即依謝任哲、莊盈縈之指示,在 上址劉泓君實踐路居所樓下之娃娃機店,將B包裹、上揭力 行北街處所鑰匙交付予劉泓君,莊盈縈則另於000年00月0日 下午7、8時許,至上址冉瑞頤住處,交付上揭5,000元裝設 報酬予冉瑞頤。另於111年10月2日某時起至111年10月3日上 午1、2時許止間,冉瑞頤因與莊盈縈間發生租車糾紛,而將 上開甲DMT設備電源拔除後,莊盈縈即於111年10月3日上午1 1、12時許,經劉泓君通知、謝任哲指示,前往上址冉瑞頤 住處,質問冉瑞頤為何拔除電源、知不知道這樣整條線的人 都無法做事等語,冉瑞頤因而再次將上開甲DMT設備連接電 源運作;而謝任哲、莊盈縈為避免上開甲DMT設備再因冉瑞 頤、莊盈縈間糾紛無法正常運作,冉瑞頤即於000年00月0日 下午2時53分許,在上址冉瑞頤住處、莊盈縈之監看下,將 上開甲DMT設備交付予依謝任哲指示前往收取之曾翊誌,並 因未依其與謝任哲之約定裝設滿1個月而退還5,000元予曾翊 誌。 ㈢又劉泓君於111年9月30日,依謝任哲指示,向冉瑞頤、莊盈 縈收取上開B包裹後,即依謝任哲指示,將上開內含乙DMT設 備等物之B包裹放置在上揭力行北街處所;繼於111年12月12 日凌晨0時51分起至111年12月16日止間某日,依「妥當哥」 、謝任哲之指示,至上揭力行北街處所拆除、收取業已裝設 運作之上開乙DMT設備等物後,將上開乙DMT設備移至上址劉 泓君實踐路居所;再於111年12月中旬間某日,將上開乙DMT 設備移至劉泓君於000年0月下旬某日起,以每一期12天5,00 0元之代價,所覓得之何志宏所提供之桃園市○○區○○路0段00 0巷00號5樓處所(下稱何志宏文中路處所),以確保上開乙 DMT設備能持續正常運作而不被查緝。末於111年12月30日, 劉泓君復依「妥當哥」、「七七」之指示,至上揭何志宏文 中路處所,將上開乙DMT設備打包裝箱,而於112年1月6日, 依「妥當哥」、「七七」之指示,寄送至臺中市○○區○○○道0 段000號空軍一號中南站,再由謝任哲轉交運費予劉泓君。 ㈣而何志宏於000年0月下旬某日起,應允提供上揭何志宏文中 路處所予劉泓君裝設DMT設備後,劉泓君即於111年10月初某 日,依謝任哲指示,至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空軍一號中 壢站,領取內含丙DMT設備(即卷證照片所示之編號4機台) 等物之C包裹,並在上址劉泓君實踐路居所對上開丙DMT設備 測試完畢後,於111年10月6日將上開丙DMT設備裝設在上揭 何志宏文中路處所;復因劉泓君、何志宏因故發生爭執,上 開丙DMT設備即於000年00月0日下午11時49分前某時起移至 上址劉泓君實踐路居所,並於111年10月10日某時寄送至不 詳之空軍一號貨運站。又於111年10月14日起111年10月16日 止間某日,劉泓君解決其與何志宏間紛爭後,繼而由劉泓君 再次領取內含上開丙DMT設備之D包裹後,於111年10月17日 先行將上開丙DMT設備裝設在上址劉泓君實踐路居所,再於1 11年10月20日移至上揭何志宏文中路處所。末於111年11月9 日,劉泓君依「妥當哥」、「七七」之指示,向何志宏表示 ,上開丙DMT設備將移至其以6,000元之代價,另覓得之陳志 清所提供之桃園市○○區○○路0段00號處所(下稱陳志清萬壽 路處所),以確保上開丙DMT設備能持續正常運作而不被查 緝,並應允何志宏如願前往上揭陳志清萬壽路處所裝設上開 丙DMT設備,得賺取2,000元報酬。俟何志宏應允後,何志宏 即於111年11月10日上午2時許,將上開丙DMT設備移至上揭 陳志清萬壽路處所並完成安裝。嗣因陳志清於111年12月3日 另案為警查獲而入監服刑後,上開丙DMT設備遭不知情之人 清理、丟棄,劉泓君即依「妥當哥」、「七七」之指示,前 往上揭陳志清萬壽路處所附近尋得上開丙DMT設備後,於111 年12月4日打包裝箱,繼於111年12月6日寄送至嘉義市○區○○ 路0000號空軍一號明香站。 ㈤另劉泓君因見何志宏於000年0月下旬起提供處所裝設DMT設備 可每一期12天賺取5,000元,為賺取上揭裝設DMT設備報酬, 劉泓君亦於111年10月14日起至111年10月15日上午11時23分 止間某時,依謝任哲之指示,至上址空軍一號中壢站領取內 含丁DMT設備(即卷證照片所示未貼有編號標籤之機台)之E 包裹,並於111年10月15日上午11時23分前某時,將上開丁D MT設備裝設在上址劉泓君實踐路居所;俟於111年11月8日起 ,因劉泓君認上開丁DMT設備放置在上址劉泓君實踐路處所 遭查緝風險高,即將上開丁DMT設備移至上揭何志宏文中路 處所放置。末由劉泓君依「妥當哥」、「七七」之指示,於 111年12月11日將上開丁DMT設備打包後,於111年12月12日 將上開丁DMT設備寄送至上址空軍一號台中中南站。 ㈥俟何志宏因劉泓君曾於111年12月10日另將其LINE聯絡方式提 供予「七七」,以利「七七」與其直接取得聯繫、確認置於 上揭何志宏文中路處所DMT設備之運作狀況,並知悉劉泓君 為警拘提到案而於112年1月18日經裁定羈押,即逕自搬入上 址劉泓君實踐路居所居住,並與「七七」繼續聯繫,且見提 供處所裝設DMT設備,或找人提供處所裝設DMT設備即可輕鬆 賺取報酬,即接替劉泓君之分工,而依「七七」之指示,於 112年2月8日,至桃園市○○區○○路○○○號,領取含有上開丁DM T設備之F包裹,再將上開丁DMT設備裝設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2樓不知情之友人連徐煒住處;復經連徐煒發現而要 求何志宏撤離上開丁DMT設備後,何志宏即於112年2月28日 ,將上開丁DMT設備裝設在其以每期半個月1萬元之代價所覓 得之蔡旻良提供之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蔡旻良居所(下 稱蔡旻良環西路居所)。 ㈦而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以上開甲、乙、丙、丁DMT設備連 結寬頻網路作為無人機房,供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行動 電話跨境發話,透過DMT轉接予臺灣地區之人民行騙,以此 方式變更發話位置躲避查緝,使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利益最大 化,而分別於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至三所示之 門號、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致如附表一至 三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金額至如附 表一至三所示之帳戶(附表一至三所示帳戶申辦人涉嫌幫助 詐欺等罪嫌部分,由警另行偵辦;另依現有事證,尚未能查 得上開丙DMT設備相關之被害人)。 ㈧另謝任哲以莊漾漾水果行之名義,以每張企業卡門號卡片800 元之代價及使用LALAMOVE隨時宅配送貨之方式,向邱明輝、 許文娟申辦如附表五所示之海峽電信企業卡門號後,即利用 貓池設備,以每則100元之代價,為該詐欺集團或其他不特 定之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四、附表五編號1、2、8至10 、14所示之海峽電信門號進行愛金卡、悠遊卡、街口、橘子 、簡單行動等電支帳戶、蝦皮購物、遊戲橘子等帳戶之身分 驗證所需之驗證碼代收服務,而偽造足以表示申請者為附表 編號5所示之人等人之電磁紀錄。其後,該詐欺集團成員或 其他不特定之詐欺集團成員,則另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以 附表四所示之門號、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四所示之人,致如 附表四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匯款或消費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 至如附表四所示之海峽電信門號驗證之帳戶,使該詐欺集團 或其他不特定之詐欺集團成員得以使用附表四、附表五編號 1、2、8至10、14所示之海峽電信門號驗證之愛金卡、悠遊 卡、街口、簡單行動等電支帳戶、蝦皮購物、遊戲帳戶,大 量並迅速不間斷地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並以此方式 輕易規避查緝,邱明輝並因莊漾漾水果行海峽電信門號業經 通報過多165詐騙紀錄,而於112年2月28日向謝任哲表示「 可以再開一個公司嗎」等語,且縱謝任哲曾於111年8月22日 、112年3月2日為警查獲而扣得大量莊漾漾水果行之海峽電 信企業門號卡,謝任哲、鍾奕臣亦透過每張300元補卡之方 式,復活使用上揭111年8月22日、112年3月2日查扣之莊漾 漾水果行企業門號卡,而使得該詐欺集團或不特定之詐欺集 團得持續使用上揭111年8月22日、112年3月2日查扣之莊漾 漾水果行企業門號卡(關於上揭查扣之莊漾漾水果行補卡如 附表九所示對照表、相關被害人清查部分,現經本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偵字第27835號案件偵辦中)。 ㈨嗣曾翊誌向冉瑞頤收取上開甲DMT設備等物後,欲依謝任哲指 示,前往上址劉泓君實踐路居所,將上開甲DMT設備等物交 付予依謝任哲指示前往收取之劉泓君時,即於000年00月0日 下午10時22分,在桃園市中壢區實踐路與大仁三街口,因形 跡可疑而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甲DMT設備等物,始循線查 悉,而於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55分許、同日下午3時59分許 ,為警分別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2冉瑞頤居所 、桃園市○○區○○街0號3樓曾翊誌居所,拘提冉瑞頤、曾翊誌 到案,並扣得曾翊誌持用之手機1支;復於000年00月00日下 午1時47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莊盈縈居所,拘提莊盈 縈到案,並扣得莊盈縈持用之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SIM卡);再於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6分,在上 址劉泓君實踐路居所,拘提劉泓君到案,並扣得劉泓君持用 之手機1支;繼於112年3月2日上午8時25分,在桃園市○○區○ ○○街000號租屋處,拘提謝任哲到案,並扣得如附表五所示 之物;末於000年0月0日下午7時18分,在上址劉泓君實踐路 居所,拘提何志宏到案,並於000年0月0日下午9時9分,由 警會同何志宏依「七七」之指示,前往上址空軍一號中壢站 ,領取內含戊DMT設備之G包裹,而扣得上開戊DMT設備1台; 另於000年0月0日下午10時9分,在上址蔡旻良環西路居所, 循線查悉蔡旻良並扣得上開丁DMT設備1台。 二、案經卓麗美、林傳宗、林福隆、施菊、施繼昌、陳映錡、胡 桂芝、陳秋琴、董月雲、陳坤勇、高淑貞、劉居寶、張良秀 英、陳淑華、黃美莉、張秀羚、黃韻庭、吳紫涵、林景源、 黃菊英、洪素珍、曾文山、游余美枝、蘇新國、李金川、朱 富玲、許福星、陳國昌、洪玉娟、李慶瑞、陳欽柱、李美雲 、朱福春、趙慶堂、林晟傑、李俊傑、楊陳桃、郭旦文、陳 景清、陳相雄、洪登受、吳月桂、蔡明仁、洪岫利、王兆成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黃鈺淳訴由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函送偵辦;袁千涴訴由宜蘭縣政府警 察局羅東分局、楊以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李佳函、林偉瑄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張家芸訴 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陳婷伃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鳳山分局、陳怡君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陳子裕訴 由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蔡佩蓉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 園分局、陳憶潔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許子珞、 郭念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林士貴訴由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陳思妘、林允鍵、詹法融、林睿洋訴 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王紫瓔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 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 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蔡敏卉、楊秀青分別訴由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陳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北投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 長令轉本署偵辦;蔡博硯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 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 偵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一 被告謝任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坦承其於111年7、8月間即有加入TELEGRAM「順順利利」DMT群組,且其有指示另案被告莊盈縈去領取內含甲、乙DMT設備A、B包裹,並告知另案被告劉泓君DMT設備之運作時間,及其TELEGRAM暱稱為「代發」、帳號「@comii7788」、「comii7770000000il.com」電子郵件為其所有,而另案被告鍾奕臣、林冠廷為其員工,其亦負責提供企業網卡、電話卡,及持有數個信箱之事實。 2.被告坦承其知悉DMT設備可能涉及詐欺,亦知悉代收驗證碼可能為不法行為,且另案被告邱明輝有告知其莊漾漾水果行不能再用了,有很多165投訴,要繼續配合要有新公司等語之事實。 3.被告坦承其與同案共犯「七七」認識1年,且最初認識同案共犯「七七」時,係同案共犯「七七」找其幫忙代收驗證碼及向其購買門號預付卡,同案共犯「妥當哥」亦向其買過驗證碼、門號卡;其後同案共犯「七七」即向其提及何人缺錢可放機器,就將其加入有同案共犯「妥當哥」在內之TELEGRAM「順順利利」群組,且在TELEGRAM「順順利利」群組內,同案共犯「妥當哥」、「七七」就是問其設備之狀況,找不到其,就問另案被告劉泓君,就算是問其設備狀況,其也是問另案被告劉泓君,而其從去年7、8月加入TELEGRAM「順順利利」群組後也一直都在內;又同案共犯「妥當哥」、「七七」即係透過遠端攝影機監控DMT設備狀況,且同案共犯「七七」亦曾向其表明花錢找人裝機器係為避免風險等語之事實。 4.被告坦承附表五編號1至14均為其代收驗證碼所用之物,且附表五編號18之現金為其代收驗證碼賺得之事實。 5.被告坦承其最初係以手機接受驗證碼,於111年9月起,即將莊漾漾水果行之海峽電信企業門號卡裝設在貓池上,以一次性大量代收驗證碼,且其未對代收驗證碼之買家進行任何審核之事實。 6.被告於111年8月22日警詢時坦承其先認識同案共犯「檸檬」,「檸檬」才介紹其他客戶予其認識,且TELEGRAM暱稱「0000000」之人即係為其偽造證件,其也有使用LINE帳號「ImpZZZ000000000」、蝦皮帳號「impass00000000」之事實。 7.證明另案被告莊盈縈以2萬元之代價,提供莊漾漾水果行資料予其向海峽電信申請企業卡門號,並與其議定每申辦成功一支莊漾漾水果行企業卡門號,另抽取100元作為報酬,且另案被告莊盈縈亦曾以每支門號800元至1,000元不等之報酬,出售渠與渠家人申辦之門號予其使用之事實。 8.證明另案被告曾翊誌係以2,000元之報酬,為其向另案被告冉瑞頤收取上開甲DMT設備,且另案被告曾翊誌亦曾以每支門號800元至1,000元不等之報酬,出售他人申辦之門號予其使用之事實。 8.證明另案被告莊盈縈係依其指示去領取A、B包裹,另案被告冉瑞頤係另案被告莊盈縈找來,其沒有另案被告冉瑞頤之聯繫方式之事實。 9.證明另案被告曾翊誌係依其指示去找另案被告莊盈縈收回上開甲DMT設備,且上開乙DMT設備在上揭力行北街處所未正常運作時,其有指示另案被告曾翊誌去另案被告劉泓君家敲門,令另案被告劉泓君去上揭力行北街處所查看之事實。 二 證人即另案被告冉瑞頤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1.證明上開甲、乙DMT設備相關之犯罪事實。 2.證明被告有在從事收購門號、街口電支帳戶事宜之事實。 三 證人即另案被告莊盈縈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1年12月27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1.證明上開甲、乙DMT設備相關之犯罪事實。 2.證明其將莊漾漾水果行等資料提供予被告謝任哲使用之事實。 3.證明上揭代收驗證碼相關之犯罪事實。 四 證人即另案被告曾翊誌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1.證明上開甲DMT設備相關之犯罪事實。 2.證明其會介紹客戶向被告申辦門號換現金,被告再支付其介紹費1,000至2,000元之事實。 五 證人即另案被告劉泓君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1.證明就上開乙DMT設備部分,係被告找人承租上址力行北街處所,係其依被告指示帶該人在上址力行北街處所簽約,其後上址力行北街處所鑰匙即由其收執,其因而曾因被告指示,而交付上揭力行北街處所鑰匙予另案被告冉瑞頤、莊盈縈;嗣因另案被告冉瑞頤、莊盈縈未成功裝設上開乙DMT設備,其再依被告指示,向另案被告冉瑞頤、莊盈縈收取含上開乙DMT設備在內之B包裹及上址力行北街處所鑰匙,其再將上開乙DMT設備置於上址力行北街處所;其後,其再依同案共犯「妥當哥」、「七七」指示,將上開乙DMT設備移至上揭何志宏文中路處所,及於112年1月6日將上開乙DMT設備打包寄送至上址空軍一號中南站之事實。 2.證明就上開丙DMT設備部分,係其依被告指示領取含上開丙DMT設備之C包裹,再將上開丙DMT設備裝設在上揭何志宏文中路處所;其後,再依「妥當哥」、「七七」指示,將上開丙DMT設備移至上揭陳志清萬壽路處所,及於111年12月6日將上開丙DMT設備打包寄送至上址空軍一號明香站之事實。 3.證明就上開丁DMT設備部分,係其依被告指示領取含上開丁DMT設備之E包裹後,其即將上開丁DMT設備放置於其實踐路居所,嗣因其實踐路居所網路不穩又怕被查緝,其再將上開丁DMT設備移至上揭何志宏文中路處所;末依同案共犯「妥當哥」、「七七」指示,將上開丁DMT設備打包寄送至上址空軍一號中南站之事實。 4.證明另案被告何志宏、陳志清即為其所覓得之提供處所裝設DMT設備之人之事實。 5.證明上開乙DMT設備係其最後寄出並於111年12月12日唯一拆開檢視之機器,且拆機後就移至上址劉泓君實踐路居所,再移至上揭何志宏文中路處所之事實。 6.證明於000年0月間起,被告即為其人頭卡上游,且其負責為被告與門號卡人頭接洽、收受門號卡包裹;而於000年0月間起,被告就將其加入TELEGRAM「順順利利」群組參與DMT設備事宜,被告並向其表示,運作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起至下午9時止、星期六上午11時起至下午9時止,如有機器未開機即要查看;而被告亦向其表示,其報酬是同案共犯「七七」轉交予渠,渠再交給其之事實。 7.證明其與同案共犯「七七」間對話提及「日租」那台,即指最初放在上址劉泓君實踐路居所之上開丁DMT設備,且係因為上開C、D、E包裹均係被告指示其領取、安排,故其傳送其與被告間之對話截圖予另案被告何志宏知悉,並向同案共犯「七七」表示「日租的是原本藝術家那台」等語之事實。 8.證明該詐欺集團之DMT設備,平均1至3個月更換一次地點以降低遭查緝之風險,且將DMT設備收回、寄出均係同案共犯「七七」指示,領取DMT設備包裹則係依被告指示之事實。 9.證明暱稱「代發」、「髒藝術家」均係被告,且其係於109年初,透過臉書偏門工作社團認識被告,而被告斯時刊登之工作內容即係辦門號換現金,其也因此辦門號予被告使用而賺取報酬,其後被告即會指示申辦門號之人頭拿卡片給其,或為被告跑腿處理寄東西、領取包裹、面交等事宜之事實。 10.證明任何遊戲點數帳號、街口、LINE PAY等任何電子支付等透過手機接收驗證碼的,被告都會做之事實。 11.證明其收受B包裹時,B包裹看得出係打開過再封回去之事實。 12.證明另案被告莊盈縈定期申辦門號予被告使用以換取報酬之事實。 13.證明其未曾刪過TELEGRAM「順順利利」群組或與被告間之對話紀錄,如其持用手機內未有TELEGRAM「順順利利」群組或與被告間之對話紀錄,即為同案共犯「七七」、「妥當哥」、被告刪除相關對話紀錄之事實。 14.證明被告暱稱更換為「髒藝術家」,係因被告在112年3月為警查獲前,亦曾遭警方查獲,而被告係於上揭何志宏文中路處所安裝DMT設備後才消失之事實。 15.證明上揭犯罪事實。 六 證人即另案被告何志宏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1.證明暱稱「髒藝術家」即暱稱「代發」之被告,「貓」為另案被告劉泓君之事實。 2.證明被告、另案被告劉泓君取得之門號卡片,會出售予同案共犯「七七」使用之事實。 3.證明上開丙、丁DMT設備相關之犯罪事實。 七 另案被告蔡旻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上開丁DMT設備相關之犯罪事實。 八 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志清於偵查中之供述,及另案被告劉泓君、陳志清間對話紀錄各1份 1.證明另案被告劉泓君與被告早於111年間即從事詐欺等不法犯行,且其曾提供其所有之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予另案被告劉泓君申辦無框行動門號,以供另案被告劉泓君之老闆即被告使用之事實。 2.證明另案被告陳志清於111年12月1日起,曾向另案被告劉泓君表示「還是現在較單純...拿錢,後面就不需要幫你老闆做一些有的沒的」、「..所以我可以再找第二個地方了..」等語之事實。 3.證明上開丙DMT設備相關之犯罪事實。 九 證人即另案被告邱明輝、許文娟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附表十莊漾漾水果行門號總表1份 1.證明於111年3月15日起至112年2月27日止間,被告以莊漾漾水果行名義向海峽電信申請如附表十所示高達2,370筆企業卡門號之事實。 2.證明LINE「海峽電信」、TELEGRAM「海峽老闆」、「海峽」均為另案被告邱明輝之事實。 3.證明被告要求另案被告邱明輝以TELEGRAM通訊軟體聯繫,並告知其TELEGRAM通訊軟體有自動刪除訊息功能之事實。 十 證人即另案被告鍾奕臣於警詢時、偵查中、羈押庭審理時之證述,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2年4月19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九(EXCEL檔)海峽電信與鍾奕臣合作辦理海峽門號補卡對照表、另案被告鍾奕臣持用手機內之TELEGRAM「海峽」、LINE「海峽電信」對話紀錄、海峽辦理人頭門號示意圖各1份 1.證明另案被告鍾奕臣為暱稱「邪勳」之人,且其於112年4月19日為警查獲時,扣得其使用之手機、大量海峽電信人頭門號卡等物之事實。 2.證明被告於112年3月2日為警查獲後所扣得之人頭門號卡片1180張,經另案被告鍾奕臣以停卡再補卡之方式,重新使用上揭112年3月2日查扣之莊漾漾水果行企業門號卡片共886張之事實。 3.證明其有以提供合成之證件照、收購手持證件拍照之照片、填寫申請書予被告,以協助被告向海峽電信盜辦個人門號之事實。 4.證明被告在無委託書之情形下,以各種合成證件等顯非本人申辦之方式向海峽電信申辦個人門號卡之事實。 5.證明被告於112年3月2日為警查獲後,其即跟另案被告邱明輝表示被告被警察抓了,被扣走的人頭門號卡能不能辦理補卡等語之事實。 十一 另案被告林冠廷於警詢時之供述 證明上揭犯罪事實。 十二 證人陳嘉琪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上揭犯罪事實。 十三 證人即附表一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如附表一所示之相關證據 證明告訴人卓麗美、林福隆、林傳宗、施菊、施繼昌、陳映錡、胡桂芝、陳秋菊、董月雲、陳坤勇、高淑貞、劉居寶、張良秀英、陳淑華、黃美莉、張秀羚、黃韻庭、吳紫涵、被害人游瑞嬋、謝月琴遭該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施以詐術,致其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之事實。 十四 證人即附表二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相關證據 證明告訴人林景源、黃菊英、洪素珍、游余美枝、蘇新國、李金川、朱富玲遭該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施以詐術,致其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之事實。 十五 證人即附表二編號4、附表三編號8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如附表二編號4、附表三編號8所示之相關證據 證明告訴人曾文山係接獲詐騙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來電,而遭該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編號4、附表三編號8所示之詐騙方式施以詐術,致其於附表二編號4、附表三編號8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4、附表三編號8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4、附表三編號8所示之帳戶之事實。 十六 證人即附表三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如附表三所示之相關證據(詳如112年度偵字第13087號案件卷證) 證明告訴人許福星、陳國昌、洪玉娟、陳欽柱、李慶瑞、李美雲、朱福春、趙慶堂、林晟傑、李俊傑、楊陳桃、郭旦文、陳景清、陳相雄、洪登受、吳月桂、蔡明仁、證人即被害人謝陳芙蓉遭該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三所示之詐騙方式施以詐術,致其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三所示之帳戶之事實。 十七 證人即附表四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如附表四所示之相關證據 證明附表四所示之人,遭該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四所示之詐騙方式施以詐術,致其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四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四所示之帳戶之事實。 十八 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112年2月17日偵查報告、上開甲、乙DMT設備相關通聯紀錄、被害人一覽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登資料、附表一、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相關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1.證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所示之被害人黃建城接獲詐騙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來電,而遭該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詐騙方式施以詐術,惟因被害人黃建城察覺有異未依指示匯款,該詐欺集團始未能遂行犯行之事實。 2.證明上開甲DMT設備相關之犯罪事實。 十九 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111年10月11日、112年3月2日偵查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1年10月4日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上揭力行北街處所GOOGLE MAP實景圖各1份及111年10月4日刑案現場照片24張、上開甲DMT設備序號翻拍照片16張 1.證明另案被告曾翊誌於111年10月4日為警查獲時,扣得上開甲DMT設備等物,且上開甲DMT設備為貼有標籤編號3之機台之事實。 2.證明上開甲DMT設備相關之犯罪事實。 二十 另案被告劉泓君與同案共犯「七七」、「妥當哥」、何志宏間對話紀錄、附件7-DMT設備設置照片1份及另案被告劉泓君111年為警查獲時之照片2張 1.證明另案被告劉泓君於111年10月14日向另案被告何志宏表示「還有設備可設置,有要再跟我說」、「這兩天設備應該就會來了、到了跟你說」、「已安排、等設備跟錢來」,並傳送其與「髒藝術家」提及「今天半夜到」、「今晚裝機、早上領現金」、「已經幫你講機器了,不然桃園不可能放那麼多」等內容之對話截圖予另案被告何志宏之事實。 2.證明於111年12月11日,另案被告劉泓君向同案共犯「七七」表示「無框都沒過...海峽等繳費過件」、「日租的是藝術家原本那台」等語之事實。 3.證明另案被告劉泓君於111年為警盤查時即持有大量無框行動等電信門號卡包裹之事實。 4.證明於111年12月18日,同案共犯「七七」有向另案被告劉泓君表示「我有給藝術家新的照片,他有給你嗎」等語,並傳送大量個人手持證件拍照之照片,另案被告劉泓君即回覆於111年12月19日回覆「...我送海峽電信看看」等語之事實。 5.證明上揭犯罪事實。 二一 另案被告何志宏與同案共犯「七七」間對話紀錄1份 1.證明另案被告何志宏於112年2月23日起至112年2月24日止間,向同案共犯「七七」表示「我比較好奇你們給貓多少,因為在內壢,他只給我一個月兩萬(不含房租)...不知道貓拿了多少」、「原來她卡的老大是你」、「我知道她之前狂辦海峽給你還是給髒藝術家」等語,同案共犯「七七」亦於同日及翌日回覆「給藝術家,再來賣我」、「1個月,老闆會通知」等語;於112年3月6日同案共犯「七七」向另案被告何志宏表示「另一間房子好了嗎」、「藝術家有跟你聯絡嗎」、「誠信什麼時候出來」等語;於112年3月7日同案共犯「七七」向另案被告何志宏表示「你知道藝術家住哪嗎,整個消失」等語;於112年3月8日另案被告何志宏向同案共犯「七七」表示「髒藝術不是我上的,我是上貓的拼金」等語之事實 2.證明另案被告劉泓君經裁定羈押、另案被告何志宏與同案共犯「七七」聯繫上後,仍一直確認被告下落之事實。 3.證明上揭犯罪事實。 二二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1年8月2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於111年8月22日為警查扣之手機內LINE「海峽電信」、「檸檬(七七)」對話紀錄、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71號、第7242號起訴書、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2年3月1日刑事案件報告書各1份 1.證明被告於111年8月22日即已為警查獲並扣得偽造之身分證、健保卡、大量海峽電信人頭門號卡、手機群控設備、多卡簡訊接收器,及其使用之手機等物之事實。 2.證明於111年4月3日,被告向LINE「海峽電信」表示「老闆我以前的客人說你們只要打一千分鐘,號碼就直接鎖起來,是說有限制通話流量嗎?」,LINE「海峽客服」亦於同日回覆「有些是165,有些是話費超了...」等語之事實。 3.證明另案被告邱明輝於111年4月12日向被告表示「最近不拿卡了?」、「可以補卡,原來的會停止,補卡費300元」;於111年4月18日向被告表示「可以,您再補一張他個人拿身分證的照片...」、「我有大陸朋友在問我微信跟台灣蝦皮買家的認證」等語之事實。 4.證明於111年4月25日,另案被告邱明輝向被告表示「請問目前line帳號您賣多少錢?有大陸客戶想買?他說大約要300個」等語;於111年4月26日,另案被告邱明輝向被告表示「何文吉的駕照照片好像是貼上去的?」、「這幾個我用郵件回了..」等語之事實。 5.證明於111年5月3日,另案被告邱明輝向被告表示「同事說7-11寄不了、7-11店到店取貨要身分證核對才可以」等語之事實。 6.證明於111年5月7日週六之非營業時間,另案被告邱明輝仍提供被告預約服務,且於111年5月20日,被告向另案被告邱明輝表示「禮拜六也可以是嗎,好」,即回覆「卡片我拿回桃園,明天從桃園拿,還是我送過去也行」、「7-11桃園星寶門市」等語之事實。 7.證明於111年6月14日,另案被告邱明輝向被告表示「最近生意好嗎」、「金流的太危險」,被告亦於同日回覆「最近都金流的,企業卡不太敢收」等語之事實。 8.證明同案共犯「七七」即為TELEGRAM暱稱「檸檬」、「鬱卒檸檬」之人,且最晚於111年6月15日起,同案共犯「七七」即與被告共謀DMT設備事宜,斯時被告亦為同案共犯「七七」提供驗證碼代收、門號卡出售服務,而於111年8月11日起,同案共犯「七七」即詢問被告找人裝設DMT設備之事實。 9.證明上揭犯罪事實。 二三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2年3月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與TELEGRAM「海峽老闆」、同案共犯「七七」、「妥當哥」、另案被告莊盈縈間對話紀錄各1份及現場照片16張、接收驗證碼、tele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12張 1.證明被告於112年3月2日為警查獲時,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品之事實。 2.證明被告如有需求,即以TELEGRAM通訊軟體與另案被告邱明輝聯繫,另案被告邱明輝即傳送數個內含50組或100組門號之「莊漾漾水果行測試網卡」PDF電子檔予被告確認,而經被告確認後匯款後,被告邱明輝均使用LALAMOVE將被告所需要之門號網卡送至被告指定之地點並交付予被告指定之暱稱「邪勳」之另案被告鍾奕臣等人,收件人並僅記載「莊漾漾」,而與一般電信公司相比,無論交付價金、門號卡片或KYC確認之方式,均屬異常交易之事實。 3.證明於112年2月28日,另案被告邱明輝向被告表示「可以再開一個公司嗎?」等語,被告亦於同日回覆「水果行有問題了嗎?」、「我想想,還有多少時間」、「168支可以嗎哈哈」、「上次補2支、我剛好要170張」等語之事實。 4.證明海峽電信隨時為被告準備庫存之莊漾漾水果行企業門號卡以供被告不時之需,且於112年2月25日起至112年3月1日止5日間,至少提供被告900支莊漾漾水果行企業門號卡,而非如被告所辯僅以莊漾漾水果行名義申辦200支海峽電信企業卡門號之事實。 5.證明被告112年3月2日為警查獲時,查得被告使用電腦內之「招財進U」群組對話紀錄,提及「蝦皮黑號都洗錢的喔」、「我有一個朋友在做水U」、「你那邊跟你買的蝦皮,也是黑號洗錢喔」、「下次新聞的驗證碼會不會就是老闆」、「《『代發』(臺灣號接碼)》不洗錢不然是買人頭號做正當生意喔」、「要怎麼洗錢,教一下」等內容之事實。 6.證明被告在進行代收驗證碼工作時,就已知悉驗證碼用途之事實。 7.證明於112年2月20日,同案共犯「七七」向被告表示「網卡先別寄」、「無框快點寄」等語;於112年2月22日,被告向同案共犯「七七」表示「...台星預付有4張要不要啊」等語;於112年2月24日,同案共犯「七七」向被告表示「還有無框嗎」等語;於112年2月28日,同案共犯「七七」向被告表示「還有卡嗎?」、「海峽也沒」等語,被告亦於同日回覆「說暫時先不要申請,我也沒辦法阿==」、「看有沒有認識小額的還是貸款的,搞雙證件影印本」、「不是照片喔,照片一大堆...」等語,同案共犯「七七」回覆「沒無框沒海峽」、「你那有沒有有辦法馬上有地方讓我放機子」等語,足見被告除出售無框行動門號予同案共犯「七七」外,尚出售海峽電信門號予同案共犯「七七」,及蒐集他人證件影本之事實。 8.證明另案被告冉瑞頤經裁定羈押後,另案被告莊盈縈即立即通知被告之事實。 9.證明上揭犯罪事實。 二、所犯法條: ㈠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 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 共同正犯之成立;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 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 段犯行,均須參與,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 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 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 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 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 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 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 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事前同謀,事後分贓, 並於實施犯罪之際,擔任在外把風,顯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 而參與犯罪,即應認為共同正犯(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 86號判例、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34年上字第862號 判例、77年台上字第215號判例、司法院院字第2030號解釋 意旨參照) ㈡依該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參照前述刑法共同正犯之規範架 構,本件被告謝任哲上開所為實係該詐欺集團犯罪計畫不可 或缺之重要環節,是核被告謝任哲就上開甲、乙、丁DMT設 備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犯 詐欺取財罪嫌;就上開丙DMT設備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嫌;就附 表四編號1至4、編號6至37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 罪嫌;就附表四編號5部分,另係涉犯刑法第220條、第216 條、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被告謝任哲就上開犯 行,分別與另案被告劉泓君、謝任哲、冉瑞頤、曾翊誌、莊 盈縈、何志宏、陳志清、蔡旻良、鍾奕臣、邱明輝、許文娟 、同案共犯「七七」、「妥當哥」、「春天」、「諾亞方舟 」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 依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論擬。被告謝任哲所犯加重詐 取財物、洗錢之行為,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加重詐欺取 財罪論處。被告所犯上開數罪,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㈢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17所示之物品,均為供被告謝任哲犯 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爰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至附表五所示海峽電信門號卡之相關被害人部分,現經本署 以112年度偵字第27835號案件持續清查中,附此敘明。 三、又按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 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 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 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 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 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 犯罪後之態度。」刑法第57條定有明文。故請審酌被告謝任 哲所為上揭代收驗證碼、參與DMT設備犯行,實已嚴重破壞 社會秩序並對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影響,並造成多人受害,且 被告於111年8月為警查獲後,非但不知悛悔,更增加購買如 附表五所示之「貓池」9台,及另案被告林冠廷為警查獲時 所扣得之「貓池」4台,犯後更大言不慚無論上揭DMT或「貓 池」設備事宜,其所為僅是幫助詐欺爾爾,貌似一切都是沒 有實名認證的錯,其不過賺點小錢而已;惟倘若非獲利甚豐 ,何以被告需鋌而走險,從使用如附表五所示手機代收驗證 碼之傳統方式,進化至大量自大陸地區購買「貓池」設備來 大量、迅速代收驗證碼?倘若非獲利甚豐,何以同案共犯「 七七」需一直找人管理、甚而增加DMT設備設置?繼而被告 與同案共犯「七七」從門號卡片客戶關係進展為DMT設備合 作關係?倘非獲利甚豐、檢警難以查緝,何以無論是同案共 犯「七七」、被告、另案被告鍾奕臣、何志宏,不論檢警查 緝幾次,均毫無所懼持續再犯?甚而與海峽電信相互配合, 使其等有源源不絕之門號卡遂行其等洗錢、詐欺犯行!再者 ,本件被告犯後亦未配合檢警調查,自始至終均就其犯行均 避重就輕、飾詞狡辯,僅要談及DMT設備,一律卸責推予同 案共犯「七七」與另案被告劉泓君,僅要談及驗證碼代收或 收購、申辦門號卡,一律卸責推予另案被告鍾奕臣,貌似其 不過是個無辜市井小民,被害人等遭詐騙均與其無關,足見 被告犯後毫無任何悔改之意,漠視法秩序之意甚明,遑論其 有何慮及其所為造成多少社會大眾受害,或耗費檢警查緝詐 騙集團之能量,是本件如予輕判實不足以矯治其惡性,故請 從重量刑,並請審酌被告係經通緝多時,經檢警耗費多時始 查緝到案,同案共犯「七七」等人亦仍逍遙法外,且被告無 視檢警查緝屢屢再犯已如前述,是本件被告實仍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 押之原因與必要性,故亦請依法繼續羈押之。 四、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 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另案被告冉瑞頤、曾翊 誌、莊盈縈、劉泓君、何志宏、陳志清、蔡旻良前因詐欺等 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2053號、112年度偵 字第2691號、第5583號案件提起公訴,及以112年度偵字第6 928號、第13087號、第25870號案件追加起訴,現由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71號、第584號、第693號審理 中,有前揭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資 料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追加起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檢 察 官 賴穎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朝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項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上開甲DMT設備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門號、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 相關證據 1 卓麗美 於111年8月26日上午11時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卓麗美之姪子,向告訴人卓麗美佯稱開服裝店缺錢,需週轉10萬元等語。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1分 10萬元 馬伊瑩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卓麗美提出之111年8月26日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等資料 2 林福隆 於111年8月29日中午12時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林福隆配偶之同學羅莉莉,向告訴人林福隆佯稱因欠錢有借款之需等語。 111年8月29日中午12時26分 18萬元 蔡惠蓉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林福隆提出之111年8月29日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等資料 3 林傳宗 於111年8月16日下午8時許起,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林傳宗之姪子,向告訴人林傳宗佯稱急需用款22萬元等語。 111年8月18日上午11時34分 22萬元 林沛淳申辦之元大商業銀行(下稱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林傳宗提出之111年8月18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通聯、對話紀錄等資料 4 施菊 於111年8月8日上午9時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施菊之姪子,向告訴人施菊佯稱急需用款45萬元等語。 111年8月8日中午12時 45萬元 張惠娟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告訴人施菊提出之通聯紀錄、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111年8月8日匯款申請書等資料 5 施繼昌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50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施繼昌之外甥,向告訴人施繼昌佯稱急需用款35萬元等語。 111年8月2日中午12時31分 8萬元 曾錦鈺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施繼昌提出之臺南地區農會111年8月2日匯款申請書等資料 6 游瑞嬋 於111年8月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被害人游瑞嬋之親友,向被害人游瑞嬋佯稱有借款之需等語。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7分 39萬元 郭詩盈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害人游瑞嬋提出之111年8月4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等資料 7 陳映錡 於111年8月2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映錡之女兒,向告訴人陳映錡佯稱股票投資輸了很多錢需借錢元等語。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9分、111年8月3日上午10時24分 38萬元、10萬元 陳文坤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庭瑋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陳映錡提出之對話、通聯紀錄、玉山銀行111年8月3日新臺幣匯款申請書等資料 8 胡桂芝 於111年8月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胡桂芝之友人,向告訴人胡桂芝佯稱需借款買房等語。 111年8月4日上午11時58分 10萬元 曾喜田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胡桂芝提出之第一商業銀行存款憑條存根聯等資料 9 陳秋琴 於111年8月3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秋琴之姪女,向告訴人陳秋琴佯稱急需用錢等語。 111年8月5日 40萬元 陳柏源申辦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陳秋琴提出之111年8月5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10 董月雲 於111年8月6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董月雲之姪女,向告訴人董月雲佯稱需借款買車等語。 111年8月9日上午9時24分 30萬元 吳宓嬨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董月雲提出之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等資料 11 陳坤勇 於111年8月3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坤勇之友人,向告訴人陳坤勇佯稱需借款做法拍屋等語。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4分 20萬元 詹筱禪申辦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陳坤勇提出之對話、通聯紀錄、111年8月5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等資料 12 高淑貞 於111年8月20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高淑貞之姪女,向告訴人高淑貞佯稱買房產需資金週轉等語。 111年8月24日上午11時41分 30萬700元 陳宥瑄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高淑貞提出之111年8月24日日盛銀行匯款申請書收執聯等資料 13 謝月琴 於111年8月1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被害人謝月琴之國中同學,向被害人謝月琴佯稱有借款之需等語。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5分 10萬元 顏紹祖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害人謝月琴提出之111年8月15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等資料 14 劉居寶 於111年9月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劉居寶之外甥女,向告訴人劉居寶佯稱需借款投資房屋等語。 111年9月2日中午12時8分 20萬元 劉庭瑜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劉居寶提出之111年9月2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通聯紀錄等資料 15 張良秀英 於111年8月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張良秀英之保母,向告訴人張良秀英佯稱買房缺錢等語。 111年8月4日上午10時46分 5萬元 古天倫申辦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張良秀英提出之存款人收執聯等資料 16 陳淑華 於111年8月3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淑華之友人,向告訴人陳淑華佯稱買房需要一筆金錢等語。 111年8月3日中午12時50分、同日下午1時40分 48萬元、30萬元 曾喜田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陳淑華提出之111年8月3日第一銀行存摺存款/支票存款憑條存根聯、通聯紀錄等資料 17 黃美莉 於111年9月9日中午12時30分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黃美莉之表妹,向告訴人黃美莉佯稱急需用款17萬元等語。 111年9月13日 17萬元 李竹民所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黃美莉提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對話、通聯紀錄等資料 18 張秀羚 於111年9月1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張秀羚之友人,向告訴人張秀羚佯稱急需用款22萬元等語。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1分 15萬2,000元 吳采薇申辦之 元大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 0號帳戶 告訴人張秀羚提出之111年9月14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等資料 19 黃韻庭 於111年9月9日起,以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佯以告訴人黃韻 庭之姪女,向告訴人黃 韻庭佯稱要借錢還錢等 語。 111年9月 12日 10萬元 詹德發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 000000000號帳 戶 告訴人黃韻庭提出之對話、通聯暨匯款紀錄等資料 20 吳紫涵 於111年9月19日起,以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佯以告訴人吳紫 涵之友人,向告訴人吳 紫涵佯稱需借錢買土地 等語。 111年9月 20日上午9時43分、同日中午12 時56分;111年9 月21日上午10時8 分、同日中午 12時29分 50萬元、40 萬元、85 萬元、20萬元 范瀞文申辦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潘慧妍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 號、000000000 000號帳戶 告訴人吳紫涵提出之111年9月20日、111年9月21日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等資料 21 黃建城 於111年10月1日下午3 時26 分起, 以門號 0000000000 號行動電 話,佯以被害人黃建城 之親友。 因被害人黃建城察覺有異 而未遂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 附表二:上開乙DMT設備 編號 告訴人 門號、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匯入帳戶 相關證據 1 林景源 於111年11月28日上午11時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林景源之弟媳,向告訴人林景源佯稱需借款30萬元等語。 111年11月28日中午12時52分 30萬元 陳友偉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林景源其提出之111年11月28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存摺明細等資料 2 黃菊英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8時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黃菊英之姪女,向告訴人黃菊英佯稱有週轉現金之需等語。 111年11月29日上午11時、111年11月30日上午11時45分 49萬元、38萬元 劉懿美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歐采雰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黃菊英提出之111年11月29日、111年11月30日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對話紀錄等資料 3 洪素珍 於111年10月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洪素珍之媳婦,向告訴人洪素珍佯稱急需資金週轉等語。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 7萬元 葉秋宜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洪素珍提出之111年10月11日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對話紀錄等資料 4 曾文山 於111年12月1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曾文山母親之友人之媳婦,向告訴人曾文山佯稱買房需週轉30萬元等語。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1分 30萬元 俞佳伶申辦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曾文山提出之通話紀錄、111年12月12日鶯歌區農會匯款申請書等資料 5 游余美枝 於111年10月6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游余美枝之友人,向告訴人游余美枝佯稱需借款買賣土地等語。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30分 10萬元 鍾雨庭申辦之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游余美枝其提出之通話紀錄、111年10月6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等資料 6 蘇新國 於111年11月5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蘇新國外甥之配偶,向告訴人蘇新國佯稱急需資金週轉等語。 111年11月7日上午10時1分、同日中午12時28分 38萬元、48萬元 羅琪雯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徐靉玲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蘇新國提出之111年11月7日彰化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對話紀錄等資料 7 李金川 於111年11月7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李金川之表弟,向告訴人李金川佯稱有金錢之需等語。 111年11月7日上午9時28分 20萬元 羅琪雯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李金川提出之存摺交易明細、111年11月7日元長鄉農會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等資料 8 朱富玲 於111年12月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朱富玲之姪女,向告訴人朱富玲佯稱有借款之需等語。 111年12月12日上午11時30分、111年12月13日上午11時30分 13萬元、10萬元 盧榆涵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朱富玲提出之111年12月13日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等資料 附表三:上開丁DMT設備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門號、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匯入帳戶 相關證據 1 許福星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8分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許福星之友人,向告訴人許福星佯稱緊急需要12萬元週轉等語。 111年10月20日上午10時8分 12萬元 林宜靜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許福星其提出之存摺交易明細、通聯、對話紀錄等資料 2 陳國昌 於111年10月1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國昌之保險專員,向告訴人陳國昌佯稱有急需借款等語。 111年10月24日上午0時 5萬元 吳世玉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陳國昌提出之通聯、對話暨轉帳紀錄等資料 3 洪玉娟 於111年11月6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洪玉娟之友人,向告訴人洪玉娟佯稱急需用錢等語。 111年11月7日上午11時14分、同日中午12時7分 5萬元、5萬元 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4 李慶瑞 於111年11月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李慶瑞之友人之媳婦,向告訴人李慶瑞佯稱貨款週轉不來要借款15萬元等語。 111年11月2日上午10時35分 15萬元 王振碩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告訴人李慶瑞提出之111年11月2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等資料 5 陳欽柱 於111年11月1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欽柱之友人,向告訴人陳欽柱佯稱標到一間屋子需借款付錢給代書等語。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3分 35萬元 楊家慧申辦之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陳欽柱提出之對話、通聯紀錄、111年11月15日合作金庫匯款憑條等資料 6 李美雲 於111年11月16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李美雲之友人,向告訴人李美雲佯稱急需20萬元等語。 111年11月18日中午12時19分 20萬元 邱姿語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李美雲提出之中國信託新臺幣存款交易憑證、通聯、對話紀錄等資料 7 朱福春 於111年11月28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朱福春之友人,向告訴人朱幅春佯稱要借款15萬元等語。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 15萬元 羅月兵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朱福春提出之存摺交易明細、高雄市阿蓮區農會匯款回條、通聯、對話紀錄等資料 8 曾文山 於111年12月1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曾文山母親之友人之媳婦,向告訴人曾文山佯稱買房需週轉30萬元等語。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1分 30萬元 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曾文山提出之通話紀錄、鶯歌區農會匯款申請書等資料 9 趙慶堂 於111年12月5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趙慶堂配偶之姪女,向告訴人趙慶堂及其配偶佯稱買房需借款8萬元等語。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35分 8萬元 阮裕庭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趙慶堂提出之郵政入戶匯款匯款申請書、通聯紀錄等資料 10 林晟傑 於111年11月30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林晟傑之外甥女,向告訴人林晟傑佯稱處理法拍屋要借款等語。 111年12月5日上午10時、111年12月6日中午12時 28萬元、13萬元 謝博成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黃詠資申辦之屏東里港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林晟傑提出之存摺交易明細、三信商業銀行匯款回條、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對話紀錄等資料 11 李俊傑 於112年2月25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李俊傑之友人,向告訴人李俊傑佯稱需借款大量資金等語。 112年3月6日中午12時49分 25萬元 邱暐婷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李俊傑提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對話紀錄等資料 12 謝陳芙蓉 於112年2月23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被害人謝陳芙蓉之友人,向被害人謝陳芙蓉佯稱財務困難需借款元等語。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3分 8萬元 郭如英所申辦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害人謝陳芙蓉提出之存摺交易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通聯紀錄等資料 13 楊陳桃 於112年2月12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楊陳桃之友人,向告訴人楊陳桃佯稱需借錢支付貨款等語。 112年2月15日上午11時4分 12萬元 何家樺申辦之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帳號號帳戶 告訴人楊陳桃提出之存摺交易明細、手寫紙條、溪州鄉農會匯款申請書等資料 14 郭旦文 於112年2月1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郭旦文之友人,向告訴人郭旦文佯稱缺錢要借12萬元等語。 112年2月14日上午11時8分 12萬元 黃昱慈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郭旦文提出之存款人收執聯、對話暨通聯紀錄等資料 15 陳景清 於112年2月12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景清之姪女,向告訴人陳景清佯稱想買股票資金不足等語。 112年2月15日上午9時43分、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1分 49萬3,000元、10萬2,000元 陳昶銘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國湧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陳景清提出之存摺交易明細、郵政入戶、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通聯紀錄等資料 16 陳相雄 於112年2月27日、112年3月6日,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相雄友人,向告訴人陳相雄佯稱需要用錢要借款25萬元等語。 112年3月6日中午12時58分 25萬元 邱暐婷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陳相雄提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對話、通聯紀錄等資料 17 洪登受 於112年2月28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洪登受之女兒,向告訴人洪登受佯稱積欠保險費用等語。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9分 15萬元 黃慧茹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洪登受提出之存摺交易明細、郵政入戶匯款匯款申請書、通聯紀錄等資料 18 吳月桂 於112年3月3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吳月桂之友人,向告訴人吳月桂佯稱玩股票缺48萬元需借款等語。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分、000年0月0日下午1時6分 10萬元、3萬元 林佳諭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趙秀玉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吳月桂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通聯紀錄等資料 19 蔡明仁 於112年3月2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蔡明仁之友人,向告訴人蔡明仁佯稱需借款5萬元等語。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3分 5萬元 鄭羽涵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蔡明仁提出之通聯、對話、轉帳成功紀錄等資料 附表四:海峽電信莊漾漾水果行門號之相關被害人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案號) 詐騙/偽造文書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海峽電信門號驗證之帳戶 相關證據 1 林偉瑄 (112年度偵字第22930號) 於111年12月13日起,於電話中向告訴人林偉瑄佯稱蝦皮帳戶需簽署金流服務才能進行網路交易,並需依指示進行轉帳等語。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20分 1萬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弈樂公司之包你發娛樂城遊戲暱稱「汴頭劉子千」帳戶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弈樂公司111年12月30日函覆之資料、告訴人林偉瑄提出之交易成功畫面、通聯紀錄等資料 2 林祐安 (112年度偵字第26536號) 於111年12月22日起,利用交友軟體,向告訴人林祐安佯稱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即可約出來見面等語。 000年00月00日下午8時27分、同日下午8時59分 1,000元、1,000元 GASH點數儲值至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之帳號「wwoos168」帳戶 左揭遊戲橘子帳戶儲值、認證紀錄、告訴人林祐安提出之點數購買明細、對話紀錄等資料 3 蔡博硯(112年度偵字第29645號) 於111年12月24日起,利用LINE通訊軟體,向告訴人蔡博硯佯稱需依指示購買GASH遊戲點數方能交友認識等語。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53分、同日下午4時12分 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 GASH點數儲值至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之帳號「smuneejyfj」帳戶 左揭遊戲橘子帳戶儲值、認證紀錄、告訴人蔡博硯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顧客聯等資料 4 鄭亭予(112年度偵字第30418號) 於111年12月20日起,利用TANTAN交友軟體、LINE通訊軟體,向告訴人鄭亭予佯稱需依指示購買點數,否則會對家人不利等語。 111年12月27日中午12時44分 5,000元 GASH點數儲值至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之帳號「thgimnxdgd」帳戶 左揭遊戲橘子帳戶儲值、認證紀錄、告訴人鄭亭予提出之對話紀錄、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等資料 5 林士貴 (112年度偵字第13977號)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56分,未經告訴人林士貴之同意或授權,冒用告訴人林士貴名義,輸入其姓名、國民身分證字號、生日等個人資料,持用右揭門號進行身分認證,而偽造足以表示申請者為告訴人林士貴之電磁紀錄,並因而成功註冊取得右揭帳戶,足生損害於告訴人林士貴及簡單行動支付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無 無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簡單行動帳號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左揭帳戶開戶資料、告訴人林士貴提出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6 陳禹瑞 (112年度偵字第26537號) 於111年12月5日起,於電話中向告訴人陳禹瑞佯稱ONE BOY訂單設定有誤,需依指示匯款解除設定等語。 000年00月0日下午8時51分、同日下午8時54分 4萬9,987元、4萬9,981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街口帳號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左揭街口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告訴人陳禹瑞提出之匯款紀錄等資料 7 楊秀青 (112年度偵字第)28468號) 111年9月22日起,利用LINE通訊軟體,佯以告訴人友人,佯稱需依指示點選衛福部防疫訊息並依指示填單等語。 111年9月22日上午10時31分 3萬4,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街口帳號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左揭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告訴人楊秀青提出之儲值紀錄、街口回傳之交易明細等資料 8 蔡敏卉 (112年度偵字第)28468號) 111年9月22日起,利用LINE通訊軟體,佯以告訴人友人,佯稱需依指示點選衛福部防疫紓困補貼連結並依指示填寫帳號密碼等資料等語。 111年9月22日上午10時50分 4萬9,999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街口帳號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左揭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告訴人蔡敏卉提出之國泰世華對帳單、對話紀錄等資料 9 王兆成 (112年度偵字第18130號) 於111年9月中旬某日起,利用旋轉拍賣、LINE通訊軟體,向告訴人王兆成佯稱欲出售二手平版等語。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5分 1萬3,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橘子行動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左揭帳戶開戶資料、告訴人王兆成提出之對話紀錄、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等資料 10 洪彩蓮 (112年度偵字第30418號) 111年9月29日起,於電話中向告訴人洪彩蓮佯稱生活市集訂單數量錯誤,將強制扣款,需依指示匯款解除設定等語。 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56分 5萬15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愛金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對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第一銀行111年10月24日函暨附件、愛金卡公司111年12月24日函暨附件、告訴人洪彩蓮提出之往來明細、通聯紀錄等資料 11 許子珞 (112年度偵字第16919號) 於111年10月4日起,向告訴人許子珞佯稱佯稱生活市集系統遭駭,客戶信用卡因而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設定等語。 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24分、同日下午5時30分、同日下午5時32分、同日下午7時26分 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對應之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愛金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愛金卡公司111年11月16日函暨附件、 許子珞提出之通聯紀錄等資料、另案被告張庭瑜提出之對話紀錄 12 王語馨(112年度偵字第29081號) 111年11月4日起,於電話中向被害人王語馨佯稱豬野家電商平台訂單設定有誤,需依指示匯款取消訂單等語。 000年00月0日下午8時51分、同日下午8時53分 2萬9,985元、2萬8,985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愛金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電子支付帳戶 愛金卡公司111年12月9日函暨附件、被害人王語馨提出之通聯紀錄、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13 江逢竟 (112年度偵字第26534號) 於111年9月21日起,利用LINE通訊軟體,向告訴人江逢竟佯稱欲出售相機等語。 000年0月00日下午10時23分 1萬8,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橘子行動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左揭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告訴人江逢竟提出之交易結果等資料 14 郭念樺 (112年度偵字第16780號) 於111年9月24日起,向告訴人郭念樺佯稱旋轉拍賣賣家帳號未經驗證無法下單,需依點選連結、匯款確認身分等語。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8分、同日下午2時33分 1萬985元、5,015元 ①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橘子行動帳號0000000000000000電支帳戶 ②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橘子行動00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左揭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告訴人郭念樺提出之台新銀行、中國信託ATM交易明細表、對話紀錄等資料 15 陳婷伃 (112年度偵字第22928號) 於111年9月22日起,利用旋轉拍賣、LINE通訊軟體,向告訴人陳婷伃佯稱無法在告訴人陳婷伃之賣場交易,需依指示點選網頁及轉帳以解決問題等語。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9分、同日下午1時15分、同日下午1時24分、同日下午1時25分 4萬9,985元、3萬57元、6,718元 ①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橘子行動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②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橘子行動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③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橘子行動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左揭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告訴人陳婷伃提出之交易成功手機截圖等資料 16 鄭紹婷(112年度偵字第28467號) 於111年9月22日前某日起,利用FACEBOOK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向被害人鄭紹婷佯稱依指示操作kayky投資網站,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2分 2,999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橘子行動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左揭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被害人鄭紹婷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等資料 17 王紫瓔 (112年度偵字第22929號) 於111年9月23日起,利用旋轉拍賣、LINE通訊軟體,向告訴人王紫瓔佯稱無法在告訴人王紫瓔之賣場交易,需依指示點選網頁及轉帳以解決問題等語。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4分 4萬9,985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橘子行動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左揭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告訴人王紫瓔申辦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告訴人王紫瓔提出之存摺交易明細、手機截圖等資料 18 張家芸 (112年度偵字第22927號) 於111年9月初某日起,利用FACEBOOK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向告訴人張家芸佯稱可使用博弈網站投注,且匯款繳納稅金始能出金等語。 000年0月00日下午8時46分 5,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橘子行動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左揭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告訴人張家芸提出之對話、存款明細等資 19 郭國華 (112年度偵字第26535號) 於111年2月8日起,利用LINE通訊軟體,並於電話中向告訴人郭國華佯稱露天拍賣無法下單購買,需依指示操作ATM設定金流等語。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4分 2萬9,985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橘子行動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左揭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告訴人郭國華提出之對話、帳戶明細等資料 20 袁千涴 (112年度偵緝字第1609號) 於111年9月24日起,於電話中向告訴人袁千涴佯稱博客來訂單遭不明人士盜刷,需依指示操作ATM匯款以解決該問題等語。 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26分、同日下午7時30分、同日下午7時32分 3萬1,1997元、1萬1,138元、1萬14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悠遊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左揭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告訴人袁千涴提出之通聯、台幣存款總覽紀錄等資料 21 陳怡君(112年度偵字第18602號) 111年9月28日起,於電話中並利用LINE通訊軟體,向告訴人陳怡君佯稱如欲成功使用旋轉拍賣進行交易需依指示匯款等語。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0分 4萬9,912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悠遊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告訴人陳怡君提出之對話暨交易明細紀錄等資料 22 陳思妘 (112年度偵字第12386號) 於111年7月24日起,利用Dcard社群軟體,向告訴人陳思妘佯稱欲出售盧廣仲演唱會門票等語。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18分 2,234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蝦皮購物帳號「cc989800」帳戶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蝦皮購物111年8月15日函暨附件、告訴人陳思妘提出之對話、轉出紀錄等資料 23 蔡佩蓉 (111年度偵字第51762號) 於111年7月26日起,利用Dcard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向告訴人蔡佩蓉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等語。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9分 2,234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蝦皮購物帳號「cc989800」帳戶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蝦皮購物111年8月9日函暨附件、告訴人蔡佩蓉提出之對話暨交易成功紀錄等資料 24 洪岫利 (112年度偵字第22926號) 於111年8月3日起,利用DCARD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向告訴人洪岫利佯稱可協助代為轉帳人民幣予他人等語。 111年8月3日上午10時19分 1,2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蝦皮購物帳戶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左揭蝦皮帳戶資料暨對應之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告訴人洪岫利提出之對話暨臺幣活存明細紀錄等資料 25 鄧文俊 (112年度偵字第26536號) 於111年10月28日起,於電話中向告訴人鄧文俊佯稱帳戶遭盜用,需依指示匯款解除設定等語。 000年00月00日下午9時41分 1萬9,999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蝦皮購物「sandy505tw」帳戶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蝦皮購物111年12月15日函暨附件、中國信託111年11月8日函、告訴人鄧文俊提出之交易明細、通聯紀錄等資料 000年00月00日下午10時1分 1萬9,999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蝦皮購物帳號「ccycc11511」帳戶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6 李佳函 (112年度偵字第22925號) 於111年9月19日起,利用FACEBOOK社群軟體,向告訴人李佳函佯稱欲出售周興哲演唱會門票等語。 111年9月20日中午12時15分、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7分 8,900元、1,8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蝦皮購物帳號「kq47u6n3b2」帳戶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蝦皮購物111年10月24日函暨附件、告訴人李佳函提出之對話暨轉帳紀錄等資料 27 劉雨婷(112年度偵字第29018號) 111年11月24日起,於電話中向被害人佯稱牧光角落民宿訂單有誤,需依指示匯款取消扣款事宜等語。 000年00月00日下午9時11分、同日下午9時13分 4,999元、4,999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蝦皮購物帳號「joke51209」帳戶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蝦皮購物112年2月16日函暨附件、被害人劉雨婷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28 劉麗琴 (112年度偵字第18187號) 111年11月4日起,利用簡訊通知,向被害人劉麗琴佯稱需付費1,550元收取蝦皮購物包裹等語。 111年11月4日上午9時35分 1,55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蝦皮購物帳號「bb12398」帳戶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帳號號虛擬帳戶 7-11貨態查詢系統、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1日函暨附件、蝦皮購物111年11月24日函暨附件、被害人劉麗琴提出之付款收據、包裹照片等資料 29 陳子裕 (111年度偵字第50011號) 於111年3月31日起,於電話中向告訴人陳子裕佯稱「服飾LEVIS」會員資料有誤,需依指示匯款等語。 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50分 2萬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蝦皮購物帳號「4v14db4mht」帳戶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蝦皮購物111年4月22日函暨附件、左揭虛擬帳戶個資檢視結果、告訴人陳子裕提出之通聯、轉帳成功記錄等資料 30 楊佩璇 (112年度偵字第3703號) 111年4月4日起,於電話中並利用LINE通訊軟體向被害人楊佩璇佯稱明洞國際系統遭駭客入侵,個資會被盜用,需依指示匯款解除設定等語。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9分 2萬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蝦皮購物帳號「1wyypqv6xn」帳戶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蝦皮購物111年9月7日函暨附件、被害人楊佩璇提出之對話、通聯紀錄、ATM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5分 2萬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蝦皮購物帳號「v6na2f860p」帳戶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52分 2萬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蝦皮購物帳號「ddf2djnhhz」帳戶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59分 2萬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蝦皮購物帳號「kfw397910c」帳戶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31 黃鈺淳 (112年度偵字第25871號)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起,於電話中向告訴人黃鈺淳佯稱購物網站資料遭盜用,需依指示操作ATM轉帳以解決該問題等語。 111年4月20下午5時42分、同日下午5時44分、同日下午6時46分 2萬元、2萬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蝦皮購物帳號「d6zya8rmuw」帳戶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蝦皮購物111年5月30日函暨附件、告訴人黃鈺淳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32 柳昀淵 (112年度偵字第22924號) 於111年5月11日起,於電話中向被害人柳昀淵佯稱迪卡儂訂單設定有誤,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設定等語。 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57分、同日下午7時59分 2萬元、7,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蝦皮購物帳號「k54g5r80p3」帳戶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蝦皮購物111年10月6日函暨附件、被害人柳昀淵提出之轉帳明細、通話紀錄等資料 33 楊以誠 (112年度偵緝字第1610號) 於111年5月17日起,於電話中向告訴人楊以誠佯稱VIEWFINDER訂單設定有誤,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設定等語。 000年0月00日下午8時13分 2萬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蝦皮購物帳號「zcqdj_w3o3」帳戶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中國信託111年6月21日函暨附件、蝦皮購物111年7月6日函暨附件、告訴人楊以誠提出之相關通聯紀錄、存摺交易明細影本等資料 34 林允鍵 (112年度偵字第16457號) 111年11月28日起,利用LINE通訊軟體,向告訴人林允鍵佯稱欲出售楓之谷遊戲道具等語。 000年00月00日下午9時39分 85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蝦皮購物帳號「96ina5nubb」帳戶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蝦皮購物111年12月6日函暨附件、告訴人林允鍵提出之轉帳完成、對話紀錄等資料 35 詹法融 (112年度偵字第16457號) 111年11月25日起,利用LINE通訊軟體,向告訴人詹法融佯稱欲出售楓之谷遊戲寶物等語。 000年00月00日下午11時43分 2,3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蝦皮購物帳號「96ina5nubb」帳戶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蝦皮購物111年12月6日函暨附件、告訴人詹法融提出之對話、轉帳紀錄等資料 36 林睿洋 (112年度偵字第16457號) 111年11月30日起,利用LINE通訊軟體,向告訴人林睿洋佯稱欲交易虛擬寶物、遊戲幣等語。 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2分 1,025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蝦皮購物帳號「t2w6fwym7b」帳戶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蝦皮購物111年12月15日函暨附件、告訴人林睿洋提出之對話、電子轉出紀錄等資料 37 陳憶潔 (112年度偵字第18455號) 於111年10月23日起,於電話中向被害人陳憶潔佯稱鞋全家福誤植交易紀錄,需依指示匯款等語。 000年00月00日下午9時57分 1萬9,999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蝦皮購物帳號「ij1172p3i5」帳戶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蝦皮購物111年11月24日函暨附件、告訴人陳憶潔提出之中國信託ATM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附表五:謝任哲112年3月2日扣押物清單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未標示門號之海峽電信門號卡 1015張 1.詳如附表六(EXCEL檔) 2.海峽電信門號之申辦人均為莊漾漾水果行。 3.門號0000000000號(附表六之編號307)經確認無門號卡。 2 標示門號之海峽電信門號卡 165張 1.詳如附表七(EXCEL檔) 2.海峽電信門號之申辦人均為莊漾漾水果行。 3 黑莓機網卡 10張 4 台灣大哥大門號卡 5張 門號0000000000號 門號0000000000號 門號0000000000號 5 未標示門號之無框行動門號卡 10張 6 標示門號之無框行動門號卡 2張 門號0000000000號 門號0000000000號 7 遠傳電信門號卡 2張 門號0000000000號 門號0000000000號 8 插有海峽電信、無框行動門號卡32張之貓池(即112年3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16) 2臺 1.詳如附表八(EXCEL檔) 2.海峽電信門號之申辦人均為莊漾漾水果行。 9 插有海峽電信、無框行動門號卡16張之貓池(即112年3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至15) 4臺 1.詳如附表八(EXCEL檔) 2.海峽電信門號之申辦人均為莊漾漾水果行。 10 插有海峽電信、無框行動門號卡30張之貓池(即112年3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至19) 3臺 1.詳如附表八(EXCEL檔) 2.海峽電信門號之申辦人均為莊漾漾水果行。 11 聯想、R-IT電腦主機 共2臺 12 ASUS、微星筆電型電腦 共2臺 13 IPHONE 6S、IPHONE 12 、IPHONE SE、 HTC智慧型手機、三星智慧型手機、LG智慧型手機(即112年3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至32、34) 共10支 112年3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0之三星智慧型手機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卡片) 14 已警示之海峽電信門號SIM卡 3張 門號0000000000號 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 14 已警示之台灣大哥大門號卡 1張 門號0000000000號 15 D-Link無線網路攝影機 1臺 16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遠東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4張 17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0號、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3張 18 現金 7,600元 19 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咖啡包、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 2包、5包、1組 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部分,另行偵辦

2024-10-04

TYDM-113-金訴緝-15-20241004-2

金訴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2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3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4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5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6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8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2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8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1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4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0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69號                   113年度訴字第433號                    113年度訴字第45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任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移 送併辦(偵查書類之案號詳附表一),被告就被訴事實於準備程 序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乙○○犯如附表三至五「罪名與宣告刑」、附件「罪名及宣告 刑」欄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肆仟元應予沒收,如一部或 全部不能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1 2、13-1、14、14-1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壹、DMT設備案 一、乙○○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七七」、劉泓君(經本院判決)、莊盈縈(經本院判決) 、冉瑞頤(經本院判決)、曾翊誌(本院審理中)、何志宏 (經本院判決)等人所共組,3 人以上以實施詐欺為目的所 組成之詐欺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如後述參與設置 、移轉數位式移動節費設備(即Digital Mobile Trunk,作 用為製造通信斷點以躲避查緝,使來自詐欺集團機房之跨境 通話,轉顯示為國內發話以取信被害人,下稱DMT設備)犯 行。 二、甲DMT設備部分(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DMT設備): ㈠乙○○與「七七」、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莊盈縈、冉瑞頤等人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1年8月至 10月1日間,乙○○受「七七」等人指示後,復指示不詳之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莊盈縈、冉瑞頤等人,將甲DMT設備裝設 於桃園市○○區○○○路○○○○○○位於○○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 住處(下稱冉瑞頤大業路住處)。至111年10月3日,乙○○指 示曾翊誌向冉瑞頤收取甲DMT設備並欲移轉至劉泓君處時, 於途中遭員警查獲。 ㈡於前揭裝置期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甲DMT設備,於 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三各編號所示詐術向附表三 各編號所示被害人為詐騙(附表三編號21之被害人察覺有異 並未匯款而為未遂;其餘為既遂)。 三、乙DMT設備部分(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DMT設備): ㈠乙○○與「七七」、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劉泓君、何志宏等人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111年9月30日至 12月間某時,乙○○受「七七」等人指示,聯繫劉泓君就乙DM T設備進行設置、移轉,劉泓君則自行裝設或再指示何志宏 進行裝設,將乙DMT設備裝設在桃園市○○區○○○街00號4樓403 號(為不知情之郭世民出名承租)、劉泓君位於桃園市○○區○ ○路00號2樓122室住所(下稱劉泓君實踐路住所)、何志宏 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之住所(下稱文中路 處所)。至112年1月6日劉泓君方將乙DMT設備打包寄送至臺 中市○○區○○○道0段000號空軍一號台中中南站。 ㈡於前揭裝置期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乙DMT設備,於 附表四各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四各編號所示詐術向附表四 各編號所示被害人詐騙。 四、丙DMT設備部分(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DMT設備): 乙○○承前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繫劉泓君使其依照「七七 」指示,就丙DMT設備進行設置、移轉。劉泓君遂自111年10 月6日起至111年10月9日止,商得何志宏提供文中路處所裝 設丙DMT設備,另自111年10月20日起至111年11月9日止,再 次商得何志宏提供文中路處所裝設丙DMT設備,另自111年11 月10日上午2時許起至111年12月3日止,商得陳志清提供桃 園市○○區○○路0段00號處所(下稱陳志清萬壽路處所)裝設 丙DMT設備。於111年12月4日,劉泓君方前往陳志清萬壽路 處所將丙DMT設備打包裝箱,於111年12月6日寄送至嘉義市○ 區○○路0000號空軍一號明香站。 五、丁DMT設備部分(即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DMT設備): ㈠乙○○與「七七」、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劉泓君、何志宏、蔡 旻良等人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000年0 0月間起至000年0月間某時止,乙○○受「七七」等人指示, 聯繫劉泓君依照「七七」指示,就丁DMT設備進行設置、移 轉。此後,劉泓君以自行裝設或再指示何志宏進行裝設,或 再指示蔡旻良進行裝設等方式,將丁DMT設備裝設在劉泓君 實踐路居所、何志宏文中路處所、桃園市○○區○○路0段00號2 樓不知情之連徐煒住處、蔡旻良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居 所(下稱蔡旻良環西路居所)。於000年0月0日下午10時9分 ,為警循線查悉上情後,在蔡旻良環西路居所扣得丁DMT設 備。 ㈡於前揭裝置期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丁DMT設備,於 附表五各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五各編號所示詐術向附表五 各編號所示被害人詐騙。 貳、海峽電信案 乙○○基於參與另一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邱明輝、鍾奕臣( 均另經本院審理中)等人所共組,3 人以上以實施詐欺、恐 嚇等犯罪為目的所組成之犯罪組織,而於110年9月14日後之 不詳時間,先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為對價,自莊盈縈( 所涉海峽電信案亦經本院判決)處取得其登記設立之獨資商 號「莊漾漾水果行」(110年9月14日登記,下稱本案商號) 之大小章及其個人雙證件等資料(下稱本案商號資料),隨 後即與犯罪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恐嚇得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一 般洗錢、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 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之犯意聯絡(各犯行 具體構成犯意聯絡之罪名見附件「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 」欄),向海峽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如附件所示「驗證左 列帳戶之電信門號」之電信門號後,或將前揭電信門號提供 與犯罪集團作為驗證取得附件「產生左列帳戶所屬之支付帳 戶/遊戲帳戶」之帳戶使用,而進一步取得如附件「接受被 害款項之金融帳戶/遊戲帳戶」欄所示金融帳戶,或提供與 犯罪集團作為詐取、未經同意申請附件「犯罪集團取得之金 融帳戶/支付帳戶」使用,而使犯罪集團得以進行附件「犯 罪方式」之犯罪,且若有不法金流流入前揭帳戶,則旋遭移 轉以此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或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經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金訴緝 12卷二第93、146頁),且有證人冉瑞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112偵12775卷一第279-283頁、第285-288頁、第289- 291頁;112偵12775卷三第176-183頁、第291-299頁、第255 -267頁)、證人莊盈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12偵12775 卷一第315-326頁、112偵18455第9-12頁、112偵18602第9-1 9頁、南投檢112偵1976第9-11頁、南投檢112偵3177卷第5-8 頁、112偵29018第9-12頁、112偵33139卷一第69-73頁、112 偵12775卷三第163-173頁、112他2449第223-233頁、111偵5 0011第141-143頁)、證人劉泓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 12偵12775卷一第141-148頁、第163-167頁、第179-184頁; 112偵12775卷三第207-214頁、第215-226頁、第227-232頁 、第000-0000頁;112偵12775卷四第233-237頁、第241-246 頁)、證人曾翊誌於警詢及偵查偵查中之證述(112偵12775 卷一第219-225頁、第267-274頁;112偵12775卷三第185-19 1頁、第269-281頁)、證人何志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12偵33139卷一第133-140頁;112偵12775卷四第263-266頁 、第253-257頁、第437-438頁)、證人陳志清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證述(112偵33139卷一第203-207頁)、證人邱明輝於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12偵12775卷六第39-46頁、第47-64 頁、第71-86頁)、證人鍾奕臣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112偵 12775卷六第163-174頁、第393-404頁、第405-415頁)可稽 ,並有附表三至五「相關卷證出處」欄、附件「卷證出處」 欄所示證據為憑,當可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關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   被告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業經修正,增訂第6條之1條 文,並修正第3、4、7條及第13條,經總統於112年5月24日 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3241號令公布,自同年月00日生效 。因本條例之增訂或修正條文內容,均與被告所涉犯之本案 罪名及刑罰無涉,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又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8條自白減刑之規定固亦經修正,惟無論修正前後均 以偵查中自白為要件,被告於本案偵查中並未自白,修正前 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均不適用,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  2.關於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若犯罪時法律之刑並未重於裁判時 法律之刑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行為時之刑 ,但裁判時法律之刑輕於犯罪時法律之刑者,則應適用該條 項但書之規定,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  ⑵所謂「刑」輕重之,係指「法定刑」而言。又主刑之重輕, 依刑法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 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 重,同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法及其 特別法有關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依其性質,可分 為「總則」與「分則」二種。其屬「分則」性質者,係就其 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或減免,使成立另一 獨立之罪,其法定刑亦因此發生變更之效果;其屬「總則」 性質者,僅為處斷刑上之加重或減免,並未變更其犯罪類型 ,原有法定刑自不受影響。再按所謂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 原則,以法規競合為例,行為該當各罪之構成要件時,依一 般法理擇一論處,有關不法要件自須整體適用,不能各取數 法條中之一部分構成而為處罰,此乃當然之理。但有關刑之 減輕、沒收等特別規定,基於責任個別原則,自非不能割裂 適用。  ⑶茲查,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洗錢 防制法第2條已修正洗錢行為之定義,有該條各款所列洗錢 行為,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同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相較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法 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依刑 法第35條規定之主刑輕重比較標準,新法最重主刑之最高度 為有期徒刑5年,輕於舊法之最重主刑之最高度即有期徒刑7 年,本件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行為後最 有利於被告之新法。113年8月2日修正生效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3項雖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 刑之刑。」然查此項宣告刑限制之個別事由規定,屬於「總 則」性質,僅係就「宣告刑」之範圍予以限制,並非變更其 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並不受影響,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之上開規定,自不能變更本件應適用新法一般洗錢罪規定之 判斷結果(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862號判決意旨參照 )。  ⑷綜上,被告本案所犯一般洗錢犯行,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既未達1億元,依前揭說明,均應適用裁判時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方坦承本案 犯行,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較有利於被告,基於責任個別原則,應適用行為時即112 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自白減刑規定 。  3.關於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部分:   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雖於112年5月31日修 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惟本次修正僅增列第4款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 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為加重條件,其餘各款則未修正; 是就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至3款規定,既然新舊法處罰 之輕重相同,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刑法第2條所指之法 律有變更,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4.關於詐欺犯罪防制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本案被告行為後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增訂 特殊加重詐欺取財罪,並明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 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 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 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以下罰金」。被告所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合 計後固已逾500萬元(附表三合計被害金額已逾500萬元,附 表四至五及附件所示被害金額即無再為加計之必要),經比 較新舊法結果,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係刑法第339 條之4之特別規定,且其最高度刑較高,顯未較有利於被告 ,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仍均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 規定論處。    ㈡論罪  1.被告就「DMT設備案」、「海峽電信案」,各係參與不同之 犯罪組織而分別為本案犯行,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述 明確(113金訴緝12卷二第88頁),應就其加入各別犯罪組 織之行為各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本文後段之參 與組織罪。起訴書固就此均漏論參與組織罪,惟本院於準備 程序中已告知被告(113金訴緝12卷二第86頁),被告得就 此即時行使防禦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 。  2.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20、附表四各編號、附表五各編號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  3.被告就附表三編號21,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 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起訴書誤論以既遂,容 有未合,應予更正。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 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 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 條,是此部分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4.起訴書意旨固認被告就丙DMT設備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條 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等語。然 未見起訴書記載因丙DMT設備受害之被害人,難認有何被害 人因本案犯罪集團成員、被告操作、運用丙DMT設備而陷入 法益遭侵害之危險,自無從論以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此部 分所為,應僅係本案參與犯罪組織之一部分犯行而已。是起 訴書意旨此部分之認定容有未合,附此說明。  5.被告就「海峽電信案」如附件「犯罪方式」欄所示犯行,各 論以附件「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欄所示之罪。被告就 附件「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標示「(變更起訴法條)」 處,論以與偵查書類不同之罪名部分,本院已於審理中告知 被告可能所論之罪名(見113金訴緝12卷二第54-86頁),就 此部分已使被告知悉並有表示意見之機會,無礙被告防禦權 之行使。此部分基礎社會事實同一,爰均依刑事訴訟法第30 0條變更起訴法條。 ㈢共同正犯: 1.被告於「DMT設備案」中,與「七七」、劉泓君、莊盈縈、 冉瑞頤、曾翊誌、何志宏、其他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 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2.被告於「海峽電信案」中,與邱明輝、鍾奕臣、其他不詳之 犯罪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罪數 1.被告「DMT設備案」、「海峽電信案」分別加入犯罪組織至 退出、為警查獲止,其各次參與犯罪組織,在性質上均屬行 為繼續之繼續犯,各僅成立一罪。 2.被告參與「DMT設備案」之本案詐騙集團係以詐術為手段, 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而構成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均與本案參與犯 罪組織後「首次」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具有局 部同一性,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 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被告參與「海峽電信案」之犯罪集團,係以詐術、恐嚇為手 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而構成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本案參與 犯罪組織後「首次」所共犯之刑法第346條第2項恐嚇得利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附件編號39 ),具有局部同一性,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 ,從一重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 4.同一被害人多次受騙、受恐嚇而給付財物之情況,各次犯行 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為接續犯。 5.被告附件「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論以想像競合者,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該欄所示之重罪。 6.被告就附表三至五、附件所示不同被害人之各法益受侵害結 果,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7.檢察官如附表一記載「移送併辦意旨書」部分,屬同一事實 之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說明。 ㈤減刑事由適用之說明 1.附表三編號21所示犯行、附件編號107、160所示犯行,均為 未遂,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 2.被告審理中就本案洗錢部分自白犯罪,所論之一般洗錢罪, 就「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想像競合論以一般洗錢罪部 分,應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 其刑;惟就「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經想像競合後非論 以一般洗錢罪者,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 性界限,自將之移入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 刑之考量因子,本件洗錢減輕其刑部分自得作為科刑審酌事 項,併予敘明。 ㈥量刑 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先後各以DMT設備,申辦海 峽電信門號方式參與犯罪,影響社會安全及交易秩序非輕, 且使犯罪追查趨於複雜,而被害人之數量、被害金額亦應妥 適反映於量刑中;衡酌被告終知坦承犯行,與犯後無視客觀 證據矢口否認犯行之人,在犯後態度及悔意上顯然有別,就 此應於量刑時為有利被告之妥適審酌,並考量洗錢防制法就 自白減刑之規定,復參酌迄今未見被告有與被害人和解或賠 償損失之客觀情狀,兼衡被告自述學歷、職業所示之智識程 度及經濟狀況、動機目的、手段,及檢察官、被告、被害人 之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宣告如附表三至五「罪名與宣 告刑」、附件「罪名及宣告刑」欄各編號所示之刑及罰金易 服勞役標準,並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相同,行為態 樣、手段、動機均相似情形,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 諭知罰金易服勞役標準。 ㈦沒收 1.犯罪所得沒收 ⑴被告就「DMT設備案」之犯罪所得,陳稱就甲、乙DMT設備部 分各有取得1萬元,合計2萬元之犯罪所得,就丙、丁DMT設 備部分則未取得犯罪所得等語明確(113金訴緝12卷二第94 頁)。本院考量被告就甲、乙DMT設備部分涉入較深,就丙 、丁DMT設備部分部分,則主要由劉泓君處理,是被告前揭 所述並非無據,且依卷內資料尚難認定被告有實際取得較此 為多之犯罪所得,爰依前揭被告所述金額為犯罪所得之認定 ,並就此諭知沒收,及一部或全部不能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⑵被告就「海峽電信案」之犯罪所得,陳稱就每提供一支門號 之代價為800元等語明確(113金訴緝12卷二第93頁),且依 卷內資料尚難認定被告有實際取得較此為多之犯罪所得,爰 依前揭被告所述金額為犯罪所得之認定。被告本案所提供之 電信門號數量為130支(重複使用之門號如附表七所示,本案 171位被害人中,共有41人次是遭重複使用之門號為犯罪, 就應予剔除),是本案不法所得為10萬4,000元(130支*800 元=10萬4,000元),並就此諭知沒收,及一部或全部不能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⑶從而,被告本案應諭知沒收(追徵)之犯罪所得合計為12萬4 ,000元。 ⑷檢察官固主張按被害人所受損害計算犯罪所得等語(113金訴 緝卷二第92頁),惟依卷內證據無法證明前揭金額確實歸屬 被告,難認檢察官之主張有理由。 2.扣案物沒收 ⑴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12、13-1、14、14-1,為供被告本案犯 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經被告於本院陳述明確(11 3金訴緝12卷二第144-145、147頁),均宣告沒收。 ⑵至於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3、15至19,依卷內證據尚不能認為 與被告本案犯行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公訴意旨就附件編號169部分,固認為被告其所屬犯罪集團 之共犯,係「佯為許家瑜本人以感應方式…足以生損害於如 蝦皮購物、新光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及許家瑜 之權益」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方式為犯罪,而論以被告共同 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等罪嫌。惟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尚難認定被告其所屬犯 罪集團之共犯有以前揭偽造準私文書之方式為此部分之犯罪 ,就此應就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部分為無罪之諭知。然依公訴 意旨,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其他經論罪科刑之罪名間有想 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 四、退併辦 檢察官固以113年度偵字第18438號併辦意旨書(113金訴緝1 2卷三第207頁)提出移送併辦並檢送卷證至本院,惟係於本 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所移送之卷內相關證據本院未及採 酌,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李宗翰、楊舒涵、施韋銘、黃于庭提起追加 起訴,檢察官甲○○、李宗翰、楊舒涵移送併辦,檢察官王珽顥到 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表一 偵查書類種類 偵查書類案號 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50011、51762號  ●112年度偵字第3703、12386、12775、13977、16457、16780、16919、18130、18187、18455、18602、22924、22925、22926、22927、22928、22929、22930、23172、25207、26534、26535、26536、26537、28467、29018、29645、31061、31280、31290、31850、31851、31852、31937、32385、32636、34607、34125、35219、35420、35683、40998、41867、41871、41875、41876、42900、43389、43557、43565、43771、43914、45649、45782、46088、46089、46233、47201、47891、47948、48142、48143、48674、48775、48890、48972、49495、49593、50540、50707、50708、50709、51749、51789、52181、52205、53013、53014、54493、54564、54622、54791、58085、58775、58906、58907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1609、1610號 ●113年度偵字第140、168、425、447、572、1078、2371、2669、2671、3897、4725、5273、5327、5683、9813、10399、14301、15200、15570、18960、30454號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   移送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33139、46090號 ●113年度偵字第2668、2670、2672、2673、2674、13711、15199號  附表二:各DMT設備與IMEI碼對照表 編號 DMT設備 IMEI碼 1 甲設備 (起訴書記載卷證照片所示貼有標籤之編號3機台) ⑴0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00000000 ⑷000000000000000 ⑸000000000000000 ⑹000000000000000 ⑺000000000000000 ⑻000000000000000 ⑼000000000000000 ⑽000000000000000 ⑾000000000000000 ⑿000000000000000 ⒀000000000000000 ⒁000000000000000 ⒂000000000000000 ⒃000000000000000 2 乙設備 (起訴書記載卷證照片所示貼有標籤之編號2機台) ⑴0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00000000 ⑷000000000000000 3 丙設備 (起訴書記載卷證照片所示之編號4機台) ⑴0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00000000 ⑷000000000000000 ⑸000000000000000 ⑹000000000000000 ⑺000000000000000 ⑻000000000000000 ⑼000000000000000 ⑽000000000000000 ⑾000000000000000 ⑿000000000000000 ⒀000000000000000 ⒁000000000000000 ⒂000000000000000 ⒃000000000000000 ⒄000000000000000 ⒅000000000000000 ⒆000000000000000 ⒇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4 丁設備 (起訴書記載卷證照片所示未貼有編號標籤之機台) ⑴0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00000000 ⑷000000000000000 ⑸000000000000000 ⑹000000000000000 ⑺000000000000000 ⑻000000000000000 ⑼000000000000000 ⑽000000000000000 ⑾000000000000000 ⑿000000000000000 ⒀000000000000000 ⒁000000000000000 ⒂000000000000000 ⒃000000000000000 附表三:甲DMT設備之被害人 編號 被害人 門號、詐騙方式 IMEI碼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帳戶 相關卷證出處 罪名與宣告刑 1 卓麗美(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26日上午11時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卓麗美之姪子,向告訴人卓麗美佯稱開服裝店缺錢,需週轉1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1分 10萬元 馬伊瑩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卓麗美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一第356-357頁) ◎(卓麗美)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一第355、359-362頁) ◎卓麗美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一第363頁) ◎(卓麗美)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一第365-370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林福隆(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29日中午12時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林福隆配偶之同學羅莉莉,向告訴人林福隆佯稱因欠錢有借款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29日中午12時26分 18萬元 蔡惠蓉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福隆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一第376-378頁) ◎(林福隆)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一第371-374頁) ◎林福隆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一第380頁) ◎(林福隆)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一第383-385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林傳宗(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16日下午8時許起,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林傳宗之姪子,向告訴人林傳宗佯稱急需用款22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18日上午11時34分 22萬元 林沛淳申辦之元大商業銀行(下稱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傳宗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一第392-393頁) ◎(林傳宗)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一第389-391頁) ◎林傳宗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一第397頁) ◎(林傳宗)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5-8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施菊(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8日上午9時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施菊之姪子,向告訴人施菊佯稱急需用款4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8日中午12時 45萬元 張惠娟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施菊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54-55頁) ◎(施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51-52、56頁) ◎施菊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61頁) ◎(施菊)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65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施繼昌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50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施繼昌之外甥,向告訴人施繼昌佯稱急需用款3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2日中午12時31分 8萬元 曾錦鈺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施継昌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71-73頁) ◎(施継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67-69、81頁) ◎施継昌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75頁) ◎(施継昌)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8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游瑞嬋(不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被害人游瑞嬋之親友,向被害人游瑞嬋佯稱有借款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7分 39萬元 郭詩盈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游瑞嬋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89-90頁) ◎(游瑞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85-88頁) ◎游瑞嬋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91頁) ◎(游瑞嬋)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9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陳映錡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2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映錡之女兒,向告訴人陳映錡佯稱股票投資輸了很多錢需借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9分、111年8月3日上午10時24分 38萬元、10萬元 陳文坤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庭瑋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映錡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101-104頁) ◎(陳映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95-99、107-109頁) ◎陳映錡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121頁) ◎(陳映錡)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129-132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胡桂芝(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胡桂芝之友人,向告訴人胡桂芝佯稱需借款買房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4日上午11時58分 10萬元 曾喜田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胡桂芝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134-136頁) ◎(胡桂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一分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133、139-140頁) ◎(胡桂芝)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145-148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陳秋琴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3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秋琴之姪女,向告訴人陳秋琴佯稱急需用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5日上午9時56分(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補充、更正) 40萬元 陳柏源申辦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秋琴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153-154頁) ◎(陳秋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149-151、155-159頁) ◎陳秋琴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161頁) ◎(陳秋琴)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172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董月雲(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6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董月雲之姪女,向告訴人董月雲佯稱需借款買車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9日上午9時24分 30萬元 吳宓嬨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董月雲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177-179頁) ◎(董月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173-175、181-183頁) ◎董月雲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189頁) ◎(董月雲)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198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陳坤勇(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3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坤勇之友人,向告訴人陳坤勇佯稱需借款做法拍屋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4分 20萬元 詹筱禪申辦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坤勇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04-206頁) ◎(陳坤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201-203、207頁) ◎(陳坤勇)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10-212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高淑貞(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20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高淑貞之姪女,向告訴人高淑貞佯稱買房產需資金週轉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24日上午11時41分 30萬700元 陳宥瑄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高淑真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17-218頁) ◎(高淑真)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215、219頁) ◎高淑真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222頁) ◎(高淑真)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2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謝月琴(不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1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被害人謝月琴之國中同學,向被害人謝月琴佯稱有借款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5分 10萬元 顏紹祖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謝月琴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27-228頁) ◎(謝月琴)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225、229-232頁) ◎謝月琴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233頁) ◎(謝月琴)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38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劉居寶(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9月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劉居寶之外甥女,向告訴人劉居寶佯稱需借款投資房屋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2日中午12時8分 20萬100元 劉庭瑜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更正) ◎劉居寶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41-242頁) ◎(劉居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芬菊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239-240、243-245頁) ◎劉居寶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247頁) ◎(劉居寶)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5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張良秀英(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張良秀英之保母,向告訴人張良秀英佯稱買房缺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4日上午10時46分 5萬元 古天倫申辦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良秀英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71-273頁) ◎(張良秀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陳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2775卷二第269、277-279頁) ◎張良秀英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281頁 ◎(張良秀英)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85-286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6 陳淑華(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3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淑華之友人,向告訴人陳淑華佯稱買房需要一筆金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3日中午12時50分、同日下午1時40分 48萬元、30萬元 曾喜田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淑華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89-297頁) ◎(陳淑華)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287、299-305頁) ◎陳淑華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309頁) ◎(陳淑華)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313-314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黃美莉(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9月9日中午12時30分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黃美莉之表妹,向告訴人黃美莉佯稱急需用款17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13日上午10時41分(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補充 、更正) 17萬元 李竹民所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美莉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14-16頁) ◎(黃美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9-13頁) ◎黃美莉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17頁) ◎(黃美莉)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1-24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張秀羚(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9月1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張秀羚之友人,向告訴人張秀羚佯稱急需用款22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1分 15萬2,000元 吳采薇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補充、更正) ◎張秀羚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37-38頁) ◎(張秀羚)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2775卷二第33-35、41-45頁) ◎張秀羚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47頁) ◎(張秀羚)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4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黃韻庭(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9月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黃韻庭之姪女,向告訴人黃韻庭佯稱要借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 12日 10萬元 詹德發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韻庭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55-259頁) ◎(黃韻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253、263頁) ◎(黃韻庭)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67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0 吳紫涵(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9月1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吳紫涵之友人,向告訴人吳紫涵佯稱需借錢買土地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 20日上午9時43分、同日中午12時56分;111年9 月21日上午10時8分、同日中午12時29分 50萬元、40 萬元、85 萬元、20萬元 范瀞文申辦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潘慧妍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更正、補充) ◎吳紫涵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325-326頁) ◎(吳紫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315-319頁) ◎吳紫涵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331、337頁) ◎(吳紫涵)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4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1 黃建城 於111年10月1日下午3時26分起,以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佯以被害人黃建城之親友行騙,惟經黃建城識破而未遂。 000000000000000 無 無 ◎(黃建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2691卷二第15-22頁;同111偵5583卷第237-242頁、111偵52053卷一第229-236頁) ◎(黃建城)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2691卷二第15-22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附表四:乙DMT設備之被害人 編號 被害人 門號、詐騙方式 IMEI碼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帳戶 相關卷證出處 罪名與宣告刑 1 林景源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28日上午11時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林景源之弟媳,向告訴人林景源佯稱需借款3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28日中午12時52分 30萬元 陳友偉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景源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363-364頁) ◎(林景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陳報單、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355-359、365頁) ◎林景源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367-369頁) ◎林景源之國泰世華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112偵12775卷二第371-373頁) ◎(林景源)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381-385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黃菊英(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8時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黃菊英之姪女,向告訴人黃菊英佯稱有週轉現金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29日上午11時、111年11月30日上午11時45分 49萬元、38萬元 劉懿美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歐采雰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菊英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391-393頁) ◎(黃菊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387-390頁) ◎黃菊英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395頁) ◎(黃菊英)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洪素珍(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0月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洪素珍之媳婦,向告訴人洪素珍佯稱急需資金週轉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 7萬元 葉秋宜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更正、補充) ◎洪素珍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7-9頁) ◎(洪素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三第5、13-19、23頁) ◎洪素珍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11頁) ◎(洪素珍)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35-36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曾文山(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2月1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曾文山母親之友人之媳婦,向告訴人曾文山佯稱買房需週轉3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1分 30萬元 俞佳伶申辦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文山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39-40頁) ◎(曾文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2775卷三第37、51-59頁) ◎曾文山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47頁) ◎(曾文山)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6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游余美枝(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0月6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游余美枝之友人,向告訴人游余美枝佯稱需借款買賣土地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30分 10萬元 鍾雨庭申辦之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游余美枝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73-74頁) ◎(游余美枝)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三第71頁) ◎游余美枝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69頁) ◎(游余美枝)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75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蘇新國(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5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蘇新國外甥之配偶,向告訴人蘇新國佯稱急需資金週轉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7日上午10時1分、同日中午12時28分 38萬元、48萬元 羅琪雯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徐靉玲申辦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新國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78-80頁) ◎(蘇新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三第77、81-86頁) ◎蘇新國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87-88頁) ◎(蘇新國)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97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李金川(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7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李金川之表弟,向告訴人李金川佯稱有金錢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7日上午9時28分 20萬元 羅琪雯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金川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103-105頁) ◎(李金川)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三第99、107-111頁) ◎李金川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117頁) ◎(李金川)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12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朱富玲(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2月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朱富玲之姪女,向告訴人朱富玲佯稱有借款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2月12日上午11時30分、111年12月13日上午11時30分 13萬元、10萬元 盧榆涵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溫欣凌申辦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補、更正充) ◎朱富玲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133-134頁) ◎(朱富玲)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2775卷三第131-132、136-139頁) ◎朱富玲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140頁) ◎(朱富玲)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14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五:丁DMT設備之被害人 編號 被害人 門號、詐騙方式 IMEI碼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帳戶 相關卷證出處 罪名與宣告刑 1 許福星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8分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許福星之友人,向告訴人許福星佯稱緊急需要12萬元週轉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0月20日上午10時8分 12萬元 林宜靜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福星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12-13頁) ◎(許福星)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警政署反詐騙鳳山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11-12、14頁) ◎許福星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15頁) ◎(許福星)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6-27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陳國昌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0月1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國昌之保險專員,向告訴人陳國昌佯稱有急需借款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0月24日上午0時 5萬元 吳世玉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國昌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29-30頁) ◎(陳國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金融機構聯防機構通報單、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28-29、31-33頁) ◎陳國昌之匯款單據、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通訊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30-31頁) ◎(陳國昌)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35-35頁背面)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洪玉娟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6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洪玉娟之友人,向告訴人洪玉娟佯稱急需用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7日上午11時14分、同日中午12時7分 5萬元、5萬元 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洪玉娟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38-40頁) ◎(洪玉娟)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36-37、41-43頁) ◎(洪玉娟)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45-46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李慶瑞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李慶瑞之友人之媳婦,向告訴人李慶瑞佯稱貨款週轉不來要借款1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2日上午10時35分 15萬元 王振碩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李慶瑞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51-54頁) ◎(李慶瑞)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47-49、56頁) ◎李慶瑞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58頁) ◎(李慶瑞)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59-60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陳欽柱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1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欽柱之友人,向告訴人陳欽柱佯稱標到一間屋子需借款付錢給代書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3分 35萬元 楊家慧申辦之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欽柱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75-78頁) ◎(陳欽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構通報單(112偵13087卷四第61-63、71、79-81頁) ◎陳欽柱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85-87頁) ◎(陳欽柱)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89-9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李美雲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16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李美雲之友人,向告訴人李美雲佯稱急需2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18日中午12時19分 20萬元 邱姿語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美雲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99-101頁) ◎(李美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95-97、105-107頁) ◎李美雲之匯款單據、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103-104頁) ◎(李美雲)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11-116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朱福春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25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朱福春之友人,向告訴人朱幅春佯稱要借款15萬元等語。 (起訴書記載之時間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 15萬元 羅月兵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朱福春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121-123頁) ◎(朱福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117-119、125-127頁) ◎朱福春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通訊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131-133頁) ◎朱福春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135頁) ◎(朱福春)雙向通聯紀錄表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37-140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曾文山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2月1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曾文山母親之友人之媳婦,向告訴人曾文山佯稱買房需週轉3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1分 30萬元 俞佳伶申辦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文山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143-144頁) ◎曾文山之通聯紀錄擷圖照片、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147-149頁) ◎曾文山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151頁) ◎(曾文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155、161頁) ◎(曾文山)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63-164頁) (與附表四編號4為相同犯罪事實,不另為刑之宣告) 9 趙慶堂 (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2月5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趙慶堂配偶之姪女,向告訴人趙慶堂及其配偶佯稱買房需借款8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35分 8萬元 阮裕庭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趙慶堂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173-174頁) ◎(趙慶堂)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112偵13087卷四第165-167、171、175頁) ◎趙慶堂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169頁) ◎(趙慶堂)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81-18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林晟傑 (未提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30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林晟傑之外甥女,向告訴人林晟傑佯稱處理法拍屋要借款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2月5日上午10時、111年12月6日中午12時 28萬元、13萬元 謝博成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黃詠資申辦之屏東里港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晟傑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184-185頁) ◎(林晟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183、188-192頁) ◎林晟傑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186頁) ◎林晟傑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193-196頁) ◎(林晟傑)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97-20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李俊傑 (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25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李俊傑之友人,向告訴人李俊傑佯稱需借款大量資金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3月6日中午12時49分 25萬元 邱暐婷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俊傑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208-210頁) ◎(李俊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203-206、211頁) ◎李俊傑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212頁) ◎(李俊傑)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227-228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謝陳芙蓉(未提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2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被害人謝陳芙蓉之友人,向被害人謝陳芙蓉佯稱財務困難需借款元等語。 (起訴書記載之時間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3分 8萬元 郭如英所申辦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謝陳芙蓉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217-218、231-232頁) ◎(謝陳芙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3087卷四第229、233、237、247頁) ◎謝陳芙蓉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221、243頁) ◎(謝陳芙蓉)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249-254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楊陳桃(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12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楊陳桃之友人,向告訴人楊陳桃佯稱需借錢支付貨款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2月15日上午11時4分 12萬元 何家樺申辦之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帳號號帳戶 ◎楊陳桃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264-265頁) ◎(楊陳桃)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255、261-262、266頁) ◎楊陳桃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269頁) ◎(楊陳桃)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271-274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郭旦文(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1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郭旦文之友人,向告訴人郭旦文佯稱缺錢要借12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2月14日上午11時8分 12萬元 黃昱慈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旦文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258-260、276-278頁) ◎(郭旦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275、280、282-283頁) ◎郭旦文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286頁) ◎(郭旦文)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293-296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陳景清(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12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景清之姪女,向告訴人陳景清佯稱想買股票資金不足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2月15日上午9時43分、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1分 49萬3,000元、10萬2,000元 陳昶銘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國湧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景清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304-306頁) ◎(陳景清)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3087卷四第297-303頁) ◎陳景清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312-313頁) ◎(陳景清)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317-31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陳相雄(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27日、112年3月6日,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相雄友人,向告訴人陳相雄佯稱需要用錢要借款2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3月6日中午12時58分 25萬元 邱暐婷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相雄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324-325頁) ◎(陳相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321-323、327-328頁) ◎陳相雄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330頁) ◎(陳相雄)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333-37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洪登受(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28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洪登受之女兒,向告訴人洪登受佯稱積欠保險費用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9分 15萬2,000元 黃慧茹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之記載應予更正、補充) ◎洪登受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385-386頁) ◎(洪登受)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381-384頁) ◎洪登受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388頁) ◎(洪登受)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391-394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吳月桂(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3月3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吳月桂之友人,向告訴人吳月桂佯稱玩股票缺48萬元需借款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分、000年0月0日下午1時6分 10萬元、3萬元 林佳諭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趙秀玉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月桂於警詢、審理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399-401頁;112訴693第209-232頁) ◎(吳月桂)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3087卷四第395-407頁) ◎吳月桂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408-109頁) ◎(吳月桂)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415-417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蔡明仁(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3月2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蔡明仁之友人,向告訴人蔡明仁佯稱需借款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3分 5萬元 鄭羽涵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明仁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420-422頁) ◎(蔡明仁)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419、423-424、429頁) ◎蔡明仁之網路銀行交易匯款擷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427頁) ◎(蔡明仁)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431-432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六 編號 名稱 數量 1 未標示門號之海峽電信門號卡 1013張 2 標示門號之海峽電信門號卡 165張 3 黑莓機網卡 10張 4 台灣大哥大門號卡 5張 5 未標示門號之無框行動門號卡 10張 6 標示門號之無框行動門號卡 2張 7 遠傳電信門號卡 2張 8 插有海峽電信、無框行動門號卡32張之貓池(即112年3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16) 2臺 9 插有海峽電信、無框行動門號卡16張之貓池(即112年3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至15) 4臺 10 插有海峽電信、無框行動門號卡30張之貓池(即112年3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至19) 3臺 11 聯想、R-IT電腦主機 共2臺 12 ASUS、微星筆電型電腦 共2臺 13 IPHONE 6S、IPHONE 12 、IPHONE SE、 HTC智慧型手機、三星智慧型手機、LG智慧型手機(即112年3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至32、34) 共10支 13-1 編號13三星智慧型手機內所插入之0000000000門號卡 1張 14 已警示之海峽電信門號SIM卡 3張 14-1 已警示之台灣大哥大門號卡 1張 15 D-Link無線網路攝影機 1臺 16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遠東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4張 17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0號、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3張 18 現金 7,600元 19 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咖啡包、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 2包、5包、1組 附表七 編號22、23 重複(門號651250,僅記載末六碼供識別,下同) 編號10、113、114 重複(門號651341) 編號15、113 重複(門號651403) 編號55、90 重複(門號651443、651445) 編號14、90 重複(門號651447) 編號25、55 重複(門號651451) 編號17、55 重複(門號651452) 編號42、85 重複(門號651465) 編號1、168 重複(門號651467) 編號11、54 重複(門號651477) 編號7、8、49重複(門號651480) 編號51、52 重複(門號651512) 編號26、74 重複(門號651514) 編號65、100、111 重複(門號651944) 編號29、50 重複(門號658232) 編號98、109 重複(門號660305) 編號88、106 重複(門號660514) 編號69、108 重複(門號670274) 編號71、134 重複(門號670275) 編號66、125 重複(門號670284) 編號76、163 重複(門號670289) 編號66、78 重複(門號670303) 編號56、115、130、150 重複(門號673158) 編號19、89、150 重複(門號673170) 編號91、171 重複(門號673177) 編號147、156 重複(門號675224) 編號98、109 重複(門號677015) 編號97、119 重複(門號677113) 編號71、153 重複(門號677335) 編號84、135、153 重複(門號677336) 編號104、138 重複(門號677350) 編號34、35、121 重複(門號686925) 編號44、137 重複(門號687024)

2024-10-04

TYDM-113-金訴緝-14-20241004-1

金訴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2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3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4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5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6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8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2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8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1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4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0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69號                   113年度訴字第433號                    113年度訴字第45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任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移 送併辦(偵查書類之案號詳附表一),被告就被訴事實於準備程 序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乙○○犯如附表三至五「罪名與宣告刑」、附件「罪名及宣告 刑」欄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肆仟元應予沒收,如一部或 全部不能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1 2、13-1、14、14-1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壹、DMT設備案 一、乙○○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七七」、劉泓君(經本院判決)、莊盈縈(經本院判決) 、冉瑞頤(經本院判決)、曾翊誌(本院審理中)、何志宏 (經本院判決)等人所共組,3 人以上以實施詐欺為目的所 組成之詐欺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如後述參與設置 、移轉數位式移動節費設備(即Digital Mobile Trunk,作 用為製造通信斷點以躲避查緝,使來自詐欺集團機房之跨境 通話,轉顯示為國內發話以取信被害人,下稱DMT設備)犯 行。 二、甲DMT設備部分(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DMT設備): ㈠乙○○與「七七」、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莊盈縈、冉瑞頤等人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1年8月至 10月1日間,乙○○受「七七」等人指示後,復指示不詳之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莊盈縈、冉瑞頤等人,將甲DMT設備裝設 於桃園市○○區○○○路○○○○○○位於○○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 住處(下稱冉瑞頤大業路住處)。至111年10月3日,乙○○指 示曾翊誌向冉瑞頤收取甲DMT設備並欲移轉至劉泓君處時, 於途中遭員警查獲。 ㈡於前揭裝置期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甲DMT設備,於 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三各編號所示詐術向附表三 各編號所示被害人為詐騙(附表三編號21之被害人察覺有異 並未匯款而為未遂;其餘為既遂)。 三、乙DMT設備部分(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DMT設備): ㈠乙○○與「七七」、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劉泓君、何志宏等人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111年9月30日至 12月間某時,乙○○受「七七」等人指示,聯繫劉泓君就乙DM T設備進行設置、移轉,劉泓君則自行裝設或再指示何志宏 進行裝設,將乙DMT設備裝設在桃園市○○區○○○街00號4樓403 號(為不知情之郭世民出名承租)、劉泓君位於桃園市○○區○ ○路00號2樓122室住所(下稱劉泓君實踐路住所)、何志宏 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之住所(下稱文中路 處所)。至112年1月6日劉泓君方將乙DMT設備打包寄送至臺 中市○○區○○○道0段000號空軍一號台中中南站。 ㈡於前揭裝置期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乙DMT設備,於 附表四各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四各編號所示詐術向附表四 各編號所示被害人詐騙。 四、丙DMT設備部分(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DMT設備): 乙○○承前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繫劉泓君使其依照「七七 」指示,就丙DMT設備進行設置、移轉。劉泓君遂自111年10 月6日起至111年10月9日止,商得何志宏提供文中路處所裝 設丙DMT設備,另自111年10月20日起至111年11月9日止,再 次商得何志宏提供文中路處所裝設丙DMT設備,另自111年11 月10日上午2時許起至111年12月3日止,商得陳志清提供桃 園市○○區○○路0段00號處所(下稱陳志清萬壽路處所)裝設 丙DMT設備。於111年12月4日,劉泓君方前往陳志清萬壽路 處所將丙DMT設備打包裝箱,於111年12月6日寄送至嘉義市○ 區○○路0000號空軍一號明香站。 五、丁DMT設備部分(即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DMT設備): ㈠乙○○與「七七」、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劉泓君、何志宏、蔡 旻良等人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000年0 0月間起至000年0月間某時止,乙○○受「七七」等人指示, 聯繫劉泓君依照「七七」指示,就丁DMT設備進行設置、移 轉。此後,劉泓君以自行裝設或再指示何志宏進行裝設,或 再指示蔡旻良進行裝設等方式,將丁DMT設備裝設在劉泓君 實踐路居所、何志宏文中路處所、桃園市○○區○○路0段00號2 樓不知情之連徐煒住處、蔡旻良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居 所(下稱蔡旻良環西路居所)。於000年0月0日下午10時9分 ,為警循線查悉上情後,在蔡旻良環西路居所扣得丁DMT設 備。 ㈡於前揭裝置期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丁DMT設備,於 附表五各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五各編號所示詐術向附表五 各編號所示被害人詐騙。 貳、海峽電信案 乙○○基於參與另一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邱明輝、鍾奕臣( 均另經本院審理中)等人所共組,3 人以上以實施詐欺、恐 嚇等犯罪為目的所組成之犯罪組織,而於110年9月14日後之 不詳時間,先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為對價,自莊盈縈( 所涉海峽電信案亦經本院判決)處取得其登記設立之獨資商 號「莊漾漾水果行」(110年9月14日登記,下稱本案商號) 之大小章及其個人雙證件等資料(下稱本案商號資料),隨 後即與犯罪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恐嚇得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一 般洗錢、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 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之犯意聯絡(各犯行 具體構成犯意聯絡之罪名見附件「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 」欄),向海峽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如附件所示「驗證左 列帳戶之電信門號」之電信門號後,或將前揭電信門號提供 與犯罪集團作為驗證取得附件「產生左列帳戶所屬之支付帳 戶/遊戲帳戶」之帳戶使用,而進一步取得如附件「接受被 害款項之金融帳戶/遊戲帳戶」欄所示金融帳戶,或提供與 犯罪集團作為詐取、未經同意申請附件「犯罪集團取得之金 融帳戶/支付帳戶」使用,而使犯罪集團得以進行附件「犯 罪方式」之犯罪,且若有不法金流流入前揭帳戶,則旋遭移 轉以此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或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經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金訴緝 12卷二第93、146頁),且有證人冉瑞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112偵12775卷一第279-283頁、第285-288頁、第289- 291頁;112偵12775卷三第176-183頁、第291-299頁、第255 -267頁)、證人莊盈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12偵12775 卷一第315-326頁、112偵18455第9-12頁、112偵18602第9-1 9頁、南投檢112偵1976第9-11頁、南投檢112偵3177卷第5-8 頁、112偵29018第9-12頁、112偵33139卷一第69-73頁、112 偵12775卷三第163-173頁、112他2449第223-233頁、111偵5 0011第141-143頁)、證人劉泓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 12偵12775卷一第141-148頁、第163-167頁、第179-184頁; 112偵12775卷三第207-214頁、第215-226頁、第227-232頁 、第000-0000頁;112偵12775卷四第233-237頁、第241-246 頁)、證人曾翊誌於警詢及偵查偵查中之證述(112偵12775 卷一第219-225頁、第267-274頁;112偵12775卷三第185-19 1頁、第269-281頁)、證人何志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12偵33139卷一第133-140頁;112偵12775卷四第263-266頁 、第253-257頁、第437-438頁)、證人陳志清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證述(112偵33139卷一第203-207頁)、證人邱明輝於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12偵12775卷六第39-46頁、第47-64 頁、第71-86頁)、證人鍾奕臣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112偵 12775卷六第163-174頁、第393-404頁、第405-415頁)可稽 ,並有附表三至五「相關卷證出處」欄、附件「卷證出處」 欄所示證據為憑,當可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關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   被告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業經修正,增訂第6條之1條 文,並修正第3、4、7條及第13條,經總統於112年5月24日 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3241號令公布,自同年月00日生效 。因本條例之增訂或修正條文內容,均與被告所涉犯之本案 罪名及刑罰無涉,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又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8條自白減刑之規定固亦經修正,惟無論修正前後均 以偵查中自白為要件,被告於本案偵查中並未自白,修正前 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均不適用,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  2.關於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若犯罪時法律之刑並未重於裁判時 法律之刑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行為時之刑 ,但裁判時法律之刑輕於犯罪時法律之刑者,則應適用該條 項但書之規定,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  ⑵所謂「刑」輕重之,係指「法定刑」而言。又主刑之重輕, 依刑法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 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 重,同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法及其 特別法有關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依其性質,可分 為「總則」與「分則」二種。其屬「分則」性質者,係就其 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或減免,使成立另一 獨立之罪,其法定刑亦因此發生變更之效果;其屬「總則」 性質者,僅為處斷刑上之加重或減免,並未變更其犯罪類型 ,原有法定刑自不受影響。再按所謂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 原則,以法規競合為例,行為該當各罪之構成要件時,依一 般法理擇一論處,有關不法要件自須整體適用,不能各取數 法條中之一部分構成而為處罰,此乃當然之理。但有關刑之 減輕、沒收等特別規定,基於責任個別原則,自非不能割裂 適用。  ⑶茲查,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洗錢 防制法第2條已修正洗錢行為之定義,有該條各款所列洗錢 行為,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同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相較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法 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依刑 法第35條規定之主刑輕重比較標準,新法最重主刑之最高度 為有期徒刑5年,輕於舊法之最重主刑之最高度即有期徒刑7 年,本件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行為後最 有利於被告之新法。113年8月2日修正生效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3項雖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 刑之刑。」然查此項宣告刑限制之個別事由規定,屬於「總 則」性質,僅係就「宣告刑」之範圍予以限制,並非變更其 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並不受影響,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之上開規定,自不能變更本件應適用新法一般洗錢罪規定之 判斷結果(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862號判決意旨參照 )。  ⑷綜上,被告本案所犯一般洗錢犯行,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既未達1億元,依前揭說明,均應適用裁判時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方坦承本案 犯行,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較有利於被告,基於責任個別原則,應適用行為時即112 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自白減刑規定 。  3.關於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部分:   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雖於112年5月31日修 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惟本次修正僅增列第4款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 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為加重條件,其餘各款則未修正; 是就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至3款規定,既然新舊法處罰 之輕重相同,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刑法第2條所指之法 律有變更,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4.關於詐欺犯罪防制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本案被告行為後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增訂 特殊加重詐欺取財罪,並明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 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 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 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以下罰金」。被告所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合 計後固已逾500萬元(附表三合計被害金額已逾500萬元,附 表四至五及附件所示被害金額即無再為加計之必要),經比 較新舊法結果,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係刑法第339 條之4之特別規定,且其最高度刑較高,顯未較有利於被告 ,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仍均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 規定論處。    ㈡論罪  1.被告就「DMT設備案」、「海峽電信案」,各係參與不同之 犯罪組織而分別為本案犯行,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述 明確(113金訴緝12卷二第88頁),應就其加入各別犯罪組 織之行為各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本文後段之參 與組織罪。起訴書固就此均漏論參與組織罪,惟本院於準備 程序中已告知被告(113金訴緝12卷二第86頁),被告得就 此即時行使防禦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 。  2.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20、附表四各編號、附表五各編號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  3.被告就附表三編號21,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 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起訴書誤論以既遂,容 有未合,應予更正。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 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 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 條,是此部分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4.起訴書意旨固認被告就丙DMT設備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條 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等語。然 未見起訴書記載因丙DMT設備受害之被害人,難認有何被害 人因本案犯罪集團成員、被告操作、運用丙DMT設備而陷入 法益遭侵害之危險,自無從論以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此部 分所為,應僅係本案參與犯罪組織之一部分犯行而已。是起 訴書意旨此部分之認定容有未合,附此說明。  5.被告就「海峽電信案」如附件「犯罪方式」欄所示犯行,各 論以附件「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欄所示之罪。被告就 附件「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標示「(變更起訴法條)」 處,論以與偵查書類不同之罪名部分,本院已於審理中告知 被告可能所論之罪名(見113金訴緝12卷二第54-86頁),就 此部分已使被告知悉並有表示意見之機會,無礙被告防禦權 之行使。此部分基礎社會事實同一,爰均依刑事訴訟法第30 0條變更起訴法條。 ㈢共同正犯: 1.被告於「DMT設備案」中,與「七七」、劉泓君、莊盈縈、 冉瑞頤、曾翊誌、何志宏、其他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 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2.被告於「海峽電信案」中,與邱明輝、鍾奕臣、其他不詳之 犯罪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罪數 1.被告「DMT設備案」、「海峽電信案」分別加入犯罪組織至 退出、為警查獲止,其各次參與犯罪組織,在性質上均屬行 為繼續之繼續犯,各僅成立一罪。 2.被告參與「DMT設備案」之本案詐騙集團係以詐術為手段, 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而構成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均與本案參與犯 罪組織後「首次」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具有局 部同一性,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 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被告參與「海峽電信案」之犯罪集團,係以詐術、恐嚇為手 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而構成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本案參與 犯罪組織後「首次」所共犯之刑法第346條第2項恐嚇得利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附件編號39 ),具有局部同一性,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 ,從一重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 4.同一被害人多次受騙、受恐嚇而給付財物之情況,各次犯行 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為接續犯。 5.被告附件「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論以想像競合者,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該欄所示之重罪。 6.被告就附表三至五、附件所示不同被害人之各法益受侵害結 果,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7.檢察官如附表一記載「移送併辦意旨書」部分,屬同一事實 之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說明。 ㈤減刑事由適用之說明 1.附表三編號21所示犯行、附件編號107、160所示犯行,均為 未遂,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 2.被告審理中就本案洗錢部分自白犯罪,所論之一般洗錢罪, 就「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想像競合論以一般洗錢罪部 分,應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 其刑;惟就「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經想像競合後非論 以一般洗錢罪者,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 性界限,自將之移入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 刑之考量因子,本件洗錢減輕其刑部分自得作為科刑審酌事 項,併予敘明。 ㈥量刑 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先後各以DMT設備,申辦海 峽電信門號方式參與犯罪,影響社會安全及交易秩序非輕, 且使犯罪追查趨於複雜,而被害人之數量、被害金額亦應妥 適反映於量刑中;衡酌被告終知坦承犯行,與犯後無視客觀 證據矢口否認犯行之人,在犯後態度及悔意上顯然有別,就 此應於量刑時為有利被告之妥適審酌,並考量洗錢防制法就 自白減刑之規定,復參酌迄今未見被告有與被害人和解或賠 償損失之客觀情狀,兼衡被告自述學歷、職業所示之智識程 度及經濟狀況、動機目的、手段,及檢察官、被告、被害人 之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宣告如附表三至五「罪名與宣 告刑」、附件「罪名及宣告刑」欄各編號所示之刑及罰金易 服勞役標準,並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相同,行為態 樣、手段、動機均相似情形,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 諭知罰金易服勞役標準。 ㈦沒收 1.犯罪所得沒收 ⑴被告就「DMT設備案」之犯罪所得,陳稱就甲、乙DMT設備部 分各有取得1萬元,合計2萬元之犯罪所得,就丙、丁DMT設 備部分則未取得犯罪所得等語明確(113金訴緝12卷二第94 頁)。本院考量被告就甲、乙DMT設備部分涉入較深,就丙 、丁DMT設備部分部分,則主要由劉泓君處理,是被告前揭 所述並非無據,且依卷內資料尚難認定被告有實際取得較此 為多之犯罪所得,爰依前揭被告所述金額為犯罪所得之認定 ,並就此諭知沒收,及一部或全部不能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⑵被告就「海峽電信案」之犯罪所得,陳稱就每提供一支門號 之代價為800元等語明確(113金訴緝12卷二第93頁),且依 卷內資料尚難認定被告有實際取得較此為多之犯罪所得,爰 依前揭被告所述金額為犯罪所得之認定。被告本案所提供之 電信門號數量為130支(重複使用之門號如附表七所示,本案 171位被害人中,共有41人次是遭重複使用之門號為犯罪, 就應予剔除),是本案不法所得為10萬4,000元(130支*800 元=10萬4,000元),並就此諭知沒收,及一部或全部不能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⑶從而,被告本案應諭知沒收(追徵)之犯罪所得合計為12萬4 ,000元。 ⑷檢察官固主張按被害人所受損害計算犯罪所得等語(113金訴 緝卷二第92頁),惟依卷內證據無法證明前揭金額確實歸屬 被告,難認檢察官之主張有理由。 2.扣案物沒收 ⑴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12、13-1、14、14-1,為供被告本案犯 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經被告於本院陳述明確(11 3金訴緝12卷二第144-145、147頁),均宣告沒收。 ⑵至於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3、15至19,依卷內證據尚不能認為 與被告本案犯行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公訴意旨就附件編號169部分,固認為被告其所屬犯罪集團 之共犯,係「佯為許家瑜本人以感應方式…足以生損害於如 蝦皮購物、新光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及許家瑜 之權益」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方式為犯罪,而論以被告共同 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等罪嫌。惟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尚難認定被告其所屬犯 罪集團之共犯有以前揭偽造準私文書之方式為此部分之犯罪 ,就此應就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部分為無罪之諭知。然依公訴 意旨,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其他經論罪科刑之罪名間有想 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 四、退併辦 檢察官固以113年度偵字第18438號併辦意旨書(113金訴緝1 2卷三第207頁)提出移送併辦並檢送卷證至本院,惟係於本 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所移送之卷內相關證據本院未及採 酌,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穎穎、李宗翰、甲○○、施韋銘、黃于庭提起追加 起訴,檢察官賴穎穎、李宗翰、甲○○移送併辦,檢察官王珽顥到 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表一 偵查書類種類 偵查書類案號 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50011、51762號  ●112年度偵字第3703、12386、12775、13977、16457、16780、16919、18130、18187、18455、18602、22924、22925、22926、22927、22928、22929、22930、23172、25207、26534、26535、26536、26537、28467、29018、29645、31061、31280、31290、31850、31851、31852、31937、32385、32636、34607、34125、35219、35420、35683、40998、41867、41871、41875、41876、42900、43389、43557、43565、43771、43914、45649、45782、46088、46089、46233、47201、47891、47948、48142、48143、48674、48775、48890、48972、49495、49593、50540、50707、50708、50709、51749、51789、52181、52205、53013、53014、54493、54564、54622、54791、58085、58775、58906、58907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1609、1610號 ●113年度偵字第140、168、425、447、572、1078、2371、2669、2671、3897、4725、5273、5327、5683、9813、10399、14301、15200、15570、18960、30454號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   移送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33139、46090號 ●113年度偵字第2668、2670、2672、2673、2674、13711、15199號  附表二:各DMT設備與IMEI碼對照表 編號 DMT設備 IMEI碼 1 甲設備 (起訴書記載卷證照片所示貼有標籤之編號3機台) ⑴0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00000000 ⑷000000000000000 ⑸000000000000000 ⑹000000000000000 ⑺000000000000000 ⑻000000000000000 ⑼000000000000000 ⑽000000000000000 ⑾000000000000000 ⑿000000000000000 ⒀000000000000000 ⒁000000000000000 ⒂000000000000000 ⒃000000000000000 2 乙設備 (起訴書記載卷證照片所示貼有標籤之編號2機台) ⑴0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00000000 ⑷000000000000000 3 丙設備 (起訴書記載卷證照片所示之編號4機台) ⑴0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00000000 ⑷000000000000000 ⑸000000000000000 ⑹000000000000000 ⑺000000000000000 ⑻000000000000000 ⑼000000000000000 ⑽000000000000000 ⑾000000000000000 ⑿000000000000000 ⒀000000000000000 ⒁000000000000000 ⒂000000000000000 ⒃000000000000000 ⒄000000000000000 ⒅000000000000000 ⒆000000000000000 ⒇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4 丁設備 (起訴書記載卷證照片所示未貼有編號標籤之機台) ⑴0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00000000 ⑷000000000000000 ⑸000000000000000 ⑹000000000000000 ⑺000000000000000 ⑻000000000000000 ⑼000000000000000 ⑽000000000000000 ⑾000000000000000 ⑿000000000000000 ⒀000000000000000 ⒁000000000000000 ⒂000000000000000 ⒃000000000000000 附表三:甲DMT設備之被害人 編號 被害人 門號、詐騙方式 IMEI碼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帳戶 相關卷證出處 罪名與宣告刑 1 卓麗美(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26日上午11時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卓麗美之姪子,向告訴人卓麗美佯稱開服裝店缺錢,需週轉1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1分 10萬元 馬伊瑩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卓麗美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一第356-357頁) ◎(卓麗美)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一第355、359-362頁) ◎卓麗美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一第363頁) ◎(卓麗美)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一第365-370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林福隆(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29日中午12時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林福隆配偶之同學羅莉莉,向告訴人林福隆佯稱因欠錢有借款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29日中午12時26分 18萬元 蔡惠蓉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福隆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一第376-378頁) ◎(林福隆)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一第371-374頁) ◎林福隆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一第380頁) ◎(林福隆)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一第383-385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林傳宗(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16日下午8時許起,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林傳宗之姪子,向告訴人林傳宗佯稱急需用款22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18日上午11時34分 22萬元 林沛淳申辦之元大商業銀行(下稱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傳宗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一第392-393頁) ◎(林傳宗)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一第389-391頁) ◎林傳宗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一第397頁) ◎(林傳宗)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5-8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施菊(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8日上午9時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施菊之姪子,向告訴人施菊佯稱急需用款4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8日中午12時 45萬元 張惠娟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施菊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54-55頁) ◎(施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51-52、56頁) ◎施菊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61頁) ◎(施菊)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65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施繼昌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50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施繼昌之外甥,向告訴人施繼昌佯稱急需用款3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2日中午12時31分 8萬元 曾錦鈺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施継昌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71-73頁) ◎(施継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67-69、81頁) ◎施継昌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75頁) ◎(施継昌)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8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游瑞嬋(不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被害人游瑞嬋之親友,向被害人游瑞嬋佯稱有借款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7分 39萬元 郭詩盈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游瑞嬋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89-90頁) ◎(游瑞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85-88頁) ◎游瑞嬋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91頁) ◎(游瑞嬋)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9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陳映錡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2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映錡之女兒,向告訴人陳映錡佯稱股票投資輸了很多錢需借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9分、111年8月3日上午10時24分 38萬元、10萬元 陳文坤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庭瑋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映錡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101-104頁) ◎(陳映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95-99、107-109頁) ◎陳映錡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121頁) ◎(陳映錡)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129-132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胡桂芝(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胡桂芝之友人,向告訴人胡桂芝佯稱需借款買房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4日上午11時58分 10萬元 曾喜田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胡桂芝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134-136頁) ◎(胡桂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一分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133、139-140頁) ◎(胡桂芝)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145-148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陳秋琴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3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秋琴之姪女,向告訴人陳秋琴佯稱急需用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5日上午9時56分(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補充、更正) 40萬元 陳柏源申辦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秋琴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153-154頁) ◎(陳秋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149-151、155-159頁) ◎陳秋琴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161頁) ◎(陳秋琴)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172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董月雲(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6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董月雲之姪女,向告訴人董月雲佯稱需借款買車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9日上午9時24分 30萬元 吳宓嬨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董月雲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177-179頁) ◎(董月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173-175、181-183頁) ◎董月雲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189頁) ◎(董月雲)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198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陳坤勇(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3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坤勇之友人,向告訴人陳坤勇佯稱需借款做法拍屋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4分 20萬元 詹筱禪申辦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坤勇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04-206頁) ◎(陳坤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201-203、207頁) ◎(陳坤勇)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10-212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高淑貞(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20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高淑貞之姪女,向告訴人高淑貞佯稱買房產需資金週轉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24日上午11時41分 30萬700元 陳宥瑄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高淑真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17-218頁) ◎(高淑真)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215、219頁) ◎高淑真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222頁) ◎(高淑真)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2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謝月琴(不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1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被害人謝月琴之國中同學,向被害人謝月琴佯稱有借款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5分 10萬元 顏紹祖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謝月琴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27-228頁) ◎(謝月琴)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225、229-232頁) ◎謝月琴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233頁) ◎(謝月琴)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38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劉居寶(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9月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劉居寶之外甥女,向告訴人劉居寶佯稱需借款投資房屋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2日中午12時8分 20萬100元 劉庭瑜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更正) ◎劉居寶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41-242頁) ◎(劉居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芬菊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239-240、243-245頁) ◎劉居寶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247頁) ◎(劉居寶)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5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張良秀英(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張良秀英之保母,向告訴人張良秀英佯稱買房缺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4日上午10時46分 5萬元 古天倫申辦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良秀英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71-273頁) ◎(張良秀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陳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2775卷二第269、277-279頁) ◎張良秀英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281頁 ◎(張良秀英)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85-286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6 陳淑華(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3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淑華之友人,向告訴人陳淑華佯稱買房需要一筆金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3日中午12時50分、同日下午1時40分 48萬元、30萬元 曾喜田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淑華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89-297頁) ◎(陳淑華)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287、299-305頁) ◎陳淑華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309頁) ◎(陳淑華)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313-314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黃美莉(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9月9日中午12時30分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黃美莉之表妹,向告訴人黃美莉佯稱急需用款17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13日上午10時41分(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補充 、更正) 17萬元 李竹民所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美莉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14-16頁) ◎(黃美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9-13頁) ◎黃美莉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17頁) ◎(黃美莉)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1-24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張秀羚(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9月1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張秀羚之友人,向告訴人張秀羚佯稱急需用款22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1分 15萬2,000元 吳采薇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補充、更正) ◎張秀羚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37-38頁) ◎(張秀羚)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2775卷二第33-35、41-45頁) ◎張秀羚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47頁) ◎(張秀羚)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4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黃韻庭(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9月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黃韻庭之姪女,向告訴人黃韻庭佯稱要借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 12日 10萬元 詹德發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韻庭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55-259頁) ◎(黃韻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253、263頁) ◎(黃韻庭)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67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0 吳紫涵(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9月1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吳紫涵之友人,向告訴人吳紫涵佯稱需借錢買土地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 20日上午9時43分、同日中午12時56分;111年9 月21日上午10時8分、同日中午12時29分 50萬元、40 萬元、85 萬元、20萬元 范瀞文申辦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潘慧妍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更正、補充) ◎吳紫涵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325-326頁) ◎(吳紫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315-319頁) ◎吳紫涵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331、337頁) ◎(吳紫涵)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4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1 黃建城 於111年10月1日下午3時26分起,以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佯以被害人黃建城之親友行騙,惟經黃建城識破而未遂。 000000000000000 無 無 ◎(黃建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2691卷二第15-22頁;同111偵5583卷第237-242頁、111偵52053卷一第229-236頁) ◎(黃建城)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2691卷二第15-22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附表四:乙DMT設備之被害人 編號 被害人 門號、詐騙方式 IMEI碼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帳戶 相關卷證出處 罪名與宣告刑 1 林景源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28日上午11時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林景源之弟媳,向告訴人林景源佯稱需借款3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28日中午12時52分 30萬元 陳友偉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景源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363-364頁) ◎(林景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陳報單、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355-359、365頁) ◎林景源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367-369頁) ◎林景源之國泰世華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112偵12775卷二第371-373頁) ◎(林景源)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381-385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黃菊英(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8時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黃菊英之姪女,向告訴人黃菊英佯稱有週轉現金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29日上午11時、111年11月30日上午11時45分 49萬元、38萬元 劉懿美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歐采雰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菊英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391-393頁) ◎(黃菊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387-390頁) ◎黃菊英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395頁) ◎(黃菊英)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洪素珍(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0月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洪素珍之媳婦,向告訴人洪素珍佯稱急需資金週轉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 7萬元 葉秋宜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更正、補充) ◎洪素珍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7-9頁) ◎(洪素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三第5、13-19、23頁) ◎洪素珍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11頁) ◎(洪素珍)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35-36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曾文山(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2月1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曾文山母親之友人之媳婦,向告訴人曾文山佯稱買房需週轉3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1分 30萬元 俞佳伶申辦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文山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39-40頁) ◎(曾文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2775卷三第37、51-59頁) ◎曾文山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47頁) ◎(曾文山)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6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游余美枝(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0月6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游余美枝之友人,向告訴人游余美枝佯稱需借款買賣土地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30分 10萬元 鍾雨庭申辦之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游余美枝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73-74頁) ◎(游余美枝)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三第71頁) ◎游余美枝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69頁) ◎(游余美枝)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75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蘇新國(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5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蘇新國外甥之配偶,向告訴人蘇新國佯稱急需資金週轉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7日上午10時1分、同日中午12時28分 38萬元、48萬元 羅琪雯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徐靉玲申辦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新國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78-80頁) ◎(蘇新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三第77、81-86頁) ◎蘇新國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87-88頁) ◎(蘇新國)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97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李金川(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7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李金川之表弟,向告訴人李金川佯稱有金錢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7日上午9時28分 20萬元 羅琪雯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金川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103-105頁) ◎(李金川)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三第99、107-111頁) ◎李金川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117頁) ◎(李金川)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12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朱富玲(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2月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朱富玲之姪女,向告訴人朱富玲佯稱有借款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2月12日上午11時30分、111年12月13日上午11時30分 13萬元、10萬元 盧榆涵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溫欣凌申辦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補、更正充) ◎朱富玲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133-134頁) ◎(朱富玲)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2775卷三第131-132、136-139頁) ◎朱富玲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140頁) ◎(朱富玲)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14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五:丁DMT設備之被害人 編號 被害人 門號、詐騙方式 IMEI碼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帳戶 相關卷證出處 罪名與宣告刑 1 許福星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8分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許福星之友人,向告訴人許福星佯稱緊急需要12萬元週轉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0月20日上午10時8分 12萬元 林宜靜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福星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12-13頁) ◎(許福星)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警政署反詐騙鳳山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11-12、14頁) ◎許福星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15頁) ◎(許福星)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6-27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陳國昌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0月1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國昌之保險專員,向告訴人陳國昌佯稱有急需借款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0月24日上午0時 5萬元 吳世玉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國昌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29-30頁) ◎(陳國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金融機構聯防機構通報單、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28-29、31-33頁) ◎陳國昌之匯款單據、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通訊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30-31頁) ◎(陳國昌)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35-35頁背面)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洪玉娟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6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洪玉娟之友人,向告訴人洪玉娟佯稱急需用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7日上午11時14分、同日中午12時7分 5萬元、5萬元 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洪玉娟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38-40頁) ◎(洪玉娟)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36-37、41-43頁) ◎(洪玉娟)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45-46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李慶瑞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李慶瑞之友人之媳婦,向告訴人李慶瑞佯稱貨款週轉不來要借款1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2日上午10時35分 15萬元 王振碩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李慶瑞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51-54頁) ◎(李慶瑞)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47-49、56頁) ◎李慶瑞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58頁) ◎(李慶瑞)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59-60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陳欽柱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1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欽柱之友人,向告訴人陳欽柱佯稱標到一間屋子需借款付錢給代書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3分 35萬元 楊家慧申辦之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欽柱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75-78頁) ◎(陳欽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構通報單(112偵13087卷四第61-63、71、79-81頁) ◎陳欽柱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85-87頁) ◎(陳欽柱)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89-9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李美雲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16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李美雲之友人,向告訴人李美雲佯稱急需2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18日中午12時19分 20萬元 邱姿語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美雲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99-101頁) ◎(李美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95-97、105-107頁) ◎李美雲之匯款單據、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103-104頁) ◎(李美雲)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11-116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朱福春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25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朱福春之友人,向告訴人朱幅春佯稱要借款15萬元等語。 (起訴書記載之時間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 15萬元 羅月兵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朱福春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121-123頁) ◎(朱福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117-119、125-127頁) ◎朱福春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通訊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131-133頁) ◎朱福春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135頁) ◎(朱福春)雙向通聯紀錄表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37-140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曾文山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2月1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曾文山母親之友人之媳婦,向告訴人曾文山佯稱買房需週轉3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1分 30萬元 俞佳伶申辦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文山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143-144頁) ◎曾文山之通聯紀錄擷圖照片、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147-149頁) ◎曾文山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151頁) ◎(曾文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155、161頁) ◎(曾文山)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63-164頁) (與附表四編號4為相同犯罪事實,不另為刑之宣告) 9 趙慶堂 (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2月5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趙慶堂配偶之姪女,向告訴人趙慶堂及其配偶佯稱買房需借款8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35分 8萬元 阮裕庭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趙慶堂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173-174頁) ◎(趙慶堂)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112偵13087卷四第165-167、171、175頁) ◎趙慶堂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169頁) ◎(趙慶堂)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81-18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林晟傑 (未提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30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林晟傑之外甥女,向告訴人林晟傑佯稱處理法拍屋要借款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2月5日上午10時、111年12月6日中午12時 28萬元、13萬元 謝博成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黃詠資申辦之屏東里港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晟傑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184-185頁) ◎(林晟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183、188-192頁) ◎林晟傑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186頁) ◎林晟傑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193-196頁) ◎(林晟傑)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97-20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李俊傑 (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25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李俊傑之友人,向告訴人李俊傑佯稱需借款大量資金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3月6日中午12時49分 25萬元 邱暐婷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俊傑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208-210頁) ◎(李俊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203-206、211頁) ◎李俊傑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212頁) ◎(李俊傑)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227-228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謝陳芙蓉(未提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2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被害人謝陳芙蓉之友人,向被害人謝陳芙蓉佯稱財務困難需借款元等語。 (起訴書記載之時間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3分 8萬元 郭如英所申辦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謝陳芙蓉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217-218、231-232頁) ◎(謝陳芙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3087卷四第229、233、237、247頁) ◎謝陳芙蓉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221、243頁) ◎(謝陳芙蓉)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249-254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楊陳桃(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12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楊陳桃之友人,向告訴人楊陳桃佯稱需借錢支付貨款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2月15日上午11時4分 12萬元 何家樺申辦之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帳號號帳戶 ◎楊陳桃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264-265頁) ◎(楊陳桃)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255、261-262、266頁) ◎楊陳桃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269頁) ◎(楊陳桃)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271-274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郭旦文(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1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郭旦文之友人,向告訴人郭旦文佯稱缺錢要借12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2月14日上午11時8分 12萬元 黃昱慈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旦文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258-260、276-278頁) ◎(郭旦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275、280、282-283頁) ◎郭旦文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286頁) ◎(郭旦文)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293-296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陳景清(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12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景清之姪女,向告訴人陳景清佯稱想買股票資金不足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2月15日上午9時43分、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1分 49萬3,000元、10萬2,000元 陳昶銘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國湧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景清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304-306頁) ◎(陳景清)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3087卷四第297-303頁) ◎陳景清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312-313頁) ◎(陳景清)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317-31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陳相雄(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27日、112年3月6日,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相雄友人,向告訴人陳相雄佯稱需要用錢要借款2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3月6日中午12時58分 25萬元 邱暐婷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相雄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324-325頁) ◎(陳相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321-323、327-328頁) ◎陳相雄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330頁) ◎(陳相雄)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333-37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洪登受(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28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洪登受之女兒,向告訴人洪登受佯稱積欠保險費用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9分 15萬2,000元 黃慧茹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之記載應予更正、補充) ◎洪登受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385-386頁) ◎(洪登受)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381-384頁) ◎洪登受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388頁) ◎(洪登受)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391-394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吳月桂(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3月3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吳月桂之友人,向告訴人吳月桂佯稱玩股票缺48萬元需借款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分、000年0月0日下午1時6分 10萬元、3萬元 林佳諭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趙秀玉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月桂於警詢、審理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399-401頁;112訴693第209-232頁) ◎(吳月桂)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3087卷四第395-407頁) ◎吳月桂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408-109頁) ◎(吳月桂)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415-417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蔡明仁(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3月2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蔡明仁之友人,向告訴人蔡明仁佯稱需借款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3分 5萬元 鄭羽涵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明仁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420-422頁) ◎(蔡明仁)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419、423-424、429頁) ◎蔡明仁之網路銀行交易匯款擷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427頁) ◎(蔡明仁)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431-432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六 編號 名稱 數量 1 未標示門號之海峽電信門號卡 1013張 2 標示門號之海峽電信門號卡 165張 3 黑莓機網卡 10張 4 台灣大哥大門號卡 5張 5 未標示門號之無框行動門號卡 10張 6 標示門號之無框行動門號卡 2張 7 遠傳電信門號卡 2張 8 插有海峽電信、無框行動門號卡32張之貓池(即112年3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16) 2臺 9 插有海峽電信、無框行動門號卡16張之貓池(即112年3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至15) 4臺 10 插有海峽電信、無框行動門號卡30張之貓池(即112年3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至19) 3臺 11 聯想、R-IT電腦主機 共2臺 12 ASUS、微星筆電型電腦 共2臺 13 IPHONE 6S、IPHONE 12 、IPHONE SE、 HTC智慧型手機、三星智慧型手機、LG智慧型手機(即112年3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至32、34) 共10支 13-1 編號13三星智慧型手機內所插入之0000000000門號卡 1張 14 已警示之海峽電信門號SIM卡 3張 14-1 已警示之台灣大哥大門號卡 1張 15 D-Link無線網路攝影機 1臺 16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遠東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4張 17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0號、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3張 18 現金 7,600元 19 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咖啡包、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 2包、5包、1組 附表七 編號22、23 重複(門號651250,僅記載末六碼供識別,下同) 編號10、113、114 重複(門號651341) 編號15、113 重複(門號651403) 編號55、90 重複(門號651443、651445) 編號14、90 重複(門號651447) 編號25、55 重複(門號651451) 編號17、55 重複(門號651452) 編號42、85 重複(門號651465) 編號1、168 重複(門號651467) 編號11、54 重複(門號651477) 編號7、8、49重複(門號651480) 編號51、52 重複(門號651512) 編號26、74 重複(門號651514) 編號65、100、111 重複(門號651944) 編號29、50 重複(門號658232) 編號98、109 重複(門號660305) 編號88、106 重複(門號660514) 編號69、108 重複(門號670274) 編號71、134 重複(門號670275) 編號66、125 重複(門號670284) 編號76、163 重複(門號670289) 編號66、78 重複(門號670303) 編號56、115、130、150 重複(門號673158) 編號19、89、150 重複(門號673170) 編號91、171 重複(門號673177) 編號147、156 重複(門號675224) 編號98、109 重複(門號677015) 編號97、119 重複(門號677113) 編號71、153 重複(門號677335) 編號84、135、153 重複(門號677336) 編號104、138 重複(門號677350) 編號34、35、121 重複(門號686925) 編號44、137 重複(門號687024)

2024-10-04

TYDM-113-金訴緝-18-20241004-1

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2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3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4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5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6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8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2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8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1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4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0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69號                   113年度訴字第433號                    113年度訴字第45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任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移 送併辦(偵查書類之案號詳附表一),被告就被訴事實於準備程 序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乙○○犯如附表三至五「罪名與宣告刑」、附件「罪名及宣告 刑」欄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肆仟元應予沒收,如一部或 全部不能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1 2、13-1、14、14-1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壹、DMT設備案 一、乙○○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七七」、劉泓君(經本院判決)、莊盈縈(經本院判決) 、冉瑞頤(經本院判決)、曾翊誌(本院審理中)、何志宏 (經本院判決)等人所共組,3 人以上以實施詐欺為目的所 組成之詐欺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如後述參與設置 、移轉數位式移動節費設備(即Digital Mobile Trunk,作 用為製造通信斷點以躲避查緝,使來自詐欺集團機房之跨境 通話,轉顯示為國內發話以取信被害人,下稱DMT設備)犯 行。 二、甲DMT設備部分(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DMT設備): ㈠乙○○與「七七」、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莊盈縈、冉瑞頤等人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1年8月至 10月1日間,乙○○受「七七」等人指示後,復指示不詳之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莊盈縈、冉瑞頤等人,將甲DMT設備裝設 於桃園市○○區○○○路○○○○○○位於○○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 住處(下稱冉瑞頤大業路住處)。至111年10月3日,乙○○指 示曾翊誌向冉瑞頤收取甲DMT設備並欲移轉至劉泓君處時, 於途中遭員警查獲。 ㈡於前揭裝置期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甲DMT設備,於 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三各編號所示詐術向附表三 各編號所示被害人為詐騙(附表三編號21之被害人察覺有異 並未匯款而為未遂;其餘為既遂)。 三、乙DMT設備部分(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DMT設備): ㈠乙○○與「七七」、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劉泓君、何志宏等人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111年9月30日至 12月間某時,乙○○受「七七」等人指示,聯繫劉泓君就乙DM T設備進行設置、移轉,劉泓君則自行裝設或再指示何志宏 進行裝設,將乙DMT設備裝設在桃園市○○區○○○街00號4樓403 號(為不知情之郭世民出名承租)、劉泓君位於桃園市○○區○ ○路00號2樓122室住所(下稱劉泓君實踐路住所)、何志宏 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之住所(下稱文中路 處所)。至112年1月6日劉泓君方將乙DMT設備打包寄送至臺 中市○○區○○○道0段000號空軍一號台中中南站。 ㈡於前揭裝置期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乙DMT設備,於 附表四各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四各編號所示詐術向附表四 各編號所示被害人詐騙。 四、丙DMT設備部分(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DMT設備): 乙○○承前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繫劉泓君使其依照「七七 」指示,就丙DMT設備進行設置、移轉。劉泓君遂自111年10 月6日起至111年10月9日止,商得何志宏提供文中路處所裝 設丙DMT設備,另自111年10月20日起至111年11月9日止,再 次商得何志宏提供文中路處所裝設丙DMT設備,另自111年11 月10日上午2時許起至111年12月3日止,商得陳志清提供桃 園市○○區○○路0段00號處所(下稱陳志清萬壽路處所)裝設 丙DMT設備。於111年12月4日,劉泓君方前往陳志清萬壽路 處所將丙DMT設備打包裝箱,於111年12月6日寄送至嘉義市○ 區○○路0000號空軍一號明香站。 五、丁DMT設備部分(即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DMT設備): ㈠乙○○與「七七」、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劉泓君、何志宏、蔡 旻良等人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000年0 0月間起至000年0月間某時止,乙○○受「七七」等人指示, 聯繫劉泓君依照「七七」指示,就丁DMT設備進行設置、移 轉。此後,劉泓君以自行裝設或再指示何志宏進行裝設,或 再指示蔡旻良進行裝設等方式,將丁DMT設備裝設在劉泓君 實踐路居所、何志宏文中路處所、桃園市○○區○○路0段00號2 樓不知情之連徐煒住處、蔡旻良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居 所(下稱蔡旻良環西路居所)。於000年0月0日下午10時9分 ,為警循線查悉上情後,在蔡旻良環西路居所扣得丁DMT設 備。 ㈡於前揭裝置期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丁DMT設備,於 附表五各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五各編號所示詐術向附表五 各編號所示被害人詐騙。 貳、海峽電信案 乙○○基於參與另一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邱明輝、鍾奕臣( 均另經本院審理中)等人所共組,3 人以上以實施詐欺、恐 嚇等犯罪為目的所組成之犯罪組織,而於110年9月14日後之 不詳時間,先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為對價,自莊盈縈( 所涉海峽電信案亦經本院判決)處取得其登記設立之獨資商 號「莊漾漾水果行」(110年9月14日登記,下稱本案商號) 之大小章及其個人雙證件等資料(下稱本案商號資料),隨 後即與犯罪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恐嚇得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一 般洗錢、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 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之犯意聯絡(各犯行 具體構成犯意聯絡之罪名見附件「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 」欄),向海峽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如附件所示「驗證左 列帳戶之電信門號」之電信門號後,或將前揭電信門號提供 與犯罪集團作為驗證取得附件「產生左列帳戶所屬之支付帳 戶/遊戲帳戶」之帳戶使用,而進一步取得如附件「接受被 害款項之金融帳戶/遊戲帳戶」欄所示金融帳戶,或提供與 犯罪集團作為詐取、未經同意申請附件「犯罪集團取得之金 融帳戶/支付帳戶」使用,而使犯罪集團得以進行附件「犯 罪方式」之犯罪,且若有不法金流流入前揭帳戶,則旋遭移 轉以此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或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經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金訴緝 12卷二第93、146頁),且有證人冉瑞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112偵12775卷一第279-283頁、第285-288頁、第289- 291頁;112偵12775卷三第176-183頁、第291-299頁、第255 -267頁)、證人莊盈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12偵12775 卷一第315-326頁、112偵18455第9-12頁、112偵18602第9-1 9頁、南投檢112偵1976第9-11頁、南投檢112偵3177卷第5-8 頁、112偵29018第9-12頁、112偵33139卷一第69-73頁、112 偵12775卷三第163-173頁、112他2449第223-233頁、111偵5 0011第141-143頁)、證人劉泓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 12偵12775卷一第141-148頁、第163-167頁、第179-184頁; 112偵12775卷三第207-214頁、第215-226頁、第227-232頁 、第000-0000頁;112偵12775卷四第233-237頁、第241-246 頁)、證人曾翊誌於警詢及偵查偵查中之證述(112偵12775 卷一第219-225頁、第267-274頁;112偵12775卷三第185-19 1頁、第269-281頁)、證人何志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12偵33139卷一第133-140頁;112偵12775卷四第263-266頁 、第253-257頁、第437-438頁)、證人陳志清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證述(112偵33139卷一第203-207頁)、證人邱明輝於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12偵12775卷六第39-46頁、第47-64 頁、第71-86頁)、證人鍾奕臣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112偵 12775卷六第163-174頁、第393-404頁、第405-415頁)可稽 ,並有附表三至五「相關卷證出處」欄、附件「卷證出處」 欄所示證據為憑,當可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關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   被告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業經修正,增訂第6條之1條 文,並修正第3、4、7條及第13條,經總統於112年5月24日 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3241號令公布,自同年月00日生效 。因本條例之增訂或修正條文內容,均與被告所涉犯之本案 罪名及刑罰無涉,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又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8條自白減刑之規定固亦經修正,惟無論修正前後均 以偵查中自白為要件,被告於本案偵查中並未自白,修正前 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均不適用,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  2.關於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若犯罪時法律之刑並未重於裁判時 法律之刑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行為時之刑 ,但裁判時法律之刑輕於犯罪時法律之刑者,則應適用該條 項但書之規定,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  ⑵所謂「刑」輕重之,係指「法定刑」而言。又主刑之重輕, 依刑法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 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 重,同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法及其 特別法有關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依其性質,可分 為「總則」與「分則」二種。其屬「分則」性質者,係就其 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或減免,使成立另一 獨立之罪,其法定刑亦因此發生變更之效果;其屬「總則」 性質者,僅為處斷刑上之加重或減免,並未變更其犯罪類型 ,原有法定刑自不受影響。再按所謂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 原則,以法規競合為例,行為該當各罪之構成要件時,依一 般法理擇一論處,有關不法要件自須整體適用,不能各取數 法條中之一部分構成而為處罰,此乃當然之理。但有關刑之 減輕、沒收等特別規定,基於責任個別原則,自非不能割裂 適用。  ⑶茲查,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洗錢 防制法第2條已修正洗錢行為之定義,有該條各款所列洗錢 行為,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同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相較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法 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依刑 法第35條規定之主刑輕重比較標準,新法最重主刑之最高度 為有期徒刑5年,輕於舊法之最重主刑之最高度即有期徒刑7 年,本件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行為後最 有利於被告之新法。113年8月2日修正生效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3項雖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 刑之刑。」然查此項宣告刑限制之個別事由規定,屬於「總 則」性質,僅係就「宣告刑」之範圍予以限制,並非變更其 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並不受影響,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之上開規定,自不能變更本件應適用新法一般洗錢罪規定之 判斷結果(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862號判決意旨參照 )。  ⑷綜上,被告本案所犯一般洗錢犯行,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既未達1億元,依前揭說明,均應適用裁判時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方坦承本案 犯行,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較有利於被告,基於責任個別原則,應適用行為時即112 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自白減刑規定 。  3.關於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部分:   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雖於112年5月31日修 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惟本次修正僅增列第4款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 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為加重條件,其餘各款則未修正; 是就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至3款規定,既然新舊法處罰 之輕重相同,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刑法第2條所指之法 律有變更,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4.關於詐欺犯罪防制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本案被告行為後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增訂 特殊加重詐欺取財罪,並明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 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 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 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以下罰金」。被告所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合 計後固已逾500萬元(附表三合計被害金額已逾500萬元,附 表四至五及附件所示被害金額即無再為加計之必要),經比 較新舊法結果,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係刑法第339 條之4之特別規定,且其最高度刑較高,顯未較有利於被告 ,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仍均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 規定論處。    ㈡論罪  1.被告就「DMT設備案」、「海峽電信案」,各係參與不同之 犯罪組織而分別為本案犯行,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述 明確(113金訴緝12卷二第88頁),應就其加入各別犯罪組 織之行為各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本文後段之參 與組織罪。起訴書固就此均漏論參與組織罪,惟本院於準備 程序中已告知被告(113金訴緝12卷二第86頁),被告得就 此即時行使防禦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 。  2.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20、附表四各編號、附表五各編號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  3.被告就附表三編號21,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 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起訴書誤論以既遂,容 有未合,應予更正。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 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 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 條,是此部分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4.起訴書意旨固認被告就丙DMT設備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條 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等語。然 未見起訴書記載因丙DMT設備受害之被害人,難認有何被害 人因本案犯罪集團成員、被告操作、運用丙DMT設備而陷入 法益遭侵害之危險,自無從論以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此部 分所為,應僅係本案參與犯罪組織之一部分犯行而已。是起 訴書意旨此部分之認定容有未合,附此說明。  5.被告就「海峽電信案」如附件「犯罪方式」欄所示犯行,各 論以附件「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欄所示之罪。被告就 附件「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標示「(變更起訴法條)」 處,論以與偵查書類不同之罪名部分,本院已於審理中告知 被告可能所論之罪名(見113金訴緝12卷二第54-86頁),就 此部分已使被告知悉並有表示意見之機會,無礙被告防禦權 之行使。此部分基礎社會事實同一,爰均依刑事訴訟法第30 0條變更起訴法條。 ㈢共同正犯: 1.被告於「DMT設備案」中,與「七七」、劉泓君、莊盈縈、 冉瑞頤、曾翊誌、何志宏、其他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 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2.被告於「海峽電信案」中,與邱明輝、鍾奕臣、其他不詳之 犯罪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罪數 1.被告「DMT設備案」、「海峽電信案」分別加入犯罪組織至 退出、為警查獲止,其各次參與犯罪組織,在性質上均屬行 為繼續之繼續犯,各僅成立一罪。 2.被告參與「DMT設備案」之本案詐騙集團係以詐術為手段, 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而構成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均與本案參與犯 罪組織後「首次」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具有局 部同一性,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 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被告參與「海峽電信案」之犯罪集團,係以詐術、恐嚇為手 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而構成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本案參與 犯罪組織後「首次」所共犯之刑法第346條第2項恐嚇得利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附件編號39 ),具有局部同一性,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 ,從一重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 4.同一被害人多次受騙、受恐嚇而給付財物之情況,各次犯行 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為接續犯。 5.被告附件「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論以想像競合者,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該欄所示之重罪。 6.被告就附表三至五、附件所示不同被害人之各法益受侵害結 果,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7.檢察官如附表一記載「移送併辦意旨書」部分,屬同一事實 之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說明。 ㈤減刑事由適用之說明 1.附表三編號21所示犯行、附件編號107、160所示犯行,均為 未遂,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 2.被告審理中就本案洗錢部分自白犯罪,所論之一般洗錢罪, 就「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想像競合論以一般洗錢罪部 分,應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 其刑;惟就「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經想像競合後非論 以一般洗錢罪者,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 性界限,自將之移入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 刑之考量因子,本件洗錢減輕其刑部分自得作為科刑審酌事 項,併予敘明。 ㈥量刑 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先後各以DMT設備,申辦海 峽電信門號方式參與犯罪,影響社會安全及交易秩序非輕, 且使犯罪追查趨於複雜,而被害人之數量、被害金額亦應妥 適反映於量刑中;衡酌被告終知坦承犯行,與犯後無視客觀 證據矢口否認犯行之人,在犯後態度及悔意上顯然有別,就 此應於量刑時為有利被告之妥適審酌,並考量洗錢防制法就 自白減刑之規定,復參酌迄今未見被告有與被害人和解或賠 償損失之客觀情狀,兼衡被告自述學歷、職業所示之智識程 度及經濟狀況、動機目的、手段,及檢察官、被告、被害人 之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宣告如附表三至五「罪名與宣 告刑」、附件「罪名及宣告刑」欄各編號所示之刑及罰金易 服勞役標準,並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相同,行為態 樣、手段、動機均相似情形,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 諭知罰金易服勞役標準。 ㈦沒收 1.犯罪所得沒收 ⑴被告就「DMT設備案」之犯罪所得,陳稱就甲、乙DMT設備部 分各有取得1萬元,合計2萬元之犯罪所得,就丙、丁DMT設 備部分則未取得犯罪所得等語明確(113金訴緝12卷二第94 頁)。本院考量被告就甲、乙DMT設備部分涉入較深,就丙 、丁DMT設備部分部分,則主要由劉泓君處理,是被告前揭 所述並非無據,且依卷內資料尚難認定被告有實際取得較此 為多之犯罪所得,爰依前揭被告所述金額為犯罪所得之認定 ,並就此諭知沒收,及一部或全部不能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⑵被告就「海峽電信案」之犯罪所得,陳稱就每提供一支門號 之代價為800元等語明確(113金訴緝12卷二第93頁),且依 卷內資料尚難認定被告有實際取得較此為多之犯罪所得,爰 依前揭被告所述金額為犯罪所得之認定。被告本案所提供之 電信門號數量為130支(重複使用之門號如附表七所示,本案 171位被害人中,共有41人次是遭重複使用之門號為犯罪, 就應予剔除),是本案不法所得為10萬4,000元(130支*800 元=10萬4,000元),並就此諭知沒收,及一部或全部不能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⑶從而,被告本案應諭知沒收(追徵)之犯罪所得合計為12萬4 ,000元。 ⑷檢察官固主張按被害人所受損害計算犯罪所得等語(113金訴 緝卷二第92頁),惟依卷內證據無法證明前揭金額確實歸屬 被告,難認檢察官之主張有理由。 2.扣案物沒收 ⑴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12、13-1、14、14-1,為供被告本案犯 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經被告於本院陳述明確(11 3金訴緝12卷二第144-145、147頁),均宣告沒收。 ⑵至於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3、15至19,依卷內證據尚不能認為 與被告本案犯行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公訴意旨就附件編號169部分,固認為被告其所屬犯罪集團 之共犯,係「佯為許家瑜本人以感應方式…足以生損害於如 蝦皮購物、新光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及許家瑜 之權益」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方式為犯罪,而論以被告共同 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等罪嫌。惟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尚難認定被告其所屬犯 罪集團之共犯有以前揭偽造準私文書之方式為此部分之犯罪 ,就此應就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部分為無罪之諭知。然依公訴 意旨,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其他經論罪科刑之罪名間有想 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 四、退併辦 檢察官固以113年度偵字第18438號併辦意旨書(113金訴緝1 2卷三第207頁)提出移送併辦並檢送卷證至本院,惟係於本 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所移送之卷內相關證據本院未及採 酌,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穎穎、李宗翰、甲○○、施韋銘、黃于庭提起追加 起訴,檢察官賴穎穎、李宗翰、甲○○移送併辦,檢察官王珽顥到 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表一 偵查書類種類 偵查書類案號 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50011、51762號  ●112年度偵字第3703、12386、12775、13977、16457、16780、16919、18130、18187、18455、18602、22924、22925、22926、22927、22928、22929、22930、23172、25207、26534、26535、26536、26537、28467、29018、29645、31061、31280、31290、31850、31851、31852、31937、32385、32636、34607、34125、35219、35420、35683、40998、41867、41871、41875、41876、42900、43389、43557、43565、43771、43914、45649、45782、46088、46089、46233、47201、47891、47948、48142、48143、48674、48775、48890、48972、49495、49593、50540、50707、50708、50709、51749、51789、52181、52205、53013、53014、54493、54564、54622、54791、58085、58775、58906、58907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1609、1610號 ●113年度偵字第140、168、425、447、572、1078、2371、2669、2671、3897、4725、5273、5327、5683、9813、10399、14301、15200、15570、18960、30454號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   移送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33139、46090號 ●113年度偵字第2668、2670、2672、2673、2674、13711、15199號  附表二:各DMT設備與IMEI碼對照表 編號 DMT設備 IMEI碼 1 甲設備 (起訴書記載卷證照片所示貼有標籤之編號3機台) ⑴0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00000000 ⑷000000000000000 ⑸000000000000000 ⑹000000000000000 ⑺000000000000000 ⑻000000000000000 ⑼000000000000000 ⑽000000000000000 ⑾000000000000000 ⑿000000000000000 ⒀000000000000000 ⒁000000000000000 ⒂000000000000000 ⒃000000000000000 2 乙設備 (起訴書記載卷證照片所示貼有標籤之編號2機台) ⑴0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00000000 ⑷000000000000000 3 丙設備 (起訴書記載卷證照片所示之編號4機台) ⑴0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00000000 ⑷000000000000000 ⑸000000000000000 ⑹000000000000000 ⑺000000000000000 ⑻000000000000000 ⑼000000000000000 ⑽000000000000000 ⑾000000000000000 ⑿000000000000000 ⒀000000000000000 ⒁000000000000000 ⒂000000000000000 ⒃000000000000000 ⒄000000000000000 ⒅000000000000000 ⒆000000000000000 ⒇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4 丁設備 (起訴書記載卷證照片所示未貼有編號標籤之機台) ⑴0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00000000 ⑷000000000000000 ⑸000000000000000 ⑹000000000000000 ⑺000000000000000 ⑻000000000000000 ⑼000000000000000 ⑽000000000000000 ⑾000000000000000 ⑿000000000000000 ⒀000000000000000 ⒁000000000000000 ⒂000000000000000 ⒃000000000000000 附表三:甲DMT設備之被害人 編號 被害人 門號、詐騙方式 IMEI碼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帳戶 相關卷證出處 罪名與宣告刑 1 卓麗美(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26日上午11時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卓麗美之姪子,向告訴人卓麗美佯稱開服裝店缺錢,需週轉1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1分 10萬元 馬伊瑩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卓麗美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一第356-357頁) ◎(卓麗美)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一第355、359-362頁) ◎卓麗美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一第363頁) ◎(卓麗美)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一第365-370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林福隆(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29日中午12時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林福隆配偶之同學羅莉莉,向告訴人林福隆佯稱因欠錢有借款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29日中午12時26分 18萬元 蔡惠蓉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福隆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一第376-378頁) ◎(林福隆)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一第371-374頁) ◎林福隆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一第380頁) ◎(林福隆)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一第383-385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林傳宗(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16日下午8時許起,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林傳宗之姪子,向告訴人林傳宗佯稱急需用款22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18日上午11時34分 22萬元 林沛淳申辦之元大商業銀行(下稱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傳宗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一第392-393頁) ◎(林傳宗)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一第389-391頁) ◎林傳宗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一第397頁) ◎(林傳宗)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5-8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施菊(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8日上午9時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施菊之姪子,向告訴人施菊佯稱急需用款4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8日中午12時 45萬元 張惠娟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施菊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54-55頁) ◎(施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51-52、56頁) ◎施菊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61頁) ◎(施菊)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65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施繼昌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50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施繼昌之外甥,向告訴人施繼昌佯稱急需用款3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2日中午12時31分 8萬元 曾錦鈺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施継昌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71-73頁) ◎(施継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67-69、81頁) ◎施継昌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75頁) ◎(施継昌)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8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游瑞嬋(不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被害人游瑞嬋之親友,向被害人游瑞嬋佯稱有借款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7分 39萬元 郭詩盈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游瑞嬋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89-90頁) ◎(游瑞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85-88頁) ◎游瑞嬋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91頁) ◎(游瑞嬋)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9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陳映錡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2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映錡之女兒,向告訴人陳映錡佯稱股票投資輸了很多錢需借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9分、111年8月3日上午10時24分 38萬元、10萬元 陳文坤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庭瑋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映錡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101-104頁) ◎(陳映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95-99、107-109頁) ◎陳映錡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121頁) ◎(陳映錡)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129-132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胡桂芝(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胡桂芝之友人,向告訴人胡桂芝佯稱需借款買房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4日上午11時58分 10萬元 曾喜田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胡桂芝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134-136頁) ◎(胡桂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一分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133、139-140頁) ◎(胡桂芝)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145-148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陳秋琴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3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秋琴之姪女,向告訴人陳秋琴佯稱急需用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5日上午9時56分(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補充、更正) 40萬元 陳柏源申辦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秋琴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153-154頁) ◎(陳秋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149-151、155-159頁) ◎陳秋琴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161頁) ◎(陳秋琴)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172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董月雲(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6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董月雲之姪女,向告訴人董月雲佯稱需借款買車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9日上午9時24分 30萬元 吳宓嬨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董月雲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177-179頁) ◎(董月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173-175、181-183頁) ◎董月雲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189頁) ◎(董月雲)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198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陳坤勇(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3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坤勇之友人,向告訴人陳坤勇佯稱需借款做法拍屋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4分 20萬元 詹筱禪申辦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坤勇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04-206頁) ◎(陳坤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201-203、207頁) ◎(陳坤勇)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10-212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高淑貞(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20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高淑貞之姪女,向告訴人高淑貞佯稱買房產需資金週轉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24日上午11時41分 30萬700元 陳宥瑄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高淑真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17-218頁) ◎(高淑真)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215、219頁) ◎高淑真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222頁) ◎(高淑真)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2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謝月琴(不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1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被害人謝月琴之國中同學,向被害人謝月琴佯稱有借款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5分 10萬元 顏紹祖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謝月琴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27-228頁) ◎(謝月琴)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225、229-232頁) ◎謝月琴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233頁) ◎(謝月琴)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38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劉居寶(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9月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劉居寶之外甥女,向告訴人劉居寶佯稱需借款投資房屋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2日中午12時8分 20萬100元 劉庭瑜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更正) ◎劉居寶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41-242頁) ◎(劉居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芬菊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239-240、243-245頁) ◎劉居寶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247頁) ◎(劉居寶)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5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張良秀英(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張良秀英之保母,向告訴人張良秀英佯稱買房缺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4日上午10時46分 5萬元 古天倫申辦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良秀英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71-273頁) ◎(張良秀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陳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2775卷二第269、277-279頁) ◎張良秀英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281頁 ◎(張良秀英)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85-286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6 陳淑華(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3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淑華之友人,向告訴人陳淑華佯稱買房需要一筆金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3日中午12時50分、同日下午1時40分 48萬元、30萬元 曾喜田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淑華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89-297頁) ◎(陳淑華)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287、299-305頁) ◎陳淑華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309頁) ◎(陳淑華)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313-314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黃美莉(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9月9日中午12時30分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黃美莉之表妹,向告訴人黃美莉佯稱急需用款17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13日上午10時41分(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補充 、更正) 17萬元 李竹民所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美莉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14-16頁) ◎(黃美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9-13頁) ◎黃美莉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17頁) ◎(黃美莉)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1-24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張秀羚(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9月1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張秀羚之友人,向告訴人張秀羚佯稱急需用款22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1分 15萬2,000元 吳采薇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補充、更正) ◎張秀羚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37-38頁) ◎(張秀羚)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2775卷二第33-35、41-45頁) ◎張秀羚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47頁) ◎(張秀羚)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4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黃韻庭(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9月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黃韻庭之姪女,向告訴人黃韻庭佯稱要借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 12日 10萬元 詹德發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韻庭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55-259頁) ◎(黃韻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253、263頁) ◎(黃韻庭)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67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0 吳紫涵(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9月1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吳紫涵之友人,向告訴人吳紫涵佯稱需借錢買土地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 20日上午9時43分、同日中午12時56分;111年9 月21日上午10時8分、同日中午12時29分 50萬元、40 萬元、85 萬元、20萬元 范瀞文申辦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潘慧妍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更正、補充) ◎吳紫涵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325-326頁) ◎(吳紫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315-319頁) ◎吳紫涵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331、337頁) ◎(吳紫涵)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4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1 黃建城 於111年10月1日下午3時26分起,以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佯以被害人黃建城之親友行騙,惟經黃建城識破而未遂。 000000000000000 無 無 ◎(黃建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2691卷二第15-22頁;同111偵5583卷第237-242頁、111偵52053卷一第229-236頁) ◎(黃建城)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2691卷二第15-22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附表四:乙DMT設備之被害人 編號 被害人 門號、詐騙方式 IMEI碼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帳戶 相關卷證出處 罪名與宣告刑 1 林景源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28日上午11時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林景源之弟媳,向告訴人林景源佯稱需借款3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28日中午12時52分 30萬元 陳友偉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景源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363-364頁) ◎(林景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陳報單、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355-359、365頁) ◎林景源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367-369頁) ◎林景源之國泰世華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112偵12775卷二第371-373頁) ◎(林景源)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381-385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黃菊英(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8時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黃菊英之姪女,向告訴人黃菊英佯稱有週轉現金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29日上午11時、111年11月30日上午11時45分 49萬元、38萬元 劉懿美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歐采雰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菊英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391-393頁) ◎(黃菊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387-390頁) ◎黃菊英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395頁) ◎(黃菊英)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洪素珍(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0月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洪素珍之媳婦,向告訴人洪素珍佯稱急需資金週轉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 7萬元 葉秋宜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更正、補充) ◎洪素珍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7-9頁) ◎(洪素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三第5、13-19、23頁) ◎洪素珍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11頁) ◎(洪素珍)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35-36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曾文山(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2月1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曾文山母親之友人之媳婦,向告訴人曾文山佯稱買房需週轉3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1分 30萬元 俞佳伶申辦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文山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39-40頁) ◎(曾文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2775卷三第37、51-59頁) ◎曾文山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47頁) ◎(曾文山)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6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游余美枝(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0月6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游余美枝之友人,向告訴人游余美枝佯稱需借款買賣土地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30分 10萬元 鍾雨庭申辦之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游余美枝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73-74頁) ◎(游余美枝)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三第71頁) ◎游余美枝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69頁) ◎(游余美枝)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75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蘇新國(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5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蘇新國外甥之配偶,向告訴人蘇新國佯稱急需資金週轉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7日上午10時1分、同日中午12時28分 38萬元、48萬元 羅琪雯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徐靉玲申辦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新國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78-80頁) ◎(蘇新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三第77、81-86頁) ◎蘇新國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87-88頁) ◎(蘇新國)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97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李金川(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7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李金川之表弟,向告訴人李金川佯稱有金錢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7日上午9時28分 20萬元 羅琪雯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金川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103-105頁) ◎(李金川)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三第99、107-111頁) ◎李金川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117頁) ◎(李金川)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12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朱富玲(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2月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朱富玲之姪女,向告訴人朱富玲佯稱有借款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2月12日上午11時30分、111年12月13日上午11時30分 13萬元、10萬元 盧榆涵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溫欣凌申辦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補、更正充) ◎朱富玲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133-134頁) ◎(朱富玲)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2775卷三第131-132、136-139頁) ◎朱富玲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140頁) ◎(朱富玲)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14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五:丁DMT設備之被害人 編號 被害人 門號、詐騙方式 IMEI碼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帳戶 相關卷證出處 罪名與宣告刑 1 許福星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8分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許福星之友人,向告訴人許福星佯稱緊急需要12萬元週轉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0月20日上午10時8分 12萬元 林宜靜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福星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12-13頁) ◎(許福星)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警政署反詐騙鳳山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11-12、14頁) ◎許福星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15頁) ◎(許福星)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6-27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陳國昌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0月1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國昌之保險專員,向告訴人陳國昌佯稱有急需借款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0月24日上午0時 5萬元 吳世玉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國昌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29-30頁) ◎(陳國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金融機構聯防機構通報單、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28-29、31-33頁) ◎陳國昌之匯款單據、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通訊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30-31頁) ◎(陳國昌)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35-35頁背面)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洪玉娟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6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洪玉娟之友人,向告訴人洪玉娟佯稱急需用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7日上午11時14分、同日中午12時7分 5萬元、5萬元 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洪玉娟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38-40頁) ◎(洪玉娟)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36-37、41-43頁) ◎(洪玉娟)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45-46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李慶瑞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李慶瑞之友人之媳婦,向告訴人李慶瑞佯稱貨款週轉不來要借款1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2日上午10時35分 15萬元 王振碩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李慶瑞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51-54頁) ◎(李慶瑞)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47-49、56頁) ◎李慶瑞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58頁) ◎(李慶瑞)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59-60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陳欽柱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1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欽柱之友人,向告訴人陳欽柱佯稱標到一間屋子需借款付錢給代書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3分 35萬元 楊家慧申辦之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欽柱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75-78頁) ◎(陳欽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構通報單(112偵13087卷四第61-63、71、79-81頁) ◎陳欽柱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85-87頁) ◎(陳欽柱)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89-9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李美雲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16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李美雲之友人,向告訴人李美雲佯稱急需2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18日中午12時19分 20萬元 邱姿語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美雲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99-101頁) ◎(李美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95-97、105-107頁) ◎李美雲之匯款單據、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103-104頁) ◎(李美雲)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11-116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朱福春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25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朱福春之友人,向告訴人朱幅春佯稱要借款15萬元等語。 (起訴書記載之時間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 15萬元 羅月兵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朱福春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121-123頁) ◎(朱福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117-119、125-127頁) ◎朱福春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通訊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131-133頁) ◎朱福春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135頁) ◎(朱福春)雙向通聯紀錄表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37-140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曾文山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2月1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曾文山母親之友人之媳婦,向告訴人曾文山佯稱買房需週轉3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1分 30萬元 俞佳伶申辦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文山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143-144頁) ◎曾文山之通聯紀錄擷圖照片、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147-149頁) ◎曾文山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151頁) ◎(曾文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155、161頁) ◎(曾文山)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63-164頁) (與附表四編號4為相同犯罪事實,不另為刑之宣告) 9 趙慶堂 (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2月5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趙慶堂配偶之姪女,向告訴人趙慶堂及其配偶佯稱買房需借款8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35分 8萬元 阮裕庭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趙慶堂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173-174頁) ◎(趙慶堂)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112偵13087卷四第165-167、171、175頁) ◎趙慶堂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169頁) ◎(趙慶堂)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81-18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林晟傑 (未提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30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林晟傑之外甥女,向告訴人林晟傑佯稱處理法拍屋要借款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2月5日上午10時、111年12月6日中午12時 28萬元、13萬元 謝博成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黃詠資申辦之屏東里港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晟傑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184-185頁) ◎(林晟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183、188-192頁) ◎林晟傑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186頁) ◎林晟傑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193-196頁) ◎(林晟傑)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97-20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李俊傑 (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25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李俊傑之友人,向告訴人李俊傑佯稱需借款大量資金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3月6日中午12時49分 25萬元 邱暐婷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俊傑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208-210頁) ◎(李俊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203-206、211頁) ◎李俊傑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212頁) ◎(李俊傑)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227-228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謝陳芙蓉(未提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2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被害人謝陳芙蓉之友人,向被害人謝陳芙蓉佯稱財務困難需借款元等語。 (起訴書記載之時間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3分 8萬元 郭如英所申辦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謝陳芙蓉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217-218、231-232頁) ◎(謝陳芙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3087卷四第229、233、237、247頁) ◎謝陳芙蓉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221、243頁) ◎(謝陳芙蓉)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249-254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楊陳桃(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12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楊陳桃之友人,向告訴人楊陳桃佯稱需借錢支付貨款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2月15日上午11時4分 12萬元 何家樺申辦之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帳號號帳戶 ◎楊陳桃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264-265頁) ◎(楊陳桃)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255、261-262、266頁) ◎楊陳桃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269頁) ◎(楊陳桃)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271-274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郭旦文(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1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郭旦文之友人,向告訴人郭旦文佯稱缺錢要借12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2月14日上午11時8分 12萬元 黃昱慈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旦文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258-260、276-278頁) ◎(郭旦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275、280、282-283頁) ◎郭旦文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286頁) ◎(郭旦文)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293-296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陳景清(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12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景清之姪女,向告訴人陳景清佯稱想買股票資金不足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2月15日上午9時43分、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1分 49萬3,000元、10萬2,000元 陳昶銘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國湧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景清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304-306頁) ◎(陳景清)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3087卷四第297-303頁) ◎陳景清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312-313頁) ◎(陳景清)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317-31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陳相雄(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27日、112年3月6日,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相雄友人,向告訴人陳相雄佯稱需要用錢要借款2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3月6日中午12時58分 25萬元 邱暐婷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相雄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324-325頁) ◎(陳相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321-323、327-328頁) ◎陳相雄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330頁) ◎(陳相雄)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333-37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洪登受(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28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洪登受之女兒,向告訴人洪登受佯稱積欠保險費用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9分 15萬2,000元 黃慧茹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之記載應予更正、補充) ◎洪登受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385-386頁) ◎(洪登受)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381-384頁) ◎洪登受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388頁) ◎(洪登受)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391-394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吳月桂(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3月3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吳月桂之友人,向告訴人吳月桂佯稱玩股票缺48萬元需借款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分、000年0月0日下午1時6分 10萬元、3萬元 林佳諭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趙秀玉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月桂於警詢、審理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399-401頁;112訴693第209-232頁) ◎(吳月桂)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3087卷四第395-407頁) ◎吳月桂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408-109頁) ◎(吳月桂)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415-417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蔡明仁(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3月2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蔡明仁之友人,向告訴人蔡明仁佯稱需借款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3分 5萬元 鄭羽涵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明仁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420-422頁) ◎(蔡明仁)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419、423-424、429頁) ◎蔡明仁之網路銀行交易匯款擷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427頁) ◎(蔡明仁)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431-432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六 編號 名稱 數量 1 未標示門號之海峽電信門號卡 1013張 2 標示門號之海峽電信門號卡 165張 3 黑莓機網卡 10張 4 台灣大哥大門號卡 5張 5 未標示門號之無框行動門號卡 10張 6 標示門號之無框行動門號卡 2張 7 遠傳電信門號卡 2張 8 插有海峽電信、無框行動門號卡32張之貓池(即112年3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16) 2臺 9 插有海峽電信、無框行動門號卡16張之貓池(即112年3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至15) 4臺 10 插有海峽電信、無框行動門號卡30張之貓池(即112年3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至19) 3臺 11 聯想、R-IT電腦主機 共2臺 12 ASUS、微星筆電型電腦 共2臺 13 IPHONE 6S、IPHONE 12 、IPHONE SE、 HTC智慧型手機、三星智慧型手機、LG智慧型手機(即112年3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至32、34) 共10支 13-1 編號13三星智慧型手機內所插入之0000000000門號卡 1張 14 已警示之海峽電信門號SIM卡 3張 14-1 已警示之台灣大哥大門號卡 1張 15 D-Link無線網路攝影機 1臺 16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遠東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4張 17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0號、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3張 18 現金 7,600元 19 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咖啡包、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 2包、5包、1組 附表七 編號22、23 重複(門號651250,僅記載末六碼供識別,下同) 編號10、113、114 重複(門號651341) 編號15、113 重複(門號651403) 編號55、90 重複(門號651443、651445) 編號14、90 重複(門號651447) 編號25、55 重複(門號651451) 編號17、55 重複(門號651452) 編號42、85 重複(門號651465) 編號1、168 重複(門號651467) 編號11、54 重複(門號651477) 編號7、8、49重複(門號651480) 編號51、52 重複(門號651512) 編號26、74 重複(門號651514) 編號65、100、111 重複(門號651944) 編號29、50 重複(門號658232) 編號98、109 重複(門號660305) 編號88、106 重複(門號660514) 編號69、108 重複(門號670274) 編號71、134 重複(門號670275) 編號66、125 重複(門號670284) 編號76、163 重複(門號670289) 編號66、78 重複(門號670303) 編號56、115、130、150 重複(門號673158) 編號19、89、150 重複(門號673170) 編號91、171 重複(門號673177) 編號147、156 重複(門號675224) 編號98、109 重複(門號677015) 編號97、119 重複(門號677113) 編號71、153 重複(門號677335) 編號84、135、153 重複(門號677336) 編號104、138 重複(門號677350) 編號34、35、121 重複(門號686925) 編號44、137 重複(門號687024)

2024-10-04

TYDM-113-金訴-314-20241004-1

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2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3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4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5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6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8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2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8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1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4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0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69號                   113年度訴字第433號                    113年度訴字第45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任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移 送併辦(偵查書類之案號詳附表一),被告就被訴事實於準備程 序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乙○○犯如附表三至五「罪名與宣告刑」、附件「罪名及宣告 刑」欄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肆仟元應予沒收,如一部或 全部不能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1 2、13-1、14、14-1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壹、DMT設備案 一、乙○○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七七」、劉泓君(經本院判決)、莊盈縈(經本院判決) 、冉瑞頤(經本院判決)、曾翊誌(本院審理中)、何志宏 (經本院判決)等人所共組,3 人以上以實施詐欺為目的所 組成之詐欺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如後述參與設置 、移轉數位式移動節費設備(即Digital Mobile Trunk,作 用為製造通信斷點以躲避查緝,使來自詐欺集團機房之跨境 通話,轉顯示為國內發話以取信被害人,下稱DMT設備)犯 行。 二、甲DMT設備部分(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DMT設備): ㈠乙○○與「七七」、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莊盈縈、冉瑞頤等人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1年8月至 10月1日間,乙○○受「七七」等人指示後,復指示不詳之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莊盈縈、冉瑞頤等人,將甲DMT設備裝設 於桃園市○○區○○○路○○○○○○位於○○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 住處(下稱冉瑞頤大業路住處)。至111年10月3日,乙○○指 示曾翊誌向冉瑞頤收取甲DMT設備並欲移轉至劉泓君處時, 於途中遭員警查獲。 ㈡於前揭裝置期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甲DMT設備,於 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三各編號所示詐術向附表三 各編號所示被害人為詐騙(附表三編號21之被害人察覺有異 並未匯款而為未遂;其餘為既遂)。 三、乙DMT設備部分(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DMT設備): ㈠乙○○與「七七」、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劉泓君、何志宏等人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111年9月30日至 12月間某時,乙○○受「七七」等人指示,聯繫劉泓君就乙DM T設備進行設置、移轉,劉泓君則自行裝設或再指示何志宏 進行裝設,將乙DMT設備裝設在桃園市○○區○○○街00號4樓403 號(為不知情之郭世民出名承租)、劉泓君位於桃園市○○區○ ○路00號2樓122室住所(下稱劉泓君實踐路住所)、何志宏 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之住所(下稱文中路 處所)。至112年1月6日劉泓君方將乙DMT設備打包寄送至臺 中市○○區○○○道0段000號空軍一號台中中南站。 ㈡於前揭裝置期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乙DMT設備,於 附表四各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四各編號所示詐術向附表四 各編號所示被害人詐騙。 四、丙DMT設備部分(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DMT設備): 乙○○承前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繫劉泓君使其依照「七七 」指示,就丙DMT設備進行設置、移轉。劉泓君遂自111年10 月6日起至111年10月9日止,商得何志宏提供文中路處所裝 設丙DMT設備,另自111年10月20日起至111年11月9日止,再 次商得何志宏提供文中路處所裝設丙DMT設備,另自111年11 月10日上午2時許起至111年12月3日止,商得陳志清提供桃 園市○○區○○路0段00號處所(下稱陳志清萬壽路處所)裝設 丙DMT設備。於111年12月4日,劉泓君方前往陳志清萬壽路 處所將丙DMT設備打包裝箱,於111年12月6日寄送至嘉義市○ 區○○路0000號空軍一號明香站。 五、丁DMT設備部分(即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DMT設備): ㈠乙○○與「七七」、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劉泓君、何志宏、蔡 旻良等人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000年0 0月間起至000年0月間某時止,乙○○受「七七」等人指示, 聯繫劉泓君依照「七七」指示,就丁DMT設備進行設置、移 轉。此後,劉泓君以自行裝設或再指示何志宏進行裝設,或 再指示蔡旻良進行裝設等方式,將丁DMT設備裝設在劉泓君 實踐路居所、何志宏文中路處所、桃園市○○區○○路0段00號2 樓不知情之連徐煒住處、蔡旻良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居 所(下稱蔡旻良環西路居所)。於000年0月0日下午10時9分 ,為警循線查悉上情後,在蔡旻良環西路居所扣得丁DMT設 備。 ㈡於前揭裝置期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丁DMT設備,於 附表五各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五各編號所示詐術向附表五 各編號所示被害人詐騙。 貳、海峽電信案 乙○○基於參與另一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邱明輝、鍾奕臣( 均另經本院審理中)等人所共組,3 人以上以實施詐欺、恐 嚇等犯罪為目的所組成之犯罪組織,而於110年9月14日後之 不詳時間,先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為對價,自莊盈縈( 所涉海峽電信案亦經本院判決)處取得其登記設立之獨資商 號「莊漾漾水果行」(110年9月14日登記,下稱本案商號) 之大小章及其個人雙證件等資料(下稱本案商號資料),隨 後即與犯罪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恐嚇得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一 般洗錢、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 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之犯意聯絡(各犯行 具體構成犯意聯絡之罪名見附件「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 」欄),向海峽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如附件所示「驗證左 列帳戶之電信門號」之電信門號後,或將前揭電信門號提供 與犯罪集團作為驗證取得附件「產生左列帳戶所屬之支付帳 戶/遊戲帳戶」之帳戶使用,而進一步取得如附件「接受被 害款項之金融帳戶/遊戲帳戶」欄所示金融帳戶,或提供與 犯罪集團作為詐取、未經同意申請附件「犯罪集團取得之金 融帳戶/支付帳戶」使用,而使犯罪集團得以進行附件「犯 罪方式」之犯罪,且若有不法金流流入前揭帳戶,則旋遭移 轉以此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或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經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金訴緝 12卷二第93、146頁),且有證人冉瑞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112偵12775卷一第279-283頁、第285-288頁、第289- 291頁;112偵12775卷三第176-183頁、第291-299頁、第255 -267頁)、證人莊盈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12偵12775 卷一第315-326頁、112偵18455第9-12頁、112偵18602第9-1 9頁、南投檢112偵1976第9-11頁、南投檢112偵3177卷第5-8 頁、112偵29018第9-12頁、112偵33139卷一第69-73頁、112 偵12775卷三第163-173頁、112他2449第223-233頁、111偵5 0011第141-143頁)、證人劉泓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 12偵12775卷一第141-148頁、第163-167頁、第179-184頁; 112偵12775卷三第207-214頁、第215-226頁、第227-232頁 、第000-0000頁;112偵12775卷四第233-237頁、第241-246 頁)、證人曾翊誌於警詢及偵查偵查中之證述(112偵12775 卷一第219-225頁、第267-274頁;112偵12775卷三第185-19 1頁、第269-281頁)、證人何志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12偵33139卷一第133-140頁;112偵12775卷四第263-266頁 、第253-257頁、第437-438頁)、證人陳志清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證述(112偵33139卷一第203-207頁)、證人邱明輝於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12偵12775卷六第39-46頁、第47-64 頁、第71-86頁)、證人鍾奕臣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112偵 12775卷六第163-174頁、第393-404頁、第405-415頁)可稽 ,並有附表三至五「相關卷證出處」欄、附件「卷證出處」 欄所示證據為憑,當可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關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   被告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業經修正,增訂第6條之1條 文,並修正第3、4、7條及第13條,經總統於112年5月24日 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3241號令公布,自同年月00日生效 。因本條例之增訂或修正條文內容,均與被告所涉犯之本案 罪名及刑罰無涉,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又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8條自白減刑之規定固亦經修正,惟無論修正前後均 以偵查中自白為要件,被告於本案偵查中並未自白,修正前 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均不適用,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  2.關於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若犯罪時法律之刑並未重於裁判時 法律之刑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行為時之刑 ,但裁判時法律之刑輕於犯罪時法律之刑者,則應適用該條 項但書之規定,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  ⑵所謂「刑」輕重之,係指「法定刑」而言。又主刑之重輕, 依刑法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 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 重,同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法及其 特別法有關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依其性質,可分 為「總則」與「分則」二種。其屬「分則」性質者,係就其 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或減免,使成立另一 獨立之罪,其法定刑亦因此發生變更之效果;其屬「總則」 性質者,僅為處斷刑上之加重或減免,並未變更其犯罪類型 ,原有法定刑自不受影響。再按所謂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 原則,以法規競合為例,行為該當各罪之構成要件時,依一 般法理擇一論處,有關不法要件自須整體適用,不能各取數 法條中之一部分構成而為處罰,此乃當然之理。但有關刑之 減輕、沒收等特別規定,基於責任個別原則,自非不能割裂 適用。  ⑶茲查,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洗錢 防制法第2條已修正洗錢行為之定義,有該條各款所列洗錢 行為,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同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相較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法 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依刑 法第35條規定之主刑輕重比較標準,新法最重主刑之最高度 為有期徒刑5年,輕於舊法之最重主刑之最高度即有期徒刑7 年,本件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行為後最 有利於被告之新法。113年8月2日修正生效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3項雖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 刑之刑。」然查此項宣告刑限制之個別事由規定,屬於「總 則」性質,僅係就「宣告刑」之範圍予以限制,並非變更其 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並不受影響,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之上開規定,自不能變更本件應適用新法一般洗錢罪規定之 判斷結果(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862號判決意旨參照 )。  ⑷綜上,被告本案所犯一般洗錢犯行,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既未達1億元,依前揭說明,均應適用裁判時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方坦承本案 犯行,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較有利於被告,基於責任個別原則,應適用行為時即112 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自白減刑規定 。  3.關於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部分:   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雖於112年5月31日修 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惟本次修正僅增列第4款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 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為加重條件,其餘各款則未修正; 是就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至3款規定,既然新舊法處罰 之輕重相同,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刑法第2條所指之法 律有變更,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4.關於詐欺犯罪防制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本案被告行為後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增訂 特殊加重詐欺取財罪,並明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 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 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 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以下罰金」。被告所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合 計後固已逾500萬元(附表三合計被害金額已逾500萬元,附 表四至五及附件所示被害金額即無再為加計之必要),經比 較新舊法結果,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係刑法第339 條之4之特別規定,且其最高度刑較高,顯未較有利於被告 ,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仍均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 規定論處。    ㈡論罪  1.被告就「DMT設備案」、「海峽電信案」,各係參與不同之 犯罪組織而分別為本案犯行,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述 明確(113金訴緝12卷二第88頁),應就其加入各別犯罪組 織之行為各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本文後段之參 與組織罪。起訴書固就此均漏論參與組織罪,惟本院於準備 程序中已告知被告(113金訴緝12卷二第86頁),被告得就 此即時行使防禦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 。  2.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20、附表四各編號、附表五各編號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  3.被告就附表三編號21,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 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起訴書誤論以既遂,容 有未合,應予更正。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 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 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 條,是此部分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4.起訴書意旨固認被告就丙DMT設備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條 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等語。然 未見起訴書記載因丙DMT設備受害之被害人,難認有何被害 人因本案犯罪集團成員、被告操作、運用丙DMT設備而陷入 法益遭侵害之危險,自無從論以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此部 分所為,應僅係本案參與犯罪組織之一部分犯行而已。是起 訴書意旨此部分之認定容有未合,附此說明。  5.被告就「海峽電信案」如附件「犯罪方式」欄所示犯行,各 論以附件「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欄所示之罪。被告就 附件「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標示「(變更起訴法條)」 處,論以與偵查書類不同之罪名部分,本院已於審理中告知 被告可能所論之罪名(見113金訴緝12卷二第54-86頁),就 此部分已使被告知悉並有表示意見之機會,無礙被告防禦權 之行使。此部分基礎社會事實同一,爰均依刑事訴訟法第30 0條變更起訴法條。 ㈢共同正犯: 1.被告於「DMT設備案」中,與「七七」、劉泓君、莊盈縈、 冉瑞頤、曾翊誌、何志宏、其他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 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2.被告於「海峽電信案」中,與邱明輝、鍾奕臣、其他不詳之 犯罪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罪數 1.被告「DMT設備案」、「海峽電信案」分別加入犯罪組織至 退出、為警查獲止,其各次參與犯罪組織,在性質上均屬行 為繼續之繼續犯,各僅成立一罪。 2.被告參與「DMT設備案」之本案詐騙集團係以詐術為手段, 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而構成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均與本案參與犯 罪組織後「首次」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具有局 部同一性,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 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被告參與「海峽電信案」之犯罪集團,係以詐術、恐嚇為手 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而構成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本案參與 犯罪組織後「首次」所共犯之刑法第346條第2項恐嚇得利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附件編號39 ),具有局部同一性,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 ,從一重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 4.同一被害人多次受騙、受恐嚇而給付財物之情況,各次犯行 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為接續犯。 5.被告附件「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論以想像競合者,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該欄所示之重罪。 6.被告就附表三至五、附件所示不同被害人之各法益受侵害結 果,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7.檢察官如附表一記載「移送併辦意旨書」部分,屬同一事實 之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說明。 ㈤減刑事由適用之說明 1.附表三編號21所示犯行、附件編號107、160所示犯行,均為 未遂,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 2.被告審理中就本案洗錢部分自白犯罪,所論之一般洗錢罪, 就「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想像競合論以一般洗錢罪部 分,應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 其刑;惟就「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經想像競合後非論 以一般洗錢罪者,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 性界限,自將之移入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 刑之考量因子,本件洗錢減輕其刑部分自得作為科刑審酌事 項,併予敘明。 ㈥量刑 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先後各以DMT設備,申辦海 峽電信門號方式參與犯罪,影響社會安全及交易秩序非輕, 且使犯罪追查趨於複雜,而被害人之數量、被害金額亦應妥 適反映於量刑中;衡酌被告終知坦承犯行,與犯後無視客觀 證據矢口否認犯行之人,在犯後態度及悔意上顯然有別,就 此應於量刑時為有利被告之妥適審酌,並考量洗錢防制法就 自白減刑之規定,復參酌迄今未見被告有與被害人和解或賠 償損失之客觀情狀,兼衡被告自述學歷、職業所示之智識程 度及經濟狀況、動機目的、手段,及檢察官、被告、被害人 之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宣告如附表三至五「罪名與宣 告刑」、附件「罪名及宣告刑」欄各編號所示之刑及罰金易 服勞役標準,並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相同,行為態 樣、手段、動機均相似情形,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 諭知罰金易服勞役標準。 ㈦沒收 1.犯罪所得沒收 ⑴被告就「DMT設備案」之犯罪所得,陳稱就甲、乙DMT設備部 分各有取得1萬元,合計2萬元之犯罪所得,就丙、丁DMT設 備部分則未取得犯罪所得等語明確(113金訴緝12卷二第94 頁)。本院考量被告就甲、乙DMT設備部分涉入較深,就丙 、丁DMT設備部分部分,則主要由劉泓君處理,是被告前揭 所述並非無據,且依卷內資料尚難認定被告有實際取得較此 為多之犯罪所得,爰依前揭被告所述金額為犯罪所得之認定 ,並就此諭知沒收,及一部或全部不能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⑵被告就「海峽電信案」之犯罪所得,陳稱就每提供一支門號 之代價為800元等語明確(113金訴緝12卷二第93頁),且依 卷內資料尚難認定被告有實際取得較此為多之犯罪所得,爰 依前揭被告所述金額為犯罪所得之認定。被告本案所提供之 電信門號數量為130支(重複使用之門號如附表七所示,本案 171位被害人中,共有41人次是遭重複使用之門號為犯罪, 就應予剔除),是本案不法所得為10萬4,000元(130支*800 元=10萬4,000元),並就此諭知沒收,及一部或全部不能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⑶從而,被告本案應諭知沒收(追徵)之犯罪所得合計為12萬4 ,000元。 ⑷檢察官固主張按被害人所受損害計算犯罪所得等語(113金訴 緝卷二第92頁),惟依卷內證據無法證明前揭金額確實歸屬 被告,難認檢察官之主張有理由。 2.扣案物沒收 ⑴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12、13-1、14、14-1,為供被告本案犯 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經被告於本院陳述明確(11 3金訴緝12卷二第144-145、147頁),均宣告沒收。 ⑵至於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3、15至19,依卷內證據尚不能認為 與被告本案犯行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公訴意旨就附件編號169部分,固認為被告其所屬犯罪集團 之共犯,係「佯為許家瑜本人以感應方式…足以生損害於如 蝦皮購物、新光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及許家瑜 之權益」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方式為犯罪,而論以被告共同 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等罪嫌。惟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尚難認定被告其所屬犯 罪集團之共犯有以前揭偽造準私文書之方式為此部分之犯罪 ,就此應就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部分為無罪之諭知。然依公訴 意旨,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其他經論罪科刑之罪名間有想 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 四、退併辦 檢察官固以113年度偵字第18438號併辦意旨書(113金訴緝1 2卷三第207頁)提出移送併辦並檢送卷證至本院,惟係於本 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所移送之卷內相關證據本院未及採 酌,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穎穎、李宗翰、甲○○、施韋銘、黃于庭提起追加 起訴,檢察官賴穎穎、李宗翰、甲○○移送併辦,檢察官王珽顥到 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表一 偵查書類種類 偵查書類案號 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50011、51762號  ●112年度偵字第3703、12386、12775、13977、16457、16780、16919、18130、18187、18455、18602、22924、22925、22926、22927、22928、22929、22930、23172、25207、26534、26535、26536、26537、28467、29018、29645、31061、31280、31290、31850、31851、31852、31937、32385、32636、34607、34125、35219、35420、35683、40998、41867、41871、41875、41876、42900、43389、43557、43565、43771、43914、45649、45782、46088、46089、46233、47201、47891、47948、48142、48143、48674、48775、48890、48972、49495、49593、50540、50707、50708、50709、51749、51789、52181、52205、53013、53014、54493、54564、54622、54791、58085、58775、58906、58907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1609、1610號 ●113年度偵字第140、168、425、447、572、1078、2371、2669、2671、3897、4725、5273、5327、5683、9813、10399、14301、15200、15570、18960、30454號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   移送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33139、46090號 ●113年度偵字第2668、2670、2672、2673、2674、13711、15199號  附表二:各DMT設備與IMEI碼對照表 編號 DMT設備 IMEI碼 1 甲設備 (起訴書記載卷證照片所示貼有標籤之編號3機台) ⑴0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00000000 ⑷000000000000000 ⑸000000000000000 ⑹000000000000000 ⑺000000000000000 ⑻000000000000000 ⑼000000000000000 ⑽000000000000000 ⑾000000000000000 ⑿000000000000000 ⒀000000000000000 ⒁000000000000000 ⒂000000000000000 ⒃000000000000000 2 乙設備 (起訴書記載卷證照片所示貼有標籤之編號2機台) ⑴0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00000000 ⑷000000000000000 3 丙設備 (起訴書記載卷證照片所示之編號4機台) ⑴0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00000000 ⑷000000000000000 ⑸000000000000000 ⑹000000000000000 ⑺000000000000000 ⑻000000000000000 ⑼000000000000000 ⑽000000000000000 ⑾000000000000000 ⑿000000000000000 ⒀000000000000000 ⒁000000000000000 ⒂000000000000000 ⒃000000000000000 ⒄000000000000000 ⒅000000000000000 ⒆000000000000000 ⒇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4 丁設備 (起訴書記載卷證照片所示未貼有編號標籤之機台) ⑴0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00000000 ⑷000000000000000 ⑸000000000000000 ⑹000000000000000 ⑺000000000000000 ⑻000000000000000 ⑼000000000000000 ⑽000000000000000 ⑾000000000000000 ⑿000000000000000 ⒀000000000000000 ⒁000000000000000 ⒂000000000000000 ⒃000000000000000 附表三:甲DMT設備之被害人 編號 被害人 門號、詐騙方式 IMEI碼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帳戶 相關卷證出處 罪名與宣告刑 1 卓麗美(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26日上午11時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卓麗美之姪子,向告訴人卓麗美佯稱開服裝店缺錢,需週轉1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1分 10萬元 馬伊瑩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卓麗美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一第356-357頁) ◎(卓麗美)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一第355、359-362頁) ◎卓麗美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一第363頁) ◎(卓麗美)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一第365-370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林福隆(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29日中午12時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林福隆配偶之同學羅莉莉,向告訴人林福隆佯稱因欠錢有借款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29日中午12時26分 18萬元 蔡惠蓉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福隆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一第376-378頁) ◎(林福隆)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一第371-374頁) ◎林福隆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一第380頁) ◎(林福隆)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一第383-385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林傳宗(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16日下午8時許起,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林傳宗之姪子,向告訴人林傳宗佯稱急需用款22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18日上午11時34分 22萬元 林沛淳申辦之元大商業銀行(下稱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傳宗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一第392-393頁) ◎(林傳宗)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一第389-391頁) ◎林傳宗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一第397頁) ◎(林傳宗)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5-8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施菊(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8日上午9時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施菊之姪子,向告訴人施菊佯稱急需用款4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8日中午12時 45萬元 張惠娟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施菊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54-55頁) ◎(施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51-52、56頁) ◎施菊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61頁) ◎(施菊)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65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施繼昌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50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施繼昌之外甥,向告訴人施繼昌佯稱急需用款3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2日中午12時31分 8萬元 曾錦鈺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施継昌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71-73頁) ◎(施継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67-69、81頁) ◎施継昌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75頁) ◎(施継昌)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8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游瑞嬋(不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被害人游瑞嬋之親友,向被害人游瑞嬋佯稱有借款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7分 39萬元 郭詩盈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游瑞嬋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89-90頁) ◎(游瑞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85-88頁) ◎游瑞嬋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91頁) ◎(游瑞嬋)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9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陳映錡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2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映錡之女兒,向告訴人陳映錡佯稱股票投資輸了很多錢需借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9分、111年8月3日上午10時24分 38萬元、10萬元 陳文坤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庭瑋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映錡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101-104頁) ◎(陳映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95-99、107-109頁) ◎陳映錡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121頁) ◎(陳映錡)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129-132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胡桂芝(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胡桂芝之友人,向告訴人胡桂芝佯稱需借款買房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4日上午11時58分 10萬元 曾喜田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胡桂芝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134-136頁) ◎(胡桂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一分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133、139-140頁) ◎(胡桂芝)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145-148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陳秋琴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3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秋琴之姪女,向告訴人陳秋琴佯稱急需用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5日上午9時56分(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補充、更正) 40萬元 陳柏源申辦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秋琴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153-154頁) ◎(陳秋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149-151、155-159頁) ◎陳秋琴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161頁) ◎(陳秋琴)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172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董月雲(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6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董月雲之姪女,向告訴人董月雲佯稱需借款買車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9日上午9時24分 30萬元 吳宓嬨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董月雲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177-179頁) ◎(董月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173-175、181-183頁) ◎董月雲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189頁) ◎(董月雲)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198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陳坤勇(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3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坤勇之友人,向告訴人陳坤勇佯稱需借款做法拍屋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4分 20萬元 詹筱禪申辦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坤勇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04-206頁) ◎(陳坤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201-203、207頁) ◎(陳坤勇)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10-212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高淑貞(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20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高淑貞之姪女,向告訴人高淑貞佯稱買房產需資金週轉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24日上午11時41分 30萬700元 陳宥瑄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高淑真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17-218頁) ◎(高淑真)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215、219頁) ◎高淑真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222頁) ◎(高淑真)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2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謝月琴(不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1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被害人謝月琴之國中同學,向被害人謝月琴佯稱有借款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5分 10萬元 顏紹祖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謝月琴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27-228頁) ◎(謝月琴)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225、229-232頁) ◎謝月琴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233頁) ◎(謝月琴)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38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劉居寶(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9月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劉居寶之外甥女,向告訴人劉居寶佯稱需借款投資房屋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2日中午12時8分 20萬100元 劉庭瑜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更正) ◎劉居寶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41-242頁) ◎(劉居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芬菊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239-240、243-245頁) ◎劉居寶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247頁) ◎(劉居寶)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5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張良秀英(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張良秀英之保母,向告訴人張良秀英佯稱買房缺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4日上午10時46分 5萬元 古天倫申辦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良秀英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71-273頁) ◎(張良秀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陳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2775卷二第269、277-279頁) ◎張良秀英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281頁 ◎(張良秀英)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85-286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6 陳淑華(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3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淑華之友人,向告訴人陳淑華佯稱買房需要一筆金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3日中午12時50分、同日下午1時40分 48萬元、30萬元 曾喜田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淑華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89-297頁) ◎(陳淑華)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287、299-305頁) ◎陳淑華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309頁) ◎(陳淑華)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313-314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黃美莉(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9月9日中午12時30分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黃美莉之表妹,向告訴人黃美莉佯稱急需用款17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13日上午10時41分(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補充 、更正) 17萬元 李竹民所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美莉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14-16頁) ◎(黃美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9-13頁) ◎黃美莉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17頁) ◎(黃美莉)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1-24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張秀羚(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9月1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張秀羚之友人,向告訴人張秀羚佯稱急需用款22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1分 15萬2,000元 吳采薇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補充、更正) ◎張秀羚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37-38頁) ◎(張秀羚)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2775卷二第33-35、41-45頁) ◎張秀羚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47頁) ◎(張秀羚)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4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黃韻庭(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9月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黃韻庭之姪女,向告訴人黃韻庭佯稱要借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 12日 10萬元 詹德發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韻庭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55-259頁) ◎(黃韻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253、263頁) ◎(黃韻庭)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67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0 吳紫涵(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9月1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吳紫涵之友人,向告訴人吳紫涵佯稱需借錢買土地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 20日上午9時43分、同日中午12時56分;111年9 月21日上午10時8分、同日中午12時29分 50萬元、40 萬元、85 萬元、20萬元 范瀞文申辦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潘慧妍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更正、補充) ◎吳紫涵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325-326頁) ◎(吳紫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315-319頁) ◎吳紫涵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331、337頁) ◎(吳紫涵)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4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1 黃建城 於111年10月1日下午3時26分起,以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佯以被害人黃建城之親友行騙,惟經黃建城識破而未遂。 000000000000000 無 無 ◎(黃建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2691卷二第15-22頁;同111偵5583卷第237-242頁、111偵52053卷一第229-236頁) ◎(黃建城)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2691卷二第15-22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附表四:乙DMT設備之被害人 編號 被害人 門號、詐騙方式 IMEI碼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帳戶 相關卷證出處 罪名與宣告刑 1 林景源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28日上午11時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林景源之弟媳,向告訴人林景源佯稱需借款3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28日中午12時52分 30萬元 陳友偉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景源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363-364頁) ◎(林景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陳報單、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355-359、365頁) ◎林景源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367-369頁) ◎林景源之國泰世華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112偵12775卷二第371-373頁) ◎(林景源)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381-385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黃菊英(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8時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黃菊英之姪女,向告訴人黃菊英佯稱有週轉現金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29日上午11時、111年11月30日上午11時45分 49萬元、38萬元 劉懿美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歐采雰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菊英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391-393頁) ◎(黃菊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387-390頁) ◎黃菊英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395頁) ◎(黃菊英)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洪素珍(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0月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洪素珍之媳婦,向告訴人洪素珍佯稱急需資金週轉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 7萬元 葉秋宜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更正、補充) ◎洪素珍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7-9頁) ◎(洪素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三第5、13-19、23頁) ◎洪素珍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11頁) ◎(洪素珍)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35-36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曾文山(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2月1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曾文山母親之友人之媳婦,向告訴人曾文山佯稱買房需週轉3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1分 30萬元 俞佳伶申辦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文山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39-40頁) ◎(曾文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2775卷三第37、51-59頁) ◎曾文山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47頁) ◎(曾文山)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6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游余美枝(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0月6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游余美枝之友人,向告訴人游余美枝佯稱需借款買賣土地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30分 10萬元 鍾雨庭申辦之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游余美枝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73-74頁) ◎(游余美枝)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三第71頁) ◎游余美枝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69頁) ◎(游余美枝)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75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蘇新國(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5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蘇新國外甥之配偶,向告訴人蘇新國佯稱急需資金週轉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7日上午10時1分、同日中午12時28分 38萬元、48萬元 羅琪雯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徐靉玲申辦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新國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78-80頁) ◎(蘇新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三第77、81-86頁) ◎蘇新國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87-88頁) ◎(蘇新國)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97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李金川(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7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李金川之表弟,向告訴人李金川佯稱有金錢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7日上午9時28分 20萬元 羅琪雯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金川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103-105頁) ◎(李金川)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三第99、107-111頁) ◎李金川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117頁) ◎(李金川)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12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朱富玲(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2月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朱富玲之姪女,向告訴人朱富玲佯稱有借款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2月12日上午11時30分、111年12月13日上午11時30分 13萬元、10萬元 盧榆涵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溫欣凌申辦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補、更正充) ◎朱富玲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133-134頁) ◎(朱富玲)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2775卷三第131-132、136-139頁) ◎朱富玲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140頁) ◎(朱富玲)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14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五:丁DMT設備之被害人 編號 被害人 門號、詐騙方式 IMEI碼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帳戶 相關卷證出處 罪名與宣告刑 1 許福星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8分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許福星之友人,向告訴人許福星佯稱緊急需要12萬元週轉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0月20日上午10時8分 12萬元 林宜靜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福星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12-13頁) ◎(許福星)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警政署反詐騙鳳山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11-12、14頁) ◎許福星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15頁) ◎(許福星)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6-27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陳國昌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0月1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國昌之保險專員,向告訴人陳國昌佯稱有急需借款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0月24日上午0時 5萬元 吳世玉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國昌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29-30頁) ◎(陳國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金融機構聯防機構通報單、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28-29、31-33頁) ◎陳國昌之匯款單據、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通訊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30-31頁) ◎(陳國昌)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35-35頁背面)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洪玉娟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6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洪玉娟之友人,向告訴人洪玉娟佯稱急需用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7日上午11時14分、同日中午12時7分 5萬元、5萬元 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洪玉娟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38-40頁) ◎(洪玉娟)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36-37、41-43頁) ◎(洪玉娟)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45-46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李慶瑞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李慶瑞之友人之媳婦,向告訴人李慶瑞佯稱貨款週轉不來要借款1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2日上午10時35分 15萬元 王振碩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李慶瑞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51-54頁) ◎(李慶瑞)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47-49、56頁) ◎李慶瑞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58頁) ◎(李慶瑞)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59-60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陳欽柱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1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欽柱之友人,向告訴人陳欽柱佯稱標到一間屋子需借款付錢給代書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3分 35萬元 楊家慧申辦之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欽柱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75-78頁) ◎(陳欽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構通報單(112偵13087卷四第61-63、71、79-81頁) ◎陳欽柱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85-87頁) ◎(陳欽柱)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89-9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李美雲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16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李美雲之友人,向告訴人李美雲佯稱急需2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18日中午12時19分 20萬元 邱姿語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美雲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99-101頁) ◎(李美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95-97、105-107頁) ◎李美雲之匯款單據、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103-104頁) ◎(李美雲)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11-116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朱福春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25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朱福春之友人,向告訴人朱幅春佯稱要借款15萬元等語。 (起訴書記載之時間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 15萬元 羅月兵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朱福春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121-123頁) ◎(朱福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117-119、125-127頁) ◎朱福春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通訊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131-133頁) ◎朱福春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135頁) ◎(朱福春)雙向通聯紀錄表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37-140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曾文山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2月1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曾文山母親之友人之媳婦,向告訴人曾文山佯稱買房需週轉3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1分 30萬元 俞佳伶申辦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文山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143-144頁) ◎曾文山之通聯紀錄擷圖照片、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147-149頁) ◎曾文山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151頁) ◎(曾文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155、161頁) ◎(曾文山)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63-164頁) (與附表四編號4為相同犯罪事實,不另為刑之宣告) 9 趙慶堂 (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2月5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趙慶堂配偶之姪女,向告訴人趙慶堂及其配偶佯稱買房需借款8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35分 8萬元 阮裕庭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趙慶堂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173-174頁) ◎(趙慶堂)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112偵13087卷四第165-167、171、175頁) ◎趙慶堂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169頁) ◎(趙慶堂)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81-18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林晟傑 (未提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30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林晟傑之外甥女,向告訴人林晟傑佯稱處理法拍屋要借款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2月5日上午10時、111年12月6日中午12時 28萬元、13萬元 謝博成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黃詠資申辦之屏東里港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晟傑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184-185頁) ◎(林晟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183、188-192頁) ◎林晟傑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186頁) ◎林晟傑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193-196頁) ◎(林晟傑)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97-20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李俊傑 (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25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李俊傑之友人,向告訴人李俊傑佯稱需借款大量資金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3月6日中午12時49分 25萬元 邱暐婷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俊傑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208-210頁) ◎(李俊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203-206、211頁) ◎李俊傑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212頁) ◎(李俊傑)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227-228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謝陳芙蓉(未提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2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被害人謝陳芙蓉之友人,向被害人謝陳芙蓉佯稱財務困難需借款元等語。 (起訴書記載之時間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3分 8萬元 郭如英所申辦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謝陳芙蓉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217-218、231-232頁) ◎(謝陳芙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3087卷四第229、233、237、247頁) ◎謝陳芙蓉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221、243頁) ◎(謝陳芙蓉)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249-254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楊陳桃(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12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楊陳桃之友人,向告訴人楊陳桃佯稱需借錢支付貨款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2月15日上午11時4分 12萬元 何家樺申辦之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帳號號帳戶 ◎楊陳桃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264-265頁) ◎(楊陳桃)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255、261-262、266頁) ◎楊陳桃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269頁) ◎(楊陳桃)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271-274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郭旦文(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1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郭旦文之友人,向告訴人郭旦文佯稱缺錢要借12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2月14日上午11時8分 12萬元 黃昱慈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旦文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258-260、276-278頁) ◎(郭旦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275、280、282-283頁) ◎郭旦文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286頁) ◎(郭旦文)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293-296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陳景清(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12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景清之姪女,向告訴人陳景清佯稱想買股票資金不足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2月15日上午9時43分、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1分 49萬3,000元、10萬2,000元 陳昶銘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國湧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景清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304-306頁) ◎(陳景清)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3087卷四第297-303頁) ◎陳景清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312-313頁) ◎(陳景清)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317-31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陳相雄(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27日、112年3月6日,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相雄友人,向告訴人陳相雄佯稱需要用錢要借款2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3月6日中午12時58分 25萬元 邱暐婷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相雄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324-325頁) ◎(陳相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321-323、327-328頁) ◎陳相雄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330頁) ◎(陳相雄)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333-37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洪登受(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28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洪登受之女兒,向告訴人洪登受佯稱積欠保險費用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9分 15萬2,000元 黃慧茹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之記載應予更正、補充) ◎洪登受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385-386頁) ◎(洪登受)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381-384頁) ◎洪登受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388頁) ◎(洪登受)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391-394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吳月桂(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3月3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吳月桂之友人,向告訴人吳月桂佯稱玩股票缺48萬元需借款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分、000年0月0日下午1時6分 10萬元、3萬元 林佳諭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趙秀玉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月桂於警詢、審理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399-401頁;112訴693第209-232頁) ◎(吳月桂)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3087卷四第395-407頁) ◎吳月桂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408-109頁) ◎(吳月桂)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415-417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蔡明仁(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3月2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蔡明仁之友人,向告訴人蔡明仁佯稱需借款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3分 5萬元 鄭羽涵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明仁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420-422頁) ◎(蔡明仁)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419、423-424、429頁) ◎蔡明仁之網路銀行交易匯款擷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427頁) ◎(蔡明仁)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431-432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六 編號 名稱 數量 1 未標示門號之海峽電信門號卡 1013張 2 標示門號之海峽電信門號卡 165張 3 黑莓機網卡 10張 4 台灣大哥大門號卡 5張 5 未標示門號之無框行動門號卡 10張 6 標示門號之無框行動門號卡 2張 7 遠傳電信門號卡 2張 8 插有海峽電信、無框行動門號卡32張之貓池(即112年3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16) 2臺 9 插有海峽電信、無框行動門號卡16張之貓池(即112年3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至15) 4臺 10 插有海峽電信、無框行動門號卡30張之貓池(即112年3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至19) 3臺 11 聯想、R-IT電腦主機 共2臺 12 ASUS、微星筆電型電腦 共2臺 13 IPHONE 6S、IPHONE 12 、IPHONE SE、 HTC智慧型手機、三星智慧型手機、LG智慧型手機(即112年3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至32、34) 共10支 13-1 編號13三星智慧型手機內所插入之0000000000門號卡 1張 14 已警示之海峽電信門號SIM卡 3張 14-1 已警示之台灣大哥大門號卡 1張 15 D-Link無線網路攝影機 1臺 16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遠東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4張 17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0號、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3張 18 現金 7,600元 19 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咖啡包、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 2包、5包、1組 附表七 編號22、23 重複(門號651250,僅記載末六碼供識別,下同) 編號10、113、114 重複(門號651341) 編號15、113 重複(門號651403) 編號55、90 重複(門號651443、651445) 編號14、90 重複(門號651447) 編號25、55 重複(門號651451) 編號17、55 重複(門號651452) 編號42、85 重複(門號651465) 編號1、168 重複(門號651467) 編號11、54 重複(門號651477) 編號7、8、49重複(門號651480) 編號51、52 重複(門號651512) 編號26、74 重複(門號651514) 編號65、100、111 重複(門號651944) 編號29、50 重複(門號658232) 編號98、109 重複(門號660305) 編號88、106 重複(門號660514) 編號69、108 重複(門號670274) 編號71、134 重複(門號670275) 編號66、125 重複(門號670284) 編號76、163 重複(門號670289) 編號66、78 重複(門號670303) 編號56、115、130、150 重複(門號673158) 編號19、89、150 重複(門號673170) 編號91、171 重複(門號673177) 編號147、156 重複(門號675224) 編號98、109 重複(門號677015) 編號97、119 重複(門號677113) 編號71、153 重複(門號677335) 編號84、135、153 重複(門號677336) 編號104、138 重複(門號677350) 編號34、35、121 重複(門號686925) 編號44、137 重複(門號687024)

2024-10-04

TYDM-113-金訴-569-20241004-1

金訴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2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3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4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5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6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8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2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8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1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4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0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69號                   113年度訴字第433號                    113年度訴字第45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任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移 送併辦(偵查書類之案號詳附表一),被告就被訴事實於準備程 序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壹、S○○犯如附表三至五「罪名與宣告刑」、附件「罪名及宣告 刑」欄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肆仟元應予沒收,如一部或 全部不能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1 2、13-1、14、14-1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壹、DMT設備案 一、S○○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七七」、劉泓君(經本院判決)、莊盈縈(經本院判決) 、冉瑞頤(經本院判決)、曾翊誌(本院審理中)、何志宏 (經本院判決)等人所共組,3 人以上以實施詐欺為目的所 組成之詐欺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如後述參與設置 、移轉數位式移動節費設備(即Digital Mobile Trunk,作 用為製造通信斷點以躲避查緝,使來自詐欺集團機房之跨境 通話,轉顯示為國內發話以取信被害人,下稱DMT設備)犯 行。 二、甲DMT設備部分(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DMT設備): ㈠S○○與「七七」、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莊盈縈、冉瑞頤等人基 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1年8月至10 月1日間,S○○受「七七」等人指示後,復指示不詳之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莊盈縈、冉瑞頤等人,將甲DMT設備裝設於桃 園市○○區○○○路○○○○○○位於○○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住處 (下稱冉瑞頤大業路住處)。至111年10月3日,S○○指示曾 翊誌向冉瑞頤收取甲DMT設備並欲移轉至劉泓君處時,於途 中遭員警查獲。 ㈡於前揭裝置期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甲DMT設備,於 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三各編號所示詐術向附表三 各編號所示被害人為詐騙(附表三編號21之被害人察覺有異 並未匯款而為未遂;其餘為既遂)。 三、乙DMT設備部分(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DMT設備): ㈠S○○與「七七」、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劉泓君、何志宏等人基 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111年9月30日至12 月間某時,S○○受「七七」等人指示,聯繫劉泓君就乙DMT設 備進行設置、移轉,劉泓君則自行裝設或再指示何志宏進行 裝設,將乙DMT設備裝設在桃園市○○區○○○街00號4樓403號( 為不知情之郭世民出名承租)、劉泓君位於桃園市○○區○○路0 0號2樓122室住所(下稱劉泓君實踐路住所)、何志宏位於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之住所(下稱文中路處所 )。至112年1月6日劉泓君方將乙DMT設備打包寄送至臺中市 ○○區○○○道0段000號空軍一號台中中南站。 ㈡於前揭裝置期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乙DMT設備,於 附表四各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四各編號所示詐術向附表四 各編號所示被害人詐騙。 四、丙DMT設備部分(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DMT設備): S○○承前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繫劉泓君使其依照「七七」指示,就丙DMT設備進行設置、移轉。劉泓君遂自111年10月6日起至111年10月9日止,商得何志宏提供文中路處所裝設丙DMT設備,另自111年10月20日起至111年11月9日止,再次商得何志宏提供文中路處所裝設丙DMT設備,另自111年11月10日上午2時許起至111年12月3日止,商得陳志清提供桃園市○○區○○路0段00號處所(下稱陳志清萬壽路處所)裝設丙DMT設備。於111年12月4日,劉泓君方前往陳志清萬壽路處所將丙DMT設備打包裝箱,於111年12月6日寄送至嘉義市○區○○路0000號空軍一號明香站。 五、丁DMT設備部分(即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DMT設備): ㈠S○○與「七七」、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劉泓君、何志宏、蔡旻 良等人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000年00 月間起至000年0月間某時止,S○○受「七七」等人指示,聯 繫劉泓君依照「七七」指示,就丁DMT設備進行設置、移轉 。此後,劉泓君以自行裝設或再指示何志宏進行裝設,或再 指示蔡旻良進行裝設等方式,將丁DMT設備裝設在劉泓君實 踐路居所、何志宏文中路處所、桃園市○○區○○路0段00號2樓 不知情之連徐煒住處、蔡旻良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居所 (下稱蔡旻良環西路居所)。於000年0月0日下午10時9分, 為警循線查悉上情後,在蔡旻良環西路居所扣得丁DMT設備 。 ㈡於前揭裝置期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丁DMT設備,於 附表五各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五各編號所示詐術向附表五 各編號所示被害人詐騙。 貳、海峽電信案 S○○基於參與另一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邱明輝、鍾奕臣( 均另經本院審理中)等人所共組,3 人以上以實施詐欺、恐 嚇等犯罪為目的所組成之犯罪組織,而於110年9月14日後之 不詳時間,先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為對價,自莊盈縈( 所涉海峽電信案亦經本院判決)處取得其登記設立之獨資商 號「莊漾漾水果行」(110年9月14日登記,下稱本案商號) 之大小章及其個人雙證件等資料(下稱本案商號資料),隨 後即與犯罪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恐嚇得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一 般洗錢、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 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之犯意聯絡(各犯行 具體構成犯意聯絡之罪名見附件「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 」欄),向海峽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如附件所示「驗證左 列帳戶之電信門號」之電信門號後,或將前揭電信門號提供 與犯罪集團作為驗證取得附件「產生左列帳戶所屬之支付帳 戶/遊戲帳戶」之帳戶使用,而進一步取得如附件「接受被 害款項之金融帳戶/遊戲帳戶」欄所示金融帳戶,或提供與 犯罪集團作為詐取、未經同意申請附件「犯罪集團取得之金 融帳戶/支付帳戶」使用,而使犯罪集團得以進行附件「犯 罪方式」之犯罪,且若有不法金流流入前揭帳戶,則旋遭移 轉以此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或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經被告S○○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金訴緝1 2卷二第93、146頁),且有證人冉瑞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述(112偵12775卷一第279-283頁、第285-288頁、第289-29 1頁;112偵12775卷三第176-183頁、第291-299頁、第255-2 67頁)、證人莊盈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12偵12775卷 一第315-326頁、112偵18455第9-12頁、112偵18602第9-19 頁、南投檢112偵1976第9-11頁、南投檢112偵3177卷第5-8 頁、112偵29018第9-12頁、112偵33139卷一第69-73頁、112 偵12775卷三第163-173頁、112他2449第223-233頁、111偵5 0011第141-143頁)、證人劉泓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 12偵12775卷一第141-148頁、第163-167頁、第179-184頁; 112偵12775卷三第207-214頁、第215-226頁、第227-232頁 、第000-0000頁;112偵12775卷四第233-237頁、第241-246 頁)、證人曾翊誌於警詢及偵查偵查中之證述(112偵12775 卷一第219-225頁、第267-274頁;112偵12775卷三第185-19 1頁、第269-281頁)、證人何志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12偵33139卷一第133-140頁;112偵12775卷四第263-266頁 、第253-257頁、第437-438頁)、證人陳志清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證述(112偵33139卷一第203-207頁)、證人邱明輝於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12偵12775卷六第39-46頁、第47-64 頁、第71-86頁)、證人鍾奕臣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112偵 12775卷六第163-174頁、第393-404頁、第405-415頁)可稽 ,並有附表三至五「相關卷證出處」欄、附件「卷證出處」 欄所示證據為憑,當可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關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   被告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業經修正,增訂第6條之1條 文,並修正第3、4、7條及第13條,經總統於112年5月24日 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3241號令公布,自同年月00日生效 。因本條例之增訂或修正條文內容,均與被告所涉犯之本案 罪名及刑罰無涉,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又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8條自白減刑之規定固亦經修正,惟無論修正前後均 以偵查中自白為要件,被告於本案偵查中並未自白,修正前 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均不適用,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  2.關於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若犯罪時法律之刑並未重於裁判時 法律之刑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行為時之刑 ,但裁判時法律之刑輕於犯罪時法律之刑者,則應適用該條 項但書之規定,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  ⑵所謂「刑」輕重之,係指「法定刑」而言。又主刑之重輕, 依刑法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 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 重,同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法及其 特別法有關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依其性質,可分 為「總則」與「分則」二種。其屬「分則」性質者,係就其 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或減免,使成立另一 獨立之罪,其法定刑亦因此發生變更之效果;其屬「總則」 性質者,僅為處斷刑上之加重或減免,並未變更其犯罪類型 ,原有法定刑自不受影響。再按所謂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 原則,以法規競合為例,行為該當各罪之構成要件時,依一 般法理擇一論處,有關不法要件自須整體適用,不能各取數 法條中之一部分構成而為處罰,此乃當然之理。但有關刑之 減輕、沒收等特別規定,基於責任個別原則,自非不能割裂 適用。  ⑶茲查,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洗錢 防制法第2條已修正洗錢行為之定義,有該條各款所列洗錢 行為,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同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相較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法 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依刑 法第35條規定之主刑輕重比較標準,新法最重主刑之最高度 為有期徒刑5年,輕於舊法之最重主刑之最高度即有期徒刑7 年,本件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行為後最 有利於被告之新法。113年8月2日修正生效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3項雖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 刑之刑。」然查此項宣告刑限制之個別事由規定,屬於「總 則」性質,僅係就「宣告刑」之範圍予以限制,並非變更其 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並不受影響,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之上開規定,自不能變更本件應適用新法一般洗錢罪規定之 判斷結果(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862號判決意旨參照 )。  ⑷綜上,被告本案所犯一般洗錢犯行,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既未達1億元,依前揭說明,均應適用裁判時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方坦承本案 犯行,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較有利於被告,基於責任個別原則,應適用行為時即112 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自白減刑規定 。  3.關於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部分:   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雖於112年5月31日修 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惟本次修正僅增列第4款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 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為加重條件,其餘各款則未修正; 是就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至3款規定,既然新舊法處罰 之輕重相同,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刑法第2條所指之法 律有變更,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4.關於詐欺犯罪防制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本案被告行為後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增訂 特殊加重詐欺取財罪,並明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 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 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 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以下罰金」。被告所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合 計後固已逾500萬元(附表三合計被害金額已逾500萬元,附 表四至五及附件所示被害金額即無再為加計之必要),經比 較新舊法結果,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係刑法第339 條之4之特別規定,且其最高度刑較高,顯未較有利於被告 ,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仍均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 規定論處。    ㈡論罪  1.被告就「DMT設備案」、「海峽電信案」,各係參與不同之 犯罪組織而分別為本案犯行,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述 明確(113金訴緝12卷二第88頁),應就其加入各別犯罪組 織之行為各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本文後段之參 與組織罪。起訴書固就此均漏論參與組織罪,惟本院於準備 程序中已告知被告(113金訴緝12卷二第86頁),被告得就 此即時行使防禦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 。  2.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20、附表四各編號、附表五各編號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  3.被告就附表三編號21,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 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起訴書誤論以既遂,容 有未合,應予更正。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 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 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 條,是此部分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4.起訴書意旨固認被告就丙DMT設備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條 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等語。然 未見起訴書記載因丙DMT設備受害之被害人,難認有何被害 人因本案犯罪集團成員、被告操作、運用丙DMT設備而陷入 法益遭侵害之危險,自無從論以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此部 分所為,應僅係本案參與犯罪組織之一部分犯行而已。是起 訴書意旨此部分之認定容有未合,附此說明。  5.被告就「海峽電信案」如附件「犯罪方式」欄所示犯行,各 論以附件「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欄所示之罪。被告就 附件「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標示「(變更起訴法條)」 處,論以與偵查書類不同之罪名部分,本院已於審理中告知 被告可能所論之罪名(見113金訴緝12卷二第54-86頁),就 此部分已使被告知悉並有表示意見之機會,無礙被告防禦權 之行使。此部分基礎社會事實同一,爰均依刑事訴訟法第30 0條變更起訴法條。 ㈢共同正犯: 1.被告於「DMT設備案」中,與「七七」、劉泓君、莊盈縈、 冉瑞頤、曾翊誌、何志宏、其他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 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2.被告於「海峽電信案」中,與邱明輝、鍾奕臣、其他不詳之 犯罪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罪數 1.被告「DMT設備案」、「海峽電信案」分別加入犯罪組織至 退出、為警查獲止,其各次參與犯罪組織,在性質上均屬行 為繼續之繼續犯,各僅成立一罪。 2.被告參與「DMT設備案」之本案詐騙集團係以詐術為手段, 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而構成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均與本案參與犯 罪組織後「首次」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具有局 部同一性,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 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被告參與「海峽電信案」之犯罪集團,係以詐術、恐嚇為手 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而構成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本案參與 犯罪組織後「首次」所共犯之刑法第346條第2項恐嚇得利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附件編號39 ),具有局部同一性,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 ,從一重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 4.同一被害人多次受騙、受恐嚇而給付財物之情況,各次犯行 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為接續犯。 5.被告附件「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論以想像競合者,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該欄所示之重罪。 6.被告就附表三至五、附件所示不同被害人之各法益受侵害結果,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7.檢察官如附表一記載「移送併辦意旨書」部分,屬同一事實 之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說明。 ㈤減刑事由適用之說明 1.附表三編號21所示犯行、附件編號107、160所示犯行,均為 未遂,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 2.被告審理中就本案洗錢部分自白犯罪,所論之一般洗錢罪, 就「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想像競合論以一般洗錢罪部 分,應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 其刑;惟就「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經想像競合後非論 以一般洗錢罪者,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 性界限,自將之移入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 刑之考量因子,本件洗錢減輕其刑部分自得作為科刑審酌事 項,併予敘明。 ㈥量刑 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先後各以DMT設備,申辦海 峽電信門號方式參與犯罪,影響社會安全及交易秩序非輕, 且使犯罪追查趨於複雜,而被害人之數量、被害金額亦應妥 適反映於量刑中;衡酌被告終知坦承犯行,與犯後無視客觀 證據矢口否認犯行之人,在犯後態度及悔意上顯然有別,就 此應於量刑時為有利被告之妥適審酌,並考量洗錢防制法就 自白減刑之規定,復參酌迄今未見被告有與被害人和解或賠 償損失之客觀情狀,兼衡被告自述學歷、職業所示之智識程 度及經濟狀況、動機目的、手段,及檢察官、被告、被害人 之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宣告如附表三至五「罪名與宣 告刑」、附件「罪名及宣告刑」欄各編號所示之刑及罰金易 服勞役標準,並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相同,行為態 樣、手段、動機均相似情形,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 諭知罰金易服勞役標準。 ㈦沒收 1.犯罪所得沒收 ⑴被告就「DMT設備案」之犯罪所得,陳稱就甲、乙DMT設備部 分各有取得1萬元,合計2萬元之犯罪所得,就丙、丁DMT設 備部分則未取得犯罪所得等語明確(113金訴緝12卷二第94 頁)。本院考量被告就甲、乙DMT設備部分涉入較深,就丙 、丁DMT設備部分部分,則主要由劉泓君處理,是被告前揭 所述並非無據,且依卷內資料尚難認定被告有實際取得較此 為多之犯罪所得,爰依前揭被告所述金額為犯罪所得之認定 ,並就此諭知沒收,及一部或全部不能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⑵被告就「海峽電信案」之犯罪所得,陳稱就每提供一支門號 之代價為800元等語明確(113金訴緝12卷二第93頁),且依 卷內資料尚難認定被告有實際取得較此為多之犯罪所得,爰 依前揭被告所述金額為犯罪所得之認定。被告本案所提供之 電信門號數量為130支(重複使用之門號如附表七所示,本案 171位被害人中,共有41人次是遭重複使用之門號為犯罪, 就應予剔除),是本案不法所得為10萬4,000元(130支*800 元=10萬4,000元),並就此諭知沒收,及一部或全部不能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⑶從而,被告本案應諭知沒收(追徵)之犯罪所得合計為12萬4 ,000元。 ⑷檢察官固主張按被害人所受損害計算犯罪所得等語(113金訴 緝卷二第92頁),惟依卷內證據無法證明前揭金額確實歸屬 被告,難認檢察官之主張有理由。 2.扣案物沒收 ⑴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12、13-1、14、14-1,為供被告本案犯 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經被告於本院陳述明確(11 3金訴緝12卷二第144-145、147頁),均宣告沒收。 ⑵至於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3、15至19,依卷內證據尚不能認為 與被告本案犯行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公訴意旨就附件編號169部分,固認為被告其所屬犯罪集團 之共犯,係「佯為許家瑜本人以感應方式…足以生損害於如 蝦皮購物、新光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及許家瑜 之權益」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方式為犯罪,而論以被告共同 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等罪嫌。惟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尚難認定被告其所屬犯 罪集團之共犯有以前揭偽造準私文書之方式為此部分之犯罪 ,就此應就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部分為無罪之諭知。然依公訴 意旨,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其他經論罪科刑之罪名間有想 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 四、退併辦 檢察官固以113年度偵字第18438號併辦意旨書(113金訴緝1 2卷三第207頁)提出移送併辦並檢送卷證至本院,惟係於本 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所移送之卷內相關證據本院未及採 酌,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Q○○、李宗翰、楊舒涵、施韋銘、黃于庭提起追加 起訴,檢察官Q○○、李宗翰、楊舒涵移送併辦,檢察官王珽顥到 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表一 偵查書類種類 偵查書類案號 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50011、51762號  ●112年度偵字第3703、12386、12775、13977、16457、16780、16919、18130、18187、18455、18602、22924、22925、22926、22927、22928、22929、22930、23172、25207、26534、26535、26536、26537、28467、29018、29645、31061、31280、31290、31850、31851、31852、31937、32385、32636、34607、34125、35219、35420、35683、40998、41867、41871、41875、41876、42900、43389、43557、43565、43771、43914、45649、45782、46088、46089、46233、47201、47891、47948、48142、48143、48674、48775、48890、48972、49495、49593、50540、50707、50708、50709、51749、51789、52181、52205、53013、53014、54493、54564、54622、54791、58085、58775、58906、58907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1609、1610號 ●113年度偵字第140、168、425、447、572、1078、2371、2669、2671、3897、4725、5273、5327、5683、9813、10399、14301、15200、15570、18960、30454號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   移送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33139、46090號 ●113年度偵字第2668、2670、2672、2673、2674、13711、15199號  附表二:各DMT設備與IMEI碼對照表 編號 DMT設備 IMEI碼 1 甲設備 (起訴書記載卷證照片所示貼有標籤之編號3機台) ⑴0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00000000 ⑷000000000000000 ⑸000000000000000 ⑹000000000000000 ⑺000000000000000 ⑻000000000000000 ⑼000000000000000 ⑽000000000000000 ⑾000000000000000 ⑿000000000000000 ⒀000000000000000 ⒁000000000000000 ⒂000000000000000 ⒃000000000000000 2 乙設備 (起訴書記載卷證照片所示貼有標籤之編號2機台) ⑴0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00000000 ⑷000000000000000 3 丙設備 (起訴書記載卷證照片所示之編號4機台) ⑴0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00000000 ⑷000000000000000 ⑸000000000000000 ⑹000000000000000 ⑺000000000000000 ⑻000000000000000 ⑼000000000000000 ⑽000000000000000 ⑾000000000000000 ⑿000000000000000 ⒀000000000000000 ⒁000000000000000 ⒂000000000000000 ⒃000000000000000 ⒄000000000000000 ⒅000000000000000 ⒆000000000000000 ⒇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4 丁設備 (起訴書記載卷證照片所示未貼有編號標籤之機台) ⑴0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00000000 ⑷000000000000000 ⑸000000000000000 ⑹000000000000000 ⑺000000000000000 ⑻000000000000000 ⑼000000000000000 ⑽000000000000000 ⑾000000000000000 ⑿000000000000000 ⒀000000000000000 ⒁000000000000000 ⒂000000000000000 ⒃000000000000000 附表三:甲DMT設備之被害人 編號 被害人 門號、詐騙方式 IMEI碼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帳戶 相關卷證出處 罪名與宣告刑 1 壬○○(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26日上午11時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壬○○之姪子,向告訴人壬○○佯稱開服裝店缺錢,需週轉1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1分 10萬元 馬伊瑩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壬○○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一第356-357頁) ◎(壬○○)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一第355、359-362頁) ◎壬○○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一第363頁) ◎(壬○○)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一第365-370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寅○○(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29日中午12時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寅○○配偶之同學羅莉莉,向告訴人寅○○佯稱因欠錢有借款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29日中午12時26分 18萬元 蔡惠蓉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寅○○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一第376-378頁) ◎(寅○○)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一第371-374頁) ◎寅○○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一第380頁) ◎(寅○○)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一第383-385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丑○○(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16日下午8時許起,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林傳宗之姪子,向告訴人林傳宗佯稱急需用款22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18日上午11時34分 22萬元 林沛淳申辦之元大商業銀行(下稱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丑○○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一第392-393頁) ◎(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一第389-391頁) ◎丑○○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一第397頁) ◎(丑○○)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5-8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卯○(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8日上午9時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卯○之姪子,向告訴人卯○佯稱急需用款4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8日中午12時 45萬元 張惠娟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卯○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54-55頁) ◎(卯○)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51-52、56頁) ◎卯○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61頁) ◎(卯○)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65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辰○○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50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辰○○之外甥,向告訴人辰○○佯稱急需用款3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2日中午12時31分 8萬元 曾錦鈺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施継昌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71-73頁) ◎(施継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67-69、81頁) ◎施継昌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75頁) ◎(施継昌)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83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G○○(不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被害人G○○之親友,向被害人G○○佯稱有借款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7分 39萬元 郭詩盈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G○○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89-90頁) ◎(G○○)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85-88頁) ◎G○○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91頁) ◎(G○○)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93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宙○○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2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宙○○之女兒,向告訴人宙○○佯稱股票投資輸了很多錢需借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9分、111年8月3日上午10時24分 38萬元、10萬元 陳文坤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庭瑋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宙○○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101-104頁) ◎(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95-99、107-109頁) ◎宙○○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121頁) ◎(宙○○)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129-132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申○○(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申○○之友人,向告訴人申○○佯稱需借款買房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4日上午11時58分 10萬元 曾喜田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申○○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134-136頁) ◎(申○○)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一分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133、139-140頁) ◎(申○○)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145-148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黃○○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3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黃○○之姪女,向告訴人黃○○佯稱急需用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5日上午9時56分(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補充、更正) 40萬元 陳柏源申辦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黃○○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153-154頁) ◎(黃○○)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149-151、155-159頁) ◎黃○○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161頁) ◎(黃○○)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172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M○○(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6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M○○之姪女,向告訴人M○○佯稱需借款買車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9日上午9時24分 30萬元 吳宓嬨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M○○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177-179頁) ◎(M○○)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173-175、181-183頁) ◎M○○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189頁) ◎(M○○)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198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宇○○(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3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宇○○之友人,向告訴人宇○○佯稱需借款做法拍屋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4分 20萬元 詹筱禪申辦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宇○○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04-206頁) ◎(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201-203、207頁) ◎(宇○○)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10-212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酉○○(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20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酉○○之姪女,向告訴人酉○○佯稱買房產需資金週轉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24日上午11時41分 30萬700元 陳宥瑄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高淑真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17-218頁) ◎(高淑真)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215、219頁) ◎高淑真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222頁) ◎(高淑真)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23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R○○(不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1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被害人R○○之國中同學,向被害人R○○佯稱有借款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5分 10萬元 顏紹祖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R○○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27-228頁) ◎(R○○)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225、229-232頁) ◎R○○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233頁) ◎(R○○)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38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O○○(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9月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O○○之外甥女,向告訴人O○○佯稱需借款投資房屋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2日中午12時8分 20萬100元 劉庭瑜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更正) ◎O○○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41-242頁) ◎(O○○)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芬菊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239-240、243-245頁) ◎O○○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247頁) ◎(O○○)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51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亥○○○(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亥○○○之保母,向告訴人亥○○○佯稱買房缺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4日上午10時46分 5萬元 古天倫申辦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亥○○○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71-273頁) ◎(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陳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2775卷二第269、277-279頁) ◎亥○○○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281頁 ◎(亥○○○)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85-286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6 B○○(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3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B○○之友人,向告訴人B○○佯稱買房需要一筆金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3日中午12時50分、同日下午1時40分 48萬元、30萬元 曾喜田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B○○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89-297頁) ◎(B○○)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287、299-305頁) ◎B○○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309頁) ◎(B○○)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313-314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I○○(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9月9日中午12時30分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I○○之表妹,向告訴人I○○佯稱急需用款17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13日上午10時41分(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補充 、更正) 17萬元 李竹民所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I○○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14-16頁) ◎(I○○)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9-13頁) ◎I○○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17頁) ◎(I○○)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1-24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戌○○(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9月1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戌○○之友人,向告訴人戌○○佯稱急需用款22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1分 15萬2,000元 吳采薇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補充、更正) ◎戌○○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37-38頁) ◎(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2775卷二第33-35、41-45頁) ◎戌○○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47頁) ◎(戌○○)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49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K○○(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9月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K○○之姪女,向告訴人K○○佯稱要借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 12日 10萬元 詹德發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K○○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55-259頁) ◎(K○○)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253、263頁) ◎(K○○)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67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0 丁○○(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9月1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丁○○之友人,向告訴人丁○○佯稱需借錢買土地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 20日上午9時43分、同日中午12時56分;111年9 月21日上午10時8分、同日中午12時29分 50萬元、40 萬元、85 萬元、20萬元 范瀞文申辦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潘慧妍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更正、補充) ◎丁○○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325-326頁) ◎(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315-319頁) ◎丁○○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331、337頁) ◎(丁○○)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41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1 H○○ 於111年10月1日下午3時26分起,以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佯以被害人H○○之親友行騙,惟經H○○識破而未遂。 000000000000000 無 無 ◎(H○○)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2691卷二第15-22頁;同111偵5583卷第237-242頁、111偵52053卷一第229-236頁) ◎(H○○)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2691卷二第15-22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附表四:乙DMT設備之被害人 編號 被害人 門號、詐騙方式 IMEI碼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帳戶 相關卷證出處 罪名與宣告刑 1 子○○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28日上午11時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子○○之弟媳,向告訴人子○○佯稱需借款3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28日中午12時52分 30萬元 陳友偉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子○○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363-364頁) ◎(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陳報單、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355-359、365頁) ◎子○○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367-369頁) ◎子○○之國泰世華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112偵12775卷二第371-373頁) ◎(子○○)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381-385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J○○(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8時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J○○之姪女,向告訴人J○○佯稱有週轉現金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29日上午11時、111年11月30日上午11時45分 49萬元、38萬元 劉懿美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歐采雰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J○○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391-393頁) ◎(J○○)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387-390頁) ◎J○○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395頁) ◎(J○○)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3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午○○(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0月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午○○之媳婦,向告訴人午○○佯稱急需資金週轉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 7萬元 葉秋宜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更正、補充) ◎午○○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7-9頁) ◎(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三第5、13-19、23頁) ◎午○○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11頁) ◎(午○○)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35-36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E○○(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2月1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E○○母親之友人之媳婦,向告訴人E○○佯稱買房需週轉3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1分 30萬元 俞佳伶申辦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39-40頁) ◎(E○○)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2775卷三第37、51-59頁) ◎E○○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47頁) ◎(E○○)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61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F○○○(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0月6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F○○○之友人,向告訴人F○○○佯稱需借款買賣土地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30分 10萬元 鍾雨庭申辦之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F○○○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73-74頁) ◎(F○○○)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三第71頁) ◎F○○○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69頁) ◎(F○○○)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75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U○○(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5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U○○外甥之配偶,向告訴人U○○佯稱急需資金週轉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7日上午10時1分、同日中午12時28分 38萬元、48萬元 羅琪雯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徐靉玲申辦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U○○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78-80頁) ◎(U○○)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三第77、81-86頁) ◎U○○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87-88頁) ◎(U○○)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97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戊○○(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7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戊○○之表弟,向告訴人戊○○佯稱有金錢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7日上午9時28分 20萬元 羅琪雯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戊○○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103-105頁) ◎(戊○○)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三第99、107-111頁) ◎戊○○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117頁) ◎(戊○○)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129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甲○○(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2月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甲○○之姪女,向告訴人甲○○佯稱有借款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2月12日上午11時30分、111年12月13日上午11時30分 13萬元、10萬元 盧榆涵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溫欣凌申辦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補、更正充) ◎甲○○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133-134頁) ◎(甲○○)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2775卷三第131-132、136-139頁) ◎甲○○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140頁) ◎(甲○○)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141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五:丁DMT設備之被害人 編號 被害人 門號、詐騙方式 IMEI碼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帳戶 相關卷證出處 罪名與宣告刑 1 天○○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8分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天○○之友人,向告訴人天○○佯稱緊急需要12萬元週轉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0月20日上午10時8分 12萬元 林宜靜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天○○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12-13頁) ◎(天○○)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警政署反詐騙鳳山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11-12、14頁) ◎天○○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15頁) ◎(天○○)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6-27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A○○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0月1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A○○之保險專員,向告訴人A○○佯稱有急需借款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0月24日上午0時 5萬元 吳世玉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A○○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29-30頁) ◎(A○○)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金融機構聯防機構通報單、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28-29、31-33頁) ◎A○○之匯款單據、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通訊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30-31頁) ◎(A○○)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35-35頁背面)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巳○○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6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巳○○之友人,向告訴人巳○○佯稱急需用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7日上午11時14分、同日中午12時7分 5萬元、5萬元 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巳○○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38-40頁) ◎(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36-37、41-43頁) ◎(巳○○)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45-46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辛○○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辛○○之友人之媳婦,向告訴人辛○○佯稱貨款週轉不來要借款1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2日上午10時35分 15萬元 王振碩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辛○○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51-54頁) ◎(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47-49、56頁) ◎辛○○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58頁) ◎(辛○○)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59-60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D○○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1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D○○之友人,向告訴人D○○佯稱標到一間屋子需借款付錢給代書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3分 35萬元 楊家慧申辦之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D○○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75-78頁) ◎(D○○)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構通報單(112偵13087卷四第61-63、71、79-81頁) ◎D○○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85-87頁) ◎(D○○)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89-93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庚○○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16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庚○○之友人,向告訴人庚○○佯稱急需2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18日中午12時19分 20萬元 邱姿語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99-101頁) ◎(庚○○)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95-97、105-107頁) ◎庚○○之匯款單據、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103-104頁) ◎(庚○○)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11-116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乙○○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25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乙○○之友人,向告訴人朱幅春佯稱要借款15萬元等語。 (起訴書記載之時間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 15萬元 羅月兵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乙○○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121-123頁) ◎(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117-119、125-127頁) ◎乙○○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通訊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131-133頁) ◎乙○○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135頁) ◎(乙○○)雙向通聯紀錄表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37-140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E○○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2月1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E○○母親之友人之媳婦,向告訴人E○○佯稱買房需週轉3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1分 30萬元 俞佳伶申辦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143-144頁) ◎E○○之通聯紀錄擷圖照片、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147-149頁) ◎E○○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151頁) ◎(E○○)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155、161頁) ◎(E○○)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63-164頁) (與附表四編號4為相同犯罪事實,不另為刑之宣告) 9 N○○ (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2月5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N○○配偶之姪女,向告訴人N○○及其配偶佯稱買房需借款8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35分 8萬元 阮裕庭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N○○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173-174頁) ◎(N○○)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112偵13087卷四第165-167、171、175頁) ◎N○○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169頁) ◎(N○○)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81-183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癸○○ (未提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30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癸○○之外甥女,向告訴人癸○○佯稱處理法拍屋要借款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2月5日上午10時、111年12月6日中午12時 28萬元、13萬元 謝博成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黃詠資申辦之屏東里港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癸○○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184-185頁) ◎(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183、188-192頁) ◎癸○○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186頁) ◎癸○○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193-196頁) ◎(癸○○)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97-201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己○○ (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25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己○○之友人,向告訴人己○○佯稱需借款大量資金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3月6日中午12時49分 25萬元 邱暐婷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己○○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208-210頁) ◎(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203-206、211頁) ◎己○○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212頁) ◎(己○○)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227-228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T○○○(未提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2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被害人T○○○之友人,向被害人T○○○佯稱財務困難需借款元等語。 (起訴書記載之時間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3分 8萬元 郭如英所申辦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T○○○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217-218、231-232頁) ◎(T○○○)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3087卷四第229、233、237、247頁) ◎T○○○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221、243頁) ◎(T○○○)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249-254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L○○(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12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L○○之友人,向告訴人L○○佯稱需借錢支付貨款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2月15日上午11時4分 12萬元 何家樺申辦之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帳號號帳戶 ◎L○○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264-265頁) ◎(L○○)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255、261-262、266頁) ◎L○○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269頁) ◎(L○○)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271-274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地○○(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1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地○○之友人,向告訴人地○○佯稱缺錢要借12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2月14日上午11時8分 12萬元 黃昱慈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地○○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258-260、276-278頁) ◎(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275、280、282-283頁) ◎地○○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286頁) ◎(地○○)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293-296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C○○(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12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C○○之姪女,向告訴人C○○佯稱想買股票資金不足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2月15日上午9時43分、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1分 49萬3,000元、10萬2,000元 陳昶銘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國湧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C○○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304-306頁) ◎(C○○)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3087卷四第297-303頁) ◎C○○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312-313頁) ◎(C○○)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317-319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玄○○(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27日、112年3月6日,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玄○○友人,向告訴人玄○○佯稱需要用錢要借款2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3月6日中午12時58分 25萬元 邱暐婷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玄○○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324-325頁) ◎(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321-323、327-328頁) ◎玄○○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330頁) ◎(玄○○)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333-379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未○○(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28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未○○之女兒,向告訴人未○○佯稱積欠保險費用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9分 15萬2,000元 黃慧茹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之記載應予更正、補充) ◎未○○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385-386頁) ◎(未○○)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381-384頁) ◎未○○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388頁) ◎(未○○)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391-394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丙○○(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3月3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丙○○之友人,向告訴人丙○○佯稱玩股票缺48萬元需借款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分、000年0月0日下午1時6分 10萬元、3萬元 林佳諭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趙秀玉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於警詢、審理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399-401頁;112訴693第209-232頁) ◎(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3087卷四第395-407頁) ◎丙○○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408-109頁) ◎(丙○○)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415-417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P○○(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3月2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P○○之友人,向告訴人P○○佯稱需借款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3分 5萬元 鄭羽涵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P○○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420-422頁) ◎(P○○)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419、423-424、429頁) ◎P○○之網路銀行交易匯款擷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427頁) ◎(P○○)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431-432頁) 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六 編號 名稱 數量 1 未標示門號之海峽電信門號卡 1013張 2 標示門號之海峽電信門號卡 165張 3 黑莓機網卡 10張 4 台灣大哥大門號卡 5張 5 未標示門號之無框行動門號卡 10張 6 標示門號之無框行動門號卡 2張 7 遠傳電信門號卡 2張 8 插有海峽電信、無框行動門號卡32張之貓池(即112年3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16) 2臺 9 插有海峽電信、無框行動門號卡16張之貓池(即112年3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至15) 4臺 10 插有海峽電信、無框行動門號卡30張之貓池(即112年3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至19) 3臺 11 聯想、R-IT電腦主機 共2臺 12 ASUS、微星筆電型電腦 共2臺 13 IPHONE 6S、IPHONE 12 、IPHONE SE、 HTC智慧型手機、三星智慧型手機、LG智慧型手機(即112年3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至32、34) 共10支 13-1 編號13三星智慧型手機內所插入之0000000000門號卡 1張 14 已警示之海峽電信門號SIM卡 3張 14-1 已警示之台灣大哥大門號卡 1張 15 D-Link無線網路攝影機 1臺 16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遠東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4張 17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0號、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3張 18 現金 7,600元 19 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咖啡包、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 2包、5包、1組 附表七 編號22、23 重複(門號651250,僅記載末六碼供識別,下同) 編號10、113、114 重複(門號651341) 編號15、113 重複(門號651403) 編號55、90 重複(門號651443、651445) 編號14、90 重複(門號651447) 編號25、55 重複(門號651451) 編號17、55 重複(門號651452) 編號42、85 重複(門號651465) 編號1、168 重複(門號651467) 編號11、54 重複(門號651477) 編號7、8、49重複(門號651480) 編號51、52 重複(門號651512) 編號26、74 重複(門號651514) 編號65、100、111 重複(門號651944) 編號29、50 重複(門號658232) 編號98、109 重複(門號660305) 編號88、106 重複(門號660514) 編號69、108 重複(門號670274) 編號71、134 重複(門號670275) 編號66、125 重複(門號670284) 編號76、163 重複(門號670289) 編號66、78 重複(門號670303) 編號56、115、130、150 重複(門號673158) 編號19、89、150 重複(門號673170) 編號91、171 重複(門號673177) 編號147、156 重複(門號675224) 編號98、109 重複(門號677015) 編號97、119 重複(門號677113) 編號71、153 重複(門號677335) 編號84、135、153 重複(門號677336) 編號104、138 重複(門號677350) 編號34、35、121 重複(門號686925) 編號44、137 重複(門號687024)

2024-10-04

TYDM-113-金訴緝-12-20241004-1

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2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3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4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5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6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8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2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8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1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4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0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69號                   113年度訴字第433號                    113年度訴字第45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任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移 送併辦(偵查書類之案號詳附表一),被告就被訴事實於準備程 序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乙○○犯如附表三至五「罪名與宣告刑」、附件「罪名及宣告 刑」欄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肆仟元應予沒收,如一部或 全部不能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1 2、13-1、14、14-1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壹、DMT設備案 一、乙○○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七七」、劉泓君(經本院判決)、莊盈縈(經本院判決) 、冉瑞頤(經本院判決)、曾翊誌(本院審理中)、何志宏 (經本院判決)等人所共組,3 人以上以實施詐欺為目的所 組成之詐欺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如後述參與設置 、移轉數位式移動節費設備(即Digital Mobile Trunk,作 用為製造通信斷點以躲避查緝,使來自詐欺集團機房之跨境 通話,轉顯示為國內發話以取信被害人,下稱DMT設備)犯 行。 二、甲DMT設備部分(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DMT設備): ㈠乙○○與「七七」、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莊盈縈、冉瑞頤等人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1年8月至 10月1日間,乙○○受「七七」等人指示後,復指示不詳之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莊盈縈、冉瑞頤等人,將甲DMT設備裝設 於桃園市○○區○○○路○○○○○○位於○○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 住處(下稱冉瑞頤大業路住處)。至111年10月3日,乙○○指 示曾翊誌向冉瑞頤收取甲DMT設備並欲移轉至劉泓君處時, 於途中遭員警查獲。 ㈡於前揭裝置期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甲DMT設備,於 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三各編號所示詐術向附表三 各編號所示被害人為詐騙(附表三編號21之被害人察覺有異 並未匯款而為未遂;其餘為既遂)。 三、乙DMT設備部分(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DMT設備): ㈠乙○○與「七七」、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劉泓君、何志宏等人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111年9月30日至 12月間某時,乙○○受「七七」等人指示,聯繫劉泓君就乙DM T設備進行設置、移轉,劉泓君則自行裝設或再指示何志宏 進行裝設,將乙DMT設備裝設在桃園市○○區○○○街00號4樓403 號(為不知情之郭世民出名承租)、劉泓君位於桃園市○○區○ ○路00號2樓122室住所(下稱劉泓君實踐路住所)、何志宏 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之住所(下稱文中路 處所)。至112年1月6日劉泓君方將乙DMT設備打包寄送至臺 中市○○區○○○道0段000號空軍一號台中中南站。 ㈡於前揭裝置期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乙DMT設備,於 附表四各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四各編號所示詐術向附表四 各編號所示被害人詐騙。 四、丙DMT設備部分(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DMT設備): 乙○○承前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繫劉泓君使其依照「七七 」指示,就丙DMT設備進行設置、移轉。劉泓君遂自111年10 月6日起至111年10月9日止,商得何志宏提供文中路處所裝 設丙DMT設備,另自111年10月20日起至111年11月9日止,再 次商得何志宏提供文中路處所裝設丙DMT設備,另自111年11 月10日上午2時許起至111年12月3日止,商得陳志清提供桃 園市○○區○○路0段00號處所(下稱陳志清萬壽路處所)裝設 丙DMT設備。於111年12月4日,劉泓君方前往陳志清萬壽路 處所將丙DMT設備打包裝箱,於111年12月6日寄送至嘉義市○ 區○○路0000號空軍一號明香站。 五、丁DMT設備部分(即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DMT設備): ㈠乙○○與「七七」、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劉泓君、何志宏、蔡 旻良等人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000年0 0月間起至000年0月間某時止,乙○○受「七七」等人指示, 聯繫劉泓君依照「七七」指示,就丁DMT設備進行設置、移 轉。此後,劉泓君以自行裝設或再指示何志宏進行裝設,或 再指示蔡旻良進行裝設等方式,將丁DMT設備裝設在劉泓君 實踐路居所、何志宏文中路處所、桃園市○○區○○路0段00號2 樓不知情之連徐煒住處、蔡旻良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居 所(下稱蔡旻良環西路居所)。於000年0月0日下午10時9分 ,為警循線查悉上情後,在蔡旻良環西路居所扣得丁DMT設 備。 ㈡於前揭裝置期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丁DMT設備,於 附表五各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五各編號所示詐術向附表五 各編號所示被害人詐騙。 貳、海峽電信案 乙○○基於參與另一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邱明輝、鍾奕臣( 均另經本院審理中)等人所共組,3 人以上以實施詐欺、恐 嚇等犯罪為目的所組成之犯罪組織,而於110年9月14日後之 不詳時間,先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為對價,自莊盈縈( 所涉海峽電信案亦經本院判決)處取得其登記設立之獨資商 號「莊漾漾水果行」(110年9月14日登記,下稱本案商號) 之大小章及其個人雙證件等資料(下稱本案商號資料),隨 後即與犯罪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恐嚇得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一 般洗錢、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 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之犯意聯絡(各犯行 具體構成犯意聯絡之罪名見附件「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 」欄),向海峽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如附件所示「驗證左 列帳戶之電信門號」之電信門號後,或將前揭電信門號提供 與犯罪集團作為驗證取得附件「產生左列帳戶所屬之支付帳 戶/遊戲帳戶」之帳戶使用,而進一步取得如附件「接受被 害款項之金融帳戶/遊戲帳戶」欄所示金融帳戶,或提供與 犯罪集團作為詐取、未經同意申請附件「犯罪集團取得之金 融帳戶/支付帳戶」使用,而使犯罪集團得以進行附件「犯 罪方式」之犯罪,且若有不法金流流入前揭帳戶,則旋遭移 轉以此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或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經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金訴緝 12卷二第93、146頁),且有證人冉瑞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112偵12775卷一第279-283頁、第285-288頁、第289- 291頁;112偵12775卷三第176-183頁、第291-299頁、第255 -267頁)、證人莊盈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12偵12775 卷一第315-326頁、112偵18455第9-12頁、112偵18602第9-1 9頁、南投檢112偵1976第9-11頁、南投檢112偵3177卷第5-8 頁、112偵29018第9-12頁、112偵33139卷一第69-73頁、112 偵12775卷三第163-173頁、112他2449第223-233頁、111偵5 0011第141-143頁)、證人劉泓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 12偵12775卷一第141-148頁、第163-167頁、第179-184頁; 112偵12775卷三第207-214頁、第215-226頁、第227-232頁 、第000-0000頁;112偵12775卷四第233-237頁、第241-246 頁)、證人曾翊誌於警詢及偵查偵查中之證述(112偵12775 卷一第219-225頁、第267-274頁;112偵12775卷三第185-19 1頁、第269-281頁)、證人何志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12偵33139卷一第133-140頁;112偵12775卷四第263-266頁 、第253-257頁、第437-438頁)、證人陳志清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證述(112偵33139卷一第203-207頁)、證人邱明輝於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12偵12775卷六第39-46頁、第47-64 頁、第71-86頁)、證人鍾奕臣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112偵 12775卷六第163-174頁、第393-404頁、第405-415頁)可稽 ,並有附表三至五「相關卷證出處」欄、附件「卷證出處」 欄所示證據為憑,當可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關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   被告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業經修正,增訂第6條之1條 文,並修正第3、4、7條及第13條,經總統於112年5月24日 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3241號令公布,自同年月00日生效 。因本條例之增訂或修正條文內容,均與被告所涉犯之本案 罪名及刑罰無涉,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又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8條自白減刑之規定固亦經修正,惟無論修正前後均 以偵查中自白為要件,被告於本案偵查中並未自白,修正前 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均不適用,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  2.關於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若犯罪時法律之刑並未重於裁判時 法律之刑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行為時之刑 ,但裁判時法律之刑輕於犯罪時法律之刑者,則應適用該條 項但書之規定,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  ⑵所謂「刑」輕重之,係指「法定刑」而言。又主刑之重輕, 依刑法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 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 重,同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法及其 特別法有關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依其性質,可分 為「總則」與「分則」二種。其屬「分則」性質者,係就其 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或減免,使成立另一 獨立之罪,其法定刑亦因此發生變更之效果;其屬「總則」 性質者,僅為處斷刑上之加重或減免,並未變更其犯罪類型 ,原有法定刑自不受影響。再按所謂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 原則,以法規競合為例,行為該當各罪之構成要件時,依一 般法理擇一論處,有關不法要件自須整體適用,不能各取數 法條中之一部分構成而為處罰,此乃當然之理。但有關刑之 減輕、沒收等特別規定,基於責任個別原則,自非不能割裂 適用。  ⑶茲查,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洗錢 防制法第2條已修正洗錢行為之定義,有該條各款所列洗錢 行為,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同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相較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法 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依刑 法第35條規定之主刑輕重比較標準,新法最重主刑之最高度 為有期徒刑5年,輕於舊法之最重主刑之最高度即有期徒刑7 年,本件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行為後最 有利於被告之新法。113年8月2日修正生效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3項雖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 刑之刑。」然查此項宣告刑限制之個別事由規定,屬於「總 則」性質,僅係就「宣告刑」之範圍予以限制,並非變更其 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並不受影響,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之上開規定,自不能變更本件應適用新法一般洗錢罪規定之 判斷結果(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862號判決意旨參照 )。  ⑷綜上,被告本案所犯一般洗錢犯行,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既未達1億元,依前揭說明,均應適用裁判時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方坦承本案 犯行,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較有利於被告,基於責任個別原則,應適用行為時即112 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自白減刑規定 。  3.關於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部分:   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雖於112年5月31日修 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惟本次修正僅增列第4款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 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為加重條件,其餘各款則未修正; 是就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至3款規定,既然新舊法處罰 之輕重相同,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刑法第2條所指之法 律有變更,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4.關於詐欺犯罪防制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本案被告行為後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增訂 特殊加重詐欺取財罪,並明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 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 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 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以下罰金」。被告所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合 計後固已逾500萬元(附表三合計被害金額已逾500萬元,附 表四至五及附件所示被害金額即無再為加計之必要),經比 較新舊法結果,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係刑法第339 條之4之特別規定,且其最高度刑較高,顯未較有利於被告 ,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仍均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 規定論處。    ㈡論罪  1.被告就「DMT設備案」、「海峽電信案」,各係參與不同之 犯罪組織而分別為本案犯行,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述 明確(113金訴緝12卷二第88頁),應就其加入各別犯罪組 織之行為各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本文後段之參 與組織罪。起訴書固就此均漏論參與組織罪,惟本院於準備 程序中已告知被告(113金訴緝12卷二第86頁),被告得就 此即時行使防禦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 。  2.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20、附表四各編號、附表五各編號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  3.被告就附表三編號21,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 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起訴書誤論以既遂,容 有未合,應予更正。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 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 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 條,是此部分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4.起訴書意旨固認被告就丙DMT設備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條 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等語。然 未見起訴書記載因丙DMT設備受害之被害人,難認有何被害 人因本案犯罪集團成員、被告操作、運用丙DMT設備而陷入 法益遭侵害之危險,自無從論以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此部 分所為,應僅係本案參與犯罪組織之一部分犯行而已。是起 訴書意旨此部分之認定容有未合,附此說明。  5.被告就「海峽電信案」如附件「犯罪方式」欄所示犯行,各 論以附件「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欄所示之罪。被告就 附件「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標示「(變更起訴法條)」 處,論以與偵查書類不同之罪名部分,本院已於審理中告知 被告可能所論之罪名(見113金訴緝12卷二第54-86頁),就 此部分已使被告知悉並有表示意見之機會,無礙被告防禦權 之行使。此部分基礎社會事實同一,爰均依刑事訴訟法第30 0條變更起訴法條。 ㈢共同正犯: 1.被告於「DMT設備案」中,與「七七」、劉泓君、莊盈縈、 冉瑞頤、曾翊誌、何志宏、其他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 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2.被告於「海峽電信案」中,與邱明輝、鍾奕臣、其他不詳之 犯罪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罪數 1.被告「DMT設備案」、「海峽電信案」分別加入犯罪組織至 退出、為警查獲止,其各次參與犯罪組織,在性質上均屬行 為繼續之繼續犯,各僅成立一罪。 2.被告參與「DMT設備案」之本案詐騙集團係以詐術為手段, 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而構成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均與本案參與犯 罪組織後「首次」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具有局 部同一性,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 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被告參與「海峽電信案」之犯罪集團,係以詐術、恐嚇為手 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而構成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本案參與 犯罪組織後「首次」所共犯之刑法第346條第2項恐嚇得利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附件編號39 ),具有局部同一性,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 ,從一重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 4.同一被害人多次受騙、受恐嚇而給付財物之情況,各次犯行 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為接續犯。 5.被告附件「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論以想像競合者,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該欄所示之重罪。 6.被告就附表三至五、附件所示不同被害人之各法益受侵害結 果,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7.檢察官如附表一記載「移送併辦意旨書」部分,屬同一事實 之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說明。 ㈤減刑事由適用之說明 1.附表三編號21所示犯行、附件編號107、160所示犯行,均為 未遂,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 2.被告審理中就本案洗錢部分自白犯罪,所論之一般洗錢罪, 就「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想像競合論以一般洗錢罪部 分,應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 其刑;惟就「構成罪名及經競合之結論」經想像競合後非論 以一般洗錢罪者,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 性界限,自將之移入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 刑之考量因子,本件洗錢減輕其刑部分自得作為科刑審酌事 項,併予敘明。 ㈥量刑 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先後各以DMT設備,申辦海 峽電信門號方式參與犯罪,影響社會安全及交易秩序非輕, 且使犯罪追查趨於複雜,而被害人之數量、被害金額亦應妥 適反映於量刑中;衡酌被告終知坦承犯行,與犯後無視客觀 證據矢口否認犯行之人,在犯後態度及悔意上顯然有別,就 此應於量刑時為有利被告之妥適審酌,並考量洗錢防制法就 自白減刑之規定,復參酌迄今未見被告有與被害人和解或賠 償損失之客觀情狀,兼衡被告自述學歷、職業所示之智識程 度及經濟狀況、動機目的、手段,及檢察官、被告、被害人 之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宣告如附表三至五「罪名與宣 告刑」、附件「罪名及宣告刑」欄各編號所示之刑及罰金易 服勞役標準,並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相同,行為態 樣、手段、動機均相似情形,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 諭知罰金易服勞役標準。 ㈦沒收 1.犯罪所得沒收 ⑴被告就「DMT設備案」之犯罪所得,陳稱就甲、乙DMT設備部 分各有取得1萬元,合計2萬元之犯罪所得,就丙、丁DMT設 備部分則未取得犯罪所得等語明確(113金訴緝12卷二第94 頁)。本院考量被告就甲、乙DMT設備部分涉入較深,就丙 、丁DMT設備部分部分,則主要由劉泓君處理,是被告前揭 所述並非無據,且依卷內資料尚難認定被告有實際取得較此 為多之犯罪所得,爰依前揭被告所述金額為犯罪所得之認定 ,並就此諭知沒收,及一部或全部不能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⑵被告就「海峽電信案」之犯罪所得,陳稱就每提供一支門號 之代價為800元等語明確(113金訴緝12卷二第93頁),且依 卷內資料尚難認定被告有實際取得較此為多之犯罪所得,爰 依前揭被告所述金額為犯罪所得之認定。被告本案所提供之 電信門號數量為130支(重複使用之門號如附表七所示,本案 171位被害人中,共有41人次是遭重複使用之門號為犯罪, 就應予剔除),是本案不法所得為10萬4,000元(130支*800 元=10萬4,000元),並就此諭知沒收,及一部或全部不能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⑶從而,被告本案應諭知沒收(追徵)之犯罪所得合計為12萬4 ,000元。 ⑷檢察官固主張按被害人所受損害計算犯罪所得等語(113金訴 緝卷二第92頁),惟依卷內證據無法證明前揭金額確實歸屬 被告,難認檢察官之主張有理由。 2.扣案物沒收 ⑴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12、13-1、14、14-1,為供被告本案犯 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經被告於本院陳述明確(11 3金訴緝12卷二第144-145、147頁),均宣告沒收。 ⑵至於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3、15至19,依卷內證據尚不能認為 與被告本案犯行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公訴意旨就附件編號169部分,固認為被告其所屬犯罪集團 之共犯,係「佯為許家瑜本人以感應方式…足以生損害於如 蝦皮購物、新光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及許家瑜 之權益」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方式為犯罪,而論以被告共同 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等罪嫌。惟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尚難認定被告其所屬犯 罪集團之共犯有以前揭偽造準私文書之方式為此部分之犯罪 ,就此應就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部分為無罪之諭知。然依公訴 意旨,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其他經論罪科刑之罪名間有想 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 四、退併辦 檢察官固以113年度偵字第18438號併辦意旨書(113金訴緝1 2卷三第207頁)提出移送併辦並檢送卷證至本院,惟係於本 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所移送之卷內相關證據本院未及採 酌,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穎穎、李宗翰、甲○○、施韋銘、黃于庭提起追加 起訴,檢察官賴穎穎、李宗翰、甲○○移送併辦,檢察官王珽顥到 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表一 偵查書類種類 偵查書類案號 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50011、51762號  ●112年度偵字第3703、12386、12775、13977、16457、16780、16919、18130、18187、18455、18602、22924、22925、22926、22927、22928、22929、22930、23172、25207、26534、26535、26536、26537、28467、29018、29645、31061、31280、31290、31850、31851、31852、31937、32385、32636、34607、34125、35219、35420、35683、40998、41867、41871、41875、41876、42900、43389、43557、43565、43771、43914、45649、45782、46088、46089、46233、47201、47891、47948、48142、48143、48674、48775、48890、48972、49495、49593、50540、50707、50708、50709、51749、51789、52181、52205、53013、53014、54493、54564、54622、54791、58085、58775、58906、58907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1609、1610號 ●113年度偵字第140、168、425、447、572、1078、2371、2669、2671、3897、4725、5273、5327、5683、9813、10399、14301、15200、15570、18960、30454號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   移送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33139、46090號 ●113年度偵字第2668、2670、2672、2673、2674、13711、15199號  附表二:各DMT設備與IMEI碼對照表 編號 DMT設備 IMEI碼 1 甲設備 (起訴書記載卷證照片所示貼有標籤之編號3機台) ⑴0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00000000 ⑷000000000000000 ⑸000000000000000 ⑹000000000000000 ⑺000000000000000 ⑻000000000000000 ⑼000000000000000 ⑽000000000000000 ⑾000000000000000 ⑿000000000000000 ⒀000000000000000 ⒁000000000000000 ⒂000000000000000 ⒃000000000000000 2 乙設備 (起訴書記載卷證照片所示貼有標籤之編號2機台) ⑴0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00000000 ⑷000000000000000 3 丙設備 (起訴書記載卷證照片所示之編號4機台) ⑴0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00000000 ⑷000000000000000 ⑸000000000000000 ⑹000000000000000 ⑺000000000000000 ⑻000000000000000 ⑼000000000000000 ⑽000000000000000 ⑾000000000000000 ⑿000000000000000 ⒀000000000000000 ⒁000000000000000 ⒂000000000000000 ⒃000000000000000 ⒄000000000000000 ⒅000000000000000 ⒆000000000000000 ⒇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4 丁設備 (起訴書記載卷證照片所示未貼有編號標籤之機台) ⑴0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00000000 ⑷000000000000000 ⑸000000000000000 ⑹000000000000000 ⑺000000000000000 ⑻000000000000000 ⑼000000000000000 ⑽000000000000000 ⑾000000000000000 ⑿000000000000000 ⒀000000000000000 ⒁000000000000000 ⒂000000000000000 ⒃000000000000000 附表三:甲DMT設備之被害人 編號 被害人 門號、詐騙方式 IMEI碼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帳戶 相關卷證出處 罪名與宣告刑 1 卓麗美(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26日上午11時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卓麗美之姪子,向告訴人卓麗美佯稱開服裝店缺錢,需週轉1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1分 10萬元 馬伊瑩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卓麗美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一第356-357頁) ◎(卓麗美)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一第355、359-362頁) ◎卓麗美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一第363頁) ◎(卓麗美)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一第365-370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林福隆(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29日中午12時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林福隆配偶之同學羅莉莉,向告訴人林福隆佯稱因欠錢有借款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29日中午12時26分 18萬元 蔡惠蓉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福隆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一第376-378頁) ◎(林福隆)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一第371-374頁) ◎林福隆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一第380頁) ◎(林福隆)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一第383-385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林傳宗(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16日下午8時許起,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林傳宗之姪子,向告訴人林傳宗佯稱急需用款22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18日上午11時34分 22萬元 林沛淳申辦之元大商業銀行(下稱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傳宗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一第392-393頁) ◎(林傳宗)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一第389-391頁) ◎林傳宗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一第397頁) ◎(林傳宗)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5-8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施菊(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8日上午9時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施菊之姪子,向告訴人施菊佯稱急需用款4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8日中午12時 45萬元 張惠娟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施菊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54-55頁) ◎(施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51-52、56頁) ◎施菊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61頁) ◎(施菊)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65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施繼昌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50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施繼昌之外甥,向告訴人施繼昌佯稱急需用款3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2日中午12時31分 8萬元 曾錦鈺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施継昌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71-73頁) ◎(施継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67-69、81頁) ◎施継昌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75頁) ◎(施継昌)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8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游瑞嬋(不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被害人游瑞嬋之親友,向被害人游瑞嬋佯稱有借款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7分 39萬元 郭詩盈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游瑞嬋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89-90頁) ◎(游瑞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85-88頁) ◎游瑞嬋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91頁) ◎(游瑞嬋)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9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陳映錡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2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映錡之女兒,向告訴人陳映錡佯稱股票投資輸了很多錢需借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9分、111年8月3日上午10時24分 38萬元、10萬元 陳文坤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庭瑋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映錡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101-104頁) ◎(陳映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95-99、107-109頁) ◎陳映錡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121頁) ◎(陳映錡)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129-132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胡桂芝(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胡桂芝之友人,向告訴人胡桂芝佯稱需借款買房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4日上午11時58分 10萬元 曾喜田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胡桂芝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134-136頁) ◎(胡桂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一分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133、139-140頁) ◎(胡桂芝)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145-148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陳秋琴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3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秋琴之姪女,向告訴人陳秋琴佯稱急需用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5日上午9時56分(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補充、更正) 40萬元 陳柏源申辦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秋琴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153-154頁) ◎(陳秋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149-151、155-159頁) ◎陳秋琴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161頁) ◎(陳秋琴)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172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董月雲(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6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董月雲之姪女,向告訴人董月雲佯稱需借款買車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9日上午9時24分 30萬元 吳宓嬨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董月雲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177-179頁) ◎(董月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173-175、181-183頁) ◎董月雲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189頁) ◎(董月雲)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198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陳坤勇(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3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坤勇之友人,向告訴人陳坤勇佯稱需借款做法拍屋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4分 20萬元 詹筱禪申辦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坤勇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04-206頁) ◎(陳坤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201-203、207頁) ◎(陳坤勇)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10-212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高淑貞(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20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高淑貞之姪女,向告訴人高淑貞佯稱買房產需資金週轉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24日上午11時41分 30萬700元 陳宥瑄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高淑真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17-218頁) ◎(高淑真)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215、219頁) ◎高淑真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222頁) ◎(高淑真)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2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謝月琴(不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1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被害人謝月琴之國中同學,向被害人謝月琴佯稱有借款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5分 10萬元 顏紹祖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謝月琴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27-228頁) ◎(謝月琴)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225、229-232頁) ◎謝月琴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233頁) ◎(謝月琴)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38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劉居寶(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9月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劉居寶之外甥女,向告訴人劉居寶佯稱需借款投資房屋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2日中午12時8分 20萬100元 劉庭瑜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更正) ◎劉居寶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41-242頁) ◎(劉居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芬菊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239-240、243-245頁) ◎劉居寶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247頁) ◎(劉居寶)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5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張良秀英(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張良秀英之保母,向告訴人張良秀英佯稱買房缺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4日上午10時46分 5萬元 古天倫申辦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良秀英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71-273頁) ◎(張良秀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陳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2775卷二第269、277-279頁) ◎張良秀英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281頁 ◎(張良秀英)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85-286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6 陳淑華(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8月3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淑華之友人,向告訴人陳淑華佯稱買房需要一筆金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8月3日中午12時50分、同日下午1時40分 48萬元、30萬元 曾喜田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淑華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89-297頁) ◎(陳淑華)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287、299-305頁) ◎陳淑華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309頁) ◎(陳淑華)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313-314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黃美莉(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9月9日中午12時30分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黃美莉之表妹,向告訴人黃美莉佯稱急需用款17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13日上午10時41分(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補充 、更正) 17萬元 李竹民所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美莉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14-16頁) ◎(黃美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9-13頁) ◎黃美莉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17頁) ◎(黃美莉)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1-24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張秀羚(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9月1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張秀羚之友人,向告訴人張秀羚佯稱急需用款22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1分 15萬2,000元 吳采薇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補充、更正) ◎張秀羚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37-38頁) ◎(張秀羚)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2775卷二第33-35、41-45頁) ◎張秀羚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47頁) ◎(張秀羚)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4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黃韻庭(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9月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黃韻庭之姪女,向告訴人黃韻庭佯稱要借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 12日 10萬元 詹德發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韻庭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255-259頁) ◎(黃韻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253、263頁) ◎(黃韻庭)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67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0 吳紫涵(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9月1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吳紫涵之友人,向告訴人吳紫涵佯稱需借錢買土地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9月 20日上午9時43分、同日中午12時56分;111年9 月21日上午10時8分、同日中午12時29分 50萬元、40 萬元、85 萬元、20萬元 范瀞文申辦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潘慧妍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更正、補充) ◎吳紫涵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325-326頁) ◎(吳紫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315-319頁) ◎吳紫涵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331、337頁) ◎(吳紫涵)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24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1 黃建城 於111年10月1日下午3時26分起,以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佯以被害人黃建城之親友行騙,惟經黃建城識破而未遂。 000000000000000 無 無 ◎(黃建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2691卷二第15-22頁;同111偵5583卷第237-242頁、111偵52053卷一第229-236頁) ◎(黃建城)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2691卷二第15-22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附表四:乙DMT設備之被害人 編號 被害人 門號、詐騙方式 IMEI碼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帳戶 相關卷證出處 罪名與宣告刑 1 林景源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28日上午11時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林景源之弟媳,向告訴人林景源佯稱需借款3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28日中午12時52分 30萬元 陳友偉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景源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363-364頁) ◎(林景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陳報單、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2775卷二第355-359、365頁) ◎林景源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367-369頁) ◎林景源之國泰世華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112偵12775卷二第371-373頁) ◎(林景源)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二第381-385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黃菊英(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8時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黃菊英之姪女,向告訴人黃菊英佯稱有週轉現金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29日上午11時、111年11月30日上午11時45分 49萬元、38萬元 劉懿美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歐采雰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菊英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二第391-393頁) ◎(黃菊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2775卷二第387-390頁) ◎黃菊英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二第395頁) ◎(黃菊英)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洪素珍(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0月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洪素珍之媳婦,向告訴人洪素珍佯稱急需資金週轉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 7萬元 葉秋宜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更正、補充) ◎洪素珍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7-9頁) ◎(洪素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三第5、13-19、23頁) ◎洪素珍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11頁) ◎(洪素珍)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35-36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曾文山(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2月1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曾文山母親之友人之媳婦,向告訴人曾文山佯稱買房需週轉3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1分 30萬元 俞佳伶申辦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文山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39-40頁) ◎(曾文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2775卷三第37、51-59頁) ◎曾文山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47頁) ◎(曾文山)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6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游余美枝(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0月6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游余美枝之友人,向告訴人游余美枝佯稱需借款買賣土地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30分 10萬元 鍾雨庭申辦之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游余美枝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73-74頁) ◎(游余美枝)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三第71頁) ◎游余美枝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69頁) ◎(游余美枝)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75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蘇新國(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5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蘇新國外甥之配偶,向告訴人蘇新國佯稱急需資金週轉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7日上午10時1分、同日中午12時28分 38萬元、48萬元 羅琪雯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徐靉玲申辦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新國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78-80頁) ◎(蘇新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三第77、81-86頁) ◎蘇新國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87-88頁) ◎(蘇新國)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97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李金川(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7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李金川之表弟,向告訴人李金川佯稱有金錢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7日上午9時28分 20萬元 羅琪雯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金川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103-105頁) ◎(李金川)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2775卷三第99、107-111頁) ◎李金川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117頁) ◎(李金川)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12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朱富玲(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2月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朱富玲之姪女,向告訴人朱富玲佯稱有借款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2月12日上午11時30分、111年12月13日上午11時30分 13萬元、10萬元 盧榆涵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溫欣凌申辦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之記載應予補、更正充) ◎朱富玲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2775卷三第133-134頁) ◎(朱富玲)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2775卷三第131-132、136-139頁) ◎朱富玲之匯款單據(112偵12775卷三第140頁) ◎(朱富玲)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2775卷三第14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五:丁DMT設備之被害人 編號 被害人 門號、詐騙方式 IMEI碼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帳戶 相關卷證出處 罪名與宣告刑 1 許福星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8分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許福星之友人,向告訴人許福星佯稱緊急需要12萬元週轉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0月20日上午10時8分 12萬元 林宜靜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福星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12-13頁) ◎(許福星)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警政署反詐騙鳳山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11-12、14頁) ◎許福星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15頁) ◎(許福星)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6-27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陳國昌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0月1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國昌之保險專員,向告訴人陳國昌佯稱有急需借款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0月24日上午0時 5萬元 吳世玉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國昌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29-30頁) ◎(陳國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金融機構聯防機構通報單、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28-29、31-33頁) ◎陳國昌之匯款單據、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通訊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30-31頁) ◎(陳國昌)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35-35頁背面)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洪玉娟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6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洪玉娟之友人,向告訴人洪玉娟佯稱急需用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7日上午11時14分、同日中午12時7分 5萬元、5萬元 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洪玉娟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38-40頁) ◎(洪玉娟)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36-37、41-43頁) ◎(洪玉娟)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45-46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李慶瑞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李慶瑞之友人之媳婦,向告訴人李慶瑞佯稱貨款週轉不來要借款1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2日上午10時35分 15萬元 王振碩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李慶瑞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51-54頁) ◎(李慶瑞)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47-49、56頁) ◎李慶瑞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58頁) ◎(李慶瑞)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59-60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陳欽柱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1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欽柱之友人,向告訴人陳欽柱佯稱標到一間屋子需借款付錢給代書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3分 35萬元 楊家慧申辦之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欽柱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75-78頁) ◎(陳欽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構通報單(112偵13087卷四第61-63、71、79-81頁) ◎陳欽柱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85-87頁) ◎(陳欽柱)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89-9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李美雲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16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李美雲之友人,向告訴人李美雲佯稱急需2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18日中午12時19分 20萬元 邱姿語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美雲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99-101頁) ◎(李美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95-97、105-107頁) ◎李美雲之匯款單據、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103-104頁) ◎(李美雲)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11-116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朱福春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25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朱福春之友人,向告訴人朱幅春佯稱要借款15萬元等語。 (起訴書記載之時間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 15萬元 羅月兵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朱福春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121-123頁) ◎(朱福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117-119、125-127頁) ◎朱福春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通訊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131-133頁) ◎朱福春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135頁) ◎(朱福春)雙向通聯紀錄表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37-140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曾文山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2月1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曾文山母親之友人之媳婦,向告訴人曾文山佯稱買房需週轉3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1分 30萬元 俞佳伶申辦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文山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143-144頁) ◎曾文山之通聯紀錄擷圖照片、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147-149頁) ◎曾文山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151頁) ◎(曾文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155、161頁) ◎(曾文山)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63-164頁) (與附表四編號4為相同犯罪事實,不另為刑之宣告) 9 趙慶堂 (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2月5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趙慶堂配偶之姪女,向告訴人趙慶堂及其配偶佯稱買房需借款8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35分 8萬元 阮裕庭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趙慶堂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173-174頁) ◎(趙慶堂)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112偵13087卷四第165-167、171、175頁) ◎趙慶堂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169頁) ◎(趙慶堂)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81-183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林晟傑 (未提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30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林晟傑之外甥女,向告訴人林晟傑佯稱處理法拍屋要借款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12月5日上午10時、111年12月6日中午12時 28萬元、13萬元 謝博成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黃詠資申辦之屏東里港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晟傑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184-185頁) ◎(林晟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183、188-192頁) ◎林晟傑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186頁) ◎林晟傑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193-196頁) ◎(林晟傑)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197-20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李俊傑 (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25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李俊傑之友人,向告訴人李俊傑佯稱需借款大量資金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3月6日中午12時49分 25萬元 邱暐婷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俊傑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208-210頁) ◎(李俊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203-206、211頁) ◎李俊傑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212頁) ◎(李俊傑)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227-228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謝陳芙蓉(未提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2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被害人謝陳芙蓉之友人,向被害人謝陳芙蓉佯稱財務困難需借款元等語。 (起訴書記載之時間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3分 8萬元 郭如英所申辦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謝陳芙蓉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217-218、231-232頁) ◎(謝陳芙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3087卷四第229、233、237、247頁) ◎謝陳芙蓉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221、243頁) ◎(謝陳芙蓉)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249-254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楊陳桃(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12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楊陳桃之友人,向告訴人楊陳桃佯稱需借錢支付貨款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2月15日上午11時4分 12萬元 何家樺申辦之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帳號號帳戶 ◎楊陳桃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264-265頁) ◎(楊陳桃)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255、261-262、266頁) ◎楊陳桃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269頁) ◎(楊陳桃)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271-274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郭旦文(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1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郭旦文之友人,向告訴人郭旦文佯稱缺錢要借12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2月14日上午11時8分 12萬元 黃昱慈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旦文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258-260、276-278頁) ◎(郭旦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275、280、282-283頁) ◎郭旦文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286頁) ◎(郭旦文)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293-296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陳景清(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12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景清之姪女,向告訴人陳景清佯稱想買股票資金不足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2月15日上午9時43分、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1分 49萬3,000元、10萬2,000元 陳昶銘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國湧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景清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304-306頁) ◎(陳景清)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3087卷四第297-303頁) ◎陳景清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312-313頁) ◎(陳景清)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317-31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陳相雄(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27日、112年3月6日,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相雄友人,向告訴人陳相雄佯稱需要用錢要借款2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3月6日中午12時58分 25萬元 邱暐婷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相雄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324-325頁) ◎(陳相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3087卷四第321-323、327-328頁) ◎陳相雄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330頁) ◎(陳相雄)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333-379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洪登受(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28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洪登受之女兒,向告訴人洪登受佯稱積欠保險費用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9分 15萬2,000元 黃慧茹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之記載應予更正、補充) ◎洪登受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385-386頁) ◎(洪登受)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381-384頁) ◎洪登受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388頁) ◎(洪登受)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391-394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吳月桂(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3月3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吳月桂之友人,向告訴人吳月桂佯稱玩股票缺48萬元需借款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分、000年0月0日下午1時6分 10萬元、3萬元 林佳諭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趙秀玉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月桂於警詢、審理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399-401頁;112訴693第209-232頁) ◎(吳月桂)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3087卷四第395-407頁) ◎吳月桂之匯款單據(112偵13087卷四第408-109頁) ◎(吳月桂)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415-417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蔡明仁(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3月2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蔡明仁之友人,向告訴人蔡明仁佯稱需借款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3分 5萬元 鄭羽涵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明仁於警詢之供述(112偵13087卷四第420-422頁) ◎(蔡明仁)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3087卷四第419、423-424、429頁) ◎蔡明仁之網路銀行交易匯款擷圖照片(112偵13087卷四第427頁) ◎(蔡明仁)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偵13087卷四第431-432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六 編號 名稱 數量 1 未標示門號之海峽電信門號卡 1013張 2 標示門號之海峽電信門號卡 165張 3 黑莓機網卡 10張 4 台灣大哥大門號卡 5張 5 未標示門號之無框行動門號卡 10張 6 標示門號之無框行動門號卡 2張 7 遠傳電信門號卡 2張 8 插有海峽電信、無框行動門號卡32張之貓池(即112年3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16) 2臺 9 插有海峽電信、無框行動門號卡16張之貓池(即112年3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至15) 4臺 10 插有海峽電信、無框行動門號卡30張之貓池(即112年3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至19) 3臺 11 聯想、R-IT電腦主機 共2臺 12 ASUS、微星筆電型電腦 共2臺 13 IPHONE 6S、IPHONE 12 、IPHONE SE、 HTC智慧型手機、三星智慧型手機、LG智慧型手機(即112年3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至32、34) 共10支 13-1 編號13三星智慧型手機內所插入之0000000000門號卡 1張 14 已警示之海峽電信門號SIM卡 3張 14-1 已警示之台灣大哥大門號卡 1張 15 D-Link無線網路攝影機 1臺 16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遠東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4張 17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0號、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3張 18 現金 7,600元 19 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咖啡包、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 2包、5包、1組 附表七 編號22、23 重複(門號651250,僅記載末六碼供識別,下同) 編號10、113、114 重複(門號651341) 編號15、113 重複(門號651403) 編號55、90 重複(門號651443、651445) 編號14、90 重複(門號651447) 編號25、55 重複(門號651451) 編號17、55 重複(門號651452) 編號42、85 重複(門號651465) 編號1、168 重複(門號651467) 編號11、54 重複(門號651477) 編號7、8、49重複(門號651480) 編號51、52 重複(門號651512) 編號26、74 重複(門號651514) 編號65、100、111 重複(門號651944) 編號29、50 重複(門號658232) 編號98、109 重複(門號660305) 編號88、106 重複(門號660514) 編號69、108 重複(門號670274) 編號71、134 重複(門號670275) 編號66、125 重複(門號670284) 編號76、163 重複(門號670289) 編號66、78 重複(門號670303) 編號56、115、130、150 重複(門號673158) 編號19、89、150 重複(門號673170) 編號91、171 重複(門號673177) 編號147、156 重複(門號675224) 編號98、109 重複(門號677015) 編號97、119 重複(門號677113) 編號71、153 重複(門號677335) 編號84、135、153 重複(門號677336) 編號104、138 重複(門號677350) 編號34、35、121 重複(門號686925) 編號44、137 重複(門號687024)

2024-10-04

TYDM-113-金訴-287-20241004-1

金訴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任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9 98號,僅記載第一個偵查案號,其餘案號見附件起訴書所示),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撤銷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就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部分( 即被害人鄭亭予部分)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 序審判。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謝任哲因詐欺等案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嗣本院認為本件如主文所示部分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依上 開規定,撤銷本院於上開日期就主文所示部分所為「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0998號 第41867號 第41871號 第41875號 第41876號 第42900號 第43389號 第43557號 第43565號 第43771號 第43914號                        第45649號 第45782號   被 告 謝任哲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街0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貴院(憲股)審理 之112年度訴字第371號、第584號、第693號詐欺等案件相牽連, 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任哲與邱明輝即海峽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峽電信) 實際負責人、暱稱「邪燻」之鍾奕臣(邱明輝、鍾奕臣2人 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835號提起公訴)、林冠 廷(現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中)、劉泓君(業經本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1975號、第23417號、第26126號、 第27359號、112年度偵字第6928號等追加起訴)、「七七」 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於民國111年5月14日前某日,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詐欺得 利、恐嚇得利、洗錢、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共組 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並以通 訊軟體TELEGRAM(俗稱「飛機」)作為聯繫其等詐欺犯罪事 宜之工具,謝任哲除負責處理「七七」詐欺集團之DMT設備 事務(DMT設備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77 5號提起公訴)外,尚兼營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下稱蝦皮購物)、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愛金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遊卡)、橘子支行 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橘子行動)、一卡通票證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一卡通)等各類電子支付帳戶(下稱電支帳戶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公司)、弈樂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弈樂公司)遊戲點數會員註冊等需以手機接受 驗證碼認證註冊之驗證碼代收,及以每個門號新臺幣(下同 )500元至2,000元不等之代價,收購、提供新加坡商星圓通 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無框行動電信(下稱無框行動) 、海峽電信等各類電信人頭門號、金融或電子支付帳戶、黑 莓網卡,再以每張3,000元不等之代價,供該詐欺集團或其 他不特定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覓得莊盈縈(提供門號涉 嫌詐欺罪嫌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9119號、 第13507號、第16454號、第16513號、第18665號、第18999 號、第19764號、第22327號、第23124號、第23172號、第25 994號追加起訴)、劉泓君、曾翊誌(提供門號涉嫌詐欺罪 嫌部分,尚未查得與謝任哲、曾翊誌相關之詐騙被害人通報 )為其申辦門號、向他人收購門號或介紹他人申辦門號予謝 任哲,劉泓君並負責為謝任哲與提供門號之人頭接洽相關事 宜,莊盈縈另以2萬元之代價,提供其所經營之莊漾漾水果 行登記資料供謝任哲以企業名義向海峽電信申請大量企業卡 門號,及覓得冉瑞頤願申辦門號、街口等電支等帳戶供謝任 哲使用(冉瑞頤提供街口電支帳戶部分,尚未查得詐騙被害 人通報),鍾奕臣則另負責合成證件照片、收購他人手持證 件拍照之照片予謝任哲,以供謝任哲得以他人名義申辦大量 個人門號卡;邱明輝則利用經營海峽電信業務之權限,在明 知謝任哲以莊漾漾水果行名義所申請之企業門號卡業經警方 多次調閱涉案門號並通報多起165詐騙,及明顯未落實KYC審 核企業、個人門號卡核發之情形下,全年無休、隨時應謝任 哲、鍾奕臣、林冠廷等詐欺集團成員之要求,提供謝任哲、 鍾奕臣、林冠廷等詐欺集團成員所需之海峽電信企業卡、個 人門號卡,並指示謝任哲、鍾奕臣、林冠廷等詐欺集團成員 如何持續不間斷使用而不為檢警或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察覺異常,莊盈縈、謝任哲亦因而議定以莊漾漾水果行名義 申辦海峽電信企業卡門號,每成功辦得1支企業卡門號,莊 盈縈即可獲取100元報酬。謀議既定,謝任哲即以莊漾漾水 果行之名義,以每張企業卡門號卡片800元之代價及使用LAL AMOVE隨時宅配送貨之方式,向邱明輝申辦如附表一至三所 示之海峽電信企業卡門號後,即利用貓池設備,以每則100 元之代價,為該詐欺集團或其他不特定之詐欺集團成員,以 如附表一、三所示之海峽電信門號,進行蝦皮購物、愛金卡 、悠遊卡、街口、橘子行動、一卡通等電子支付帳戶、遊戲 橘子、弈樂公司帳戶身分驗證所需之驗證碼代收服務,而申 辦如附表一、三所示之帳號及電子支付帳戶。其後,謝任哲 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或其他不特定之詐欺集團成員,則另於如 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門號、詐欺 或恐嚇方式,詐欺或恐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致如附表 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或心生畏懼,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匯 款或儲值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海峽電信門號 驗證之帳戶;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交 付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件予詐欺集團成員。謝任哲所屬詐欺集 團或其他不特定之詐欺集團成員並因而得以附表一至三所示 之海峽電信門號及其驗證之帳號,大量並迅速不間斷地遂行 詐欺取財、詐欺得利、恐嚇得利、洗錢等犯行,並以此方式 輕易規避查緝。嗣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察覺受騙,報警處 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王志強、郭桀宇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葉祐 銓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陳力維訴由基隆市警察 局第四分局、鄭仁傑、張廷意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 局、林軒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呂怡萱訴由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洪彩蓮、鄭亭予訴由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竹山分局、徐文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 蔡志昇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陳偉浩訴由花蓮縣 警察局吉安分局、田承祐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俞家美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余奕萱訴由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梁智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 二分局、李亭慧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吳博皓訴 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劉宇軒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湖內分局、黃宇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謝瓊瑤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 、張家瑋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李家源訴由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陳請台灣高 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謝任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①證明其有收購無框行動、海峽電信等門號卡,以每張3,000元之代價出售予「七七」,亦曾為「七七」代收驗證碼之事實。 ②證明其曾指示另案被告鍾奕臣收購他人手持證件照片,或以合成之不實證件照,在未提供委託書之情形下,以購得之人頭電子郵件,向海峽電信申辦個人門號卡之事實。 ③證明同案被告莊盈縈以2萬元之代價,提供莊漾漾水果行資料予其向海峽電信申請企業卡門號,並與其議定每申辦成功一支莊漾漾水果行企業卡門號,另抽取100元作為報酬之事實。 2 證人即同案被告莊盈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其將莊漾漾水果行等資料提供予被告使用之事實。 3 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之指訴/陳述,及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相關證據 ①證明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門號、詐欺或恐嚇方式,詐欺或恐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或心生畏懼,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或儲值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海峽電信門號驗證之帳戶;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件予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 ②證明如附表三所示之人遭詐欺集團成員冒用名義申辦如附表三所示電子支付帳戶之事實。 4 如附表一至三所示海峽電信門號資料暨相關行動業務服務申請書、通聯調閱查詢單、財政部國稅局、營業稅稅籍證明等資料 證明同案被告莊盈縈將莊漾漾水果行之相關資料提供予被告,使被告持之向海峽電信申請企業卡門號使用之事實。 二、核被告就附表三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就附表一編號1、4 、6、8、10至11、15、17至20部分,係犯刑法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 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就附表一編號2 至3、5、7、12至13、21至23、附表二部分,係犯刑法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嫌,及違反洗錢防 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就附表 一編號9、14、16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2項之恐嚇得 利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嫌。被告就上開犯行,與另案被告鍾奕臣、邱明 輝、林冠廷、「七七」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均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4、6、8、10至11、15、17至20部分,各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罪嫌;就附表一編號2至3、5 、7、12至13、21至23、附表二部分,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3 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洗錢罪嫌;就附表一編號9、14、16 部分,則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恐嚇得利、洗錢罪嫌,其各罪 之實行行為有部分合致,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分別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 共同詐欺得利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處斷。至對如附表一編號2至3、5至7、9至10、12至14、16 至17、19至23所示之人數次詐欺或恐嚇行為,係基於單一之 決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 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 罪。又被告就附表一至三部分,係侵害不同被害人法益,應 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按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於第 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罪,追加起訴,刑事訴 訟法第7條第1款、第2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及另案被告冉瑞頤、曾翊誌、莊盈縈 、劉泓君、何志宏、陳志清、蔡旻良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2053號、112年度偵字第2691號 、第5583號案件提起公訴,及以112年度偵字第6928號、第1 3087號、第25870號案件追加起訴,現由貴院以112年度訴字 第371號、第584號、第693號審理中,有前揭起訴書、追加起 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資料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 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李宗翰 楊舒涵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朝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第2項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恐嚇方式 匯款/儲值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海峽電信門號驗證之帳戶 證據索引 1 葉祐銓(112年度偵字第40798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30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葉祐銓佯稱可申辦貸款,惟提供錯誤帳號導致帳號遭凍結,須繳交保證金始能核撥貸款云云。 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20分許 3萬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悠遊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子支付帳戶 ①告訴人葉祐銓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案外人李巧蘭於警詢中之陳述; ③告訴人葉祐銓提供之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 ④左揭悠遊付帳戶個人資料、交易明細;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2 陳力維(112年度偵字第40998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3日起,利用交友軟體探探、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陳力維佯稱如欲碰面須依指示儲值遊戲點數云云;復傳送傷人照片,恫稱須依指示儲值遊戲點數等語。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9分許 1,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pfgthnfffd」帳戶 ①告訴人陳力維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陳力維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簡訊及電話通話紀錄、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 ③左揭遊戲橘子帳戶儲值、認證紀錄。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9分許 1,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 5,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分許 5,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pcdrgbdf」帳戶 3 鄭仁傑(112年度偵字第41001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24日晚間10時許,透過網路遊戲聊天室向告訴人鄭仁傑佯稱可代儲遊戲點數云云。 112年1月25日傍晚6時43分許 5,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wowwowsl55」帳戶 ①告訴人鄭仁傑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鄭仁傑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 ③左揭遊戲橘子帳戶儲值、認證紀錄;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112年1月25日晚間7時44分許 5,000元 4 張廷意(112年度偵字第41001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1日中午12時許,透過網路購物app向告訴人張廷意佯稱欲販售二手手機云云。 112年2月11日晚間7時44分許 2萬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弈樂公司帳號「JCZ0000000000」帳戶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告訴人張廷意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張廷意提出之詐欺集團成員之網路購物頁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③左揭弈樂公司帳戶儲值、認證紀錄;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5 謝瓊瑤(112年度偵字第41867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起,利用交友軟體探探、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謝瓊瑤佯稱如欲碰面須依指示儲值遊戲點數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9分許 1,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tudcfvgbhd」帳戶 ①告訴人謝瓊瑤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謝瓊瑤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簡訊及手機通聯紀錄、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 ③左揭遊戲橘子帳戶儲值、認證紀錄。 112年3月21日晚間8時16分許 5,000元 112年3月21日晚間8時16分許 1,000元 112年3月21日晚間8時16分許 3,000元 112年3月21日晚間8時17分許 5,000元 112年3月21日晚間8時21分許 1,000元 112年3月21日晚間8時21分許 1,000元 112年3月21日晚間8時26分許 3,000元 112年3月21日晚間8時27分許 3,000元 6 張家瑋(112年度偵字第41875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9分許,陸續假冒商旅、郵局人員,以電話聯繫告訴人張家瑋,佯稱系統被駭,致帳戶被自動扣款,若欲解決須依指示操作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0分許 4萬9,986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橘子行動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子支付帳戶 ①告訴人張家瑋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張家瑋之交易明細、電話通話紀錄; ③左揭橘子行動電子支付帳戶個人資料、交易明細;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4分許 1萬3,002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0分許 1萬9,014元 7 李家源(112年度偵字第41876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日陸續利用交友軟體MeetTo、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李家源佯稱如欲聊天須依指示儲值遊戲點數云云。 112年3月10日中午12時5分許 3,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sdegtszrduh」帳戶 ①告訴人李家源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李家源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蝦皮遊戲點數店序號派送截圖; ③左揭遊戲橘子帳戶儲值、認證紀錄。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112年3月10日中午12時6分許 1,000元 112年3月10日中午12時6分許 1,000元 112年3月10日中午12時6分許 5,000元 112年3月10日中午12時7分許 5,000元 112年3月10日中午12時7分許 1萬元 112年3月10日中午12時7分許 1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3分許 1萬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rarf0OQUe3DOJy」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7分許 3,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xxdcnbhdfc」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9分許 1,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hsdgvsddsds」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9分許 5,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分許 5,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分許 5,000元 8 郭桀宇(112年度偵字第42830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晚間8時5分許,陸續假冒雲端平台、郵局人員,向告訴人郭桀宇佯稱系統被駭,致帳戶被自動扣款,若欲解決須依指示操作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許 2萬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蝦皮購物帳號「936tlg4_7a」帳戶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告訴人郭桀宇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郭桀宇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影本 ; ③蝦皮購物台灣分公司111年8月1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801023S號函暨所附左揭蝦皮帳戶資料及虛擬帳戶交易明細;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9 林軒緯(112年度偵字第42900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2日起,陸續利用交友軟體ParPar、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林軒緯,擷取不雅照片後,恫稱須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否則將散布照片等語。 112年2月12日晚間9時41分許 5,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heaushayhtku」帳戶 ①告訴人林軒緯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林軒緯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 ③左揭遊戲橘子帳戶儲值、認證紀錄。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112年2月12日晚間9時42分許 5,000元 10 呂怡萱(112年度偵字第43000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6日透過社群網路臉書社團,向告訴人呂怡萱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云云。 112年9月6日上午2時12分許 1萬0,8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蝦皮購物帳號「kq47u6n3b2」帳戶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告訴人呂怡萱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呂怡萱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1年11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02031號函暨所附左揭蝦皮帳戶資料及虛擬帳戶交易明細;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112年9月6日傍晚6時32分許 8,000元 11 洪彩蓮(112年度偵字第43389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9日傍晚6時30分許,陸續假冒網路購物、銀行人員,以電話聯繫告訴人洪彩蓮,佯稱系統錯誤設定,致強制扣款,若欲解決須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9月29日晚間9時56分許 5萬0,015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愛金卡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對應之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告訴人洪彩蓮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洪彩蓮提出之交易往來明細、手機通聯記錄; ③愛金卡公司111年12月14日愛金卡字第1111216700號函暨所附使用者資料及交易明細; ④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行111年10月24日一松山字第00353號函暨所附客戶開戶資料;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2 鄭亭予(112年度偵字第43389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0日起,利用交友軟體探探、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鄭亭予佯稱如欲碰面須依指示儲值遊戲點數云云。 111年12月27日中午12時55分許 5,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thgjmnxdgd」帳戶 ①告訴人鄭亭予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鄭亭予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 ③左揭遊戲橘子帳戶儲值、認證紀錄。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11年12月27日中午12時55分許 5,000元 111年12月27日中午12時56分許 5,000元 13 林宜柔(112年度偵字第43413號,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交友軟體探探向被害人林宜柔佯稱如欲碰面須依指示儲值遊戲點數云云。 112年3月30日下午4時25分許 1,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fgnjfgjnfd」帳戶 ①被害人林宜柔於警詢中之陳述; ②被害人林宜柔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 ③左揭遊戲橘子帳戶儲值、認證紀錄;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12年3月30日下午4時26分許 1,000元 14 徐文祥(112年度偵字第43557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9日起,陸續利用交友軟體探探、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徐文祥,擷取不雅照片後,恫稱須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否則將散布照片等語。 112年3月19日晚間11時51分許 5,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ngcfbhndc」帳戶 ①告訴人徐文祥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徐文祥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 ③左揭遊戲橘子帳戶儲值、認證紀錄;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12年3月19日晚間11時51分許 3,000元 15 蔡志昇(112年度偵字第43565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上午10時許,利用購物網站向告訴人蔡志昇佯稱欲出售二手富士牌類單眼相機,須將價金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許 2萬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弈樂公司帳號「JCZ0000000000」帳戶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①告訴人蔡志昇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蔡志昇提出之詐欺集團成員之網路購物頁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③左揭弈樂公司帳戶儲值、認證紀錄;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16 陳偉浩(112年度偵字第43589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利用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陳偉浩,擷取不雅照片後,恫稱須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等語。 112年3月19日傍晚6時21分許 5,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pcdrgbdf」帳戶 ①告訴人陳偉浩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陳偉浩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 ③左揭遊戲橘子帳戶儲值、認證紀錄。 112年3月19日傍晚6時21分許 5,000元 17 田承祐(112年度偵字第43771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31日下午5時48分許前某時,假冒電商業者、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告訴人田承祐,佯稱系統錯誤設定,須依指示操作ATM云云。 111年10月31日傍晚6時24分許 4萬9,965元 案外人柯筱羿名下、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愛金卡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田承祐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案外人柯筱羿於警詢中之陳述; ③案外人王書涵於警詢中之陳述; ④告訴人田承祐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手機通聯記錄; ⑤愛金卡公司112年2月23日愛金卡字第1120222000號函暨所附使用者資料及交易明細;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11年10月31日傍晚6時25分許 4萬9,965元 111年10月31日傍晚6時29分許 4萬9,989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愛金卡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31日傍晚6時30分許 4萬9,988元 111年10月31日晚間8時50分許 4萬9,989元 案外人王書涵名下、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愛金卡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31日晚間8時52分許 4萬9,985元 18 俞家美(112年度偵字第43897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日下午3時許,陸續假冒電商業者、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告訴人俞家美,佯稱系統設定錯誤,應使用ATM轉帳以解除錯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111年10月1日下午5時37分許 5萬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愛金卡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對應之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告訴人俞家美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俞家美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③愛金卡公司111年12月26日愛金卡字第1111225900號函暨所附使用者資料及交易明細;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9 余奕萱(112年度偵字第43914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8日傍晚6時15分許,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告訴人余奕萱,佯稱作業疏失,使告訴人余奕萱帳戶遭凍結,如欲解決須依指示操作ATM云云。 112年2月8日傍晚6時39分許 2萬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弈樂公司帳號「JCZ0000000000」帳戶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告訴人余奕萱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余奕萱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聯紀錄; ③左揭弈樂公司帳戶儲值、認證紀錄;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112年2月8日傍晚6時44分許 2萬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弈樂公司帳號「JCZ0000000000」帳戶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20 梁智為(112年度偵字第44081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5分許,先假冒(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露天網路購物市集帳號「ss974623」買家、銀行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電話聯繫告訴人梁智為,佯稱欲購買商品惟無法結帳,須依指示轉帳云云。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7分許 4萬9,985元 同案被告游鈴涓名下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梁智為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同案被告游鈴涓、呂晨睿於警詢中之供述; ③案外人許碧琴於警詢中之陳述; ④告訴人梁智為提出之露天網路購物市集、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⑤左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⑥露天網路購物市集帳戶認證紀錄; 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7分許 4萬9,985元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6分許 4萬9,985元 同案被告呂晨睿名下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1 李亭慧(112年度偵字第45649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31日起,利用交友軟體Zoe、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李亭慧佯稱如欲碰面須依指示儲值遊戲點數云云。 112年2月4日晚間7時58分許 5,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neeslanqo」帳戶 ①告訴人李亭慧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李亭慧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e購卡付款證明(顧客聯); ③左揭遊戲橘子帳戶儲值、認證紀錄。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12年2月4日晚間7時59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4日晚間8時許 5,000元 112年2月4日晚間8時1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4日晚間8時27分許 5,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huthekllkqp」帳戶 112年2月4日晚間8時32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4日晚間8時32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4日晚間8時33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4日晚間8時34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4日晚間8時46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4日晚間8時58分許 5,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toughshfsf」帳戶 112年2月4日晚間8時58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4日晚間8時59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4日晚間9時許 5,000元 112年2月4日晚間9時39分許 5,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teaushopiamt」帳戶 112年2月4日晚間9時40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4日晚間9時40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4日晚間9時40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4日晚間10時1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4日晚間10時1分許 5,000元 22 劉宇軒(112年度偵字第45782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陸續利用交友軟體探探、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劉宇軒佯稱可藉由拓邦購物網站進行投資,惟進貨前須依指示儲值遊戲點數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分許 5,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jlxaof49」帳戶 ①告訴人劉宇軒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劉宇軒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拓邦購物平台截圖、詐欺集團成員之社群網站臉書頁面截圖、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 ③左揭遊戲橘子帳戶儲值、認證紀錄;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分許 3,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分許 5,000元 23 吳博皓(112年度偵字第45798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8分許,利用社群軟體推特、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吳博皓佯稱如欲碰面須依指示儲值遊戲點數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4分許 5,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wdxfhbxd」帳戶 ①告訴人吳博皓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吳博皓提出之社群軟體推特畫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e購卡付款證明(顧客聯)、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 ③左揭遊戲橘子帳戶儲值、認證紀錄;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4分許 5,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4分許 5,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4分許 5,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1分許 5,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ucdfgbxcds」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1分許 5,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1分許 5,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2分許 5,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4分許 5,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7分許 5,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7分許 5,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8分許 5,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kghndcfgsx」帳戶 附表二: 告訴人 詐欺方式 交付時間 交付物件 海峽電信門號 證據索引 王志強(112年度偵字第39498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透過交友軟體探探向告訴人王志強佯稱需幫忙交易虛擬貨幣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6分許前某時 告訴人王志強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門號0000000000號 ①告訴人王志強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王志強之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存款歷史明細查詢、交友軟體探探、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附表三: 告訴人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方式 行使時間 以海峽電信門號偽造之帳戶 證據索引 證人即告訴人黃宇庭(112年度偵字第41871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6日前某時,以不詳方式取得告訴人黃宇庭身分證件,並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9分許,未經告訴人黃宇庭同意,以告訴人黃宇庭名義綁定右揭海峽電信門號,而偽造告訴人黃宇庭本人向橘子行動申辦帳戶意思之電磁紀錄,復上傳至橘子行動而加以行使該偽造之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黃宇庭及橘子行動對於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9分許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橘子行動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子支付帳戶 ①證人黃宇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②左揭橘子行動電子支付帳戶認證紀錄。

2024-10-01

TYDM-113-金訴緝-15-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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