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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2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張麗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玖仟肆佰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001 19,072元 113年12月1日 16% 002 15,890元 113年12月1日 003 64,438元 113年12月1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8

KSDV-114-司促-5124-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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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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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3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鄭景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8

KSDV-114-司促-5139-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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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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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13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翔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蔡翔名住所地在屏東縣竹田鄉,此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 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8

KSDV-114-司促-5137-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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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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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2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王志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8

KSDV-114-司促-5129-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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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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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2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周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捌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001 10,319元 113年12月1日 16% 002 28,237元 113年12月1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8

KSDV-114-司促-5127-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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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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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3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施詠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8

KSDV-114-司促-5136-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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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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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6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柯宥萱即柯佳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668元,及自民國113 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28

PTDV-114-司促-1969-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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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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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6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杜沛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048元,及自民國113 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28

PTDV-114-司促-1967-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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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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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7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張茹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020元,及自民國11 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28

PTDV-114-司促-1979-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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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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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7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廖庭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385元,及自民國113 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8,078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28

PTDV-114-司促-1971-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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