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丘家秉

共找到 213 筆結果(第 41-50 筆)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92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 務 人 CALVO JUVY DEQUILLA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750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19

ILDV-114-司促-992-20250319-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33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債權人信傳通訊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AMI BT KUSEN TIMUT( 中譯:阿咪)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信傳通訊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2025-03-19

CHDV-114-司促-2533-20250319-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485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MADE ANGGIE LESMANA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9

TCDV-114-司促-7485-20250319-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477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SITI SUHERTI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9

TCDV-114-司促-7477-20250319-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479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NUNGAY ROSITA SANCHEZ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相對人「NUNGAY ROSITA SANCHEZ(居 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 並逕覆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9

TCDV-114-司促-7479-20250319-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91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 務 人 ARISKA FRORINA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8

TCDV-114-司促-4391-20250318-2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ANI RUSWAT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暨違約金新臺幣柒佰伍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2025-03-18

TPDV-114-司促-2632-20250318-2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ZAL ZABILA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並應賠償聲請人尚未清償價金之百分之十之新臺幣伍 仟伍佰貳拾貳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5-03-18

TPDV-114-司促-2630-20250318-2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2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LINA NUR NAFISAH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LINA NUR N AFISAH住居於高雄市楠梓區,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移民署 外國人居留證明書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 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2025-03-18

CYDV-114-司促-1592-20250318-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SULISTIAN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伍仟伍佰參拾參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2025-03-18

TPDV-114-司促-2638-20250318-2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