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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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2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綵姍 陳秉華 一、債務人陳綵姍、陳秉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柒 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 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 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既規定於 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自應適用。查本 件債務人蔡宜靜已於本件聲請前即民國106年4月17日死亡, 此有債務人蔡宜靜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債務 人蔡宜靜已死亡,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 項,債權人對已死亡之人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即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綵姍於民國(下同) 94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陳秉華、蔡 宜靜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 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 用借支356,015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 退伍日(101年12月19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 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08月19日起,未履 約攤還本息,尚欠10,749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 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25

TCDV-113-司促-34218-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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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2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庭妤 洪筠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零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庭妤於民國(下同)106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 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洪筠琍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 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 ,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54,445元 ,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1年 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 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228,003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 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25

TCDV-113-司促-34217-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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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2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全芝琳 全貴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零陸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全芝琳於民國(下同)106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科 學校時,邀同債務人全貴珍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 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567,822元,約定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1年07月01日)一 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 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 尚欠470,665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 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 清償。 ㈢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 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25

TCDV-113-司促-34216-2024112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2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郁卿 林炎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參仟貳佰壹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林郁卿於民國(下同) 109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林炎生為 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 支203,213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 日(112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 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 還本息,尚欠203,213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 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25

TCDV-113-司促-34220-2024112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2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廖聆筑 許雅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聆筑於民國(下同)111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 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許雅菱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 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95,445元 ,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2年 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 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95,445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 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 ,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25

TCDV-113-司促-34221-2024112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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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5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芳妘 白雅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參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芳妘於民國(下同)111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 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白雅智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整,按各 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17,414元,約定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3年07月01日)一年 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79,132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 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8

TCDV-113-司促-33529-202411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0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晉賢 田惠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參仟捌佰肆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晉賢於民國(下同)104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科 學校時,邀同債務人田惠蘭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 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504,169元,約定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0年02月01日)一 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 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07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 尚欠403,841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 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 清償。 ㈢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 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3

TCDV-113-司促-33089-20241113-1

勞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鄭世鴻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代理人 劉書帆 被 告 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法定代理人 黃柏翔 訴訟代理人 范俊松 劉順寬律師 陳長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8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2024-10-04

MLDV-113-勞訴-2-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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