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左鎮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碧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4,4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4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4482元 張碧花 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4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44482元 張碧花 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4482元 張碧花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許家豪於民國95年起就讀龍華科技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張碧花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
」動用8筆,計新臺幣436,272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
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
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內(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
項之日113年11月15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
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
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
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
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 詎債務人
許家豪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
金144,482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
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碧花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三)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益。(四)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
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釋
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8紙,戶籍謄本1紙,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紙
SLDV-114-司促-434-20250325-1